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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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首先呢,德沃金一上来就强调权利这个事儿,可真的是给我敲了一记思想的警钟。

以前觉得权利嘛,好像就是法律条文里那些干巴巴的规定,但他可不是这么看的。

他把权利说得像是一种超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就像每个公民手里都握着一把隐形的宝剑,这宝剑能在面对各种不公平的时候,跳出来保护自己。

比如说,一个小人物在面对政府强大的权力或者大公司那种雄厚的势力时,权利就是他的盾牌。

这让我一下子意识到,权利可不是什么轻飘飘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从街头巷尾的小纠纷,到那些涉及整个社会公平性的大事件。

德沃金在书里讨论权利的时候,那逻辑就像是一个超级精密的齿轮组,一环扣着一环。

他说权利是原则问题,不是那种可以随便用功利主义去衡量的东西。

这可有点颠覆我的想法呢。

我原来想着,很多时候只要大多数人能得到好处,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德沃金就像是个严厉的老师,告诉我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他举了好多例子,就像讲一个个生动的故事一样,让我明白,哪怕是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也不能轻易践踏个体的权利。

这就好比你不能因为大家都想在公园里建个游乐场,就把一个住在公园里的小松鼠的家给拆了,小松鼠也有它的权利呢,虽然这是个很诙谐的比喻,但道理就是这么个道理。

还有啊,他对司法的看法也特别有趣。

在他眼里,法官可不是简单地按照法律条文来判案的机器人。

法官得像个智慧的侦探,去挖掘那些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权利原则。

这就像是在玩一个超级复杂的拼图游戏,法官要把法律条文、社会的价值观、公民的权利等等这些碎片都拼在一起,才能得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这让我对法官这个职业肃然起敬,原来他们背负着这么重大的使命呢。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德沃金的论述有时候就像一团超级复杂的毛线球,我得很费劲地去捋顺那些思路。

那些高深的法律术语和哲学性的探讨,就像一个个小怪兽,时不时地跳出来吓唬我一下。

但是呢,当我好不容易理解了他的一个观点时,那种成就感就像是打游戏通关了一样,爽得不得了。

解读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解读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自然法视野中的“法律帝国”——解读德沃金的法律思想明辉*提要:罗纳德•德沃金在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原则学说与权利理论,强调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并且公民应当得到政府的平等关怀与尊重;运用“内在观点”对法律进行“建构性解释”,进而得出“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概念。

关键词:权利内在观点建构性解释整体性法律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

我们每个人都是道德共和国的平等公民,这是一种伟大的信仰,只有乐观主义者才可以将这一信仰付诸实践。

——罗纳德•德沃金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美国当代法学家,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纽约大学法理学教授,同时又是美国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西北大学等聘请的法律教授或哲学教授。

他最著名的代表作是1977年出版的《认真看待权利》,之后又相继出版了《原则论》、《自由论》、《法律帝国》和《自由的法》等著作。

德沃金的“权利论”是在对美国当时最尖锐、最敏感的社会矛盾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逐步确立起来的。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处于激烈的矛盾冲突当中,美国国内的一系列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的学生运动、女权运动、民权运动,强烈地冲击着美国社会。

与之相应,在思想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自由主义思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攻击。

保守主义者将放任自流所导致的性解放、吸毒等灾难性后果归咎于自由主义;激进主义者则指责自由主义不重视财富分配和消灭贫困,造成经济上的不公正,进而导致社会中诸如种族歧视、无视弱势群体权利的不公正。

正是在长期被奉为权威的西方法律传统受到质疑与挑战的背景下,德沃金明确宣称,他要提出并为之辩护的仍然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法律思想。

一、对于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的批判在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特别是哈特(H.L.A. Hart)的新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德沃金逐渐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法理学思想。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德沃金自由的法律思想在人类文明进程的漫长岁月中,随着社会的分工,私有制的出现及阶级的产生把人类从原始平等状态推入了不平等的深渊。

但从那一刻开始,人类就从未放弃过对平等、自由之理想的追求。

古希腊先哲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罗马时代的西塞罗,及至十七、十八世纪的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无不殚思极虑、孜孜不倦地探求人类社会理想的政治、法律秩序及实现人类平等与自由、公平与正义的有效手段。

而从西方法律思想史来观察,个人与社会、国家三者之关系的协调,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冲突与整合、平等与自由两种价值理念的取舍与均衡一直是各时代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们所致力于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美国社会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中。

这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50年代末60年代初不得人心的越战政策及由此产生的针对征兵法的反对怒潮、青年学生反战运动、基于种族隔离的法律而导致数起社会事件所激起的黑人及有色群体争取种族实质性平等的运动、妇女争取自由与独立的解放运动,以及遍及各著名大学的反对政府政策及传统观念的学生校园造反运动等等事件相继发生。

