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七讲[民法由近代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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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 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 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三)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为任意法 (五)民法为国内法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如18条)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及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
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 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之中。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协商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民事责任的 承担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2、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
使。
五、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一)含义
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 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二)主要体现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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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行为规则旳功能
• (1)民事主体正当竞争 • (2)民事主体信守承诺 • (3)不得滥用权利
• 弥补法律或协议漏洞旳功能 • 衡平旳功能 • 解释旳功能
• 1.在协议法中旳利用:等价有 偿、显失公平
• 2.在物权法中旳利用:相邻关 系
• 3.在侵权法中旳利用:公平责 任原则;损益相抵原则
人格权
人身权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身份权
按内容 按作用
财产权
支配权 祈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祈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按效力范围 按依从关系 按派生关系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主权利
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原权利
救济权
• 二、民事权利旳分类 • (一)人身权和财产权 • 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
• (一)民法为私法 • (二)民法为权利法,一方面奉行私法自
治理念,另一方面表白民事法律规范多为 任意性规范。 • (三)民法为文明法 • (四)民法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 裁判规范 • (五)民法为国内法
• 公私法区别原则三种学说:
• 1.利益说:罗马学者乌尔比安
• 2.意思说:德国学者拉邦德
•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 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旳权利、能够行使 旳权力、所承担旳义务以及受到旳其他 法律拘束。
• 特定民事主体行使私法上旳权力,相对 人就要受到相应旳拘束,服从权力旳行 使。(监护权、代理权、经营管理权)
• 私法上权力旳特殊性:服务于特定民事 主体旳利益
•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况,从而全方面地把握案件旳性质和当事人旳权 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经过逻辑三段论旳 合用以精确适使用方法律,做出妥当旳判决。 • 其合用分两个环节: •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旳法律关系 • 2.考察法律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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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民理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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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肖会燕平
•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 •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 第二节 物 • 一、物的概念 • 二、物的分类 • (一)不动产与动产
•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 (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四)原物与孳息 • (五)主物与从物 • (六)有主物与无主物 • (七)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 (八)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四、法人人格的否认 • 第三节 法人的人格权 • 一、法人人格权的概念
• 二、法人的具体人格权 • (一)名称权 • (二)名誉权 • 第四节 法人机关 •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 二、法定代表人 •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一、法人的设立 • (一)法人设立的概念
• 四、监护的终止 •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 第五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 •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
•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 (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 (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 第二节 合 伙 • 一、合伙的概念 • 二、合伙企业制度 • (一)合伙企业的成立 • (二)合伙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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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形式意义上,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 典 ;实质意义上,指一切调整商事行为的法 律规范。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于民法;(2)民法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商 法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 调整范围不同;(3)特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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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二)变更 (三)消灭 四、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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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与特征 1,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2,主体意思的自主性。 3,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二、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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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设立的要件 (四)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成立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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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二)英美法系 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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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和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依法宣告 (二)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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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被宣告死亡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 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说 (二)否定说 (三)实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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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 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 系归于消灭。例如,债务的履行、抵销、提存等 都会导致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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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包括完 成使命、解散、破产等,终止 程序需依法进行清算和处理相 关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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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 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民事 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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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其中主 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 利益等;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 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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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 “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 (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
