2011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发生了一系列的火灾事故,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
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保障建筑物和居民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建筑材料和结构防火要求。
在设计高层民用建筑时,需要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如钢结构、防火板、阻燃玻璃等。
同时,在结构设计方面,要保证建筑的结构能够承受火灾的影响,例如设置防火墙、防火隔断等。
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防火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气设备和线路是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如防火电缆、防火开关等。
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建筑物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满足防火的要求,以保证火灾发生时可以有效地扑灭。
同时,建筑物内部要设置足够宽敞的消防通道,方便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进行救援。
五、人员疏散和避难的要求。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中,要考虑到人员疏散和避难的问题,包括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避难楼梯和避难层等。
同时,需要在建筑物内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以便人员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针对以上内容,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这些规范和标准对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和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从源头上确保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安全。
然而,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有一些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可能会选择低质量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这给防火安全带来了风险。
其次,一些居民对火灾安全意识不足,可能会忽略防火措施,增加了火灾发生的概率和危害性。
最新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
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
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
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
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
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
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
(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 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部分修订条文。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是本标准的基础。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高度,将其分为不同的建筑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标准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也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本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独立设置等。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是防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等设备的要求,以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也是本标准要求的内容。
为了减少火灾时的烟雾和有害气体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防烟、排烟和通风要求。
电气设备在防火工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等电气设备的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是本标准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为了确保其防火安全,该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这些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也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如果地上二层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也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和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此外,这些用房的楼板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特性,隔墙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不开门窗洞口的特性,以确保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同时,这些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能交叉或直接连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1.4 基本原则2、建筑分类与防火等级2.1 建筑分类2.2 防火等级3、结构设计与防护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设计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设计与安全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防烟排烟系统6、火灾应急预案与消防设施6.1 火灾应急预案编制6.2 灭火器与灭火系统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设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防火技术评估9.2 施工期间防火安全9.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本文档涉及附件。
请参见附件部分。
13、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请参见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pdf1、前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写词2、建筑分类及消防等级2.1 建筑分类2.2 消防等级划分3、建筑结构与材料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系统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排烟系统6、灭火与消防设施6.1 消防器材配置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3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6.4 室内消防栓与灭火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措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消防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火灾风险评估9.2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1 总则1.0.1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适用。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临时用房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临时设施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临时疏散通道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所经的路径。
2.0.5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 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1.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2场内临时道路;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5 临时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性、 疏散 和扑救难 度等 进行分类。 宜符合表 3 1 并 .的
3 2 高层建筑 的耐火等级应 分为一、 二两级 . 其建 筑构 件的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 0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 的高度超过该房间 规 定 。
净高一半者。
2 5 安全 出 .1
保证人员安全 疏散的楼梯或 直通室外地平面的 24 6规定 。 j 各类建筑构件 的燃烧性 能和耐火极 限可按
2 不 燃 烧 体 .4
用不燃烧 材料做 成的建筑构件。
2 .5 难 燃 烧 体
用难 以燃烧材料做成 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
括首层设置 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 ) 建筑高 度超过 做成而 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 的建筑构件 。 :
2 m 的公 共 建筑 。 4 2 .6 燃 烧 体
出口。
附 录 A确 定 。
2 1 挡 烟 垂 壁 6
3 .3 预 制钢筋 混凝 土构件 的节点缝 隙或 金属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制成 . 顶 棚 下垂 不小 于 5 0 m 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 . 从 0m 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 . 其 的 固定 或 活 动 的 挡 烟 设 施 。活 动 挡 烟 垂 壁 系指 火 灾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1 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 2 m 的体育馆 .会 堂.剧 院等公共建筑 以及高层建 4
筑 中 的人 民 防 空 地 下 室 。
1 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 0 . 5m时 . 建 筑 。
用燃烧材料做成 的建筑构件 。
2 .7 综 合 楼 由 二 种 及 二 种 以 上 用 途 的 楼 层 组 成 的 公 共 建
1 .2 高层 建筑的防火设计 .必须遵循 ” 预防 性被破坏或 失去 隔火 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 .用小时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高层建筑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医院病房部分 24 12其它部分 30 15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其它 40 20安全疏散距离表6.1.5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名称|一类|二类||----|-------------|-------------|||高级住宅|||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住宅|||----|-------------|-------------|||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百货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展览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电信楼||||广播楼|||公共建筑|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特点是建筑高度较高,楼层多,人员密集,因此防火设计尤为重要。
下面是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一些主要要点:
1.建筑材料选择:高层建筑的结构和装饰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
的防火性能和耐高温的材料。
例如,外墙使用防火板材料,楼梯间、走道等易燃部位采用阻燃材料。
2.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应设置合理的防火分区,将建筑内部的
空间分隔成若干独立的防火区域。
每个防火分区应配备完整的防火隔离设施,如防火门、防火墙等。
3.疏散通道:高层建筑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包括楼梯、走
廊等,以保证人员疏散的快速和顺畅。
疏散通道的宽度、出口位置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这些设施的检测、报警和启动等功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5.电气设备安装:高层建筑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的防火要求。
电缆管道应采用防火电缆,电气设备应设置在防火隔离室内。
6.火灾探测与报警: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探测装置和火灾报警
系统。
火灾探测装置可以及时探测到火灾的烟雾、火焰等信号,并通过火灾报警系统快速通知人员疏散。
总之,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发现、快速报警、有效疏散并控制火势的一系列措施。
