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五十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据收集和保护的过程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和有效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证据收集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在收集直接证据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如询问、勘验、检查等。
同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免在收集过程中损坏或篡改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推断出犯罪事实的证据。
例如,日志记录、电话录音等。
在收集间接证据时,应仔细分析和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并遵循程序规定,采用咨询、录音、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证言记录。
二、证据保护1. 物证保护:物证保护是指对物证进行妥善保管和保护,以防止证据的损坏、丢失或篡改。
物证应妥善封存,并在制定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循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 电子证据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时,应使用合法的取证工具,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意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证人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敏感案件或重要证人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例如,采取匿名证人制度、提供保护证人的身份等。
4. 数据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个人数据和敏感信息。
在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三、证据评价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来评价其证明力。
为了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当事人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并确保其证据的可靠来源。
1. 交叉验证:交叉验证是通过比较、对照不同证据之间的差异和一致性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什么?1.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随着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们的法制观念越来越深厚。
对于出现了刑事犯罪行为之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走法律程序,去搜集各种各样的证据来为发生的犯罪违法行为做陈词,那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怎样以及什么样的证据对自己最为有利呢,下面就跟着一起来看吧。
一、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概括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可谓是全方位的。
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走向了“材料”;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为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
口供自愿性原则也得到了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证据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
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范围首先应当注意,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用的主要证据概念是一个立法的特定概念, 而不是理论研究的学理概念。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证据是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查清犯罪事实的最直观材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全的话,法院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有一个章节对证据做出了详细规定。
那么,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论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03
外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比较研究
外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概述
美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强调正当程序和对抗式诉讼,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传闻证据等 规则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英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以陪审团审判为基础,注重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同时强调证 人证言的可靠性。
德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和法庭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强调侦查机关和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审 查、保全的效率和精度,提升刑事诉讼的科 技含量。
拓展国际合作
关注人权保障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刑 事证据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刑 事证据制度与国际接轨。
更加关注人权保障,强化对被告和被害人的 人权保护,确保刑事证据制度在维护社会秩 序与公平正义的同时,不侵犯人权。
学性和公正性。
强化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03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审查证据的专业能力和水
平。
强化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和采信标准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适用程序,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 生。
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通过立法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防止传闻证据导致的误判和冤 假错案。
规范证据的审查和采信程序
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各类证据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证 据的有效性和可采性。
改进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方式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01
通过立法鼓励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
靠性。
建立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合作机制
02
加强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鉴定意见的科
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调整及对诉讼实务的影响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调整及对诉讼实务的影响[摘要]《刑事诉讼法》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大修,备受关注。
而证据作为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认定犯罪、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证据制度的立、改、废,既有不少亮点,也引来多方热议。
文章将对新刑诉法中涉及证据制度方面的部分调整进行分析,并结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案例浅谈对本次诉讼法修改中证据制度方面的调整对诉讼实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证据;行政执法证据;诉讼实务一、证据的定义证据是什么,有学者认为从语义学出发,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1]也有学者认为认为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与证据的形式的统一,亦即认为证据可以指事实,也可以指其表现形式—物证、书证等。
[2]在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一款中提出规定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认为证据是事实,这一表述强调的是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说明性事实,但明显与第42条第二款、第三款证据的种类存在着矛盾,前一款刚强调过证据是事实,后一款却又列举了种种材料类型加以说明,由此必然产生逻辑矛盾。
而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明确规定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关于本次新刑诉法对证据定义的变更笔者认为用材料来代替事实的定义使得证据概念与证据分类规范相协调,较为适当。
但仍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质疑,结合到具体办案中包括:(一)部分学者提出用材料来规范证据不能准确表达言辞证据的形式材料是有形的、规范化的,而言辞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当其以书面形式存在时,是有形的,可以称为证据材料。
但按照直接言辞证据规则,人证的规范表现形式应当是言辞,其感知方式应当是直接聆听言辞作证,而当人证以言辞方式提出时,是无形而非有形的,不能被称之为“材料”。
只有记录下来的“第二手”人证才是“材料”,但这种材料由于不能有效质证,在法理上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一、证据规则的概念与重要性证据规则是指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如何针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进行证明和证据收集的规则以及程序。
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定的标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是维护国家法制、推进社会进步的一种必要手段。
证据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夹带私人情感、偏见和利益的因素影响司法判决结果,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证据规则的内容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合规、合理。
刑法规定专用排除规则,不合法证据不予采纳,如被告人的口供、强制取证等,法庭需要排除不合法证据的干扰,以保证审判公正、公正2.证据的充分性——充分、严谨、证据力度强的证据才可以为判决结论提供支持,以排除其他非法势力对案件结论的影响。
证据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语言、行为、证人证言、物证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公正、全面和准确的方式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证明。
3.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标志,是权威性、公正性、客观性和规范性的体现,必须充分考虑,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需要保持独立性、一致性和恰当性,确保证据具有强有力的证明力度。
4.证据的争议性——刑事审判中不能有任何违背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的情况,只有当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撑和法律规定的基础时,才可以提交证据和呈现证据。
三、保障证据规则和机制1.保障公民知情权——公民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犯罪举证和审理活动的全部信息,并可以参与其中。
因此,法庭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公民充分了解审判情况,通过公众报道、庭审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判程序和结果,促进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2.保障辩护权——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代表自己行使辩护权。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应该确保辩护人的正常诉讼秩序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保障辩护人审阅案卷、出席庭审、提出异议等。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和使用证据的制度。
它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下面从法定证据制度的定义、功能、原则和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法定证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证据的定义和范围: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哪些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以及证据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其他形式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在外。
