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②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3时,其罐外壁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8 来源:作者:本规范第3.4和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从防火角度和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来看,在有条件时,设计者应尽可能采用较大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
1 “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
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显然,如以飞火为主要危险源,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
2 “热对流”,主要考虑热气流喷出窗口后会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小,可以不考虑。
3 “热辐射”,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
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本条规定的基本数据,只是考虑一般情况,基本能防止初期火灾的蔓延。
3.4.1 本条规定了厂房之间及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 规范中表3.4.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
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因此,根据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现有厂房改、扩建时,如执行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当采取了防火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相邻工厂或设施液化烃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总容积V总或单罐容积V单(m3)V总≤50/V单≤2050<V总≤200/V单≤50V总≤10001000<V总≤5000V总≤5000居住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建筑物最外侧轴线)50 50(60)60(70)50 50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30 30 35 30 30厂外铁路(中心线)国家铁路、高速铁路50 55 45 50 35 35 企业铁路25 30 25 35 25 30厂外公路(路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20 25 25 30 25 30 其他公路(路边)15 20 15 20 15 15变配电站(围墙)40 45 35 45 25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塔杆高 1.5塔杆高 1.5塔杆高 1.5塔杆高Ι、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中心线)30 30 40 30 40注: 1.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精细化工企业以外的不同类工厂。
2.防火间距起止点除括号内注明者外,储罐以罐外壁计,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以建筑物最外侧轴线或最外侧设备外缘计。
3.括号内数字为甲、乙类液体储罐至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4.至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与至国家铁路、高速铁路防火间距同;至厂外铁路线、公路、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的防火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尚应经交通部门审核确定。
5.对精细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专门规定和要求的相邻工厂、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规定减少25%。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目录1 设计规范 (3)1.1 国家法律、法规 (3)1.2 相关设计规范 (3)1.3 相关施工规范 (3)1.4 相关规定 (4)1.5 相关行业规范 (4)2 安全间距控制要求 (4)2.1 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4)2.2 管道与公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3 管道与铁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4 管道与桥梁的安全间距规定 (6)2.5 管道与电力线路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 (7)2.6 管道与变电站间距要求 (8)2.7 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间距 (9)2.8 管道与加油站安全间距 (11)2.9 管道与油库的安全间距 (11)2.10 管道沿河堤、堤坝并行敷设安全间距 (14)2.11 管道与相关保护区的安全间距 (15)3、站场选址要求与注意事项 (16)3.1 基本原则 (16)3.2 其他行业相关要求 (19)1 设计规范1.1 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
9)地方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规、条例。
1.2 相关设计规范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2)《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5)《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2009;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50470-2008;8)《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6064-2011;9)《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5257-2012;10)《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2010;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2)《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1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4)《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2008;1.3 相关施工规范1)《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穿越工程》SY 4207-2007;2)《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T0452-2012;3)《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5)《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Q/CNPC 78-2002;6)《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 4103-2006;7)《石油天然气钢制管道无损检测》SY/T 4109-2013;1.4 相关规定1)《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油化管道字452号;2)《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1月1日)。
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对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进行了调整。
1 最小间距应按两建筑物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相邻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的较高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且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3m。
4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洞口面积之和都不超过各自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物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6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m。
7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的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高的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9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用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8000m2(多层),或丁、戊类10000m2(单、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当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10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间距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间距可在5m以内。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为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设计、施工和管理。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临建设施为方便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并根据工程进度随时拆除的办公、生活和生产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0.2临建区域布置临建设施的区域。
2.0.3临时消防设施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设施。
2.0.4安全疏散通道火灾或意外事件发生时,人们迅速、有序、安全地撤离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
2.0.5附着式疏散通道附着或支撑于在建工程结构或其临时设施上的安全疏散通道。
3 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设计,明确以下主要临时设施、场地的具体位置:1 现场围墙(档)及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2 给水管(路)网、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3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材料堆场及库房、可燃及易燃材料存放场所、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主要施工设备存放区等。
3.1.2 施工现场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且至少有1个出入口直接或通过场外临时道路与周边永久道路连接,并满足人员疏散、物料运输、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3.1.3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不应相互混杂。
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周转材料应分类堆放、存贮。
3.1.4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应布置在施工现场办公用房、住宿用房、可燃材料堆场、易燃易爆物存放库房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内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间距的设定是基于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建筑材料等因素来确定。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在一个建筑群或建筑群与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相邻建筑。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同时还要考虑相邻建筑的用途、风向、消防道路等因素。
2.内部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内部的不同功能区域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火灾蔓延到其他区域。
根据规范的要求,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功能区域的火灾危险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危险区域和低危险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防火墙的要求。
3.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设备或构件发生火灾时引发火灾蔓延。
规范一般规定了不同设备或构件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同时还要考虑通风、防火墙等因素。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在设计阶段就考虑了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施工。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物在建成后能够达到规范的防火安全要求。
总的来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构筑物防火间距规范要求
构筑物防火间距规范要求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建设,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等大型建筑的数量越来越多,建筑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其中,防火安全是建筑物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防火间距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从防火间距的概念、规范要求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防火间距的概念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内两个不同部位之间的距离,也可以理解为各部位的间隔距离。
防火间距的设定是为了防止火灾在建筑物内或者相邻建筑物之间发生火劫,从而减小火灾的危害,保障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防火间距规范要求在我国的规范标准中,防火间距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对于商业建筑、办公楼、公共建筑等高层建筑或密集型建筑,其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在24米以上,住宅小区之间的间距则为18米以上。
2. 同一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间距:同一建筑物内不同部位之间的间距同样是防火安全的重要因素。