人们开始关注并致力于争取在以前似乎是不可想象的权力要求,如:隐私权、生育自由权、充分的表达自由权、劳工最低工资保障和休息权、性自由权等等。

这一切极大地冲击了美国社会的统治秩序。

与此同时,人们的思想空前混乱。

长期以来,人们共同信奉的自由主义理论突然间失去了魅力,同时受到中年和青年的谴责。

长期以来被奉为至上的法律制度陷入了“前所未遇的危机”之中。

延续了几个世纪之久的西方法律传统受到了根本地怀疑。

美国人开始重新审视并且怀疑长期存在的法律和政治实践。

在这段时间里,关于什么是法律,谁必须遵守法律,什么时候遵守法律的问题成为重大的政治争议问题。

而被称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态度似乎失去了很大吸引力!自由主义这个概念的内涵异常广泛,它既指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生活方式又是一种治国之道。

德沃金权利视域中的善良违法观

德沃金权利视域中的善良违法观

法令,禁止埋葬波 吕涅刻斯 ,安提戈涅 冒着生命危 险,勇
也是对人类 自身尊严和价值的漠视。至此,实证主义者倡导
【 稿 日期 ] 2 1—12 收 0 11-5 [ 者 简 介 ] 王琼 雯 (9 8-) 女 ,江 苏无 锡 人 ,江 南 大 学 法 政 学 院讲 师 ,博 士 研 究 生 。 作 17 - ,
法律明显不公时, 民是否仍然负有服从法律 的绝对义务? 公
亚 里 士 多德 并没 有 给 予 明确 的 回答 。事 实上 ,从 索 福克 勒
斯 的悲剧 《 安提戈涅》 、柏拉图的对话篇 《 克里托》到战后 的纽伦堡审判 ,无不表 明法律并非总是尽善尽美。对实在 法律有效性的质疑为理论界进一步探 讨公民守法义务的基
主义隐含着对权力的崇拜,容易被当权者利用,因此这种带
有恶 法亦 法倾 向的观 点 曾经 盛行 一时 。在人 类经 历 了两次 世 界大 战 ,尤其 是饱 受 了法西 斯惨绝 人寰 的暴 行之 后 ,人们 开 始 反省 自身 ,对 恶法 的沉 默 既 是对 肆 意践 踏人 权 者 的纵 容 ,
惧。正如霍布斯所言,公民在缔造国家 的同时, 也创造 了称 为国法的若干人 为锁链 , 锁链一端系在他们赋与主权的个人
或议 会 的嘴 唇 上,另 一端 则在 他们 的 耳朵 上 。 由于 实证

善 良违法观的历史争论
善 良违法问题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悲剧作 家索福
克 勒斯 的名 剧 《 安提 戈 涅 》 。安提 戈 涅 的兄 弟 波 吕涅 刻 斯 犯 了 叛 国罪 ,违 反 了 国家 的法 律 , 因此 国王 克 瑞 翁依 据 城 邦
法观 的摒 弃 ,也是 对 法律 至上 的 引 申。 [ 关键 词】 德 沃金 ;权 利;善 良违法

浅析《认真对待权利》中的权利论

浅析《认真对待权利》中的权利论

浅析《认真对待权利》中的权利论发表时间:2018-09-18T10:29:12.527Z 来源:《知识-力量》4中作者:孙晓妍[导读] 美国著名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针对美国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出了一套权利理论,其著作《认真对待权力》作为其权利理论的奠基之作,重点强调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他认为只有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够得以发展。

本文就此著作中的权利论产生的背景、提出以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权利(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西安长安 710119)摘要:美国著名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针对美国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出了一套权利理论,其著作《认真对待权力》作为其权利理论的奠基之作,重点强调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他认为只有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够得以发展。

本文就此著作中的权利论产生的背景、提出以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权利论;个人权利;平等一、《认真对待权利》创作的时代背景《认真对待权利》是德沃金的一部文集。

在这部著作中,他结合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60、70年代发生的一些种族歧视、女权运动、反战运动、公民不服从等美国政治的核心问题。

提出并阐释了他的权利理论。

德沃金围绕对法律概念的阐释、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法官是否有自由裁量权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表达了自己的主张,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形成此书。

他把矛头指向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并不准确,它们不是解决美国社会问题的良方。

其中“认真对待权利”的名言和权利“王牌”的隐喻,令人印象深刻且影响广泛。

他在后来的著作中,对权利理论进行了补充和拓展。

在20世纪后期的西方乃至世界的权利理论中,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权利论的提出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德沃金主要是以描述而不是规范的方式表达观点,在德沃金看来,当时社会的矛盾可以归结为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抗,基于这种认识,德沃金构建了英美法上自由的、以权利为基础的综合理论,他称之为“权利论”。

德沃金平等权思想之政 治平等

德沃金平等权思想之政 治平等

德沃金平等权思想之政治平等在探讨政治平等这一重要议题时,德沃金的平等权思想无疑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罗纳德·德沃金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他的理论为我们理解政治平等提供了深刻且独到的视角。

德沃金认为,政治平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

在他看来,政治平等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每个人都有一张选票,而是要确保每个人在政治决策过程中都能拥有平等的影响力和被尊重的权利。

这意味着,政治制度的设计应当致力于消除各种可能导致政治权力不平等分配的因素。

为了实现真正的政治平等,德沃金提出了资源平等的概念。

他认为,社会中的资源应当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只有在资源平等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在政治领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地位。

