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行医重点工作法律法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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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2篇)

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资源逐渐丰富,但与此同时,非法行医现象也日益突出。

非法行医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还可能给患者带来生命健康风险。

为了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本文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打击非法行医进行分析。

一、非法行医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非法行医的定义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1. 行政处罚对于非法行医行为,首先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对非法行医行为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

(2)罚款:对非法行医者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非法行医的情节和违法所得的多少确定。

(3)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行医者没收违法所得,以示惩戒。

(4)责令停产停业:对非法行医场所予以责令停产停业,以防止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情节严重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的;(2)造成患者重伤、残疾的;(3)多次非法行医,情节恶劣的;(4)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

非法行医处罚标准

非法行医处罚标准

非法行医处罚标准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未经审批的个人或单位从事医疗活动,
给患者带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危害。

针对非法行医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健康安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构
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行医者,依法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死刑。

同时,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
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医疗活动,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再次,对于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

此外,对于非法行医的药品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

总之,非法行医是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
规对非法行医有着明确的处罚标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健康安全。

对于非法行医者、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行为,一旦被查实,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关闭的命运。

因此,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严禁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健康安全。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1一、基本情况我镇现有个体诊卫生所17家,其中集体卫生所16家,个体卫生所1家。

二、领导重视、统一部署我院对本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郑其武副组长:郑卫东成员:雷春桃张宇周张鹏飞程文杰刘兴伟三、检查工作情况本次专项行动共出动人员1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车次,检查15个村17家村级卫生所。

发现5家卫生所未进行静脉用药登记备案而正在开展静脉用药业务,都做了了现场笔录。

对存在不同问题的卫生所均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检查的医疗机构中,各单位均按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无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执业或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独立执业,对就诊病人均做好门诊就诊登记并书写处方,但部分诊所处方书写不规范,门诊日志登记不全。

四、今后工作重点1、加大对卫生所的监管力度,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观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2、对村级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引导乡村医生的依法开展诊疗行为。

3、鉴于现有的村级医疗机构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无专用的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

为了规范其诊疗行为,将统一要求各诊所和村级卫生所(医疗点)制定规范的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2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巩固20xx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按照省、市20xx年打击非法行医安排部署,自2月25日-----5月15日,董家河卫生院卫生监督所在此期间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打击无证行医战役1、对牙科市场的专项整治二月末至三月初,在院领导的亲自带领下,对市直辖区内的牙科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对12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病诊治活动的“黑诊所”进行了依法取缔,同时摘掉牌匾2块,没收牙科诊疗用具9件。

为了防止取缔后的“黑诊所”再次执业,执法人员坚持每天巡回监督检查,使此次牙科市场整治工作初战告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中期医院制剂逐步发展 60年代中药制剂 80年代 60年代中药制剂 80年代 90年代起逐步 鼎盛期 90年代起逐步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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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服务阶段
临床药学为标志
为目的
提高临床用药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国外上世纪60年代提出此概念 我国70年代未引入 国外上世纪60年代提出此概念 我国70年代未引入 我国发展不平衡 发展较慢 走了不少弯路 三部分组成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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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经验证明 药师在临床用药中可以发挥很好的作 用 国外经验
据国外研究报导 随机对照试验(Med care 98年报导): 随机对照试验(Med 98年报导 年报导)
单医师治疗组和多科专业人员参与的治疗组 — 医师、药师、护师等 医师、药师、 结果:住院日由6天→5.5天 5.5天 结果:住院日由6 费用由8090美元→6681美元 费用由8090美元→6681美元 8090美元 ↓8.33% ↓17.42% ↓66.35%
年代中期实行生物心理 年代中期实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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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药学教育为例* 97年在医院药师中已有38%受 以美国药学教育为例* 97年在医院药师中已有38%受 年在医院药师中已有38%
Pharm.D.教育 Pharm.D.教育 取得药学硕士或博士学位
社区医疗卫生发展 OTC发展 OTC发展
不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经
济规律(见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释义) 济规律(见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释义) 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恢复期 常见病、多发病、
自我诊断、药疗 小伤、小病 小伤、 自我诊断、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负责与其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为监督执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同级监督执法机构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实施考核评估,落实执法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无证行医查处能力和水平。