通常规定要求建筑物内不同部位之间的距离要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发生火灾时可以控制火势,并且保障人员疏散的顺畅。
3. 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的高度也是防火间距规范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规定标准时,防火难度也会相应增加,为了保障防火安全,国家规定了不同类型建筑物的高度标准,以便能够在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1. 建筑物密度:建筑物越密集,防火间距就越小,这样在发生火灾时容易燃起对面建筑,使火势加大。
2. 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越高,其火灾所造成的损害就越大,因此高层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更为重要,要求间距更大。
3. 附近建筑物的防火情况:附近建筑物的防火情况也会影响到防火间距,如果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足,容易相互影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总之,防火间距规范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防火措施,它的制定和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只有制定严格的防火间距标准,并且加强监控,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项目厂区内主要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表
符合
西侧:甲类仓库(预留)
30
30
符合
南侧:厂区围墙
25
29
符合
低压收集罐
西侧:制氢装置(甲类)
15
1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
第5.2.1条
符合
北侧:装置罐区(甲类,可燃液体100~1000m3)
9
15.2
符合
东侧:环氧乙烷卸车台(甲类)
(GB50160-2008)
第5.2.1条
符合
南侧:甲醇制氢装置(甲类)
9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5.75
符合
南侧:低压收集罐(甲类)
9
15.2
符合
东侧:预留环氧乙烷储罐(甲类)
25
7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
第4.2.12条
符合
东侧:环氧乙烷卸车台(甲类)
15
43
符合
西侧:原料及产品罐区(丙类)
30
30
符合
西侧:原料及产品罐区(丙类)
25
34
符合
南侧:装置罐区(甲类,可
燃液体100~1000m3)
9
15.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第5.2.1条
符合
装置罐区
(甲类,可燃液体100~1000m3)
北侧:生产装置(甲类)
9
15.2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的相关要求。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8 来源:作者:本规范第3.4和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从防火角度和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来看,在有条件时,设计者应尽可能采用较大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
1 “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
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显然,如以飞火为主要危险源,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
2 “热对流”,主要考虑热气流喷出窗口后会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小,可以不考虑。
3 “热辐射”,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
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本条规定的基本数据,只是考虑一般情况,基本能防止初期火灾的蔓延。
3.4.1 本条规定了厂房之间及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 规范中表3.4.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
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因此,根据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现有厂房改、扩建时,如执行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当采取了防火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附件1: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1 —站内设施之间主要防火距离(m)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A.0.1道路——路面边缘A.0.2铁路——铁路中心线A.0.3管道——管子中心线A.0.4储罐——罐外壁A.0.5加油机——中心线A.0.6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A.0.7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A.0.8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2 —A.0.9 密闭卸油点——卸油固定接头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4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5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6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7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8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9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B.0.2一类保护物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1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3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5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6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 3 —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7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8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9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10高层民用建筑物11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它建筑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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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 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12、对原《建规》、《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 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 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 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 (2005 年版)及其局部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凝聚了这两项标准原编制组前辈、局部修订工作 组各位专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浙江、吉林、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吉林市、东莞市、深 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门,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欧洲木业协会、加拿大木业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研究、生产单位和专 家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4、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 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 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 数计算依据。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2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2011-6-6 发布2011-8-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042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0-2011,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六月六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路158 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输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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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建、 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 " 的规定。 表" 建、 构筑物最小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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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定
注: 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 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 则应从其凸 ! " 建、 出部分外缘算起。 无外露的燃烧屋檐,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 。 # " 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 其防火间距不限。 & "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 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 &( 的水平线 ’ " 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主变压器和可燃介质电容器设备外廓 $( 以内时, 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 &( 的范围内, 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 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 $ ) !*( 时, 在上述范 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 并可在设备总高度以上设非燃烧性的固定窗。 构筑物的间距除注明者外, 均以架构计算, 当继电器室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 $ " 屋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 时, 其间距由工艺确定。 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 “+” 者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 屋外配电装置内断路器的油量大于或等于 !, 时, 从断路器外壁距丙、 丁、 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距不应 #) 小于 !*(。 屋外配电装置与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宜小于 ! " $(, 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 !(。 &) 围墙与丙、 丁、 戊类生产建筑和所内生活建筑的间距, 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限。 ’)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 其防火净距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 &$-. //-. !!*-. ##*-. 及以上 $( /( 0(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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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
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
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
库房——厂房(库房)
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
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
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
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
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
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
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
注: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②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3时,其罐外壁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液体储罐区(罐外壁)——道路(车行道边)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外道路; 20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内主要道路: 15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内次要道路: 10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外道路: 15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内次要道路: 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