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铁路安全管理条例.pdf
广铁(集团)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铁运发〔2012〕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 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 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1)繁忙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广深Ⅰ、Ⅱ线、图定货物列车 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
(2)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2.维修天窗的安排:
(1)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天窗利用实行专业天窗日制度, 即每旬逢1、4、7日以工务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兼用;逢2、5、8日以电 务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兼用;逢3、6、9日以供电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兼 用;每月10日、20日、30日可用于动车组试运或自轮运转设备运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 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 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 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七条 施工项目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 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 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 施工。 6.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 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
(广运发[2010]165号)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运发〔2010〕165号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深、三茂股份公司,广梅汕、石长、粤海公司,平南公司,羊城实业公司,长沙、怀化铁路办事处,各直管(合资)车站、车务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车辆段、供电段、通信段,广州客专维修基地,广州动车基地,广铁多元中心: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精神,集团公司重新修订了《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技术规章编号为GZG/CW112-2010,请各单位及时修订本单位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措施,并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核备。
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2.施工安全协议书(样式)— 1 —3.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4.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5.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6.施工慢行区段划分7.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登记簿8.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2 —GZG/CW112-2010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类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如下:1.施工作业(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和铺设临时道口、平过道、人行过道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 3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作业。
(广铁运发〔2012〕310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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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天窗的安排: (1)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天窗利用实行专业天窗 日制度,即每旬逢 1、4、7 日以工务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兼用; 逢 2、5、8 日以电务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兼用;逢 3、6、9 日 以供电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兼用;每月 10 日、20 日、30 日可 用于动车组试运或自轮运转设备运行。 (2)普速铁路轨道结构为新Ⅱ型或Ⅲ型轨枕、Ⅰ级以上道 砟、无缝线路区段(具体区段由集团公司工务处另文公布),周 一至周四安排维修天窗,周五、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广 深Ⅰ、Ⅱ线及货物列车对数小于 12 对的区段每日安排维修天窗; 其他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3.同一区段同方向原则上一天只能安排一次天窗。能力紧 张给点困难的区段不能满足 90 分钟维修天窗时,可安排分两次 给点。 4.安排垂直天窗之日,取消同一区段内的“V 型”施工(维 修)天窗。 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接触网施工及检修作业按供电臂划分 停电单元。停电单元具体划分及其内容发生变化时,由集团公司 供电处以文电公布。 第十二条 协议修车站维修时间规定 1.协议修车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每个联锁区 原则上每月安排不少于 3 次电务维修,接发列车繁忙给点确有困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笫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笫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鉄路安全的行为, 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笫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笫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笫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笫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为了保障全国铁路的安全,规范铁路运营管理行为,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安全预防,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
- 第四条:铁路安全管理应推行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第五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第七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 第八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
- 第九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十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第十二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 第十三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 第十四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铁路安全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 第十五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铁路运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救援。
- 第十七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安全事故的情况,指导铁路运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 第十八条:铁路运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时间: 2017-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铁路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促进生产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铁路设施、设备、车辆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采取预防措施、复查措施等有效方式。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排查整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条例和规章制度;(三)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四)组织教育、培训和考核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测机构,承担监测分析和评估风险的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方案、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二)及时了解铁路运输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政府统筹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联系衔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构建铁路、地方突发事件应急联动体系,并定期组织开展路地联防演练、预警响应机制演练、模拟突发事故处置演练,提高铁路安全预警、事故处置能力。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等监测预警沟通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防灾减灾措施。
铁路运输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应急救援电话号码,方便公众报告影响铁路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地界外铁路安全有关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护路联防责任和双段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3年7月24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目录1. 1文件背景2. 2政策全文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5.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1.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2.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3. ▪第六章监督检查4. ▪第七章法律责任1. ▪第八章附则2. 3内容解读3. 4答记者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文件背景编辑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
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版
附件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加强全国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
铁路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设备
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建设和维护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顺畅进行。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
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事故发生后的及时处置和救援。
第六章安全信息发布
铁路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铁路安全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铁路安全风险,促进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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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护路联防办宣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护路联防办2018年11月·广州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目录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 (3)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 (6)第四章铁路建设与运营安全 (11)第五章法律责任 (16)第六章附则 (18)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第六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涉及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将有关铁路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铁路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铁路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或者监督实施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组织协调影响铁路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机制,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护路护线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护路护线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营食品的安全管理和铁路职工劳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工程建设业务的办理渠道、流程和期限。
第十三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服务保障,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和畅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护路护线联防组织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灾害信息互通机制,根据自然灾害警报和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停运、隐患处置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高速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向外五十米的区域,一并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一)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二)燃放烟花、焰火,烧荒或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三)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或者悬挂广告牌(匾)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
第二十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估,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通信线路或者杆塔,或者开展地质钻探等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对危及铁路安全或者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指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不得违反规定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电缆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设置、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协商确定铁路道口或者铁路人行过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费用负担。
对于既有的铁路、道路平交道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实际需要,与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协商,采取封闭或者立交改造等措施处理。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的道口、人行过道、临时通道,由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使用单位依法拆除。
第二十六条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属于铁路地界以内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治;属于铁路地界以外因自然因素引发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整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治。
铁路隧道顶上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通过上跨铁路桥梁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等规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需要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四章铁路建设与运营安全第二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从业单位约定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及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兼顾道路、航道、河道、水利工程和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索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铁路需要与道路、航道、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并优先选择铁路上跨方案;新建、改建道路、航道、渡槽、管线等设施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管理维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道路与铁路并行路段,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在靠近铁路的道路路侧设置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
道路与高速铁路并行的,应当提高防撞等级设置防护设施。
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道路建设在后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铁路建设在后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按照规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铁路客运车站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适应地方发展需要,保障旅客出行安全、便利,与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运等交通方式相衔接,形成多功能、立体化和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客运枢纽中心和换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