资源不仅仅包括物质财富,还包括个人所拥有的天赋、能力、机会等。

例如,一个人生来就具有出色的口才和领导能力,而另一个人在这方面相对较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适当的资源调配,那么在政治参与中,前者就可能具有更大的优势,从而导致政治平等的失衡。

德沃金强调,政治平等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充分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

政府不能仅仅代表某个特定阶层或利益集团的意志,而应当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全体公民。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民主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比如,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确保政策的出台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

在德沃金的平等权思想中,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政府对待每一位公民都应当给予平等的关怀,即考虑到他们的不同需求和情况,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也要给予平等的尊重,承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利。

例如,在教育领域,政府应当为不同背景的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确保他们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从而为未来的政治参与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德沃金所倡导的政治平等并非易事。

存在着诸多障碍和挑战。

首先,经济上的不平等往往会转化为政治上的不平等。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是20世纪著名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规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等方面。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德沃金提出了他的法律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特征。

他认为,法律是由一系列规范构成的,这些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性,是对行为的指导和约束。

他认为,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源于社会习俗和普遍认同的价值观,而法律的权威性则取决于对法律规范的接受和遵守。

德沃金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概念,即“内在合理性”(inner morality of law)。

他认为,法律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即它们必须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和道德标准。

这个概念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必须基于人们共同遵循的道德原则。

德沃金还对法律的权威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性不仅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来自于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接受和认同。

他反对将法律的权威仅仅归因于暴力或威胁,而主张法律必须以一种理性和公正的方式来获得人们的认同和支持。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研究对20世纪后期的法律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对法学界的发展
和法律制度的塑造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研究为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及其社会作用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德沃金是一位19世纪哲学家,他的权利论法哲学影响了自由主义和正义理论的发展,成为了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提出了关于政治权利和正义的理论,并对社会合同论进行了新的思考。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的基础是个体主义,他认为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中心,个人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他强调了财产权、言论自由、自由思想和信仰等人权的重要性,这些权利不应由政府或社会剥夺。

他认为,政府的目的是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不是通过专制的手段控制自由。

这对当时的专制政治和社会体制提出了挑战,也为民主政治的兴起提供了哲学支持。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不仅关注个人权利,还关注公平正义。

他提出了“关怀正义”这一概念,认为社会应该重视弱势群体的福利,通过政策和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

他强调了公平分配和正义手段的重要性,提出了“公正的手段”这一概念,认为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分配必须公正,不会造成任何人的损失,保证了社会的整体福利。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还对社会合同论进行了新的思考。

他认为个体主义和社会合同论可以结合,个体主义提醒人们要关注个人权利,社会合同论则提供了维护这些权利的方法。

他认为社会合同中的合意是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的,因此合意应该保障个体权利,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们。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虽然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但并不否认个人责任和社会义务。

他认为个体主义并不排斥社会责任,而是将个人责任和社会义务建立在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

他认为,只有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人和社会才能互惠互利,实现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影响了自由主义和正义理论的发展,提出了对政治权利和正义的新思考,并对社会合同论进行了重要的补充。

他的哲学思想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仍然有很高的地位,对于我们理解自由和正义的意义有着重要的启示。

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

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

32006.12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夏燕[1]彭美[2]([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2]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摘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这部论文集中阐述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个人的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社会利益牺牲个人权利的思想,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德沃金的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权利论社会福利个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23-02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Dworkin ,1931-)是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从1962年起任耶鲁大学、牛津大学、纽约大学和哈佛大学等校的法理学教授。

1977年他出版了自己的论文集《认真对待权利》。

这部著作不仅“触动了学术界,而且触动了广大公众的思想”,正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特教授所言:“我相信,德沃金教授的理论将会极大地、长时间地刺激和激发大西洋两岸的法学家和哲学家。

”凭借该书,德沃金一举成名,从此一直活跃在英美法理学界前沿,其影响也逐步从大西洋两岸扩展到全世界。

《认真对待权利》这部论文集集中阐述了德沃金的权利论(the Rights Thesis )思想,该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批判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的观点;第二,阐述了他自己学说的核心——权利论。

在德沃金的整个理论体系中,权利论是其思想的核心。

因此,每一个对权利问题感兴趣的人,都不能不重视和了解德沃金的权利论。

一德沃金的权利论有两个前提:历史前提和理论前提。

先看历史前提。

“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一切伟大的思想都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

德沃金的权利论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

这一时期的美国,霸权地位大大衰落,二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爆发,导致美国社会各种矛盾激化,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现实问题:黑人反对种族歧视运动、青年学生的校园造反运动以及全国支持和反对越战的斗争此起彼伏。

至上的权利——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解读

至上的权利——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解读

至上的权利——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解读刘建义【摘要】在当代西方法理学界,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无疑是最负盛名的学者之一。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沃金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独特的分析视角研究了横跨法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哲学的诸多议题,如法律的构成与解释问题、司法中自由裁量问题、权利与功利问题以及社会正义问题等。

