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201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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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浙法民一(2009)3号

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浙法民一(2009)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2009)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三个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

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臵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

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

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

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

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2012年4月5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

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生活中,大家一定都听说过劳动争议吧?那种因为工作、工资、合同等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的情况,简直是每个职场人都可能经历的“雷区”。

说到劳动争议,想必大家脑海中浮现出的是那种一方气得冒火,另一方也不甘示弱,互相争辩,真是“剑拔弩张”。

这种场面,光是想想就让人觉得“心累”。

不过,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些事情,让你轻松理解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

咱们得说,什么是劳动争议。

简单说,就是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和雇主因为工资、工时、合同等问题发生的矛盾。

你要知道,这种事儿可不止是你我他,每年都有不少人因为这些琐事跑去劳动仲裁或者法院。

有时候明明就是小问题,却被双方搞得像是世界大战一样,真是“无巧不成书”。

所以,大家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首先得冷静下来,别让一时的气愤把事情搞得更复杂。

再来说说,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

这个过程其实就像是打麻将,有时候你需要的只是一个“听牌”的机会。

有些人总是想着要赢,结果反而输得一塌糊涂。

这里面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也许你听了会觉得头大,其实只要把核心搞懂就行。

比如,劳动合同就是你我之间的“约定”,就像打牌前的规则,大家都得遵守。

万一有一方不遵守,那可就要开始“计分”了,没得商量。

然后啊,咱们也得提一下证据的重要性。

说到证据,很多人脑海中立刻想到的是一大堆文件、合同、聊天记录等等。

这些证据就像是打游戏时的“道具”,谁掌握得多,谁就能占上风。

要是你能提供清楚、明确的证据,那就如虎添翼,争议处理起来就会轻松很多。

否则,别说胜算,可能连参与的资格都没有。

你看,这就是生活的现实啊,谁让我们身处在这个法治的时代呢?处理争议的时候,也不能光靠证据,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个诚恳的态度就能化解大部分矛盾。

就像老话说的,“礼尚往来”,相互理解总比互相指责要来得好。

职场上难免会有摩擦,重要的是能不能及时修复关系。

要是双方都愿意坐下来好好聊聊,问题总会迎刃而解,谁愿意让自己的工作生活变得水深火热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法官就像是公正的裁判,听取双方的意见。

浙江省高院关于劳动纠纷的意见

浙江省高院关于劳动纠纷的意见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解读】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碰巧赶上了金融危机,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严格的义务要求使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经济状况更加艰难。

由于劳动合同法刚颁布不久,不可能中止执行或立即对其进行修订,因此在执行中基本上是窄覆盖,宽执法。

窄覆盖的意思是指在适用劳动合同法上,尽可能将模棱两可的主体、行为排出在劳动合同法外;宽执法的意思是指在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上,尽可能的对用人单位宽泛一些,比如轮流休假、岗位调整等。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解读】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存的住房储备金,属于通过长期、互助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在今后能改善居住条件的资金储备。

依据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监督职能,“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显然,国家已将处罚的职能授予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唯一单位,由于该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对其所作处罚如有异议,当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该类纠纷不宜以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动者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举报,由其负责处理。

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五篇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五篇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五篇范例)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部:你部劳力函字<1988>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

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无锡广顺仪表.cn /(压力表,隔膜压力表,耐震压力表,高温压力表,耐硫压力表,数字压力表,超高压压力表)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2009年以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解答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者向后一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及休息休假权的,应否支持?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向后一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及休息休假权的,依法应予支持。

三、饭店实行“包厨”,承包人招用的厨师或者厨房其他工作人员与饭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实行“包厨”的饭店,认定厨师及厨房工作人员是否与饭店构成劳动关系,一般应区分以下情况:如承包人招用的厨师和厨房工作人员是饭店内部职工,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如厨师和厨房工作人员系承包人从外部招用,工作期间这些人员只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管理,由承包人支付其工资,则不应认定其与饭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承包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劳动者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如快递员、超市促销员),其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劳动者以包片等名义或者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服务的,一般应按双方约定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24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24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240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省高级民庭近段时间在嘉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就审查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

现将《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工作中参考。

如遇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

《纪要》中涉及的问题,如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

此类案件政策性强,相关法律规定较原则,审理难度较大。

为提高审理水平,正确适用《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在嘉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

与会代表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基本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基本问题1.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是争议的主体必须适格,即应是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是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

三是双方履地地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获得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矛盾规章制度。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8月)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8月)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试⾏)》(2009年8⽉) 关于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试⾏)》(2009年8⽉)是什么?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试⾏)》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充分征求省⾼院、省总⼯会、省企联、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各⽅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仲裁院。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处理原则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受案范围2.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公积⾦产⽣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形成的⽤⼯关系,⼀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现⽤⼈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持。

4.外国⼈、⽆国籍⼈或台港澳⼈员与⽤⼈单位形成的⽤⼯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员未依法办理《外国⼈就业证》、《台港澳⼈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单位参照合同约定⽀付劳动报酬。

【2016】1号文: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超详细)劳动法库

【2016】1号文: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超详细)劳动法库

【2016】1号文: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超详细)劳动法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6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来源于:劳动法库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应当将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09年以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解答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者向后一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及休息休假权的,应否支持?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向后一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及休息休假权的,依法应予支持。