监督协管员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监督协管工作机制,收集无证行医案件线索。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无证行医查处公示制度,对查处的无证行医案件进行公示。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时,应当使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查询无证行医人员既往受行政处罚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移送。

打击无证行医实施方案最新

打击无证行医实施方案最新

打击无证行医实施方案最新
在当前社会,无证行医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无证行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最新的打击无证行医实施方案,以期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无证行医的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将建立健全无证
行医的监测系统,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医务人员都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

其次,我们将加大对无证行医的打击力度。

对于发现的无证行医行为,将依法
予以严厉打击,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同时,对于涉及的医疗机构也将依法进行处罚,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医务人员
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源头上减少无证行医的发生。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无证行医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无证行医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医疗行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到无证行医的伤害。

综上所述,我们的打击无证行医实施方案将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加
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宣传和教育等多种措施,全面有效地打击无证行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支持和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例以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家非法行医诊所的查处过程为背景,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探讨卫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身体不适,在某小区附近的一家无证行医诊所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该诊所无证行医,导致其亲人死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诊所无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2. 诊所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2)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用房、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执业医师、护士;(4)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

该诊所不符合上述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介入: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家属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法律法规的适用: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定性,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医师注册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超越其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医不仅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非法行医案件线索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应当立案侦查的标准。

对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公安机关在接到线索后,需要对涉嫌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注册证书,以及是否超越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只有在确认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后,才能够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其次,是否涉嫌严重后果。

在确认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还需对其行为是否导致严重后果进行评估。

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患者健康受损、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等情况。

只有在确认其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后,才能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是否具备证据支持。

在确认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且涉嫌严重后果后,公安机关还需搜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患者证言、医疗机构证明等,以证实其非法行医行为及导致的严重后果。

只有在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能够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是否涉嫌严重后果以及是否具备证据支持。

公安机关在接到非法行医案件线索后,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患者合法权益。

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春雷行动”工作总结

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春雷行动”工作总结

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春雷行动”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国打击非法行医“春雷行动”开展的一年,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将对2024年“春雷行动”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战略部署2024年,针对非法行医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我国加大了打击力度,形成了全面覆盖的战略部署。

首先,加强了政府主导,明确各级政府在打击非法行医中的责任。

各地方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行医管理部门,加强对非法行医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了多部门协作机制,包括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提高了打击非法行医的效能。

同时,加强了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意识和警惕性,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非法行医的良好氛围。

二、行动成效2024年,“春雷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通过多种打击手段,取缔了大量非法诊所和非法医疗机构,有效减少了非法行医的数量。

根据统计数据,全年累计查处非法行医案件3000余起,其中涉及传销、黑产链等违法犯罪的案件占比较高,有效遏制了非法行医的蔓延势头。

其次,对于非法行医人员,实施了严厉的惩罚和震慑,大量非法行医人员被逮捕和判刑,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安全。

三、重点工作在2024年的行动中,我们注重抓住了几个重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首先,加大了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非法行医行为,包括非法采集和销售人体器官、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极大地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预警和预防。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非法行医的动态和趋势,加大对潜在风险区域的监控和巡查,有效预防了非法行医的发生。

另外,加强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推进了医疗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了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四、亮点经验在2024年的行动中,我们总结了一些亮点经验。

首先,加强了协作机制的建设。

通过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提高了打击非法行医的效能。

打击两非药房工作制度

打击两非药房工作制度

打击两非药房工作制度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以及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分工协作,联合打击;(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四)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四、工作内容(一)药品零售企业药房1.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非药品类产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库存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提供药品和服务。

4.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医疗机构药房1. 医疗机构药房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库存等管理制度。

2. 医疗机构药房不得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提供药品和服务。

3. 医疗机构药房应当加强药品处方审核,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合理。

4. 医疗机构药房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

(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非药品类产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

3.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提供药品和服务。

4.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二)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法规意识;(四)完善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五)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打击无证行医执法工作规范

打击无证行医执法工作规范

打击无证行医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概念】本规范所称的打击无证行医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范所称的无证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擅自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一般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打击无证行医现场执法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实施“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取缔和行政处罚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五条【查处效果】建立运行无证行医查处回访复查制度。