在德沃金丰富的思想论述之中,其权利理论占有着重要的位置。

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可以说是一幅融合了法哲学和自由主义等理论的综合图画。

然其权利界说立论繁复,并非系统阐述,而是散见于诸多论文之中,所以正确德沃金权利理论殊非易事。

尽管中国法学对于德沃金权利理论已有关注,但如何正确解读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廓清德沃金权利理论的基本面目,阐发其独特义趣,仍然具有较强的学术意义。

本文试图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权利哲学的基本命题,对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做一解读。

【期刊名称】《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2页(P133-134)【关键词】德沃金;权利;道德;自由【作者】刘建义【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91一、问题意识与理论预设“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

”任何成功的社会理论都是对客观社会情势的一种有效回应,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亦不例外。

在当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的迅速变化,如何维持法律和政治实践的一致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法律有效性问题。

在德沃金看来,针对美国社会所面临的法律有效性的威胁,“占支配地位的法律理论”——描述性部分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规范性部分的功利主义,已经无法充分应对此种问题。

故而其权利理论既是对“占支配地位的法律理论”的批判,也是解决法律有效性问题的理论建构。

德沃金将其权利理论视为“一幅英美法上的自由的、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的综合图画。

”其权利理论有着鲜明的美国式的制度与伦理文化背景。

德沃金权利思想及其引发的争论

德沃金权利思想及其引发的争论
而 事 前 不平 等 , 又允 许 人 们 依 据 各 自独 特 的 抱 负 志 向选 择 而 有 公 平 合 理 差
距 的 资源 平 等 。德 沃 金对 权 利 栖息 土 壤 的描绘 既 避 免 了左 翼 学 者倡 导 的福 利平 等 可 能 带 来 的无 论
勤懒 、 结 果 同一 , 也 防止 了右 翼 学 者拔 高 的个 人 自由主 义 可能 导 致 的贫 富 悬 殊 。这 种 政 治 道 德 环 境 通过 宪 制 落 实 , 以抽 象 平 等 为核 心 价值 原则 推 演 出一 系列 具体 的 自由权 以及 更 为具 体 的其 他 权 利 , 让所 有 权 利及 其 背 后 隐 含 的价 值 既首 先 处 于平 等 地 位 , 又 根据 具 体 案 件情 势 而 有 理性 的先 后 秩 序 。 这样 , 非 常完 美 地 化解 了不 同权 利 、 价值 之 间 的 冲 突 , 尤 其 是 为 争 辩 数 百 年 的平 等 与 自由之 争 开 出
第2 9卷 第 4期 2 0 1 4年 8月
研 究 生法 学
Gr a d u a t e La w Re v i e w. CUPL
Vo 1 . 2 9 N o . I V
Au g . 2 01 4
德 沃 金 权 利 思 想 及 其 引发 的 争 论
李若 君 ’
[ 摘
的现代 性 困境 ; 其 思 想也 并非 只是 不切 实际 的高贵 幻 想。
[ 关键 词 ] 德 沃金
权利 意 义

误 解

德 沃 金 的 权 利 渊 源 论
( 一 )意 义 : 动 态 尊严 的历 程 与价值
古 代哲 学 仅有零 散 的权 利 渊源 思想 如超 验权 威 说 、 平 等 人格 说 、 本 性 自由说 , 随 着经 济社 会 发 展 , 近 代世 俗个 人 主义 和 自由意志 的成 长 , 主观 的 自然权 利从 客 观法 中独 立 出来 , 奠定 了近代 权 利 概念 观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德沃金上来就给我一种感觉,他像是一个执着的权利捍卫者,而且是那种超认真的捍卫者。

以前我就觉得权利嘛,不就是法律条文里写着的那些东西呗,谁要是侵犯了,就按照法律来惩罚,简单得很。

但是德沃金告诉我,没那么简单,权利背后有着深厚的道德根基。

这就好比是权利这棵大树,法律条文只是我们能看到的树干和树枝,而道德就是深埋在地下的树根,默默支撑着整棵树的生长。

书里提到的“原则”这个概念,让我有点晕乎,但又觉得特别酷。

就像是在一团乱麻的法律问题里,突然有人给你指出了一些闪闪发光的金线。

这些原则不是那种死板的规定,更像是一种有弹性的、藏在法律深处的智慧。

比如说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表面上看法律条文可能没有明确的指向,这时候这些原则就像神秘的魔法咒语一样,能帮法官找到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判决方向。

