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适用(上)防卫的必要限度
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
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正当的自身利益、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旨在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行动。
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防卫过当必要限度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学说包括: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
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2.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涵义入手,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限制条件前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更进一步的确定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涵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刑法,在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实行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一)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限制。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既不是一种惩罚,也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紧急关头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达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刑事类2号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单位: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作者:苏鹏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必要限度正文: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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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例如,一天,唐某接到朋友吴某电话告知,唐某母亲 被王某打了一耳光。唐某听后赶到现场,质问王某为何要 打其母亲。王某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以“打了又怎样” 的恶语相挑衅。唐某气愤之下冲上去抓住王某的衣领,王 某便一拳打过去,于是两人殴打起来。王某挨了几拳,于 是往自己家中走去。此时唐某也没有再追赶。王某回家后 拿了一根粗钢管返回事发现场,在追上唐某时一钢管击打 过去,被唐某及时躲过。后唐某无路可逃将王某拦腰抱住, 但王某手中仍挥舞着钢管。情急之下,唐某就向围观者求 救。于是围观的吴某冲上去夺过王某的钢管,并对王某的 头部击打。王某倒地后,吴某准备继续击打,被唐某及时 阻拦。唐某马上打“110”报警、“120”组织抢救。并主 动支付医药费。然而王某因颅内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唐某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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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起对 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实施侵害对 方的行为。 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挑拨人和被挑拨人是否有正当 防卫权?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在防卫挑拨的案件中,挑拨 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动机和目的,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 挑拨人的正当防卫权因此被否定。同时,被挑拨人面对挑 拨这样的轻微违法行为,竟然实施攻击行为,由于所面临 的不是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紧迫的不法侵害,因而也 没有正当防卫权。有学者进一步分析,被挑拨人在受到挑 拨以后实施了侵害行为,实际上也具有加害对方的故意。 因此这种情况仍然是相互斗殴的一种表现方式,被挑拨人 只能对挑拨人的加害行为进行躲避或以其他方式保护自己, 而无权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方式实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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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甲开着手扶拖拉机在公路上行驶,在一 个下坡处突然刹车失灵,飞速向前方的一 群小学生冲去,司机急得直流汗却怎么也 停不下来。此时对面驶过一辆大卡车,见 此情景,大卡车司机别无他法,当手扶拖 拉机接近时,大卡车司机打方向盘将手扶 拖拉机撞翻,造成手扶拖拉机的司机重伤, 使十几名小学生脱险。事后司法机关查明, 拖拉机刹车失灵时意外原因造成的,司机 没有过失。请问如何评价大卡车司机的行 为呢?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探讨与分析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作者:孙春慧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摘要】当今中国社会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当我们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意识上便有了反抗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同时也要考虑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往往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思维和行为都难以受到理智的控制,更无法把握自己行为的度,行使正确的正当防卫。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研究这两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性质适应要件,以及去研究区分两者行为的方法和态度等内容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正确的行使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实例分析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是一种排除犯罪的行为,即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行为。
也是人们在权益遭受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合法权利。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
防卫过当是指人们在行使正当防卫时,违反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概念浅显看来,防卫过当相对于正当防卫必须是明显超过了其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的界定主要是由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决定的,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合理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前提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再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最后确定两者之间分界点。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符合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起因条件,正当防卫必须以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
该不法侵害危及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有一定的紧迫性。
并且不仅仅是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一些侵害行为。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XX:xxx班级:xxx学号:xxx摘要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的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应有其明显的限度,而这种限度正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因此,正确的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把握,不仅能有效的区分罪与非罪,而且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文献,结合作者自身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限度条件;认定标准目录引言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5)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一)防卫限度的涵义 (6)(二)限度条件的学说及其评析 (7)1.限度条件的学说 (7)2.限度条件的评析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有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本文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并结合各种有关防卫限度的学说,提出关于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的问题。
