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七讲[民法由近代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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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将民法典第1384条的过错推定规则广泛 适用于现代事故致损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认定,事故受害者无需证明 被告的过失,而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才能免除责任。
19世纪德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建立了针对各种事故的过错推定规则。 在英国,判例法也大量运用“事实自证”规则来解决一些事故受害人难以 证明被告人过失的问题。
(二)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 民法的社会化,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越来越受到限制。以所 有权绝对、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在现代民法中受的限制为例
1、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对绝对化所有权的限制
2、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1)“格式条款”问题
(2)合同法的例外规定
(3)强制合同制度
为加强对工人、普通劳动群众和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加强 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提高原告投诉求偿的成功率。
于是,主观要件对于责任构成的决定作用受到了削弱以至排除
现代侵权责任的归责方式呈现出客观化的趋势。
归责方式客观化的形式之一是过错推定。该规则在19世纪初由法国学者 让·多马所建立,但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工业事故的大量出现,使 之激活。
3、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三: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过错责任原则与近代法律原理密切吻合,对于激发个人的主动性、积 极性、创造性和无限活力具有革命性意义。但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 国家的工业损害问题日趋尖锐,大量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 产品致损等,给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劳工群众造成了深重的灾难,适用过 错责任对受害者极其不公。例如,在德国1887-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 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事故总数的70%以上。
生产力的发展与科技进步
资本主义:自由——垄断——国家垄断 自由竞争(经济秩序)——自由放任(国家政策) 垄断(经济秩序)——国家干预(国家政策) 国家垄断
(六)从近代宪政到现代宪政
近代社会经上述历程(或上述因素的影响),从而演变发 展为现代社会
三、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一)民法的社会化问题 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权利本位的法。有学者认为现代民 法是社会本位的法。这种发展称为民法的社会化。 法国民法典为近代民法的代表;一般认为,现代民法则是指从 德国民法典开始及以后的各国民法。
(一)工人运动 工人个人与资本家的个人关系——雇佣关系 工人运动、工会 工人团体与资本家之间的团体关系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妇女运动 公法(参政权); 私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消费者运动
(四)人权运动: 公法(民族自决权); 私法(人格地位提高)
(五)各种保护弱者运动:承租人、受雇人、少数族群、残障者等利益
尽管近代侵权行为法为解决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和实现实质正义,针对 特定案由和事故,归责方式由过错责任原则向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发展,但是, 大多数专家认为,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方式。推定过错责 任原则仅仅是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在举证能力方面的不足和欠缺, 为保证受害人能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而在举证程序上采取举证责 任倒置的方式来认定被告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和责任的有无。究其本质而言, 它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也并非一种彻底的客观化归责方式。
(二)近代民法主体制度设计的积极意义
(三)近代民法主体制度设计的消极意义
主体:抽象人与具体人 地位:形式上的独立、平等与实质上的独立、平等 行为:形式上的自由与实质上的自由(以自由合同为例) 责任: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
(四)与近代民法相应的宪政
二、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背景:社会组织的兴起
社会组织兴起的一个重要源头——
19世纪三、四十年代,法、德、英等国工人阶级开展了独立的政治运 动,主要表现是著名的三大工人运动,即法国里昂丝织工人的两次起 义(1831、1834,提高工资) ;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1844, 提高工资);英国宪章运动(30~50年代 ,普选权)。三大工人运 动的新特点,表明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为 马克思、恩格斯进行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材料,也使马克思主义的 产生成为可能。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得不承认在个人以外或超个 人之上有一种新的团体的力量、组织的力量。这种力量的存在造成了个人 本位逐渐地崩溃。
在民法中形成了与“个人法”不同的“团体法”。在个人法中,个人意思 支配一切。在团体法中,注重“团体意思”;工会、股东会
2、权利本位的发展变化
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事物正向它的相反方向发展:过分强调权利成了 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
最为彻底的一种客观化归责方式是所谓无过错责任。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受害人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除非他具有法 律特别规定的某种免责事由),而且取消了致害人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 而免责的机会,致害人责任倾向于严格化,所以,亦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
小袋子
Contents
第七讲 民法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 1 近代民法的社会现实图景 2 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3 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4 民法的解法典化 5 现代民法的社会现实图景 6 私法、公法、社会法 7 现代社会民法的危机
一、近代民法的现实社会图景
(一)近代民法主体制度的设计 合格的民事主体:理性人
1、个人本位的发展变化
企业——大公司越来越多(公司制度越来越复杂);工人,工会。
近代统一的“市民法”在垄断时期逐渐发生了分裂,分裂成为“资本的法” 与“劳动的法”。这二个方面都逐渐脱离了个人本位,而承认在个人之上 有团体的组织,并且赋予此种团体的组织有超个人的力量,这就使得个人 本位的法在一定的情况之下承认了团体的本位。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人们逐渐发现,在某些情况源自文库,即便权利人是自由地行 使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过分的行使也会发生一种不正义,即西方学者常说的 “权利滥用”。