只有严格遵守防火规范,并配置合适和完好的消防设施,才能有效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目录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电梯井和管道井--------------------------------------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疏散楼梯间和楼梯------------------------------------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般规定---------------------------------------------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漏电火灾报警系统---------------------------------------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高层建筑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耐火极限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4不燃烧体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难燃烧体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6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7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高级旅馆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高级住宅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安全出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挡烟垂壁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璧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采用耐火极限大于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建筑分类表3.0.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可按附表A 确定. 3.0.3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 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滥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 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有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其总量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4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放映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舞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端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人/㎡,其它场所为人/㎡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GB50067的规定.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 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 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破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防火间距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4.2.1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4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等级极限不低于,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表4.2.5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璧算起.2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表4.2.7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型消防车道.当设环型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5.1.1每个防火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1.1增加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倍.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5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井和管道井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璧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5.3.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与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隔墙.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4.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乙级应为;丙级应为.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5.4.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5.4.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屋顶金属承重结构和变形缝5.5.1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八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6.1.1.3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6.1.1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表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倍水平投影计算.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室和阅览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指对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进行规范和要求的设计标准。
其目的是确保高层建筑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 建筑材料选择:高层建筑应选用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如钢结构、非燃性材料等。
对于使用可燃材料的建筑,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2. 防火间距:高层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火蔓延。
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和周边道路宽度等因素进行规定。
3. 隔热层和火焰阻隔:高层建筑应设置隔热层和火焰阻隔设施,以防止火灾蔓延。
隔热层可以使用防火材料,火焰阻隔设施应具备一定的防火功能。
4. 防火墙和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应设置防火墙和防火分区,以划分不同的火灾烟气控制区域。
防火墙和防火分区应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能够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
5. 紧急疏散通道:高层建筑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确保其畅通无阻。
紧急疏散通道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装修,配备相应的疏散标识和指示灯,便于人员疏散。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地发现火灾并向人员发出警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覆盖整个建筑,并与消防通讯系统相连。
7. 消防设备: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
消防设备应布置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点,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8. 消防通道和消防电梯: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电梯,以便火灾时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救援。
消防通道和消防电梯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明确标识。
9. 火灾疏散演练: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能力。
演练应包括疏散指挥、疏散路线的选择和应对火灾的各种情况等内容。
10. 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的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标准对于确保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合理的防火设计和有效的防火措施才能有效地减少火灾对高层建筑和人员的危害,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整版)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整版)模板一: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详细版)1. 引言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高层建筑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档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防火措施,为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建筑管理者提供准确的指导。
2. 术语和定义2.1 高层建筑:指建筑物高度超过40米的建筑。
3. 高层建筑的防火原则3.1 防火分区原则:高层建筑应划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每个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以防止火势蔓延。
3.2 防火分隔原则:高层建筑内部的不同功能区域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如防火门、防火墙等,以减少火灾影响范围。
3.3 防火安全通道原则:高层建筑应设置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防火安全通道,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3.4 防火设施原则:高层建筑应装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确保火灾得到及时发现和控制。
4. 高层建筑的防火措施4.1 建筑结构设计:高层建筑的结构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如采用防火墙、耐火构件等。
4.2 电气系统设计:高层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符合相关防火标准,如使用阻燃电线、设置防火墙等。
4.3 燃气系统设计:高层建筑的燃气系统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如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合理布置燃气管道等。
4.4 消防设施设置: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栓、消防水炮等消防设施,以供应急灭火使用。
4.5 疏散通道设计:高层建筑应设置合适数量的疏散通道,并保持通畅,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4.6 防火门设计:高层建筑内部的防火分隔区域应设置防火门,以阻止火势蔓延。
4.7 火灾报警系统设置: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
4.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高层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灭火。
5. 监督与检查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和建筑管理者应加强对防火措施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高层建筑防火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 附录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1. 高层建筑防火检查报告模板2. 高层建筑防火设施维护记录表......7. 法律名词及注释1. 防火墙:为抵抗火势蔓延,采用防燃材料建造,能够分隔火灾的建筑物部分。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指在高层建筑设计中,为了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火灾带来的危害,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1.高层建筑消防通道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应设置独立的消防通道,通道应防火、防烟,宽度不小于1.5米,并设置适当的逃生标志和照明设施,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50米,以便人员疏散。
2.高层建筑安全出口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出口应有足够的宽度和容量,且符合疏散人数的要求。
出口应设置在相应的楼层平面和楼梯间,并标注清晰的标志和指示。
3.高层建筑防火分区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应划分为防火分区,每个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以隔离火灾蔓延。
防火墙和防火门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确保火灾可控范围。
4.高层建筑消防给水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消防水箱等。
给水管道应合理设置,保证消防水源的供应压力和流量,以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
5.高层建筑防火和疏散照明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应设置经过合理布置的消防和疏散照明设施,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的照明和疏散通道的照明。
照明设施应防火、防爆,且应设置备用电源以应对停电情况。
6.高层建筑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装置。
报警系统应与消防控制中心相连,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通知相关部门。
7.高层建筑防火材料和构造设计规范:高层建筑的结构和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防火标准,不易燃烧和传播火势。
建筑物外墙的防火装饰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
8.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设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带等。
设备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9.高层建筑防火演练和培训规范: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防火演练和培训,确保建筑物内的人员熟悉疏散途径和使用消防设备的方法,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10.高层建筑防火巡查和监督规范: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高层建筑的防火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
2011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三、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总平面布局 建筑平面布置 消防车道要求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1.总平面布局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城市总体布局防火要求
选择好大型公共建筑的位置,确保其周围通道畅通无阻。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 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四、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防火分区要求 防烟分区 建筑构造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1.防火分区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 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科研楼、档案楼等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 垂的挡烟垂壁。
两座相邻建筑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不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 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其防火间距可 减少25%。但由于该开口仍较大,门窗洞口不应正对开设,以防止热 辐射与热对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引言本文档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制定的规范,旨在保障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