与财产流转关系。
–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 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
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 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 下几个要点:
• 1、《十二表法》。
– 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 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 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 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 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 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 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
•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 的基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 一、民法的概念
•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关系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规范的总和。
• 理解:
•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 关系;
–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 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 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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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其在民事活 动中的意志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 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 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 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4。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 的非法干预。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民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 会关系。 民事关系经由民法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平原则
(一)含义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要 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基本内容 1。要求民事主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民事主体的权 利、义务。 2。要求平衡民事主体利益或损害的分配。 3。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 要求。 •如〈〈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 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 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 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 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 行为。
4.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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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代资本主义民法
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进入高度发达阶段。从经 济上看,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国 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生产力迅速发展,科技也 取得重大进步,大公司、大企业蓬勃发展,这都对民 法的演进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
教会法在民事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 比较重要的有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教 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影响:在婚姻家庭法上,教会法与之相关的法律原则与制 度长期影响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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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主义早期民法
完成身份到契约、地位到财产的转型
标志性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由拿破 仑主持制定,故又称《拿破仑民法典》
1. 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应当顾及社会 公共利益,禁止个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
2.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对格式合同的干预、强制 缔约制度的出现等。
3. 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多元归责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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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代资本主义民法
《德国民法典》创新
1. 内容上的创新:出现了许多《法国民法典》没 有的内容与概念
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就是 对这一原则的准确表述。所有权不仅可以上及天空 、下及地心,而且法律不能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实 质性的限制,从而形成了一种绝对私有权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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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主义早期民法
资本主义早期民法三大原则:
2. 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包括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合同相对人选择 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相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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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课件
代理权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或死亡;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代理人被撤销或被解除 委托;其他原因导致代理权终止。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实施法 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被代 理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无权代理造成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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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CONTENCT
录
• 民法总论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 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
01
民法总论概述
民法总论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民法总论是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民法的基本概念 、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概括和总结。
性质
民法总论是民法典的基础和核心,为民法分则各编的规定提供了 指导和依据。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 地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 信、言行一致的原则,不得虚假陈述、欺诈他人 。