这就好比在一个迷宫里,条文是那些墙壁,而原则是墙上隐隐约约的指示箭头。

德沃金对于平等的看法也很有趣。

他不是那种简单地说大家都一样就行了的人。

他觉得平等是要在资源分配等方面体现出一种深层次的公正。

这就像分蛋糕,不是每个人随便拿一块就平等了,而是要考虑到每个人的需求、能力等各种因素,然后再把蛋糕分得恰到好处。

这让我想到在生活里,我们经常说的公平,其实很多时候只是一种表面的相同对待,而德沃金追求的平等更像是量身定制的公平。

还有就是他对法官角色的定位。

我原本以为法官就像是一个法律条文的复读机,有案子了就对照条文读一下判决结果。

但德沃金笔下的法官,那简直就是法律界的探险家。

他们要在法律的浩瀚海洋里,去挖掘那些隐藏的原则,去权衡各种权利的冲突,去构建一个合理的判决。

这就像是厨师做菜,不是简单地把食材扔到锅里煮熟就好,而是要精心搭配、调味,做出一道既符合规则(菜谱)又美味(公平公正)的菜肴。

读这本书也有点像在爬山,有些地方真的很吃力。

德沃金的思想就像那些陡峭的山路,一不小心就容易滑倒。

他的论证有时候特别绕,就像一团乱麻,我得费好大劲儿才能理出个头绪。

德沃金权利论主要知识点

德沃金权利论主要知识点

德沃金权利论一、罗纳德·德沃金罗纳德·德沃金,是公认的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当今世界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被认为是与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罗尔斯齐名的法学家,他的新自然法学(也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论法学”)是当代西方法理学界最重要的学说之一,对西方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德沃金的代表作有《认真对待权利》(1977年)、《法律帝国》(1986年) 和《自由的法》。

二、权利论概述权利观是德沃金法哲学的核心内容。

通过批判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学,他提出了他的权利论法学,德沃金认为人们不但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而且有先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是政治权利,亦是一种强硬意义上的个人有反抗政府和国家的道德上的权利。

德沃金不像自然权利理论者那样预设权利的形而上的任何特征,认为权利观的基础是人的尊严和政治上的平等。

三、权利论解读(一)德沃金的理论立场罗纳德•德沃金在两部著作中阐述了他关于法律本质的主要观点:《严肃对待权利》(1977)和《法律帝国》(1986)。

他所处的理论地位否定了自然法理论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同时也对实证主义的法律方法进行了极端批判。

事实上,有人说他的思想构成了第三个法律理论,因为他似乎在实证主义和自然法之间占据了中间位置,而没有对两者进行有意义的区分。

德沃金不同意自然法思维方法对法律本质问题的看法,理由在以下三方面:(1)他反对自然法思想家的先验推理,这种推理假定预先确定的道德原则的存在,而这些道德原则反过来又确定所有已制定法律的有效性,而后者必须与之接近。

(2)对于德沃金来说,难以置信的是自然法思维将正义的概念与法律的事实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法律的有效性与非正义性难以区分。

(3)他还驳斥了自然法的主张,即命题的真伪必须以某种道德标准为基础来确定,而对规约的更准确的解释是最符合某种道德观点的解释。

德沃金强烈反对实证主义的三个最基本原则:(1)法律是由一种事实上可识别的和客观上可证实的标准构成的概念。

德沃金法律思想

德沃金法律思想

浅析德沃金法律思想摘要:美国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是当今最著名的法哲学家之一,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建构性解释理论、作为权利的公正理论、整体性法律理论等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法哲学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推进作用。

关键词:建构性解释论法律实施权利公正一、德沃金建构性解释论介绍建构性解释论是德沃金先生在其代表作《法律帝国》中提出的一种法律解释观,在该书中,德沃金提出“法律推理是一项在建构性解释中的活动”,要把法律看作是“一个连贯的和结构性的整体”。

他把法律理解为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官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的解释,他们之间发生的分歧也是解释性的,每位法官都有自由解释的余地,但是需要受到一些因素的约束。

法官由于法律实践特点、政治传统等不同,会导致他们阐释的关键部分显示出不同的意识形态。

但他们的解释结论最终会因为一些约束力而趋同,造成大致趋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阐释的性质:(l)每个社会都有法律的范例,这些主张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受到太大的挑战。

法官的阐释不能完全忽视先前的判例,他们关于判决究竟是什么的理论都将参照当时流行的其他见解的各个方面。

(2)法官是在社会范围之内而非远离社会去考虑法律的。

一般智力环境和反映并维护这种智力环境的普通语言,对个性的发挥构成了惯性的压力,也对想象力产生了概念束。

(3)正规法律教育的必然守旧性以及挑选司法和行政职务的律师的程序更进一步增加了趋向集中的压力。

在德沃金看来,在解释法律时既要注意统一和社会化的各种因素,也要看到分歧和冲突的一面。

在建构性解释理论中,德沃金提出了法律原则作为解释手段的相关论述。

在德沃金的理论中,首先,法律原则的存在是与公平、正义和一些道德要求相联系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原则就是公平、正义和一些道德标准在法律上的体现。

其次,法律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原则是必须被考虑的因素,但其本身并不会导致一个确定的结果“权衡”是法律原则的重要属性。

第三,法律原则在法律论证,特别是在对疑难案件论证的过程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法律原则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根本性理由。

浅析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浅析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浅析德沃金的“权利理论”【摘要】作为一位法学家,德沃金从解决法律所面临的质疑出发,用“权利”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连接起来,论证了法律的有效性和发展性问题。

继而,他以一位法学家的身份表达了对社会公正的一些看法。

具体表现为:提出了权利的核心是平等的权利,政府有责任创造必要的条件来满足社会成员实现平等的权利,避免社会成员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当然,这一理论尚有一些未解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且运用到现实时,又面临着新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权利平等权一、德沃金“权利理论“的提出:(一)时代背景和理论背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动荡不安,社会问题交错纵横。

