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集团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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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工作,保证高校毕业生招聘质量,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保持人力资源的活力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13〕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及经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学位并具有派遣资格的境外留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工作模式

第四条毕业生招聘工作实行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和所属企

业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事部是毕业生招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招聘政策;

(二)指导协调所属企业的招聘活动;

(三)审核入职注册;

(四)统计、分析、上报毕业生招聘情况。

第六条所属企业是毕业生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

(二)实施信息发布、接受应聘、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示和体检等具体工作;

(三)选录毕业生并办理入职注册手续;

(四)组织毕业生入职培训和见习锻炼。

第七条毕业生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聘为主要方式,树立按需招聘、择优录用的选人用人导向。

突出满足主营业务的需要,招聘专业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促进专业结构优化;侧重重点高校和特色专业,注重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提高录用毕业生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三章招聘录用标准

第八条录用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石油事业,认同石油企业文化;

(二)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

(三)专业对口,符合企业实际需要;

(四)专业成绩优良,取得学位学历证书;

(五)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为建设世界水平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要求本科生的国家四级英语水平考试成绩以及研究生的国家六级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均不少于425分;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其外语水平应分别达到相应标准;外语专业毕业生应具有专业最高等级水平。

留学生以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主,在国外学习时间应为12个月以上(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认定的年月为准),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集团公司考试中心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且笔试成绩不得低于集团公司规定的出国工作标准(外语考试可任选英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四项之一)。留学生应在学业结束回国24个月内(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申办派遣落户手续,在京机构接收非京籍留学生须在18个月内申办派遣落户手续。

第十条树立择优招聘导向,突出行业特色。石油石化主体专业毕业生(主体专业目录见附件)原则上应在具有专业办学优势的特色院校招聘;通用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国家一类本科重

点院校招聘。

第十一条科研岗位应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技术、管理岗位应招聘本科以上毕业生;操作岗位应招聘相应主体专业的专科(高职)以上毕业生。

第十二条优先录用学习成绩优异、优秀学生干部以及获得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重要科技奖项、国家奖学金或中国石油奖学金的毕业生。

第四章招聘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在集团公司核定的年度新增用工计划内,综合考虑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人力资源配置情况和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包括专业、学历、数量、使用方向、招聘要求等内容,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审定后,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作为应届毕业生入职注册的依据。

第十四条制定招聘计划须坚持专业结构优化原则。油气田企业、炼化企业、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工程建设企业的石油石化主体专业所占比例不低于75%;天然气与管道储运企业、装备制造企业的石油石化主体专业比例不低于60%;销售企业(含化工销售企业)的石油石化主体专业比例不低于30%;其他单位应结合主营业务需要,合理搭配毕业生招聘专业、持续优化队伍结构。

第十五条招聘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集团

公司人事部批准后修改。符合主体专业之间少量调剂、通用类专业向主体专业少量调剂、低学历向高学历少量调剂三类情况的,在招聘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调剂。

第十六条全面公开招聘信息。所属企业应以招聘计划为依据,完善有关企业介绍、招聘标准、招聘程序、薪酬福利、应聘要求等毕业生关心的内容,形成毕业生年度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和高校毕业生予以公开。招聘信息中不得含有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五章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人事部门根据招聘信息公布的要求,对在规定时间内应聘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安排笔试面试,对应聘毕业生的责任心、能力、团队协作、心理素质等进行综合考核,并核查学习成绩、外语水平、获奖等情况,研究确定录用人选。

招聘留学生应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并组织留学生参加集团公司外语考试中心的外语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应积极探索招聘笔试面试形式的多样性,大力提高考核内容的针对性。根据行业、专业和招聘岗位所需知识、技能特点,合理确定笔试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增强笔试面试内容与招聘岗位实际需求的适配性。要科学制定测评标准,合理确定测评要素和权重比例,体现不同招聘岗位对毕业生能力素质的需求差异。

第十九条及时公开招聘进程、结果信息。所属企业应按照招聘公告明确的程序办法,及时、准确公布应聘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示、人员递补等招聘过程相关信息。招聘进入笔试面试环节后,有关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应聘资格、体检不合格等信息,应按照规定的送达方式通知应聘者本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对招聘岗位出现人员空缺的情况,应作相应说明,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与录用毕业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明确有关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违约金等,书面约定报到后须服从岗位安排,体检、公示等不合格将自动解除协议。

招聘留学生应为拟录用人选出具接收函,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后,报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派遣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应聘毕业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当年毕业生招聘工作。

第六章入职注册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招聘实行公示制度。所属企业应在毕业生入职前,采取适当方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外语水平等内容,公示期至少7天。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报到后,所属企业应认真查验就业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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