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9-人社办-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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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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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1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全面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7年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加快系统改造升级。

各市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本地医疗保险业务系统和定点医疗机构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重点对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院读写终端进行改造。

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障卡出省检查机制,确保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能够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等业务。

(三)规范经办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并对所持有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出省检测。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省异地就医平台),按照参保地规定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人社部:2017年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人社部:2017年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人社部:2017 年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直接
结算
昨天,人社部召开新闻吹风会,透露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
直接结算将于2016 年底启动,2017 年能够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对于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进展,12 月9 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
算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结算模式、经办规程、部级平台、省级平台责任,还有信息系统的建设等一些重大问题。

上周,
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也通过了初步验收。

这标志着这项工作从政策决策、系统建设正式转向政策落实和系统部省
对接试运行的这一阶段。

同时,人社部加强京津冀、上海、广东等地方调度,
督促今年各地必须要实现省内的跨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并且与部级系统进行对接,做好准备。

有关部门这次确定的目标任务是2016 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2017 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
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同时,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
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覆盖范围。

这次有关部门决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便捷的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
只需要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6]185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精神,根据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统一部署,按照“统一标准、部省系统、最小改造、一卡通行”的建设思路,部里组织建设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目标部里遵循金保工程整体规划,依托部级数据中心和业务专网,建成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立跨地区信息交换的渠道。

2016年底前,实现大部分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对接,开始上线试运行;2017年上半年,实现所有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对接;2017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区全面对接,支持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住院费用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二、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一)加快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改造。

各省要按照部里制定的接口规范和地方系统改造要点,统筹推进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改造工作,扩展跨省结算功能。

已建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或利用省级集中的业务系统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的地区,要完善省级系统。

尚未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的地区,要抓紧建设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二)开展部省系统对接。

各省完成省内系统改造任务后,向部里申请开展联调测试。

省里要统筹安排省内各统筹区的测试进度,提前做好网络联通、密码设备安装、数字证书申请、域通信环境设置等准备工作。

各省按照部里统一的接入流程和测试标准,开展交易及登录功能测试、社会保障卡业务测试、性能及可靠性测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医保发[2017]1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7年6月底前,直接结算备案人员范围要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扩大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备案信息要同步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全面放开对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异地统筹地区开展直接结算。

2017年7月底前,新增备案人员信息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同步,对备案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所有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全面开展直接结算业务。

2017年9月底前,备案人员信息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比率要达到90%,在线备案人员要全部可以实现直接结算;对已开通账户的异地省市,预付金、结算资金要如期拨付到位。

年底前,进一步巩固完善各项工作。

就医地管理责任基本落实,异地参保人员来京直接结算就医纳入本市统一监管;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的现场核查率要不低于20%。

2017年医保新政策_医保最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医保新政策_医保最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医保新政策_医保最新规定有哪些2017年医保推出了不少新政策,那你知道2017年有关医保的最新规定都有哪些吗?以下是店铺精心推荐的2017年医保新政策,一起来学习下吧!2017年医保新政策1:2017年基本实现医保全国联网人社部13日下午就中国政府获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召开新闻吹风会。

针对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进展,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黄华波13日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已联合印发文件,目标任务是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017年医保新政策2:异地就医已经取得两个重大突破在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说,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做好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这个工作,人社部成立了专题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倒排时间,集中攻关,目前取得一些重大突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2月9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这就是人社部发2016年120号。

文件明确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结算模式、经办规程、部级平台和省级平台责任,还有信息系统的建设等一些重大问题。

上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通过了初步验收。

这标志着这项工作从政策决策、系统建设正式转向政策落实和系统部省对接试运行的这一阶段。

同时,加强京津冀、上海、广东等地方调度,督促今年各地必须要实现省内的跨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并且与部级系统进行对接,做好准备。

2017年医保新政策3:2017年底实现合规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究竟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异地就医费用的直接结算,人社部也给出了答案:2016年基本实现全国联网,这是一个关键词。

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这里面一个关键词是“启动”。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流程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流程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流程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流程是指在医保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保人员可以在异地就医时,直接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和报销。

这种方式可以方便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不再需要先付费再报销的繁琐流程,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一、办理前准备工作1.了解医保政策: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需要了解自己所参加的医保政策是否允许异地直接结算报销,以及具体的报销范围和限制条件。

3.选择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选择医疗机构时,可以优先选择与自己参加的医保政策有合作关系的定点医院,以确保能够顺利实现直接结算报销。

二、就医流程2.就诊:参保人员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诊疗,医生会开具病历和相应的医疗费用清单。

3.办理结算:参保人员在就医结束后,携带病历、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前往医院财务部门或医保窗口。

4.刷卡结算:参保人员将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交给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或医保窗口进行审核和结算。

