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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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死刑等级减至二等;斩,绞; 流刑等级亦降至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 里。 徒刑仍为五等,但各等年限均已缩短,分别为:一 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等级五等,杖刑数自六十至一百, 笞刑等级五等,数自十至五十 《开皇律》所定五刑制以其较为合理的刑种、刑等 设计,构成封建刑罚制度的成熟形态,为隋以后历 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所采用。

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 敕令,又称敕格。 “百官所常行之事”

式是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关于制度 实施在时、人数、物量等的细则。在唐朝也称为“永 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四者的关系
唐朝的律、令、格、式,作为唐朝的基本法律形式和 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它们的内容和作用是既有明确分工 又相互协调配合。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 凡违背令 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 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 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 就是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907年) (公元581年——公元 公元 年 公元 年
隋 朝 法 律 制 度
一、立法思想
二、 立法概况
开皇律
大业律
法经六篇 律 篇 目 体 例 的 发 展 汉律九章,具律位中 《魏律》18篇,篇首《刑名》 晋《泰始律》20篇,《 刑名》《法例》 《北齐律》12篇,篇首《名例》 开皇律12篇500条
《开皇律》继承了魏晋以来各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成 果,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 例和内容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表现 : 第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第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第三, 创设“十恶”制度。 第四,继承发展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总之,《开皇律》代表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 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 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 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 献。由于《开皇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 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 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承 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 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法律规范, 其作用“正刑定罪”,
令关于国家重大制度规定,主要规定等级名份的令是经过