越南战争、性别歧视和种族主义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矛盾,民间社会运动不断,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1]。

此时,法律的地位受到质疑,人们关于究竟什么是法律,什么时候应该遵守法律,哪些人应该遵从法律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当时,美国的社会思想领域出现了严重的混乱,在法学界,人们也在争论到底什么是法律的问题。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一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有必要提出一套系统的理论解决法律的有效性和发展性问题。

同时,德沃金反对当时主流的两种理论:一是功利主义倾向的理论,二是实证主义倾向的理论。

认为他们没有办法解决当时法律所面临的的质疑。

(二)“权利理论”的提出:两种支配地位的理论有:功利主义倾向的理论和实证主义倾向的理论。

功利主义倾向的理论认为:法律就是要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也就是说,为了集体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实证主义倾向的理论的观点是:法律就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体,而且是“纯规则”的集合体,即法律是不含任何道德内容的,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只要按照既定的“规则”处理即可。

德沃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无法解决法律当时面临的质疑。

首先,法律的存在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去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反映到当时的社会现状中,黑人也有争取平等对待的权利,不能忽视黑人或处于弱势的妇女的权利。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学讲课稿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学讲课稿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学讲课稿班级:2012级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姓名:姚志超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学讲课稿大家好!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学。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年出生,卒于2013年2月14日),当代美国法理学家。

1957—1958年任汉德(L.Hand)法官的秘书;1959年—1961年任律师;1962年起任耶鲁大学、牛津大学、纽约大学、哈佛大学等校法理学教授。

其代表作有《认真地看待权利》(1977年初版)、《原则问题》(1985年)和《法律的帝国》(1986年)。

德沃金被认为是与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罗尔斯齐名的法学家,他的新自然法学(也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沦法学”) 是当代西方法理学界最重要的学说之一,对西方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权利论德沃金的学说的核心是他自称的“权利论”(the rights thesis)。

他在自己的代表作《认真地看待权利》(论文集)一书的导言中首先指出,这一著作中的各篇论文是在“关于什么是法律和谁以及在什么时候必须遵守法律发生重大政治争论的时期”先后写成的;在这同一时期,一度几乎是所有政治家都采取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态度,已丧失了它的巨大魅力,中年人将放任自流归咎于自由主义,年轻人则认为自由主义应为顽固不化、经济上的不公正和越南战争负责。

德沃金认为,这两种理论在个人权利问题上不同于他本人的学说。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权利不可能在任何立法形式以前存在;除了法律规则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个人在司法中没有什么权利。

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政治或道德权利不可能先于法律权利存在;除了立法上的决定违反一般福利这一理由外,公民没有反对立法决定的其他任何理由。

但按照德沃金的权利论,“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

”德沃金在这里所讲的个人权利,不仅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是指道德上的权利;有时他所讲的政治权利也是指道德权利。

时代逆流--“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认真对待权利》的读书笔记

时代逆流--“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认真对待权利》的读书笔记

时代逆流‐‐“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认真对待权利》的读书笔记德沃金的伟大之处不仅在于他勇敢地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挑战掌握法理学学术霸权的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还在于他提出并阐释了权利理论,尝试改变美国的社会分裂现状和法哲学的研究现状。

本篇读书笔记尝试通过分析各章篇章结构而抽象出作者的逻辑框架;尝试通过概括各章主要内容而建构和充实作者的权利理论;尝试通过举出部分章节的例子而实践作者的权利理论。

具体说来,我会首先将目录加以解读,解析德沃金关于“认真对待权利”的思维路径;然后,我会通过概括第1‐3章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是如何从原则与规则的角度抨击实证主义关于法律的概念性与功利主义关于法律的规范性观点的;我会概括第4章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是如何以疑难案件中的司法活动为视角构建权利理论的;我会概括第5 章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是如何通过提出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的论战而强调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适用的;我会概括第6 章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是如何通过陈述和反思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权利和正义的关系的;我会概括第7‐9 章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如何把权利理论放入时代的话语语境中的(守法违法的公民行为,反向歧视的社会政策);我会概括第10‐13 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是如何通过讨论有关同性恋的道德共识希姆麦尔法伯小姐对密尔自由观点的反驳提出自由的本质是平等的。

德沃金在写作《认真对待权利》时,美国恰好处于20 世纪60‐70 年代: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利益和增加社会福利,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由于多数人或国家的意志而受到破坏。

(如美国黑人由于白人的种族歧视和某些州制度化的歧视性规则而无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法律传统中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稳固了此种理念。

