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树立实验室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障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共委员会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等学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涉及实验室安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含校外人员)。
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以及经认定为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细则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层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及人员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实验室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对象和方式第四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一)直接责任人;(二)实验相关项目负责人;(三)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四)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六)校级责任领导;(七)其他相关人员。
上述追究对象中,如追责对象有多重身份,依规合并追究责任;如追责对象为学生,其指导教师应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如追责对象为校外人员,提请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允许其进入该实验室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及具体接待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在组织机构中,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为了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流程、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追究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和有效。
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1.明确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为追究责任提供明确的依据。
2.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确保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明确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确保责任的明确和追究的全面性。
4.加强责任追究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追究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1.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责任,维护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形象。
(2)原则:公正、公平、透明、有效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2.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1)程序:责任追究分为调查、审理和决定三个阶段。
调查阶段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责任认定;审理阶段包括听证、辩护和判决;决定阶段包括处罚决定和执行。
(2)方法:采取书面调查、口头听证、庭审等方式进行调查和审理,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3.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1)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组织机构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2)责任范围: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违规、职务侵占、腐败行为等。
4.责任追究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建立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由组织机构内部的监察机构或者纪检机构负责;外部监督由相关部门或者社会公众参与。
(2)评估:定期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工作效果、程序合规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四、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效果和意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1.明确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确保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篇: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文章标题: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办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全体党员。
二、考核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体党员,检查考核内容为党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的责任的执行情况。
4.办党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5.结合年度考核,集中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检查考核在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坚持自查与检查考核相结合,重点检查考核与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
自查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结果向考核组报告。
6.考核组对检查考核所得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加以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价,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7.党员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本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8.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责任范围内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没有廉政制度建设或有制度不执行落实,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责任追究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具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操作指南,对于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和作用。
一、明确责任范围1.1 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范围,确保责任不落空。
1.2 责任范围应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标准等,以便对责任进行量化评估。
1.3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责任不可推卸。
二、规范行为准则2.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工作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率等。
2.2 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可以帮助员工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
2.3 行为规范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建立奖惩机制3.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设立奖励机制,对履行责任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2 同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也应设立惩罚机制,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责任的员工进行处罚,以维护组织纪律和秩序。
3.3 奖惩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推动员工履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四、建立监督机制4.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设立监督机制,对责任人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责任的履行。
4.2 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4.3 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防止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五、持续改进完善5.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5.2 不断改进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可以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5.3 持续改进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保障责任追究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结语: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操作指南,对于规范行为、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宁府发[2005]32号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各单位:《宁都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好《宁都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乡镇、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本办法,让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本办法的实质内容和具体规定,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及时确定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各项工作。
三、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落实,同时要结合本乡镇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配套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要加强对本乡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及其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究。
四、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各司其职,共同抓好我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要加强督查,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落实好本办法,对拒不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到位的,要从严追究。
各乡镇、各单位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在12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监察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宁都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在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工作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责不清、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重大事故、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安排。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为了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责任的明确、追究的公正和效果的实现。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法定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确定责任人和追究方式。
2. 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保障被追究人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据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4. 适用原则:责任追究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和责任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和惩处措施。