医保部门会根据参保人员的医保政策和费用报销规定,核定费用报销金额。

5.支付余额:医保部门核定费用报销金额后,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或医保窗口会将报销金额直接打入参保人员的银行卡账户中,参保人员需要支付剩余的费用。

三、报销流程1.完成结算手续:参保人员支付剩余费用后,确保结算手续完成,并取得结算相关凭证。

2.办理报销申请:参保人员根据当地医保政策要求,准备相关报销申请材料,如申请表、病历、费用清单、结算凭证等,并提交给所在地的医保部门。

4.报销审批: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报销金额打入参保人员的银行卡账户中。

5.领取报销款项:参保人员可以凭借个人医保卡和银行卡,到指定的银行网点或医保部门窗口领取报销款项。

四、注意事项1.及时备案: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应及时办理跨省就医备案手续,确保能够享受异地直接结算报销的待遇。

2.选择合作医院:为了方便直接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与自己参加的医保政策有合作关系的定点医院就医。

3.保留原始凭证:参保人员在办理结算和报销手续时,需要保留好相关病历、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等原始材料,以备后续报销申请和核实使用。

人社部:2017年基本实现异地

人社部:2017年基本实现异地

龙源期刊网
人社部:2017年基本实现异地
作者:
来源:《决策探索》2016年第09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第一季度人社工作进展情况。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新医改以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问题是老百姓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人社部提出“三步走”的思路,在2016年要实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到2017年能够基本实现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

李忠表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人社部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快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建设。

以金保工程业务专网为依托,以社保卡为载体,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在国家层面搭建好异地就医结算的平台。

二是指导各地做好异地就医结算的相关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做好与部级系统的对接。

三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完善周转金、分级诊疗制度,包括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政策。

人社部:2017年实现医保住院费用跨省异地结算

人社部:2017年实现医保住院费用跨省异地结算

人社部:2017年实现医保住院费用跨省异地结算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
【年(卷),期】2017(34)1
【摘要】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总页数】1页(P3-3)
【关键词】住院费用;结算;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财政部【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22
【相关文献】
1.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2015年将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 [J],
2.人社部财政部印发通知明确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4.5%/我省有望九月底前实现跨省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我省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我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J],
3.人社部: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 [J],
4.人社部:明年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基本实现直接结算 [J],
5.人社部:2017年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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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跨省就医时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实现费用的直接结算,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保人员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

三、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程序1.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前,应提前向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备案手续,并自备相关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2.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医院直接向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3.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相关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后,按照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4.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已报销的费用返还给参保人员。

四、结算凭证1.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包括住院报销系统生成的结算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2.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上述结算凭证,以备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使用。

五、费用报销比例1.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异地参保地的规定执行。

2.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参保人员的费用报销比例告知医院。

六、参保人员权益保障1.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期间享受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不得因为异地就医而受限。

3.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费用报销工作,保证费用及时结算与返还。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条款1.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以便更好地实施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九、总结本实施细则旨在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在异地住院期间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实现费用的直接结算。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1)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1)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1)尊敬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12号)的要求,我单位制定并落实了“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并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相关政策与制度,现就有关工作向您做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我单位现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80万人,其中50%左右具有异地就医需要。

我们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自2016年开始试点,2017年正式推广使用。

二、工作要求1.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确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能够及时、便捷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其负担,提高满意度。

2. 规范管理制度:对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操作规范,并做好周期性检查,及时调整完善。

3. 做好医保结算工作:与异地社保经办机构相互配合,做好医疗机构签约工作,推广和使用医保卡,提高基建与清算数据的质量,确保结算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4. 强化宣传与培训: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参保人员对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政策的认知度,鼓励其积极主动地选择签约医疗机构。

针对工作人员,做好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三、取得的成绩截至目前,我单位已经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全覆盖。

总结工作,取得了以下成绩:1. 较早、较快全面完成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和扩大应用,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权益。

2. 健全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水平。

3. 通过加强宣传和专业培训,促进了参保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全面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我们将坚持“用户至上”、强化政策落实、发挥数字化优势、推进技术创新,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使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更加放心、自信、舒心。

总之,我单位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力以赴、务求实效,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