另一方面,民权运动开始展开,同性恋者、黑人、女性开始为自身赋权,要求被受到同等对待和收获政治自由。

但美国的法律传统并未扩展到这一方面。

德沃金尝试要补法理学讨论在此处的空缺。

他尝试通过权利理论,表达出对个人权利的支持。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3、德沃金的权利观
从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德沃金认为个人首先有对抗政府的权利。政 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的本质是为人民挑选出来为人民服务的机构, 而不是干预和限制个人的自由。所以,公民的自由的维护,现实中必须在 立法上赋予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这种对抗不是以一种激进偏激暴力的方 式,而是以一种平和的,法律赋予的形式予以制约。
主要内容:
1、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权利 2、我们该有什么样的权利 3、德沃金的权利观
1、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权利
他在书中指出法律并不是统治者强加给弱者的意志,而是社会共存 的保证。尽管立法是民主的过程,但名义上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立 法往往通过功利主义的思路论证限制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再严格的立法 程序也不能确保少数人的权利不受到伤害。因此,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 的,因为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
英国思想家洛克的名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不受 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主义其实并不否定这一说法,也没有 形而上学得认为自由就是为无限的。 德沃金同样认为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还是要受到必要的国家限制。 他认为在一个民主制度下,每一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的基 本道德义务,即使他不喜欢那些法律并希望它们尽快得到修改。 接受法律限制和责任并不意味着剥夺公民的反抗政府的权利。
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认真对待权利》
原名: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作者: (美)罗纳德· 德沃金
写作背景: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 德沃金的成名 之作,写作于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 《认真对待权利》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主要是由于其提出的问 题回应了美国当时的时代主题。众所周知,越战的创伤和声势浩大 的民权运动使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动乱不堪。黑人纷纷站起来向 国家和社会主张平等的权利,这一点在马丁路德金著名讲演《我有 一个梦想》体现得极为明显。1973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爆发,意 味着着战后美国经济高速增长期的过去。经济的衰退无形中带来了 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这更加激化了社会矛盾,使社会共识难以形 成。种种社会危机的出现使得自由主义逐渐丧失吸引力。普通公众 到底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享有这些权利,为什么要服从法律这些 以往不是问题的问题浮出水面,迫使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不得不做 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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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是六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大动荡在法律领域的反映。

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统治阶级需要新的理论来缓和各种被激化的矛盾,克服人们对西方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

德沃金的法哲学是这方面的一种尝试,他信奉自由主义,维护西方的“自由社会”,主张对资本主义的弊端进行改良。

其代表作有《认真地对待权利》(1977年初版)、《原则问题》(1985)和《法律帝国》(1986年)。

《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由论文编辑而成,该书系统地阐述了权利论法哲学,被认为是哈特《法律的概念》发表以来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着作,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哲学时代的开始。

、一、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

“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哲学的核心。

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言中指出,他要阐述的既是一种自由主义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然而他所要批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学说。

这种自由主义学说在西方法学领域长期流行并占统治地位。

它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即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

二是功利主义法学,即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机构应如何行为的理论。

以上两部分都源于英国边泌的哲学。

这两种学说在对待个人权利问题上不同于德沃金的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任何立法形式之前不可能有法律权利存在。

根据德沃金的权利论,“当集体目标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希望做事情的理由时,或当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

”德沃金所阐述的个人权利,不仅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指道德上的权利。

在德沃金看来政治权利也包括道德权利。

在所有个人权利中,德沃金认为,公民享有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最为重要。

他指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

这就是说,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团体中某个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

德沃金强调受平等自由观制约的公民均享有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

这一高度抽象的权利中,至少包含两种不同的权利:其一,是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平等地分配商品或机会;其二,是作为平等者对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平等地分配商品或机会,而是在如何分配商品或机会的政治决定中,有权得到政府的平等关怀和尊重。

平等关怀和尊重既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据。

德沃金认为,原则不同于政策。

原则是分配性的,是说明各种权利的命题,是尊重和保障个人和集团权利的政治决定。

政策是综合性的,是说明各种目标的命题,是促进和保护社会某种集体目标的政治决定。

法律应包括原则和规则,原则之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由于原则反映了正义、公平的要求。

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所依据的原则实质上是以平等关怀和尊重权利为基础的道德权利。

德沃金的权利论对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离开一定的经济条件谈论权利就失去了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

二、法律的完整性理论。

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君主,而不是先知和预言家。

”他认为,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法官通过司法实践来确定什么是法律。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都必须对法律作出解释,这在普通法系国家表现尤为明显,而且,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成文法只有经过法官的解释才能成为实际的、真实有效的法律。

他还认为,一般法学理论只是对司法实践的一般解释。

法律理论分歧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的分歧,在美国法学界,有三种关于法律解释的理论:第一,惯例主义理论。

即主张法官发现并强制执行的特殊的法律惯例是法律最佳的解释。

法官的职责只是适用法律,而不是改变法律。

第二,法律实用主义。

即主张法官可不顾原则的一致性而行事。

他们对过去的先例一概表示怀疑,甚至否定,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判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灵活性。

第三,德沃金本人对法律完整性的解释。

即主张法理学和审判活动的结合,认为法律的内容是对已经开始解释的同一法律实践作出更为精确和具体的解释。

他认为,法律的完整性是一种政治理想,是整个社会而不仅仅是每个官员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在承认完整性为一种政治美德的社会里,完整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效力。