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限度条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进行把握: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必要的行动。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根据⼀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或者他⼈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正在进⾏”⼀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为的性质、⾏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段、⼯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
对于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如果⽤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以有效地制⽌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为⼤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
为保护重⼤的权益⽽将不法侵害⼈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的重⼤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励公民和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作⽃争,震慑犯罪分⼦,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活中,我们要是遭受他⼈的不法侵害,此时是可以采取⼀些必要的措施来进⾏制⽌的。
这其实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你知道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是哪些吗?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就带您来了解。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有哪些?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分别是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现实;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侵害⼈进⾏的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巴黎茶馆⾎案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裁判规则“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只有当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规则适用对于“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何来理解,笔者认为,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防卫行为本身来看,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对此,通常可以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数量与强弱、现场时空环境等来进行具体分析。
至于防卫工具往往是防卫人现场顺手所拿,除非是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否则一般不能要求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
因此,我们不能以不法侵害人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就认定防卫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
二是从防卫结果来看,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是指重伤以上结果,致人轻伤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在做此判断时,不能仅简单地将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进行比较,还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
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就可以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如果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案例】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泉华与被害人王企儿及周钢因故在上海市某舞厅发生纠纷。
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钢共同到赵泉华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被告人赵泉华用凶器打致轻伤。
本案被害人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被告人实行防卫行为造成轻伤后果的,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专业法本年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
本文着重于阐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别防卫权必要限度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与特征------------------------------1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3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4三、关于防卫过当-------------------------------------------5四、特别防卫权---------------------------------------------6五、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7六、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7(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7 (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9 参考文献-------------------------------------------------11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成立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成立的条件摘要关键词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在及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我们只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及成立条件,才能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地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学者对正当防卫的表述不一:第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地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第二,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三,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的表述的共同之处:一是防卫人目的的正当性;二是明确或包含了反击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的内容。
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第一种表述注意到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其次,第三种表述没有指出防卫的时机性;最后,第三种表述没有指出防卫的对象。
正当防卫的要件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正在进行;三是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四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五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故笔者认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正当防卫想必大家都不陌生。
大对数人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还在于,当别人有危害自己的行为时,自己还以反击,这种行为就叫做正当防卫。
民法典的正当防卫是指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看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免于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卫。
其构成要件如下:1.正当防卫须以一个现时的、对某个法律所保护利益(如所有权、健康权、自由)的不法侵害为基础;于此需要掌握的是,(1)侵害是指每种可能伤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人的行为;(2)若不能充分证明侵害是合理的,那就是不法的;(3)侵害必须是现时的,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2.正当防卫必须是被侵害人或第三人所实施的,具有防卫意识的、客观上必要且不属于滥用权利的防卫;于此需要掌握的是,(1)防卫意识是指行为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防卫的意识;(2)对于侵害行为而言,防卫必须是必要的;至于必要与否要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而不能单纯从被侵害人角度判断。
正当防卫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因此即使给侵害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防卫人错误认为存在政党防卫情况(假想防卫)或者防卫超出了必要限度,应当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
这里“适当”是指仅对“超过防卫限度行为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刑法的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针对侵害人人身的正当反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可以针对他人的财产反击的。
