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标准,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泄露检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检验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装、维修、检验、登记、航行、作业、停泊、解散和报废等环节。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主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
第四章检验程序和周期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完成。
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可以申请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使用年限和海域情况确定。
一般船舶每年检验一次,老旧船舶、高风险船舶和事故船舶应当加大检验频率。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发生重大改建、事故修复、主机或主要设备更换等情况后,应当进行临时检验。
第五章检验标准和规程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20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切实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就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规程等要求,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018年4月20日及以后的相关检验和发证工作,将由中国船级社办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国船级社在该日期前完成全部证书换发工作。
中国船级社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自2018年4月20日起,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
中国船级社设立“中国船级社渔业船舶检验中心”,负责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审图、建造检验、营运检验等相关业务;中国船级社总部船用产品处负责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和检验业务;为服务客户,船东、船厂、设计院及相关船用产品厂家可与所在地或就近的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中国船级社全球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登陆中国船级社网站www. 查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进出港报告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8年4月至10月底,为期7个月,分为准备部署、重点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不断强化船舶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海事现场监管,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分析进出港报告数据,总结评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
报)》的公告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22日附件:《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生产安全的根本保障。
我区渔港渔船数量众多,捕捞作业地点分散,经营主体成份复杂,船员队伍流动频繁,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受到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特别是近年来我渔民传统作业渔场大面积缩小,大量渔船不得不走出北部湾甚至远赴南沙生产,涉外渔业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构建和谐渔区的迫切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和维护周边外交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制(一)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
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渔船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渔船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渔船安全监管力量配置,保障渔船安全基础投入,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协调解决渔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二、船舶所有人应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确保安全使用。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文号:船产字[1983]88号颁布日期:1983-05-01 执行日期:198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渔业局渔船检验实施方案
渔业局渔船检验实施方案一、背景渔业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渔船是开展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强渔船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渔业局决定对渔船实施检验管理。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渔船检验工作的实施,加强渔船安全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三、检验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等活动的渔船。
四、检验内容(一)渔船安全标准检验。
1、船体结构检验:主要包括渔船的外形尺寸、重心位置、排水量等方面的检测。
2、机械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船舶自动化控制设备、主机及辅机、泵、风机、船用发电设备、船舶通信设备、地磅、机械传动系统等机械设备的检测。
3、电气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船舶电力系统、导航灯、救生灯、通讯设备、雷达等电气设备的检测。
4、舾装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船舶安全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生活设备、舱口舱门、甲板、龙骨、船底等部位的检测。
5、船舶水上性能试验:主要包括船舶在静水试验、航行试验、自由加速试验等水上性能测试。
(二)渔业资源保护检验。
1、渔业生产记录检查:检查渔船的捕捞记录和养殖记录,包括渔获量、活态、商品率等信息。
2、渔获物种检查:检查渔船所捕获物种是否符合渔业法规和保护规定。
3、渔具检测:检查渔具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以保证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检查渔船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影响。
五、检验机构由渔业局设立检验机构,负责对渔船实施检验管理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客观、严谨。
六、检验周期渔船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每年一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渔船,需增加检验次数。
七、检验结果渔船检验结果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合格:渔船检验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保护规定。
2、待改正: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
3、不合格:对于检验中发现的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将采取严厉措施,直至取消渔船的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惩处。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日期】2009.01.16•【文号】国渔检[船][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水运正文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渔检(船)[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近年来,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大了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要求的落实力度,注重加强制约渔船检验工作的体制与机制问题的研究,一些符合当地渔业安全生产态势的检验管理要求相继出台,突破了一些影响检验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解决了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
内陆新成立检验机构在组建时间不长、人员少、任务重、经费装备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加强了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检验监督管理,内陆渔船检验管理工作从纳入检验管理阶段逐步向规范检验管理阶段迈进。
但是,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
内陆渔船作为渔业重要生产设施仍处于落后状态,船型标准化工作还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强化,个别船型自身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加之内陆地区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增大了内陆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处于安全生产监管第一环节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检验制度和要求还未得到有效落实,制约着渔船检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尤其是新成立的内陆地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工作刚刚起步,制度尚需健全、程序尚需规范、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及我部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使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渔业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是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渔船检验机构及一线验船师履行法定检验职责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根据新形势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抓好各项检验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提高检验机构和人员的履责能力,实现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在渔业安全生产、促进平安渔业构建中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检[产][2006]72号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检(产)〔200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有关柴油机制造企业:为了加强渔船用柴油机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的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结合渔船柴油机使用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明确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申报的要求,确立了对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审核的原则,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渔船用柴油机功率的检验管理,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柴油机制造企业要充分认识《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宣传、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附件: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局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为加强渔船用柴油机检验的监督管理,做好渔船用柴油机产品的认可和检验工作,规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核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结合渔船柴油机使用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渔船用柴油机的检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的规定,并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2、渔船用柴油机认可和日常检验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渔船用柴油机符合渔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的技术条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确保案卷质量,充分做到为渔业船舶检验提供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使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际,制订《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渔业船舶检验档案和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立卷的管理。
人劳文书、会计、基建和仪器实物等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检验档案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并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国档案法》和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本单位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的实施办法。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设有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宜的档案室,配备适任的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四)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本地区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省级机构要达到省二级以上管理标准。