0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 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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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可以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但不同于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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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导论一、民法的内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反思1、民法的功能是否仅限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确立的权利难道仅仅在市民社会具有的意义吗?2、将民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平等主体,是一种过时的观念,其不能解释国际法的公法属性。
如今,已经不再以主体之间是否平等作为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
(三)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注意:由于立法技术的安排,形式民法中有些内容可能不属于民法的范畴;而其他部门立法中也可能有实质民法的内容。
(四)民法内涵的演变:从市民法到市民社会的法1、罗马法上的民法的内涵民法在罗马法上是指罗马市民法,指适用于罗马市民的全部法律的总称,相对于万民法而言。
2、近现代民法的内涵受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划分思想的影响以及法律部门划分的影响,近现代民法不再具有罗马法上民法的含义,而是专指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的性质:私法(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
1、利益说(罗马法采用)2、主体说3、隶属说目前比较有力的理论是新主体说,即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
应该讲,随着时间的迁延,哪些法属于公法,哪些法属于私法已经在人们的心中有了前见,而且这些前见往往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认识。
注意:关于实际法律生活中的公法与私法区分,与其说是理论的问题,毋宁说是一个传统和习惯的问题,而这种传统和习惯的形成往往是多重标准作用的结果。
(二)法国与德国对私法的不同理解。
法国法采取的是罗马法利益说的标准,因此其私法不仅包括民法,还包括刑法、诉讼法等(该学说尚需考证)。
德国法采取的是主体说,因此,其私法仅指民法和商法。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
在近现代,区分私法与公法的意义主要在技术方面而非价值方面。
在私法领域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法不禁止即许可。
在公法领域,对于公权力的行使以法定为原则,法不授权即禁止。
在价值方面两者是统一的,都是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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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 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 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 • ……本案原告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 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 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 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 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育,必须给予抚慰与补 偿……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民法沿革脉络
十 二 表 法
( 前 五 世 纪
历代法 律、敕 令、学 说……
优 士 丁 尼 国 法 大 全
( 六 世 纪 )
《优士丁尼法典》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新优士丁尼法典》
法 国 民 法 典 德 国 民 法 典 日本民法典 台湾地区民法典
)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四)地方性民事规范 如:上海市的《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 易管理条例》等。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有权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三、习惯 习惯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 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如:某些少数民族的婚俗、房屋维修负担、财产分割办法等。 四、判例 判例,是指审判机关对于某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 五、法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基本概念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语源:罗马法的市民法几个基本关系:民法典(一般法)——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和颁布。
它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民法学——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狭义);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等(广义)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我国民商合一。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概念: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财产关系种类:1、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概念: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种类:1、人格关系——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2、身份关系——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著作权中作者的署名权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㈠民法之语源①近代民法——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②中国——诸法合一,以刑法为主,习惯法调整一般民事关系原因:重农抑商经济政策,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㈡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①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②实质民法:成文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㈢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二、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先有习惯,再有习惯发展成为法律一、罗马民法(反应商品生产)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罗马法典(民法大全):《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㈠近代民法之制定⑴特殊社会政治背景⑵中国——废除领事裁判权㈡近代民法模式表现: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③私法自治;④自己责任㈢现代民法模式集中表现:①具体人格;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法的公法化);③受规制的竞争;④社会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受害补偿制度)★★近代模式与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诚实信用原则五、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①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国、德国形式上的特征:法典化,即制定有成文的民商法典②英美法系(普通法系):英国、美国、加拿大————判例★★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
六、民法的构造㈠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基本关系:①契约关系;②财产所有关系;③侵害财产:Α、被侵占:要求返还财产;Α、被伤害:要求赔偿损失㈡权利、义务契约法、所有权法、侵权行为法㈢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㈣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民法作为法律关系模式的三种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权利被归结为两类:其一,债权(契约和侵权行为);其二,物权(所有权)㈤债权法的体系契约无因管理债权法----债权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侵权行为㈥物权法的体系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的支配权所有权(完全的物权)物权法限制物权(不完全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事实支配状态)㈦民法的体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法物权法债权法民法身份法亲属法继承法七、民法的编纂㈠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1、民商分立主义(旧制,19世纪前)①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②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 总论
第六节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第九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三、代理的种类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三、滥用代理权的限制 四、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一、古代民法 二、近代民法 三、现代民法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民商法关系上的立法例 1、民商分离主义 2、民商一主义 二、我国立法的选择 中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商合一主义