本规范详细介绍了高层民用建筑各个方面的防火要求,包括建筑结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内容。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包括居住楼、宾馆、办公楼、商场、医院等民用建筑。
3.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3.1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3.2 结构构件的防火涂料和防火包覆材料的使用要求3.3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要求3.4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防火要求4. 防火分区划分和布局4.1 正常分区和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4.2 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的设置要求4.3 防火分区间的封闭和结构完整性要求5. 疏散通道设计5.1 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的设计要求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要求5.3 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高度要求6. 消防设施的设计6.1 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等6.2 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6.3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6.4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7. 其他防火要求7.1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要求7.2 室内装饰材料和家具的防火要求7.3 电缆穿越和风管穿越的防火要求8.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结构设计防火性能测试报告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疏散通道示意图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备清单9.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法》;3. 《建筑施工规范》: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规范》(GB 50205-20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造(以下简称高层建造)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造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造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合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造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造(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造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造。
1.0.4 本规范不合用于单层主体建造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造以及高层建造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造的建造高度超过250m时,建造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造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裙房skirtbuilding 与高层建造相连的建造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造。
2.0.2建造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造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者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造高度。
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造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者完整性被破坏或者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造构件。
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造构件或者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造构件。
2.0.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造构件。
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
5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2.0。
1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层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耐火极限: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难燃烧体: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7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2.0.13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安全出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16挡烟垂壁;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活动挡烟垂壁系统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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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火设计的基本概念
–高层民用建筑的划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19年版)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系指:10层 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 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且层数 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确定高层民用建筑起始高度的因素
1.总平面布局
–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 火间距
• 防火间距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的需要 。因此,其最小防火间距应能通过一辆消防车,即 3.5m左右,一般宜为4m。
•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 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 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 垛外缘算起。
• 高压锅炉爆炸危险性较大,不允许放在居住和公共 建筑中。
• 油浸电力变压器设备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 面、下面或相邻。
•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 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020/5/20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墙
非重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2020/5/2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 合理确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 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使之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其安全。
• 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物,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物,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修 建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 城市汽车加油站要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重要的公 2020/5/20 共建筑,以及有明显和散发火花的地点。
–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 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 ,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 2020/5/20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Βιβλιοθήκη 0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
三、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 总平面布局 • 建筑平面布置 • 消防车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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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平面布局
– 城市总体布局防火要求
• 选择好大型公共建筑的位置,确保其周围通道畅通 无阻。
、科研楼、档案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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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
1.除一类建筑以外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 合楼、电信楼、财贸金 融楼、商住楼、图书馆、 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 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 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 馆、办公楼、科研楼
2.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选定
登高消防车的扑救高度 2020/5/20 消防车的供水能力
二、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建筑分类 • 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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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分类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 建筑
高级住宅19层及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1.医院
2.高级旅馆
公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 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 两座相邻建筑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 2020/5/20 间距不限。
高层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 别
高层建 筑
高层建
筑
13
裙房
9
裙房
9 6
其他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级
四级
9
11
14
6
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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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平面布置
–建筑平面布置原则 –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或危害大的设备或用房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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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 防火设计的术语和基本概念 •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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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火设计的术语和基本概 念
• 防火设计的术语 • 防火设计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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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火设计的术语
–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 建筑。
共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 住楼
建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筑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置 –商业服务网点的布置 –人员密集场所的布置 –托儿所、幼儿园的布置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裙房的布置 –汽车库的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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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平面布置原则
• 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 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 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1. 防火设计的术语
–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 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 净高一半者。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 出口。
• 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 、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 影响。
• 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 活动。
• 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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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或危 害大的设备或用房布置
• 总容量小于6t、单台容量小于2t的锅炉可贴邻民用建 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 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