四、管理人员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工作技能。
(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纪律,上岗前须接受有关档案工作的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熟悉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及相关业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充分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编制检索工具,方便档案的借阅和查询。
(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和档案的销毁;不得泄露档案机密内容,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
五、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的构成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由文书档案和船舶检验档案构成。
船舶检验档案又包括:船舶档案、产品档案、图纸档案和认可档案。
六、渔业船舶检验档案归档范围(一)文书档案主要归档范围有:1.渔业船舶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标准、规定、须知等文件材料;2.有关渔业船舶检验的国际海事公约、会议决定及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3.渔业船舶检验技术委员会文件、会议纪要及活动记录等资料。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20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切实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就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规程等要求,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018年4月20日及以后的相关检验和发证工作,将由中国船级社办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国船级社在该日期前完成全部证书换发工作。
中国船级社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自2018年4月20日起,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
中国船级社设立“中国船级社渔业船舶检验中心”,负责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审图、建造检验、营运检验等相关业务;中国船级社总部船用产品处负责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和检验业务;为服务客户,船东、船厂、设计院及相关船用产品厂家可与所在地或就近的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中国船级社全球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登陆中国船级社网站www. 查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进出港报告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8年4月至10月底,为期7个月,分为准备部署、重点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不断强化船舶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海事现场监管,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分析进出港报告数据,总结评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浙海渔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发〔2007〕10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及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两个《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分级检验管理。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附件一),严格执行相应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积极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
第二条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渔业船舶登记机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农渔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农渔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2023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围绕长江十年禁渔、海洋伏季休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为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统计,全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32万人次,查处违法案件6.6万件,移送司法处理案件3571件,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8万艘、“绝户网”83.7万张(顶),收缴电鱼器具5021台(套)。
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现从各地2023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8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冀某渔03899”等20艘渔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违禁渔获物案—跨海区跨部门协同联动打击“踩线抢跑”生产(一)基本案情2023年9月,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调集浙江、福建、江苏、上海等地渔政执法力量,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查获“冀某渔03899”、“闽某渔01080”等20艘渔船(含3艘渔运船)在本海域尚未开渔时提前出海或越线进入尚未开渔海域从事非法捕捞、收购违禁渔获物等活动,涉案人员共计216人,涉案渔获物达200余吨。
(二)处理结果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经调查认定,上述20艘渔船的违法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入刑标准,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服务,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的管理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授权或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的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中国船级社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地方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省级以下的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越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提供审图技术服务。
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审图技术服务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相应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中国船级社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注册验船师或适任管理的要求,并按照确定的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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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
批复
【法规类别】船舶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渔检[体][2008]84号
【发布部门】渔业船舶检验局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
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
(国渔检(体)〔2008〕84号)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同意给予你省南宁市、梧州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贺州市、天峨县、西林县、东兰县、苍梧县、融安县、昭平县、鹿寨县、柳城、隆林和藤县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颁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自发文起四年有效。
根据你区内河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发展变化情况,我局对已认可的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核定,认可证书有效期不变。
请各机构按重新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见附件)。
根据农业部《关于渔船检验机构使用对外名称的通知》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印章使用的规定,同意南宁市、梧州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和贺州市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分别使用“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梧州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百色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崇左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河池检验处”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贺州检验处”;同意天峨县、西林县、东兰县、苍梧县、融安县、昭平县、鹿寨县、柳城县、隆林和藤县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分别使用“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天峨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西林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东兰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苍梧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融安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昭平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鹿寨检验站”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城检验站”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隆林检验站”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藤县检验站”对外名称,检验业务印章和检验签证章由你局统一制发,印模报我局备案。
上述机构使用对外名称后,原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请将对外名称报当地编委备案。
凡未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仍应积极争取将渔业船舶检验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
附件: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一、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
机构名称: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
机构代码: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县级内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
2、组织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
3、负责辖区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未成立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6、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州检验处
机构名称: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州检验处
机构代码: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县级内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
2、组织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
3、负责辖区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未成立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6、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城检验站
机构名称: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城检验站
机构代码: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船长12米以下内河小型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辖区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4、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鹿寨检验站
机构名称: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鹿寨检验站
机构代码: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船长12米以下内河小型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辖区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4、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融安检验站
机构名称: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融安检验站
机构代码: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船长12米以下内河小型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辖区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