对无证行医查处后,要定期(二个月内)进行复查,半年内经过二次以上(含二次)现场检查仍未发现无证行医的,视为无证行医行为得到纠正。

(各省自行规定频次?)每次回访复查均应做好记录。

第三章受理立案第六条【执法范围】凡下列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本规范规定的打击无证行医执法范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依法予以受理。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2.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3.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4.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7.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8.医疗根据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二)非医师行医: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人员违法行医;(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

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观要件,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行为,这样的行为在农村是经常看见的,因为医疗行业充满着巨大的利益驱使,使得他们铤而走险。

那么,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非法行医处罚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法行医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菲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

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查处适用法律(2篇)

非法行医查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医疗市场的日益繁荣,非法行医现象也日益严重。

非法行医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非法行医查处适用法律。

二、非法行医的定义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执业资格是从事医疗活动的必要条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三、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行医查处适用法律1.查处主体非法行医的查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现场检查:对涉嫌非法行医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2)调查取证:对涉嫌非法行医的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强制措施:对涉嫌非法行医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等。

2.查处程序(1)接到举报或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2)调查过程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3)调查结束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对涉嫌非法行医的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结语非法行医查处适用法律是我国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重要手段。

大理大学2020级《卫生法学》结课考

大理大学2020级《卫生法学》结课考

大理大学2020级《卫生法学》结课考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单选题] *A《国际卫生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正确答案)C《医疗事故处理条例》D《精神药品管理办法》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 在卫生法的渊源中,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是() [单选题] *A卫生行政法规B卫生行政规章C地方性卫生法规D地方性卫生规章(正确答案)E地方性卫生法律3. 关于卫生法律的调整对象,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调整在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活动中形成的民事关系B.调整在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C.调整在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正确答案)D.调整在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E.调整在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活动中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4. 小王感染了“新冠”病毒,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其进行隔离观察治疗,对照卫生法的原则,下列提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违反公平原则B.违反法律原则C.违反患者自主原则D.体现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正确答案)E.违反“义务本位”原则5. 判断和衡量医务人员行为是否合法,是卫生法的一种作用,该作用是() [单选题] *A.指引B.评价(正确答案)C.预测D.教育E.评价指引6. 非法行医适用《刑法》《民法典》,从卫生法院渊源上讲它们是() [单选题] *A.法律(正确答案)B.单行条例C.法律解释D.行政法规E.规章7.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

() [单选题] *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确答案)B《卫生许可证》C《医疗机构登记证》D《工商营业执照》E《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8.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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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视为感染性废物。
医疗废物处置
病理性废物

特征: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 动物尸体等。
医疗废物处置
药物性废物

特征: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 品。
医疗废物处置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 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1)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 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 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2)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 素、苯巴比妥等; (3)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医疗废物处置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 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医疗废物处置
损伤性废物

特征: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医疗废物处置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 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检查内容


医疗废物处置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医疗废物处置
1、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2003年10 月 10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医 发[2003]287号)
2010年疫情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级CDC 县级CDC 1.检查单位数(家) 2.开展疫情监测分析单位数 3.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报告检查指导 单位数 备注
疫情报告
2010年疫情报告行政处罚汇总表
行政处分 (具体情况)
行政处罚 单位名称 案由 警告(是、否) 罚款(元) 其它(注明)
疫情报告
医疗废物处置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 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 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 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 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 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 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2010年传染病防治监督 重点检查计划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监督四科 雷 晟
检查内容
一、疫情报告 二、医疗废物处置
注意


各市卫生监督所加强组织,督促县级卫生 监督所完成计划任务。 表格请勿更改,如实逐项填报。 严格按照各市计划划分的检查任务进行检 查,不能重报、缺报。

疫情报告
检查对象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废物处置
化学性废物

特征: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 化学物品。
医疗废物处置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 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 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 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 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 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 上注明;
医疗废物处置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 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 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



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医疗废物处置
感染性废物

特征: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 危险的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处置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 次性医疗器械; (3)废弃的被服; (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检查内容

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检查指导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疫情报告工作,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 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疫情报告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疫情报告

附表1

疫情报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报告检查指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 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
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 采供血机构,区直、三甲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检 查。 医疗废物处置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 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调查了解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立和运行 情况。
疫情监测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每日对通过网络报告的传染病 疫情进行动态监控,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按周、 月、年进行动态分析报告。当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及其他 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随时作出专题分析和报告。 市(地)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疫情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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