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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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问题分析
富勒虚构了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的判决意见,围绕罪与非罪、犯罪与刑罚、道德与法律等问题,五位大法官展开了精彩绝伦的陈述与慷慨激昂的辩论。其中两名法官维主张维持原判决;两名法官要求撤销原判决;而唐丁法官选择了弃权,他一方面不忍将十位英雄用生命换来的人处以死刑,另一方面又无法说服自己赦免杀人者。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也常常思考这个问题: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候,我们该如何选择?法律和道德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当面对道德和法律时进退两难的尴尬处境?
一、近现代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困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哲学、法学问题中的一个经典论题,千百年来,引起了无数哲学家和法学家的深入探索与追问。出于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不同,在思想的碰撞和无休止的争论中,形成了不同的学派。
(一)法律与道德相分离
以凯尔森、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主张将法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其要表达的意思是法律与道德并无直接的联系,至少可以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无须道德的授权。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恶法亦法”,正如奥斯丁所言:法的存在与否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与否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一个法,只要是实际存在的,即使它与我们的评判标准不一致,即使我们并不喜欢它,它依旧法。可以看出该学派的观点:即使法律是侵害了人们的权利,违背了最初的意愿,依然不可否认它的地位与权威。
(二)法律与道德相联系
富勒、德沃金等自然法学家认为,法与道德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主张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贊同的该观点的学者大多是考虑到了道德和法律的结合有利于规制统治者、立法者的行为,防止制定恶法,丧失法律最初的目的和价值。对自然法学派来说,他们认为只有符合道德正义原则的法才是法,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
自然法学派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必然联系的观点,一方面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价值标准,但由于过度强调道德的重要性,难免会使法律丧失其自身的独立性,造成法律仅仅依附于道德而存在,从而成为道德的附庸品。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使法从道德的影响中分离出来,维护了法的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这方面来说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否认法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主张恶法亦法,这一观点被认为有违社会伦理。
二、法与道德的多维关系
西方关于法与道德的纷争从古至今无休无止,各个学派都一定程度的陷入了历经百余年都并未成功说服对方,也都不认可其他学派的观点,其实我们可以换个角度全面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的道德性
尽管法律和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有内在联系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被要求体现道德价值,这也可以说是法律具有道德性。实证法学派的代表哈特赞同法律与道德分离,同时又主张法律应具备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些内容包括禁止使用暴力伤害他人或剥夺生命、相互之间容忍和妥协以及制裁惩罚违规行为等等。可以说,这些规则事实上构成了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内容。
法律具有道德性,法律受到道德的约束,法律不能违背道德。从规范的意义上说,不符合道德的法律是无效的,法律只有符合道德,才能说是合法的。在一定意义上,道德的这种约束力也是对法律的一种渗透。
(二)道德的法律性
道德的法律性主要是指道德需要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立法者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这使得道德更加深入人心,法律也更加易于被遵守。道德不像法律一样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而是在反复的社会生活中长期积累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和认知。道德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和不明确性,但它一旦获得法律的确认,也就赋予了其合法性和强制约束力。
道德的法律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对道德的取代,毕竟道德的法律强制作用是有限的。哈特认为法律强制实行道德需要具有其合理性,因为道德的法律强制是对人的自由的某种限制和剥夺,而人的自由本身不可侵犯的,所以需要证明其合理性。
三、正确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仍记得2001年4月的张学英与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该案件再次将法律和道德的争议推向高潮。法院审判认为遗赠人黄永彬将遗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张学英,其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该案引发的争议主要还是法律与道德冲突时候的选择问题,我们该如何正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从而做出正确的抉择,这对中国法治事业的建设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一)法律遵从基本的道德原则
“法律必须明确、确定,但又不能固守不变,”而若将法律的确定性与可变性协调,就必须深入研究法与道德的关系,把握二者之间的联系。一部好的法律是
与传统的道德价值基础相一致的,在立法过程中要吸收道德的基本原则,全面分析并综合考虑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的认可,是否有违伦理价值是科学立法的前提条件。
(二)法律与道德不可相互替代
虽然法律具有一定的道德性,道德具有一定的法律性,但道德和法律并不能相互取代。“如果法律与道德要求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则会有损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如果以道德替代法律,则法律权威会受到必然的冲击。同理,如果以法律替代道德,则人身自由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因此,二者都各有自身不可取代的基础。
(三)法律与道德相结合
在人类社会早期,社会群体主要是依靠由伦理道德形成的习惯来约束彼此之间的行为,但事实证明仅仅依靠道德约束存在很多弊端,法律是国家产生以后所必须的,法律与道德相互借鉴,相互融合是治国利民的良好途径,也正是法律与道德在秩序层面关系的要求和体现。
对于洞穴奇案的思考,学界仍在探索之中。对于面临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时该如何抉择,公众的争议辩论短期内也不会停歇,由于每个人的理解和认知不同,这将使人们陷入一个永无止境的纷争中去。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遵从法律的同时也不能违背道德伦理的原则和要求。
参考文献
[1]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作者简介
李蒙,女,汉,河南漯河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