5. 效果原则:责任追究必须达到预期的效果,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避免类似责任追究情况再次发生。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后,由专门的调查组成立,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进行认定,明确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3. 追究程序:依据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追究方式: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和责任程度,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如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行政处罚等。
5. 追究结果:责任追究结束后,将追究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追究结果的透明和公开。
四、责任追究的标准和要求1. 追究标准: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不得超越法定的追究范围。
2. 追究要求:责任追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追究,不得偏袒、纵容或打击报复。
3. 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要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申诉和辩护。
4. 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方式要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和责任程度进行选择,确保追究方式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1. 背景和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保障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和保持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通过明确失范行为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的程序,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提升和维护。
2. 定义2.1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指教师在教育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贪污受贿- 违规补课- 学术不端- 涉及学生安全的违规行为- 恶意评分- 辱骂或歧视学生等行为2.2 责任追究:根据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情节和性质,对失范教师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以维护教育行业的公平和正义。
3. 失范行为的处理方式3.1 内部处理- 对于轻微的失范行为,学校应当进行内部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等。
- 学校应加强失范教师的监督和指导,提供道德教育和职业伦理培训,帮助其改正错误,恢复职业道德。
3.2 公开处理- 对于严重的失范行为,学校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处理。
- 公开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公示失范教师的失职行为、暂停教师资格等。
4. 责任追究的程序4.1 内部调查-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失范教师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 调查小组应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客观和保密。
4.2 纪律处分- 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失范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 纪律处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4.3 法律追究-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失范行为,学校应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追究。
- 学校应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5. 监督和改进5.1 监督机制-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和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确保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
- 学校可以设立热线投诉电话或专门的举报渠道,接受师生和家长的举报和投诉。
5.2 改进措施- 学校应定期评估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模版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模版一、引言(1)背景说明:介绍制定该细则的背景和目的。
(2)适用范围:明确该细则适用的组织范围和对象。
二、管理过程控制的基本要素(1)关键业务流程的定义和划分:列举组织的关键业务流程,并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和划分。
(2)角色与职责的明确:明确各管理层级和岗位的职责,保证责任明确、分工合理。
(3)流程控制与执行的要求:明确管理过程的控制要求和执行标准,确保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4)重要监控指标的设定: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用于监控和评估管理过程的执行情况。
(5)信息系统支撑: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支持管理过程的控制和执行。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机制(1)责权一致原则:明确责任与权力的对应关系,保证责任可以追究到具体的责任人。
(2)激励机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参与管理过程的控制和执行。
(3)纠错机制:建立相应的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4)追责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确保责任人在失职或违规行为下能够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四、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1)目标和任务的制定:明确管理过程的目标和具体任务,包括时间要求、绩效指标等。
(2)流程的规范和标准化:制定相应的流程规范和标准,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要求。
(3)责任人的明确和考核: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指标。
(4)监控和评估机制的建立:建立相应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对管理过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5)问题处理和解决措施的制定:对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理和解决措施。
(6)责任追究程序的设定: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确保责任人在失职或违规行为下能够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五、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的定期检查和改进(1)定期检查制度的建立: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过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问题汇总和分析:将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原因。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机制,旨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工作的高效推进。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制定了本《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二、责任追究的目的1.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确保责任的明确性和清晰性。
2.强化责任意识:通过责任追究,激发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3.推动工作高效推进:通过责任追究,促使责任主体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依法依规: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超越法律和规章的权限范围。
2.公正公平: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责任主体。
3.实事求是:责任追究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4.适度从严:责任追究必须适度从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责任追究的发起:责任追究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内部控制机构发起。
2.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追究发起后,应当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和责任主体的行为。
3.责任追究的听证:对于涉及重大责任追究的案件,可以进行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责任追究的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并明确追究的方式和措施。
5.责任追究的通知:责任追究决定应当通知相关责任主体,并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
6.责任追究的执行: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措施1.警告:对于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责任主体警告,并告知其不得再犯。
2.记过: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责任主体记过处分,并在个人档案中作出记录。
3.降职: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作失职行为,可以给予责任主体降职处分,并调整其岗位职责。
4.撤职:对于特别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的工作失职行为,可以给予责任主体撤职处分,并取消其相关职务。
5.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旨在确保组织或者个人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本文将详细介绍责任追究的定义、目的、适合范围、程序和要求。
二、定义责任追究是指在组织内部,对未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或者产生不良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追究、问责的行为。
三、目的1. 确保组织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 促使个人和单位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规范行为;3. 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4. 促进公正、公平的管理环境。
四、适合范围责任追究适合于组织内部所有人员和单位,包括领导干部、员工、部门和项目组等。
五、程序1. 问题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内部举报、巡查检查、审计发现等途径得知。
2. 问题调查: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 问题定性:根据调查结果,确定问题性质和责任主体。
4. 问题处理:根据问题性质和责任主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5. 问题通报:对问题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向相关人员说明处理原因和依据。
6. 效果评估:对责任追究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六、要求1. 公平公正: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2. 事实依据:责任追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平空指责。
3. 严肃认真:责任追究应当严肃认真,不能敷衍塞责。
4. 领导示范: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履行职责。
5. 教育引导:责任追究不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教育引导,促使责任人改正错误,提高自身素质。
七、总结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组织内部重要的管理工具,通过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组织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事实依据、严肃认真、领导示范和教育引导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责任追究机制,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责不落实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二、责任追究的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组织,以及公职人员、员工等各类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责任追究委员会设立责任追究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方案、审核责任追究案件等。