另一方面,假如强调权利人有不行使权利的自由也会发生有害的情况。若一 个所有人完全不行使他的所有权,如让他的土地荒芜就会浪费社会资源,给 社会带来不利后果。所以这种情况也不符合社会正义。
19世纪德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建立了针对各种事故的过错推定规则。 在英国,判例法也大量运用“事实自证”规则来解决一些事故受害人难以 证明被告人过失的问题。
(二)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 民法的社会化,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越来越受到限制。以所 有权绝对、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在现代民法中受的限制为例
1、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对绝对化所有权的限制
2、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1)“格式条款”问题
(2)合同法的例外规定
(3)强制合同制度
为加强对工人、普通劳动群众和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加强 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提高原告投诉求偿的成功率。
于是,主观要件对于责任构成的决定作用受到了削弱以至排除
现代侵权责任的归责方式呈现出客观化的趋势。
归责方式客观化的形式之一是过错推定。该规则在19世纪初由法国学者 让·多马所建立,但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工业事故的大量出现,使 之激活。
3、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三: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过错责任原则与近代法律原理密切吻合,对于激发个人的主动性、积 极性、创造性和无限活力具有革命性意义。但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 国家的工业损害问题日趋尖锐,大量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 产品致损等,给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劳工群众造成了深重的灾难,适用过 错责任对受害者极其不公。例如,在德国1887-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 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事故总数的70%以上。
生产力的发展与科技进步
资本主义:自由——垄断——国家垄断 自由竞争(经济秩序)——自由放任(国家政策) 垄断(经济秩序)——国家干预(国家政策) 国家垄断
(六)从近代宪政到现代宪政
近代社会经上述历程(或上述因素的影响),从而演变发 展为现代社会
三、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一)民法的社会化问题 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权利本位的法。有学者认为现代民 法是社会本位的法。这种发展称为民法的社会化。 法国民法典为近代民法的代表;一般认为,现代民法则是指从 德国民法典开始及以后的各国民法。
(一)工人运动 工人个人与资本家的个人关系——雇佣关系 工人运动、工会 工人团体与资本家之间的团体关系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妇女运动 公法(参政权); 私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消费者运动
(四)人权运动: 公法(民族自决权); 私法(人格地位提高)
(五)各种保护弱者运动:承租人、受雇人、少数族群、残障者等利益
尽管近代侵权行为法为解决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和实现实质正义,针对 特定案由和事故,归责方式由过错责任原则向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发展,但是, 大多数专家认为,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方式。推定过错责 任原则仅仅是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在举证能力方面的不足和欠缺, 为保证受害人能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而在举证程序上采取举证责 任倒置的方式来认定被告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和责任的有无。究其本质而言, 它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也并非一种彻底的客观化归责方式。
(二)近代民法主体制度设计的积极意义
(三)近代民法主体制度设计的消极意义
主体:抽象人与具体人 地位:形式上的独立、平等与实质上的独立、平等 行为:形式上的自由与实质上的自由(以自由合同为例) 责任: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
(四)与近代民法相应的宪政
二、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背景:社会组织的兴起
社会组织兴起的一个重要源头——
19世纪三、四十年代,法、德、英等国工人阶级开展了独立的政治运 动,主要表现是著名的三大工人运动,即法国里昂丝织工人的两次起 义(1831、1834,提高工资) ;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1844, 提高工资);英国宪章运动(30~50年代 ,普选权)。三大工人运 动的新特点,表明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为 马克思、恩格斯进行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材料,也使马克思主义的 产生成为可能。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得不承认在个人以外或超个 人之上有一种新的团体的力量、组织的力量。这种力量的存在造成了个人 本位逐渐地崩溃。
在民法中形成了与“个人法”不同的“团体法”。在个人法中,个人意思 支配一切。在团体法中,注重“团体意思”;工会、股东会
2、权利本位的发展变化
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事物正向它的相反方向发展:过分强调权利成了 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
最为彻底的一种客观化归责方式是所谓无过错责任。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受害人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除非他具有法 律特别规定的某种免责事由),而且取消了致害人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 而免责的机会,致害人责任倾向于严格化,所以,亦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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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民法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 1 近代民法的社会现实图景 2 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3 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4 民法的解法典化 5 现代民法的社会现实图景 6 私法、公法、社会法 7 现代社会民法的危机
一、近代民法的现实社会图景
(一)近代民法主体制度的设计 合格的民事主体:理性人
1、个人本位的发展变化
企业——大公司越来越多(公司制度越来越复杂);工人,工会。
近代统一的“市民法”在垄断时期逐渐发生了分裂,分裂成为“资本的法” 与“劳动的法”。这二个方面都逐渐脱离了个人本位,而承认在个人之上 有团体的组织,并且赋予此种团体的组织有超个人的力量,这就使得个人 本位的法在一定的情况之下承认了团体的本位。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人们逐渐发现,在某些情况源自文库,即便权利人是自由地行 使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过分的行使也会发生一种不正义,即西方学者常说的 “权利滥用”。
另一方面,假如强调权利人有不行使权利的自由也会发生有害的情况。若一 个所有人完全不行使他的所有权,如让他的土地荒芜就会浪费社会资源,给 社会带来不利后果。所以这种情况也不符合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