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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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芜湖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进一点规范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的综合性的荣誉称号。
社会各方面都应当关心和扶持文明单位的成长,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珍惜荣誉,当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文明委的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条件
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争创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好。
领导班子成员团结进取,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创建责任制,争创文明单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奖惩。
(二)工作业绩好。
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业务工作水平位居同行业前列。
(三)思想文化建设好。
强化员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化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市民教育,积极开展职工文化教育、科学普及、读书自学活动,群众性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四)行业风气好。
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服务规范标准,服务态度热忱,服务技能熟练,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群众满意。
(五)综合治理好。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重视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等项工作,绿化、净化、美化水平较高,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聚众赌博、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
(六)创建效果好。
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和“公仆杯”竞赛等活动,认真开展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活动。
第五条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争创文明单位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业绩好。
企业上规模、上档次,重视科技创新,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企业信誉好。
坚持文明生产、守法经营,企业信用达到同行业较高水准,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合同,守信用,未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商)品。
(三)员工素质好。
弘扬企业精神,强化员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化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市民教育,重视人才培养和岗位培训,企业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四)综合治理好。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各种地方性法规,依法纳税,严格执行社会保障有关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内部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计划外生育。
(五)创建效果好。
认真开展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楼院、五
好文明家庭等活动,重视环境保护,企业内部绿化、净化、美化水平较高,企业容貌整洁优美,关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命名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驻芜企事业单位、部队独立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命名至经济独立核算或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单位。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含文明单位标兵),市级文明单位(含含文明单位标兵).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好中选优、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日常考察与统一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执法监督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申报制。
市级文明单位及其标兵,原则上两年一届。
超出有效期,所有单位均需要重新申报。
新申报的单位,应于评选当年年初向文明委提出申请报告,由市文明委根据条件确定受检对象。
第十条市级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实行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市文明委对申报参评单位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受检单位分别采取委托各县(区)文明委普查和市文明委直接抽查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单位及其标兵,由市文明委审议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匾。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受市、县(区)文明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会保
障、市容、企业信用等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动态否决制。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档案制度。
文明单位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创建规划,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各类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记录等。
第十五条加强文明单位的社会监督。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主动听取、收集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搬迁新址,均应及时向命名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文明单位变更情况登记表》备案,否则不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
文明单位并入其它单位的,其文明单位称号终止。
其它单位并入文明单位后,以原文明单位为主体的,可继续保留称号,但需按程序报市文明委或县(区)文明委审核备案。
文明单位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其称号不予保留,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情况与政绩考核和市级有关荣誉评选工作挂钩。
凡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可在以下评选中优先推荐:(一)市级综合性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市级先进党组织的评选;
(三)市级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含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严重滑坡,信用等级明显下降的;
(三)出现超计划生育的;
(四)出现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六)明显违反市容管理的有关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行业不正之风严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商)品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有关法规的;
(九)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文明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芜湖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芜市发[199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