刑法与民法对正当防卫确定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虽然说打击别人在法律中是被绝对禁止甚至会被处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面临危害自己的情况时不能采取某些适当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而因为这些保卫的行为而造成被人的财产或者人体上的伤害的,总则的规定就是减免了这种特殊情况。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97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完善,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尽量作出详尽、具体的界定,力图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真正起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鼓励广大公民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作用。
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理解是否防卫过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以下从理论上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作一说明: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对侵害者的反击,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紧急措施,是有益于公民或社会的合法行为,其实施要遵循以下条件:(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包含两层含义,既指该行为实际存在,是真实的不是假设的,又指该行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不法侵害,一般指:1. 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流氓行为以及其他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2. 精神病人或者未达到法定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不允许事先或者是事后防卫。
(二)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防卫者在主观目的上应该是明确的,即他要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等合法权益而实施的。
如:毒贩、盗窃犯等为保护其非法权益进行的反击就不是正当防卫,他保护的是非法权益;那种意图加害对方,而故意挑拨对方攻击然后防卫伤害对方的“防卫挑拨”行为不属正当防卫;为了侵害对方的互殴、械斗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他们的目的都是要加害对方,不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反击,不能危及不法侵害者的家属或亲友。
不过,对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如现场的不法侵害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参与者也可实行防卫。
另,如果有人利用动物来进行侵袭,这时可以对该人或该动物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理解与适用
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张碧波防卫的本质是以暴力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而暴力手段的使用往往又会带来对另一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在暴力防卫的情况下,找到一个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点,这就是防卫权合法行使要解决的基础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过当等内容,在合法与违法的一线距离之间,如何准确把握防卫的尺度,对于公民合法维权无疑具有积极的认识意义。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粗略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所作的规定,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唯一合法依据。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有其特定的含义:首先,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确认了正当防卫的合法地位,确认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性,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其次,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反击。
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义务,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这种侵害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然有权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法定权利。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且还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再次,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一方面,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一种损害,在必要的情况下,正当防卫可能是一种合法的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的行为,法律不追究正当防卫者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正当防卫可能要造成某种伤害,因而它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论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
论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一)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关健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无限防卫权论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是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做到的。
一、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概念(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法定概念具体明确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内容,对于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
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
正当防卫的标准
正当防卫的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正当防卫呢?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正当防卫的标准进行解析。
首先,正当防卫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非法侵害的条件、防卫的限度和紧急状态的要求。
非法侵害的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行为。
非法侵害行为包括对人身或者财产的直接侵害,比如被盗、被抢、被打等。
这种侵害行为必须是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不能是一种潜在的、虚构的侵害。
其次,防卫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的。
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行为的,且必须是为了制止、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合理、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
最后,紧急状态的要求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进行的。
也就是说,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请求帮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必须立即采取防卫行为来制止非法侵害。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标准。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是,在进行防卫行为时,一定要注意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不能过当,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总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是也是一项受到限制的权利。
只有在符合非法侵害的条件、防卫的限度和紧急状态的要求下,我们才能够依法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对待正当防卫,做到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的同时,也不会违法犯罪。
正当防卫之限度标准研究综述
正当防卫之限度标准研究综述姜娇(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随着正当防卫在司法适用上面临的新困境与新问题,正当防卫制度成为现阶段刑法理论研究之热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标准问题又为其中的重点。