人保部:参保者省内异地就医可即时结算

人保部:参保者省内异地就医可即时结算

来 自人 力资源 和社 会保 障部 的统 计数 字显示 ,
目前 , 国已有 8 。% 的统 筹地 区大 部分 住院 医疗 全 67
费用 实现 了即 时结 算 ,6 .% 的统 筹地 区 实现 了个 7 2
人账 户 门诊 医疗费 用即 时结 算 。
卫生部 :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将扩大
继 去年将 广东 省和 云南 省 昆明市确 定 为 医师 多 点 执业 试点 省市后 ,今 年卫 生 部又 将 试点 范围 扩大
简讯
卫生部 :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
作规范
近 日,卫生 部 印发 了 《 医疗机 构药 品集 中采购
人保部:参保者省内异地就医可即时结算
近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明年我国将
全 面启 动各 省省 内异地 就 医的 即时 结算 工作 ,以逐 步 解决群 众 反映 突出 的报 销医疗 保 险费用 “ 腿” 跑
京2 2家三级 医院做起 ,接下来再 向 中央 国家机 关、 部 队等医院深 人。
基层的用药需求,需要适当扩大基本药物 目录; 基层
医疗机构实施 药品零差 率销售补偿不 到位 , 需要加快 落 实财政补助 , 立多渠道补偿 机制 , 建 转换 基层医疗
北 京 :将 全 额补 贴公 立 医 院 亏损 抑制
过 度医疗
北 京市卫生 局负责人 日前表示 , 京市将通过 对 北 医院亏损项 目进行全额 补贴、推广临床 路径 、 调整 医
疗服务价格等方式缓解百姓的就医负担。 这意味着 ,
卫 生部 门将通 为。
医院管理论坛 2 1 年第9 第2 卷 总第1 7 00 期 7 6 期 5
至 北京市 、 海南 省 、 l l l  ̄J 省成都 市和 河南 省郑 州市 、 洛 阳市 。卫 生 部于今 年 6 月对 昆明市 医师 多点执 业

我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研究

我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研究

麻烦且耗时。“点对点”异地定点联网 结算模式是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署协 议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即时结 算。此模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有限无 法满足异地安置人员的广泛就医需求, 并且联网费用投入高。办事处模式是就 医地针对特殊人群设立专门部门处理的 模式。此模式主要针对少数特殊人群, 适用范围小。子系统嵌入模式是参保地 的社保机构建立“参保地报销比例、就 医地报销目录、两地不联网”的异地就 医子系统,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即时结 算服务的模式。此模式要求两地报销政 策的匹配程度高。
1 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研究背景
1.1 政策背景 2016 年 8 月 19-20 日,习近平总书
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明确要求, 推进医保全国联网与异地就医直接结 算。2016 年 12 月 9 日,人社部、财政 部等共同出台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 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的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 主要政策、结算模式、经办规程、部平台、 省级平台责任,还有信息系统的建设等 一些重大问题,标志着这项工作已经到 了落实阶段 [1]。2017 年 12 月 29 日,人 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跨省 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 通知》,对此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 一些矛盾问题进行了要求,并对原先相 关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 1.2 结算模式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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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Management
公共管理
八大支撑之一。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工作所搭建的国家信息平台及全国 联网正好有利于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3 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存在的问题
3.1 各统筹区医保政策不统一,待遇差 问题突出
目前,我国各统筹地区运用不同医 疗费用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 服务设施目录”,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中, 由于三大目录标准参差不齐,大大降低 了就医费用的报销效率,并增加了报销 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同时,我国跨省异 地就医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 待遇”,但各个统筹区医保报销政策差 异大,尤其是在一些特殊药物、医疗耗 材方面,由此造成费用报销待遇差问题。 3.2 预付金拨付与清算周期长,就医地 资金压力大

2017年辽宁省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

2017年辽宁省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

2017年辽宁省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2017年辽宁省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2017年辽宁省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2015年12月30日,在省政协第十一届十三次常务委员会议上,省政府相关负责人通报了省政府关于省政协提案和省政协常委会议建议的办理情况。

针对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的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研论证,在沈阳、抚顺、锦州、铁岭、盘锦等5市开展试点。

目前,试点工作结束,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搭建完毕,2016年春节前将有沈阳、大连、抚顺、锦州、铁岭、盘锦、本溪、营口、辽阳等9个市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十几秒就搞定沈阳、抚顺、锦州、铁岭、盘锦成为首批试点市,服务对象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职职工长期异地工作人员等异地居住人员,异地住院结算时,医保可以直接报销,自己只承担自己应付的部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处长刘红涛告诉记者:“办理者只需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再到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就可以了。

”记者了解到,这种申请是终身有效。

已经办理审批备案的异地居住人员拿着社会保障卡和居住地医保手册,在居住地异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时按居住地的结算标准,患者只需支付应个人承担的那部分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患者在医院结算时手续也不麻烦,沈阳军区总医院信息科高级工程师高轶测算了一下,从上传费用明细、预结算到打印发票,整个流程下来也就十几秒的时间。