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 其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故“律无正文 者,则行令”
格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经过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代(618~907)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 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它所创立的 法规,特别是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 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立法思想 唐 朝 法 律 制 度 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主要法律形式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律令格式及其关系
维护贵族官僚特权制度-“例减”,以官当流
十恶 《开皇律》将北齐制定“重罪十条” 修改为“十恶”条款: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 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 内乱。” 隋律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 官。” 在适用减免条款方面,隋律规定,犯十恶罪者,不得如同 一般犯罪那样,适用赦令。“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 会赦,犹除名。
废斩趾加役流 武德律 大减重刑条
唐 朝 主 要 立 法 成 果
贞观律
缩小 连坐范围 确立五刑、十恶、八议、请、减、 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 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永徽律疏
唐六典
格式律 令事类
把同类律令格式条文放在一起,分类编合, 便于览省。这种新的体裁,后来演变为刑统
唐人说“式以轨物程式”,宋神宗将式定义为 “使彼效之之谓式”,式与律(或敕)、令、格等其 他几种法律形式并称,具有重要的地位。 唐代有《武德式》十四卷 《贞观式》三十三卷 《永徽式》十四卷 《开元式》。唐式以尚书省二十 四曹和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 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一、隋代的立法思想
(一)立法思想——杨坚的法律思想 1、“以轻代重”,“尽除苛惨之法” “《开皇律》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 于简策。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2、“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3、“见善必进”,“有才必举” 4、“以公执律”,“慎狱恤刑” 5、“法备小人,不防君子”
(一)《开皇律》 开皇律》
《大中刑律统类》
一 立 法 思 想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二)立法宽简 (三)法律的稳定性 (四)执法严明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 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一准乎礼”后人对唐律的评价。 二、礼的基本原则直接入律。如不孝的内容。 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汉以来的春秋决狱宣告结束。 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统观《唐律疏议》,礼完全溶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 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 刑名轻重,粲然有别。”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 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大统式》
隋唐式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一种专门 的法律形式.称为“式”宋代式这一法律形式基本消失。 明清时代,在司法实践中,办事细则等许多内容包括在各 种则例中,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唐后期没有修定过律令式。唐后期集中在编集制敕 唯一一次修格是编撰格后敕和刑律类统。 将多年的制敕“分朋类 比,删去前后矛盾及理 例重错者,条流编次” 称为格后敕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就是按刑律分类编集在一起 的格敕,格后敕和刑律类统, 就其实质都是编敕
《大业律》 大业律》
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盖法善而不循法, 盖法善而不循法 法亦虚器而已” (四)隋朝的司法制度 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 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寺 监察机关——御史台 监察机关 御史台
3、内容特点 、 (1)删除北周一些苛酷的刑罚内容 ) (2)“十恶之条” ) 十恶之条”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维护特权的法律规定 ) 例减” “例减”,以官当流
开 皇 律 特 色
篇目体例合理化及过程 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创设十恶制度
1、颁布与修订 《旧唐书·刑法志》 “自汉迄隋,世有损益,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 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 堪命,遂至于亡。” 2、篇章体例 (1)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 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3、内容特点
(一)《开皇律》 开皇律》
以上的格,是一次性编定和颁行的。 而唐代典型的格,是君主不定期、因时因事颁行助 故文,经过整理、汇编,又称敕格。这种性质的格出 现于唐太宗时期 ---《贞观格》。这体现了君主,尤 其是当政君主的最高权威。
《封诊式》)
云梦秦简中有《封诊式》.其中有 《治狱》和《讯狱》,是对审理案 件过程中具体注意事项的规定 。 西魏大统十年(公元544年),颁行 世称为《大统式》。性质属单行 特别法的范畴。
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 典,是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太宗10年修订完成《贞观律》。增设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 范围,规定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唐律基础。 《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唐立法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典型代表。 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 12篇500条。 鉴于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及每年科举考试缺乏统一标准。高宗又 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 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 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 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时 称《永徽律疏》,元后称《唐律疏议》。如何解释?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开皇律》的体例表明中国古代法律在立法技术上进步 和成熟。代表着中国古代最高立法水平的《唐律疏议》 在体例、篇目、条目等方面,基本承袭隋《开皇律》。
1.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命高颎、郑译、杨素、常 明等人制定新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去重就轻、删繁为简。 2. 开皇三年,文帝以案狱繁多,新律过于严苛,命苏威、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废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 徒仗等罪一千多条。史称《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 3.隋炀帝即位后,以文帝晚年法网烦密、刑罚严苛,而下诏 修改律令。大业三年颁行天下为《大业律》。《大业律》在条 目上仍为五百条。在篇目上为十八篇 。从内容上对《开皇律》 改动不大。
《周礼》“八辟”之条,凡属于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者犯法,须经特别审议程序,以减免其罪。 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
《开皇律》创设“例减”之制: 具有八议所确定的身份者犯罪,以及官品第七以上 者犯罪,皆例减一等处罚。
官当制 《开皇律》对始于南陈时期官当制发展--以官当流 官吏犯罪,据所犯之罪的性质、应处刑罚的种类、官吏本人 的品级等,分别适用不同的抵罪方法。 应处流刑者,三等流刑均比作徒三年
简明宽平的刑罚制度
除枭(圜内左加车)定死刑为绞、斩二等。减流徒役年, 缩短里程,去除鞭笞。 隋代流刑在制度上更为完备:流分三等,杖而不加鞭笞; 课以居作,由二年至三年其最近者千里,最远者二千里。隋 朝徒刑不加鞭笞,可以铜赎,成为唐朝立制的基础。 以杖、笞取代鞭、杖,完善五刑体系。笞正式作为法定的 独立刑种,列为五刑之一,沿及清代。 《疏议》注谓:“笞是用荆条制成的小板子,杖是用竹板 或牡荆制成的大板子。”两种刑罚只是刑具规格稍有别,其 刑具材料、行刑方式并无异,可以视为同一刑种。所谓杖重 笞轻,仅指行刑数的多少而已。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 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武德律》贯彻“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贞观修律贯彻宽简原则. “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 李世民贞观元年下达“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 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 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 和废止。 如李世民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 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 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 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不等于一个 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 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唐初统治集团认识到这一点,强调依法办 事,严格执法。 君臣执法,不畏权贵,“一断以律”。 执法官吏“按举不法,震肃权豪” 。 李世民带头守法,君臣共同守法。 官吏“一断以律”,依法断罪,出现“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人所犯, 一一于法” 。 李世民从谏如流: “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 明得失。朕常得此三境,以防己过。今魏征殂逝,遂亡一镜矣!” (《任贤》)同时,他发布诏令,号召群臣以魏征为榜样,做到直言无 隐。
“ 格” 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及其汇编,具有特别 法的性质,格这一法律形式,在东魏曾经出现,由于当时在麟 趾殿讨论制定,称为《鳞趾格》,内容有十五篇之多,但没有 存留至今,其确切性质尚难论定。 北齐的格,应该已具备了效力高于律典的特别法性质。 隋朝的法律形式与唐代相同,当时制定的《开皇格》,其性 质应该即是单行法规。唐高祖李源时《武德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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