防卫制度之适用以防卫者防卫行为的限度标准为核心,因此,从正当防卫制度防卫限度的适用标准入手,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限度问题作综述性研究,分析防卫限度标准问题研究之概况,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标准问题,从而对后续学者们研究正当防卫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行为;防卫结果A Review of the Studies on Limit Standard for Justifiable DefenseJiang Jiao(School of Law,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 China )Abstract : With the emergence of new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justifiable defense, the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 has become a hot topic i n present theoretical studies, and the standard for the applicationof this system i s the priorit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 i s centered on the limit standard for aperson's act of defense. Therefore, starting from the applied limit standard for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we make a generalstudy on the limit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China's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 Sorting out and analyzing the studies onthe limit standard for justifiable defense may be helpful to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applied standard for China's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 and other scholars' subsequent studies in this f i e l d .Keywords : justifiable defense; limit standard for defense; act of defense; results of defense[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 (2021 ) 02-0045-11】D O I : 10.13310/ki.gzjy.2021.02.006正当防卫乃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近些 年来,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关于正当防卫制度 适用标准的案例,“邓玉娇案” “被劫的哥驾 车撞死劫匪案”“于欢案”“赵宇案”等案件 所引发的舆论热潮,折射出目前在我国刑法理 论界和实务界对防卫制度适用标准的研究仍有 待深人。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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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适用(上):防卫的必要限度
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赵):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
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当防卫在社会生活中功效的发挥。
肖中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以下简称肖):
我想,这里边争议最大,同时具有普遍性的,就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问题。
从自然属性上看,正当防卫是一种用私力反击不法侵害以救济权益的手段。
私力的自然属性,决定正当防卫必定要有限度,否则私力就会喧宾夺主,为了正义目的的防卫反而会成为制造新的非正义的原因。
赵:你的分析,足可说明在正当防卫制度中规定限度条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但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明确,更多的是司法认定、操作性的问题,而不是立法问题。
1979年刑法典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曾被认为过于简略、缺乏操作性。
修订后的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款,在文字上强调了超过必要限度要“明显”,造成损害要“重大”。
但在我看来,究竟什么是“明显”、什么是“重大”,仍有赖于司法人员的具体判断,立法修改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增加司法操作的便利。
肖:我认为,如果不是为了从观念上鼓励正当防卫,这两处文字的修改,纯属多余。
因为在刑法总则中再怎样详细地规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都还是一个抽象标准。
另外,既然正当防卫有一个必要限度,那么这个限度就是防卫行为正当与过当的分水岭,没有超过这个限度,防卫就是正当的;超过这个限度,防卫就是过当,至于专门强调“明显”超过,自然有逻辑的混乱——似乎某些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还会因为它不是“明显”超过就被看做“没有超过”。
而损失是否“重大”,是一个质的东西,没有量化标准。
赵:这可能是一个如何领会立法精神的问题。
新刑法典作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过去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对于相当多的防卫案件,总是过分纠缠是不是过当,对限度条件把握得非常之紧,将许多在“必要限度”上踩线的案件,都偏重当做防卫过当以犯罪论处,这样做的结果是极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和鼓励见义勇为。
使用“明显”和“重大”这样的字眼,恐怕意在放宽对防
卫限度的要求。
当然,正如前面提到的,能否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合理运用,归根结底在个案的司法认定。
肖:在以往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把握,总的原则是“相当说”。
也就是说,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这个理论目前仍被认为是最合理的。
但在具体案件中,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对这个理论的解读和运用,结论往往是千差万别的。
赵:相当说,是在综合考虑各种防卫案件个性的基础上,从总体角度提出的一个防卫必要限度标准,是客观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的结合。
从客观必需说出发,正当防卫既然是公民的一项积极权利,旨在反击不法侵害,那必然的结论就应当是:凡是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防卫者采用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可言,哪怕强度大于不法侵害;不是必需而采用,则是超过必要限度,哪怕强度小于不法侵害。
这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但可能不利于防止防卫权的滥用。
从基本相适应说出发,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而不论该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这有利于对防卫人进行必要的约束,但可能不利于保障正当防卫权利的充分行使。
相当说取长补短,采取的是一种折中的态度。
但是,相当说的运用,要根据具体案件中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所处的环境与形势进行全面分析。
在个案中,需要在“客观必需”与“基本相适应”之间作权衡取舍,而司法人员的取舍态度不同,就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一。
甚至对于相类似的案件,由于取舍不同,有的被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则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肖:对于这个取舍问题,我的观点是:当防卫系客观需要而防卫强度超过不法侵害强度时,应侧重于客观需要;当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适应而防卫超过客观需要时,应侧重于基本相适应。
如果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则不管他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其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只要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没有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防卫都是适当的。
比如,身体具有明显优势的不法侵害人,凭借其体质上的优势殴打防卫人的要害部位,对防卫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即使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凶器,防卫人为了摆脱不法侵害,使用刀、棍等攻击性器具反击,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同样,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人可以采取较轻微的防卫手段,而他采用了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但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适应的,也不宜以防卫过当看待。
赵:我想进一步强调的是,对于强度的比较,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实质的比较,而不是单纯从双方是否使用工具、打击的
部位或当时所处的环境等因素作孤立的比较。
例如,有这样一个实例:防卫人甲与不法侵害人乙为关系尚可的邻居,甲因不满乙酒后谩骂自己和砸自己的东西,在乙的臀部拍了两锹,乙以甲用锹拍己为由,提出也要拍甲两锹,随即拿起铁锹追甲,甲即用铁棍抡向乙的头部致乙死亡。
从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双方使用的工具来看,似乎强度相当,基本相适应,但实际上乙不过是要用铁锹拍甲“还礼”,甲用铁棍朝乙的头部进行打击,在实质上分析,既不是客观必需,也与乙的侵害强度不相适应,故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又如押送运钞车的经济警察,明知不法侵害人只是借酒装疯无理取闹,敲击车辆,而不是要对车中钱钞实施抢劫,用枪击毙不法侵害人的,也显然是防卫过当。
二是要考虑社会相当性。
防卫限度的理解和把握,与社会相当性密切相关。
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出发,防卫行为的限度,如果刚好制止住不法侵害并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当然是最完美的。
但是,如果防卫人在紧张、惊恐状态下实施防卫,防卫人往往不可能冷静地判断如何不超过必要限度进行防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应尽量宽缓,才符合社会相当性,为社会一般人观念所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