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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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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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述:美国食品安全体系

美国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三个分支机构的不同职责,它们在巩固国家食品安全系统中担任着不同角色。国会作为立法机构是通过制定法规以确保食品供给的安全。国会同时也授权行政机构贯彻法规,并且行政机构能在执法的同时完善和健全已有的法规。当行政措施、法规或政策产生分歧时,司法部门会干预,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美国联邦法律和总统行政命令建立了立法程序以确保法规制定的透明度以及公众的参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特征包括了上述三个分支机构权力的分离和透明的、具有科学依据的决策决定,以及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是基于权威的、灵活的、有科学依据的联邦法律和产业部门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定责任之上的。联邦、州、地方各级政府在管理食品及食品加工等方面分担着各自相互依赖的食品安全角色。这个系统以下列原则为指导:

(1)出售的食品必须是安全和有益健康的;

(2)食品安全方面的一般决策制定要有科学的依据;

(3)政府具有强制执行的责任;

(4)食品生产商、分销商和进口商以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否则将承担责任;

(5)法规的执行过程对公众而言必须是透明的、可接触的。

基于以上原因,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在民众中具有很高的信任度。

预防措施和具有科学根据的风险分析一直是美国食品安全政策和决策制定的惯例和重要传统。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基于风险分析之上的,并将预防措施与之融合。

各机构的资深科学家和公众健康专家们为了食品的安全而相互协作。政府以外的科学家们被定期咨询以提供与技术科学方法、工艺过程和管理分析方面的补充建议。美国管理人员需要的更重要、更先进的科学技术通常在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中共享,这些组织主要有食物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国际动物流行病机构(OIE)。

美国能够按照惯例并且有效地解决技术进步、面临的问题和食品的安全事故。关于食品病毒的早期警报系统正在不断的加强。立法机关准许政府修订有关法规和指令,以便与技术知识进步和保护消费者的需要相一致。

美国的食品部门对总统负责,对国会的监督权威负责,对法庭复查法规及执行活动负责,以及对公众负责,通过与立法机构交流、评论拟订的法规,以及对食品安全有关重要议题发表公开言论等途径,他们有权参与法规和政策的改进。

二、美国食品安全体系

简介

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是基于权威的、灵活的、有科学依据的法律和产业部门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定责任之上的。具有相互依赖的食品安全职能的联邦政府之间协调合作,在与地方和州政府相应的机构合作中,提供了一个广泛的、高效的系统。美国食品安全系统和有关法规实施这么多年来已经在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很高的公众信任度。

有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联邦管理组织主要有: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HHS)所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所属的食品安全检查机构(FSIS)、动植物检疫机构(APHIS)和环境保护组织(EPA),财政部所属海关能在指导性原则上协助各级政府检查进口货物,偶尔还可扣押货物。许多组织机构在他们涉及的围里(包括研究、教育、预防、监管、标准制定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有着食品安全的职责,这些机构包括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HHS)的人口健康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和国家卫生协会(NIH),美国农业部(USDA)的农业研究服务机构(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部(CSREES),农业市场服务机构(AMS),经济研究服务机构(ERS),谷物检查、包装和贮藏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和商业部的国家海洋渔业机构(NMFS)。

除了食品安全与检测机构(FSIS)管理的领域之外,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保护消费者抵制不洁、不安全和贴有欺骗性标签的食品。食品安全检查机构(FSIS)有责任确保肉类、禽蛋等产品的安全、卫生和正确标实。环境保护组织(EPA)的任务则负责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不受农药的危害和灭害方法改进的安全性。如果食品含有添加剂或农药的残留量不符合环境保护组织(EPA)标准或杀虫剂的残留量没有环境保护组织(EPA)的标准或超过其标准,这些食品都将在美国的市场禁止销售。动植物检疫机构(APHIS)在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中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动植物,抵制病虫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动植物检疫机构(APHIS)、食品安全检查机构(FSIS)和环境保护组织(EPA)都是运用现有的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管理植物动物和食品及作为生物技术结果的食物。

A 法律和实施的法规

美国政府的三个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都有责任确保美国食品供给的安全。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食品的安全供给并且确定了国家级的保护水平。各级行政机构则负责实施法律,并可以在实施中颁布法规,美国的这些规章都在《联邦记录》上发表,而且还有电子版。美国食品安全系统的特点就是权利的分离和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在食品安全法律之下的决策分歧可以提交给被授权处理此类争议的法院解决。

由国会制定的食品安全法规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了广泛的权利,但同时也设置了权限。这些法规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起草的。此后,食品安全机构就制定法规以明确方向和建立更具体的措施。当新的技术、产品和健康危险必须被指出时,各机构一般可以灵活的修改和补充规则而不必定立新的法规。同时,因为可以通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改变来解决这类问题,所以他们就可以保持原有的适应不同时期的科学方法和分析。

授权的主要食品安全法律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联邦肉品检查法》(FMIA)、《禽类产品检查法》(PPIA)、《蛋制品检查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和《公共健康法》。

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法律包括《管理程序法》(APA)、《联邦咨询委员会条例》(FACA)和《信息自由法》(FOIA)。《管理程序法》(APA)明确规定了制定法规的条件(如各级联邦机构制定、修定、撤消法规的过程和允许那些有兴趣的团体申请、修订、撤消某个法规的过程)。在《管理程序法》(APA)规定下,某一机构发布的独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联邦咨询委员会条例》(FACA)要求那些所提建议被政府信任的组织可作为咨询委员会,其组成应使各方面利益得到平衡,避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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