医患信息报销结算过程全联网只需把社会保障卡一插,十多秒就办结了异地就医结算手续。

其实,支撑起这个终端的是一个设计严谨、四通八达的“高速路网”。

看似简单的异地就医持卡结算,实则是医保管理中的一个大难题。

既有各市医保标准的不同,又有各市结算平台的应用技术差异,无法实现互联互通。

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得从政策设计和网络建设两个方面同时入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9]190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09]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
序渐进、多措并举,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大力推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必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提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一、总则1.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省外住院治疗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由参保地与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目标是提高住院报销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费用结算的程序1.参保人员住院后,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住院信息和费用明细。

2.医疗机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住院信息发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核定费用,将费用信息发送给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用信息进行审核,并确定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

5.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医疗机构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机构将费用直接结算给医疗机构。

6.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只需按照定额进行一次性支付,不需要自己垫付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出院后,医疗机构将相关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费用结算的要求1.参保人员需在参保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确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对接。

2.参保人员需在医疗机构住院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约住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住院信息。

3.参保人员需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确保医保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费用结算。

4.医疗机构需及时将住院信息和费用明细录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并确保准确性。

5.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费用结算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送给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及时审核费用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结算给医疗机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11•【文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355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各签约医疗机构:为实现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2016年11月签署的《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协议》和2017年2月签署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一)完善组织机构。

各地卫生计生委和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1)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工作小组,由医保、财务、信息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

(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功能,加快与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联通,并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改造医院信息系统,与本省份或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新农合跨省就医补偿政策,并在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进行配置。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患者身份识别、入院登记、住院医疗服务、出院直接结报、信息系统支持、垫付资金回款、财务对账等相关规章制度,并设置指定窗口为新农合跨省就医患者提供出院直接结报服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安排表》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安排表》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安排表》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4.15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7〕101号
•【施行日期】2017.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安排表》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7〕101号
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46号)要求,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安排表》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圆满完成。

附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责任书落实工作联系表
2017年4月15日附件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责任书落实工作联系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豫人社办函〔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24号)和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视频会精神,为确保打好“百日攻坚战”,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总体目标:2017年9月底,确保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全面启动、联网运行,确保在线备案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全部实现直接结算,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任务目标。

主要任务:2017年9月底前,承担异地就医任务重的医疗机构80%以上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备案范围扩大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就医地管理责任基本落实,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统一监管。

12月底前,进一步巩固完善各项工作。

二、主要措施(一)加快推进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工作。

各地要将跨省异地就医任务重的医疗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对拟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督促其改造HIS接口,并抓紧开展业务测试。

要针对参保人员就医需要,将部分备案人员选择较多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逐步将县级医疗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二)加快开展人员备案工作。

备案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基础。

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63号)、《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62号)要求,6月底前,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转诊转院标准,将备案范围扩大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并将备案参保人员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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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是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任务和民生承诺。

经过各地艰苦努力,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和统筹地区已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网运行,覆盖全部参加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符合规定的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实现直接结算,这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进展。

同时,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显现,亟需在工作中加以解决。

现就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
在前期承担异地就医任务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纳入的基础上,加快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2018年2月底前,确保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异地就医需求人员多的乡镇的医疗机构接入。

二、切实简化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
(一)各地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人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备案。

(二)修订《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件)附件1“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新备案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栏,增加“温馨提示”内容。

(三)规范备案有效期限。

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备案有
效期。

(四)参保地需在2018年2月底前落实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的要求,可参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关联对照表》(从部级协同管理平台下载),做好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的关联工作。

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其所有辖区均为有效备案地区。

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

三、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费管理
(一)参保人在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登记时,经办机构应提醒参保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温馨提示”内容。

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给参保人办理退费。

(二)就医地应严格按照120号文件要求,在参保人出院结算后5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确保上传明细及时、精确、完整。

四、充分发挥预付金的作用,用好用活预付金
(一)就医地可调剂使用预付金。

为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与本统筹地区医疗费用同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地可调剂使用各参保地的预付金,但仍需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参保地进行明细核算。

(二)及时调整预付金额度。

参保省份预付金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省可根据120号文件规定,及时发起基金紧急调增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中心)确认并通知参保省按时限完成预付金调增。

参保省应按时限要求将调增的预付金额度拨付到就医省。

参保省可以根据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发生情况和本省基金支撑情况,主动联系就医省,要求提高预付金额度。

(三)按时足额拨付资金。

各省份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应从人社部中心签章之日起,按照120号文件规定的时限拨付到位。

自2018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按季度通报各省份预付金和清算资金按时拨付情况。

对长期拖欠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的参保省,就医省可视情况向人社部中心提出申请终止该参保省的直接结算业务。

五、明确异地就医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
(一)就医地对于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
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并将医疗费用信息传回参保地。

(二)参保地需尽快明确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

可以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也可以计算日均费用后,根据跨年度前后的住院天数,将住院医疗费用分割到两个年度,确定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额度。

附件: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备案编号:
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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