2.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如何收集、保存和保全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程序。
只有在法定程序中经过审查和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事实依据,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
4. 证据的使用和排除: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如何在诉讼过程中使用和排除的具体要求。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才能被使用,否则可能会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法定证据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法定证据制度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了证据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2. 保护诉讼参与人权益: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程序,保护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调查和侵害。
3. 简化诉讼程序: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能够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4. 统一司法标准:法定证据制度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司法标准,使得不同法院和司法机关之间对于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具有一致性。
法定证据制度的原则和特点主要包括:1. 法定性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证据范围内才能被使用和认定,否则将被排除或视为无效证据。
2. 公平原则:法定证据制度追求公平正义,保证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程序的公平性,防止了不当证据的滥用。
3. 忠实原则:法定证据制度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忠实性,防止证据的伪造和不实证言的使用。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主要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特点是什么?(一)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三、物证、书证如何应用?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用。
物证、书证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物证、书证的运用应遵循原物、原件优先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办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证据是对于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之一,自古以来判罪就需要证据,在最新的刑诉法中对于证据制度有了更明确,更具体的相关规定,那新的刑诉法对于证据的收集有了怎么样的新规定了?下面就由的小编来为您解答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一、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
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
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
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
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
(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
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求。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
采集、调查和保全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这是保证证据真实性和
有效性的基础。
比如,提取证据所需的搜查、侦查措施必须经过法律程序
的授权和实施;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严禁乱收费、虚开发票,防止利用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发生。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还必须满足充分性的要求。
充分性是指证据
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可信的证明,达到证明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标准。
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吸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避免忽
视可能影响案件真实性和公正性的因素。
例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
以通过补充调查和征集更多证据的方式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有力性。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还必须满足可信性的要求。
可信性是指证据
所表达的事实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且不受任何不正当行为的干扰。
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性,法律对证据的提取、收集、保全和证明等环节都
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在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中,必须保障证人的真
实陈述和鉴定人的专业精确,还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避免假证伪
证的发生。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在维护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确保司法
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规定了证据的收集、调查、保全和审
查等程序,还明确了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性和可信性等要求。
只
有在这样的制度和规定的保障下,刑事案件才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妥善解决。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引言证据开示制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证据开示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在起诉前、公开庭审等阶段,应向辩护人、被告提供其所掌握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信息。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被告的权利,提高诉讼公正性,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准确审理。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前应当予以证据开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公诉机关应当进行证据开示的义务。
三、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1. 提供信息平等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是确保辩护人和被告能够获得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证据信息。
这样一来,在辩护阶段,辩护人和被告将能够以等同的信息基础进行辩护,保证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2. 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通过证据开示制度,被告能够充分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有效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被告在知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提供有效的辩护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3. 促进案件审理效率证据开示制度能够在辩护阶段充分揭示证据,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被告在掌握证据后,可以针对性地进行辩护,减少庭审时间和诉讼程序,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4. 防止假证等违法行为证据开示制度对于防止假证等违法行为具有约束力。
如果控辩双方都能获得对方的证据信息,便能够互相监督,减少虚假证据的出现,保护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范围正如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并非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而是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限制。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 民事附带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当发生民事附带刑事案件时,证据开示制度同样适用。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被告在刑事诉讼阶段,有权知晓事故现场勘验报告、交警调查取证记录等证据。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为维护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完善证据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基本原则叙述,和对刑事证据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证据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同时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因此,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便于司法人员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的需要,也是诉讼实践的需要,更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
我国于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保护等方面作了一些补充,但还是不够完善,特别是证据制度部分的改革与完善仍为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因为证据不够完善,证据制度中存在薄弱环节,便直接影响着诉讼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特别是跨国犯罪行为的增加,使得各国都加快了立a法的步伐,并不同程度地签订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各种国际条约。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陆续签署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一些公约对刑事证据所作的规定,我们必须履行。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1、据及时查明主义。
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应确立刑事证据的及时查明原则,由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完成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工作,保证诉讼的进行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2、议庭(法官)中立主义。
取消法院的庭外调查权的规定,充分发挥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合议庭只以中立者的姿态对待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
必要时,可以对有疑问的证据,要求控方或辩方在休庭后,负责调查核实,由控方、辩方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辩论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发展现状及建构设想
我国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发展现状及建构设想一、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内涵“证据开示”的定义当前基本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调查之前相互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第二,“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庭前或者审判过程中以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知悉的诉讼证据、材料的活动。
”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开示时间范围的不同:前者强调证据开示只局限于庭审调查之前,而后者则强调证据开示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庭审判前和审判过程中两个部分。
由于本文的研究范围不包含庭审程序,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前者表述。