第五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三)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五)民法是文明法 (六)民法为实体法 (七)民法为国内法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 平等原则 (二) 自愿原则 (三) 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 诚实信用原则 (六) 守法原则 (七) 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 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 律中的民法规范、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判例与法理、最高法的司法解 释、国家政策、习惯、国际条约 第二节 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时间上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近代民法的形成与现代发展讲义
②选择对方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与谁订立契 约的自由。
③契约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有在订立的契 约中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
④契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订立契约的方式可 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4.自己责任原则
自己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是 独立自主的,所以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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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做前,能够环视四周;做时,你只能或者最好沿着以脚为起点的射线向前。。上午8时44分58秒上午8时44分08:44:58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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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方面,最著名的是四个公约,即《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 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 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2)地区私法一体化 欧洲民法典的制定
(三)现代民法出现的新的部门法
1、劳动法 。劳动法上劳动合同与民法 上雇佣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劳动合 同具有团体性
2.尊重私的所有权的原则
“尊重私的所有权”原则也就是“所有 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封建社会,所有 权主要就是家族的或宗族的所有权,以家族 为本位。只有到资本主义时期,才承认个人 所有权。
3.契约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
契约自由即交换自由。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商品 交换自由,二是劳动力交换自由,这两者都要通过 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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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本位的发展变化
企业——大公司越来越多(公司制度越来越复杂);工人,工会。
近代统一的“市民法”在垄断时期逐渐发生了分裂,分裂成为“资本的法” 与“劳动的法”。这二个方面都逐渐脱离了个人本位,而承认在个人之上 有团体的组织,并且赋予此种团体的组织有超个人的力量,这就使得个人 本位的法在一定的情况之下承认了团体的本位。
最为彻底的一种客观化归责方式是所谓无过错责任。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受害人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除非他具有法 律特别规定的某种免责事由),而且取消了致害人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 而免责的机会,致害人责任倾向于严格化,所以,亦称之为严格责任。
3、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三: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过错责任原则与近代法律原理密切吻合,对于激发个人的主动性、积 极性、创造性和无限活力具有革命性意义。但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 国家的工业损害问题日趋尖锐,大量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 产品致损等,给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劳工群众造成了深重的灾难,适用过 错责任对受害者极其不公。例如,在德国1887-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 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事故总数的70%以上。
为加强对工人、普通劳动群众和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加强 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提高原告投诉求偿的成功率。
于是,主观要件对于责任构成的决定作用受到了削弱以至排除
现代侵权责任的归责方式呈现出客观化的趋势。
归责方式客观化的形式之一是过错推定。该规则在19世纪初由法国学者 让·多马所建立,但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工业事故的大量出现,使 之激活。
19世纪三、四十年代,法、德、英等国工人阶级开展了独立的政治运 动,主要表现是著名的三大工人运动,即法国里昂丝织工人的两次起 义(1831、1834,提高工资) ;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1844, 提高工资);英国宪章运动(30~50年代 ,普选权)。三大工人运 动的新特点,表明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为 马克思、恩格斯进行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材料,也使马克思主义的 产生成为可能。
(二)近代民法主体制度设计的积极意义
(三)近代民法主体制度设计的消极意义
主体:抽象人与具体人 地位:形式上的独立、平等与实质上的独立、平等 行为:形式上的自由与实质上的自由(以自由合同为例) 责任: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
(四)与近代民法相应的宪政
二、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背景:社会组织的兴起
社会组织兴起的一个重要源头——
在法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将民法典第1384条的过错推定规则广泛 适用于现代事故致损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认定,事故受害者无需证明 被告的过失,而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才能免除责任。
19世纪德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建立了针对各种事故的过错推定规则。 在英国,判例法也大量运用“事实自证”规则来解决一些事故受害人难以 证明被告人过失的问题。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得不承认在个人以外或超个 人之上有一种新的团体的力量、组织的力量。这种力量的存在造成了个人 本位逐渐地崩溃。
在民法中形成了与“个人法”不同的“团体法”。在个人法中,个人意思 支配一切。在团体法中,注重“团体意思”;工会、股东会
2、权利本位的发展变化
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事物正向它的相反方向发展:过分强调权利成了 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
(一)工人运动 工人个人与资本家的个人关系——雇佣关系 工人运动、工会 工人团体与资本家之间的团体关系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妇女运动 公法(参政权); 私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消费者运动
(四)人权运动: 公法(民族自决权); 私法(人格地位提高)
(五)各种保二)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 民法的社会化,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越来越受到限制。以所 有权绝对、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在现代民法中受的限制为例
1、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对绝对化所有权的限制
2、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1)“格式条款”问题
(2)合同法的例外规定
(3)强制合同制度
生产力的发展与科技进步
资本主义:自由——垄断——国家垄断 自由竞争(经济秩序)——自由放任(国家政策) 垄断(经济秩序)——国家干预(国家政策) 国家垄断
(六)从近代宪政到现代宪政
近代社会经上述历程(或上述因素的影响),从而演变发 展为现代社会
三、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一)民法的社会化问题 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权利本位的法。有学者认为现代民 法是社会本位的法。这种发展称为民法的社会化。 法国民法典为近代民法的代表;一般认为,现代民法则是指从 德国民法典开始及以后的各国民法。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人们逐渐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权利人是自由地行 使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过分的行使也会发生一种不正义,即西方学者常说的 “权利滥用”。
另一方面,假如强调权利人有不行使权利的自由也会发生有害的情况。若一 个所有人完全不行使他的所有权,如让他的土地荒芜就会浪费社会资源,给 社会带来不利后果。所以这种情况也不符合社会正义。
民法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
小袋子
Contents
第七讲 民法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 1 近代民法的社会现实图景 2 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3 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4 民法的解法典化 5 现代民法的社会现实图景 6 私法、公法、社会法 7 现代社会民法的危机
一、近代民法的现实社会图景
(一)近代民法主体制度的设计 合格的民事主体:理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