2.责任追究小组在每一个组织内设立责任追究小组,由组织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负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等。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责任追究的发起责任追究可以由上级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举报等多种方式发起。
2.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责任追究小组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采集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3.责任追究的听证对于涉及重大责任追究的案件,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程序公正。
4.责任追究的决定责任追究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和听证结果,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责任追究的种类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
六、责任追究的效力责任追究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七、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八、责任追究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等支持,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责任意识。
九、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责任追究的宣传和培训为了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知晓率和操作性,组织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使相关人员充分了解责任追究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产品质量管理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JH3544/GL—ZJ—01—2009秦皇岛际华三五四四鞋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行《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全员质量意识,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所属各单位从事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所属各级管理人员,应对产品质量给予高度重视,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宗旨,坚持“质量至上,用户第一”的原则。
加强对产品质量或服务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第四条质监部是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公司总体质量水平和服务目标。
二.建立健全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
三.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产品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企业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认定、协调、处理等。
五.负责有关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企业所属各单位是质量管理的实施主体,产品质量不仅仅是技术、质监部门的事情,而是全员的事情。
只有全员的共同努力,才能稳定提高产品质量。
因此,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企业所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质量第一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是质量主要负责人。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产品技术质量标准,检验、验收标准、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生产和设备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人才(人员)招聘培养制度、市场销售管理制度、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奖励制度、产品检查、验收制度和产品质量保护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为抓好产品生产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内控体系运行有效,向顾客提供放心满意的产品,企业所属各单位应抓好以下工作的落实:一.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生产的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办法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办法背景供电公司是国民经济中极为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其负责提供人们日常生活、工业生产等领域所需的电力服务。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一旦事故发生,责任追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阐述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办法,以确保追究到责任人,并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实施细则一、事故责任的划分1.直接责任:指在供电服务质量事故中,直接负责实施、协调、监管等相应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
2.间接责任:指不直接负责事故的发生,但影响事故发生及其后果的人员,包括有关配合协助、督查审批等环节的人员。
二、责任的认定与追究1.事故责任的认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成熟的事故责任认定方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在事故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应当采取尽职调查、鉴定认定的方式,形成调查报告和认定意见,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范围,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依据职责、管理、协调等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拘留和移交司法机关等。
5.对于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采取纪律处分、行政罚款、暂停工作、停职等相应措施。
三、责任的协调和衔接1.在事故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和协作机制,维护处罚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2.依据事故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将责任追究工作交由相应的部门负责,实现责任协调和衔接。
3.建立起来源清单、流程明确、结果分析、追责流程等管理制度,确保责任追究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总结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办法的制定,对于确保供电服务质量和电力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责任区分、认定、追究和协调的规范,及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不仅保证了供电服务质量和电力安全,而且有利于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三篇)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过程中责任追究,促进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和高效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是指对在组织、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失误、违规、滥权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生产管理等各个管理过程。
第五条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提高管理过程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管理过程失责、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六条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违规、滥权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对于管理过程中的失误,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调查核实:对失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和责任人。
(二)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失误行为的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三)开展谈话教育:对失误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教育,指导其进行自我反思和整改。
(四)监督检查:对失误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八条对于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调查核实: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和责任人。
(二)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三)组织处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组织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
(四)整改落实:对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九条对于管理过程中的滥权行为,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调查核实:对滥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和责任人。
(二)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滥权行为的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机制,旨在对违反规定或者职责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和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组织内部,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社会组织等。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依法依规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事实为依据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偏见做出决定。
4. 稳定有序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在稳定有序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转。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确定责任追究的事项:组织内部发生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后,应当及时确定责任追究的事项,并明确责任人。
2. 收集相关证据:责任追究的决定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可以通过调查、询问、取证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 召开责任追究会议:组织应当召开责任追究会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 制定责任追究方案:责任追究会议根据事实和证据,制定责任追究方案,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惩处措施。
5. 责任追究的决定:责任追究会议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6. 执行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相关责任人应配合执行,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责任追究的惩处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限制其晋升或评优。
3. 记大过:对于严重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可能会降低其岗位级别或解聘。
4. 撤职: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或职责不到位的行为,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取消其现任职务。