如果人们承认不仅受过去政治决定所确定的规则约束,而且还受这些政治决定所隐含的其他准则约束,那么一批公认有效的准则就随之出现。

德沃金将法律的完整性分为两部分:第一,立法上的完整性原则。

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原则上应保证法律的一致性。

立法机构应该尽力维护每个公民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以便使公共准则能够准确地表达正义和公平的一般性观念。

第二,审判上的完整性原则。

即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自觉维护法律的一致性。

因此,在可能的范围内,要求法官把现有的公共标准体系视为表达和尊重一批具有内在逻辑性的原则,为达到此目的,法官必须解释这些标准,以发现这些标准之间隐含的准则。

法律的完整性是公平、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之外的一种美德。

德沃金关注的重点是审判上的完整性原则,在鼓励法官探索与基本原则相符的过程中,扩大了法官的视野,丰富了法官的想象力。

审判上的完整性原则在启示法官证明权利和义务的理由时,尽可能假定以“权利和义务都由一个人格化的社会创设”为依据,对公平与正义作出前后一致的表达。

根据德沃金法律完整性的原则,法律命题正确的前提是,该命题应蕴含或遵循正义、公平和法律正当程序的原则,并根据以上原则对社会的法律实践提供富有建设性的解释。

法律完整性要求法官,假设法律是由一批具有内在逻辑性的关于正义、公平和正当法律程度的原则组成,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新案件时,适用这些原则,以同样的标准,使公民处于公平和正义的地位。

法律完整性还要求法官,对巨大政治结构中的任何部分用社会判决所作出的解释加以验证,以证明整个系统的前后一致性。

但实际上,很少有法官能对整个社会的法律作出一种全面的解释,现实中的法官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解释法律。

总之,法律的完整性原则要求法官尽力在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中,发现对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学说最合理并富有建设性的解释,以此来处理疑难案件。

三、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德沃金通过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批判,阐述了有关法律原则理论。

德沃金指出,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一个社会的法律是由这个社会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构成。

第二,他们还用于区分有效规则、无效规则及其他社会规则。

这些有效规则是法律的全部。

如果某一案件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或相应的法律规则模糊不清时,那么法官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判决,这就意味着,在超出法律范围之外,法官可以某一标准为指导来创制新的法律规则。

第三,如果某人具有法律义务,那么,他应服从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并按该规则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则没有法律义务。

以上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哈特学说是当代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德沃金则以哈特学说为目标对实证主义进行了批判。

哈特认为法律是规则体系,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合而成。

德沃金对哈特理论的批判就集中在法律是否仅包括规则这一点上。

德沃金认为,在疑难案件中律师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争论,往往还使用诸如原则、政策等规则以外的标准。

因此,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和政策等。

德沃金分析了原则、政策和规则的不同。

原则是公平和正义的要求。

政策是达到一定目标的准则,通常是一些有关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改进措施。

原则和政策虽然有所差别,但在多数情况下,为论述方便,在德沃金的论述中“原则”泛指政策和原则。

在德沃金看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不同是一种逻辑上的区分,两者都指在特定情况下就法律义务所作出的决定,但他们所提供的指引,在性质上则有所不同。

”他对原则和规则的区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适用规则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例如,“遗嘱非经三个证人签署无效”这一规则,如果只有二人签署,该遗嘱即应视为无效。

而法律原则适用时,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例如,法律尊重“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得利”这一规则,并不是说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得到。

事实上,人们时常会因其错误而合法地得利,这时,还须考虑其他政策和原则因素。

例如,人们长期违法地穿越邻居的土地,从而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取得合法地自由通过该土地的权利。

第二,法律原则是人们处理问题时,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它本身不一定解决问题。

例如,“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得利”这一原则提出了处理问题时一般应遵循的方针,但不是一个具体的决定。

第三,当几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人们权衡每个原则的相对份量,以解决这类冲突,其中一原则在作出决定中可能起主要作用,而其他原则只起次要作用。

但几个规则发生冲突时,只有其中一个规则是有效的,其他的规则均无效或应加以修正。

这些规则的本身无法确认其有效性,其有效性的确认标准只能在这些规则范围之外。

一个法律制度可能通过其他规则来解决这一冲突问题。

德沃金进一步指出,原则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不是通过“承认规则”确认的,也不是立法创造的,而是从宪法、法规和判例中推导出来的。

有时原则甚至直接来自道德或政治理论。

社会的承认使原则具有效力,而不是符合承认规则的标准。

因此,德沃金得出结论,法律由原则和规则组成,从而否定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仅由一批特殊的规则构成”的观点。

德沃金接着分析了自由裁量权的三种形态,第一种弱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官员不能机械地适用标准而必须作出判断。

第二种弱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官员对某一决定享有最终决定权,任何其他官员不得审查和推翻。

第三种强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官员对于问题的决定不受有关权威标准的约束。

德沃金指出,法律实证主义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第三种强意义上的。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时,法官才可运用自由裁量权,并且法官根本不受法律权威所设定标准的约束,也就是说,法官不受法律原则的约束。

在德沃金看来,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德沃金否定了法律实证主义关于只有规则才可以设定义务的观点,主张原则也可以设定义务。

如果承认原则是法律,并且否认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一项义务既可由规则设定,也可由原则设定。

出处:《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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