三、饭店实行“包厨”,承包人招用的厨师或者厨房其他工作人员与饭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实行“包厨”的饭店,认定厨师及厨房工作人员是否与饭店构成劳动关系,一般应区分以下情况:如承包人招用的厨师和厨房工作人员是饭店内部职工,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如厨师和厨房工作人员系承包人从外部招用,工作期间这些人员只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管理,由承包人支付其工资,则不应认定其与饭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聘用人员,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

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三、用人单位依据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还要求其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补偿,能否支持?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关于劳动关系确认1、冒名顶替上班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确认?答:冒名顶替上班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主要从用人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冒名替班的事实、替班的时间长短、用人单位有无对替班者进行考勤及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2、空挂社保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确认?答:因空挂社保的双方当事人事实上互不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实质的用工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符合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但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拟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也是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需要再另行支付双倍工资。

4、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答:因劳动合同法规制的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倒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答:倒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合同签订之日,而补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劳动合同开始的期限。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追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对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例外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臵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应当将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16问16答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16问16答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16问16答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16问16答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也逐渐增多。

但是,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给劳动者和雇主带来了诸多困扰。

在本篇文章中,将围绕劳动争议案件,探讨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并给出解答,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

问题一: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为解决争议而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问题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和仲裁有何区别?调解是指由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而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依法裁决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问题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劳动者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但通常情况下仲裁更为便捷快速,成本较低。

对于一些争议较小的劳动者来说,选择仲裁更为常见。

问题四:劳动合同中的争议点通常有哪些?劳动合同中的争议点通常包括薪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

这些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出现分歧的重要方面。

问题五: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多少赔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等因素进行计算。

问题六: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该如何提供?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可以通过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等方式提供。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提供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

问题七: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福利待遇,劳动者可以采取哪些途径维权?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以及争议金额等。

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浙江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答

浙江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答

On the road, our lives have been affirmed. Along the way, we have failed and succeeded, we have tears and moved, there are twists and turns, there are smooth roads, there are opportunities and dream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浙江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答劳动争议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其中很多细节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浙江省高院对于这些问题作出了系统的回复。

本文整理了浙江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答全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劳动争议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其中很多细节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浙江省高院对于这些问题作出了系统的回复。

本文整理了浙江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答全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7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年以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解答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在生活中,劳动争议就像是吃饭时突然遇到的难咽骨头,哎,真让人烦。

每当一想到要处理这些麻烦,脑袋就开始转,心里七上八下。

你看,有时候老板不发工资,或者员工心里不舒服,大家就像是小鸟被困在笼子里,飞不出去,憋得慌。

说到这个,咱们就得聊聊那些疑难问题了,听起来可能有点严肃,但咱们轻松点聊就好。

咱们来看看工资问题。

谁不爱钱呢,对吧?工资发不发、发多少,都是职场上最重要的事。

可是,有些公司就喜欢拖拖拉拉,工资明明该发了,结果让你等得心急如焚。

遇到这种情况,别着急,首先得看合同上怎么写的。

很多时候,老板会用各种理由推脱,但你可不能轻易上当。

要是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你就可以据理力争,别怕。

毕竟,宁可被动也别被动挨打。

再说到辞职,哎,这可是个老大难的问题。

工作让人心烦意乱,想辞职的心情就像夏天的蚊子,恨不得立刻飞走。

但辞职可不是说说那么简单的事。

有的公司在你辞职前,先得闹一闹,像是要你提前通知,不然就给你扣薪水。

这里可得小心,像是打麻将,不能轻易翻脸。

得提前把辞职信准备好,清清楚楚写明自己想走的原因,有备无患嘛。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离职后的社保。

大家都知道,社保好比是生活的“保险箱”,离职了,万一生了病怎么办?这个时候,别想着一走了之,社保的事儿可得好好弄明白。

你得清楚,离职后社保应该怎么接续,不能让它像老鼠一样,偷偷溜了。

一般来说,离职时公司会帮你处理,但万一他们不靠谱,你就得自己去跑腿了。

别忘了,多问几个人,听听他们的建议,总比自己孤军奋战强。

说到工作环境,那真是个大话题。

有的人觉得办公室像个温暖的大家庭,但有的人却觉得简直就是“火药桶”。

你要是遇上了职场霸凌,千万别忍气吞声。

找个信得过的同事聊聊,或者找人帮忙。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众人拾柴火焰高,团结起来,才有可能让那些不当行为停止。

我们得说说调解与仲裁。

有些人对这个词有点害怕,觉得调解就像是在打官司,心里忐忑不安。

调解就像是在两个人打架时找个和事佬,帮你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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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执行日期:2013-1-1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幅较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一庭经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五、劳动合同期满,但因特殊情形延续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能否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合同关系依法延续,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延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延续的,在延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七、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

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审判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就该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应注意审批的有效期和审批人数);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
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九、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认定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对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定额审查,无约定的按行业规定审查。

对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无行业规定的,按标准工时折算定额后再计算加班工资。

十、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

用人单位如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

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十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如果在一审宣判前,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的,则一般不支持劳动者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对劳动者主张停发工资日至劳动合同届满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应按劳动者被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如果在一审宣判时,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对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停发工资日以后的工资损失,应按劳动者被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十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劳动者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

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十七、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并形成多个伤残等级的,应该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等级标准?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形成多个伤残等级,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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