为了明晰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笔者给出如下定义: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应对方的请求相互展示各自知悉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特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向控辩双方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的诉讼活动。
二、我国刑诉证据开示制度发展现状目前,我国涉及刑事诉讼领域内证据开示的有关规定基本被包含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012年《律师法》中有关辩护人阅卷、辩方展示证据的部分之中。
但是这些规定仍较为零散,还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成体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开示制度发展至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的条文规范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逐渐扩大、明确控方开示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同样地,2012年《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相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这一阅卷范围,“本案的案卷材料”无疑扩大了很多,范围涵盖到了所有的案件卷宗,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又进一步将“本案的案卷材料”具体分为“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扩大、明确审查起诉阶段控方开示的内容可以使辩方更加明晰控诉证据,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证据开示已成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
本文在概述证据开示制度基础之上,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状况,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初步设想。
论文关键词:证据开示刑事诉讼构建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概念和制度。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引进了对抗式庭审机制,但相关的制度建设尚未跟上改革的步伐,其中之一便是证据开示制度。
修订后的(律师法)建立了一种控方向辩方单向开示的证据制度。
但是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众多困难,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证据开示,是在对抗制或是具有对抗制因素的诉讼形式下,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或庭审经过中互相获取证据、信息的一种程序设置,是一种证据知悉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最早出现于英国,在美国发展地最为完善。
该制度旨在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和对抗,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在刑事诉讼中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与分析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类似当事人主义对抗式的庭审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经过中证据信息的沟通分为三个阶段,详细法条有:〔1〕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第121条;(2)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3)审讯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
以上法条就证据信息沟通和辩护方的阅卷权作了规定,但缺陷照旧明显:律师在侦查程序中接触不到任何檀卷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范围过窄,相关概念不明确等等。
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扩展至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檀卷材料,在审讯阶段阅卷的范围扩展至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等侦控机关采集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向辩护律师提供。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诉讼公正、维护正当权益等目的,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一系列程序和原则。
它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合法审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与举证责任。
证据的获取主要包括起诉阶段的刑侦活动、侦查阶段的线索搜集、取证、勘验、检查、鉴定等,以及审查阶段的传唤、询问、辨认等程序。
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其次,在证据的固定和取证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材料的保全、固定和复制等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取证途径。
此外,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还包括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主要针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以确定证据的可采信性和证明力,并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同时,这一制度还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确保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使用,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还规定了证据使用的程序和原则。
在主要证据的出示、质证、辩护意见的提出和证据的质证权等方面,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还包括证据的保密、保管与销毁。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密案件中的证据保密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对证据的保管与销毁的程序,以防止证据的遗失、篡改或滥用。
总结来说,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正当的审判程序与法治原则,规范和保障证据获取、审查、使用等环节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它不仅有利于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有效地维护了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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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一、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P396)(一)概述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二)证人出庭作证(P412)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人民警察可以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例题·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
下列人员中,属于这一规定适用范围的是()。
(2013年)A.被告人的兄弟姐妹B.被告人的配偶C.被告人的父母D.被告人的子女【答案】A【解析】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VS证人证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共同犯罪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例题·多选题】王某伙同张某出售假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
王某为争取立功,将自己曾听到的张某抢劫他人财物的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经查证属实。
在张某抢劫案中,王某的揭发行为本身所形成的证据属于证据中的()。
(2012年,经调整)A.犯罪嫌疑人供述B.证人证言C.言词证据D.直接证据E.派生证据【答案】BCDE【解析】(1)选项AB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属于证人证言,为言词证据;(2)选项D:王某证言直接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属于直接证据;(3)选项E:王某所述张某犯罪事实是“听到”的,是二手材料,为派生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判断(P398)1.举证责任(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3.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非法证据及其排除(★★★)(P400)1.非法证据的种类(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5.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6.人民检察院的证明责任(1)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2)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7.存疑排除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例题·多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3年)A.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B.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C.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E.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并报请本院院长决定是否采用【答案】AC【解析】(1)选项B: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2)选项D: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3)选项E: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第五单元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一、立案(P401)1.有权立案的机关在我国,有权立案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对军内刑事案件有立案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有立案权的监狱。
2.立案材料的来源(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或获得的材料;(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分子的自首;(5)公民扭送。
3.审查立案材料4.处理立案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5.立案监督(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2)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理由通知后,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例题·多选题】刑事诉讼程序始于立案。
根据规定,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有()。
(2008年)A.公安机关的直接发现B.被害人的报案C.仲裁裁决书D.犯罪分子的自首E.单位的举报【答案】ABDE【解析】立案材料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获得的材料;(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分子的自首;(5)公民扭送。
二、侦查(★★★)(P404)1.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
2.侦查措施的种类3.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传唤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②传唤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③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④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⑤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⑥录音录像(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C)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D)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4.询问证人、被害人(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5.勘验、检查(1)勘验的对象是场所、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2)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6.搜查(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查封、扣押物证、书证(1)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的,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