5.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立项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项目立项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如下:七、项目立项责任追究制度1.责任范围项目立项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项目立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方和责任人,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组、评审委员会、决策部门、实施方等相关方面。
2.责任追究原则项目立项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责任追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公正公平原则:责任追究应当公正、公平、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责任方和责任人应当承担与其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责任,不得推卸责任或逃避处罚。
3.责任追究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方面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项目建设的;(2)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申请的;(3)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4)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计划进行建设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6)因管理不善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或质量问题的;(7)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4.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方和责任人,应当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2)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3)解除合同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责任追究程序(1)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立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举报。
监督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分类和处理。
(2)调查核实:监督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文件、记录、照片等。
如果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监督部门可以要求相关方面提供书面材料或证据。
(3)立案审查:如果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确定责任方和责任人。
立案审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处理决定: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立案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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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市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全乡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全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发展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五项制度”)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涂市乡人民政府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服务承诺制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将本单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事项及作出的相关服务承诺,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行政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监督之下。
第六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要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单位的职能状况。
有行政审批权(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的单位,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政策规定、必备手续、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事项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乡政府的所有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人员,都要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周到,认真履行八项服务承诺:(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发生;(六)不让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八条各单位要制作意见箱,征求服务对象对全部服务项目和过程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定期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诺问题。
第三章首问负责制第十条有关人员来涂市乡政府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公示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乡职责范围的,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单位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及时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并记录下服务对象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随后即时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十四条咨询或办理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本乡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服务对象通过电话、来信等方式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或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有关情况和相关服务单位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尽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
第四章一次性告知制第十六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乡政府机关或服务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承诺时限等。
第十七条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第十八条对办事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相关办、站、所、中心及经办人要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要及时受理,或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各站所要将各业务办理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依据、承诺时限等向群众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二条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业务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限时办结制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事项。
限时办结的范围包含:服务对象来信来访、上级机关和乡上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需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办结时限,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严格按其规定的时限办结。
能当场办理的,必须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必须向服务对象告知延长的时间和理由。
经审查认为不予办理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如接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要求再议的申请,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上级机关和乡上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结时限。
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若需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报乡上领导。
对确实存在困难或不具备办理条件,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向上级机关或乡领导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请示性事项的办结时限。
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九条各类收文的办结时限。
党政办公室收到的各类文件,若属急件的,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领导审批;若属平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报相关领导审批;若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报送乡上主要领导阅批,由其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协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拟办意见。
若某个文件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收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向党政办公室提出,避免造成文件积压。
第三十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来办事的人员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能,一岗多责,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通知、留言等方式进行告知。
第六章责任追究制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服务承诺制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公开道歉,给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未按要求公开服务承诺内容的;(二)未公开服务项目、本单位职能状况、资格要求、政策规定、必备手续、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流程等内容的;(三)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八项服务承诺的;(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诺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公开道歉,给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未予接待、认真解答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二)推委、敷衍、拖延的;(三)未认真登记来访人相关情况的;(四)能现场办理未办理的,或不能现场办理但未说明相关情况的;(五)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六)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一次性告知制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公开道歉,给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对服务对象服务态度较差的;(二)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告知申请人明确要求的;(四)对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第三十六条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公开道歉,给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能马上办理但拖延不办的;(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答复或办理质量较差的;(三)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四)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告知申请人明确要求的;(五)对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六)因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未说明情况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涂市乡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