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鉴定所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
鉴定所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鉴定所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或者授权,依法对有关证据、事实或者标准进行物品、人身、技术、财务、土地和房屋等领域的鉴定和检验的机构。
为了确保鉴定所的鉴定水平和服务质量,需要制定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
一、鉴定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鉴定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鉴定所需要通过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鉴定操作规程、质量保证手册、风险评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等。
二、鉴定人员资格考核鉴定人员是鉴定所的核心力量,他们直接参与鉴定过程,完成鉴定任务并出具专业意见和结论。
因此,鉴定所需要根据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职业道德等条件,定期进行资格评定和考核。
包括鉴定人员报名、考试、考核、评定等环节,评定合格的鉴定人员可申领行业资质证书,以表彰其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鉴定成果评估鉴定成果评估是针对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质量检查和效能评估的一种机制。
主要内容包括对鉴定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以保障鉴定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误判和错误导致的社会纠纷。
四、质量监测和抽查为了保持鉴定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主管部门应对鉴定所实行定期监测和抽查。
包括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鉴定报告进行核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责和整改,并及时作出公告,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检验。
以上就是关于“鉴定所各项考核办法及规则”的介绍,鉴定所作为一项涉及到司法公正、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专业性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考核机制,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定期进行鉴定成果评估和质量监测,然后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闽司〔2023〕163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
鉴于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调整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范围变化的实际,经请示司法部,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中,对没有强制要求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可由专家评审组按照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及其附件要求,结合被评审的检测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资质要素适当赋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意见》(闽司〔2021〕115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15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渝司发〔2019〕135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认证认可(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经过2008年启动试点、2012年全面实行和2018年规范推进,已成为司法鉴定行业准入、执业监管、质量评价的重要审核指标,有力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将司法鉴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中统筹推进。
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依法履职、加强管理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举措。
二、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适用范围(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7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72号)各市司法局:《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4年6月27日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经浙江省司法厅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
二、评价内容按照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要求,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年度评价工作。
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见《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三、评价标准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实行“基准分+加分”制,其中评价基准分总分为90分。
评价单位对照《评价细则》逐项打分,每项分数扣完为止。
鉴定机构可按照加分条件申请加分,加分以附加分形式体现,并有相应材料证明。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合格,60分(含)至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评价后基准分未达85分的;(二)鉴定机构受过行政处罚,或受过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或行业惩戒的;(三)鉴定机构有2人次受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鉴定机构因管理不善、鉴定人因执业不规范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司办通〔2017〕143号
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司办通〔2017〕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司法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国司法行政科技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司法部司法行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司法行政科技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优质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司法部科信办(信息中心)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定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司法部相关业务司局根据业务归口协同管理。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有关单位,以研发司法行政科技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为主要目标, 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产学研研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原则上按照研究方向和内容进行分类,如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监管安防重点实验室、戒毒科研重点实验室、司法行政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要均衡发展、合理布局,同一地区已有重点实验室且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原则上不子受理。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联合有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向司法部科信办(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并报送《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司法部科信办(信息中心)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确立为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
建设完成后, 依托单位向司法部科信办(信息中心)提交验收申请, 司法部科信办(信息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实验室正式挂牌运行。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到目前为止,司法鉴定机构还不够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也不是很完善。
在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中,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律所365的会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鉴定质量控制和诚信度评估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地域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任务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二)监督指导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
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刑事司法的深化改革,法医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就对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进行探讨。
一、质量评估的重要性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是保证司法公正和科学性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成为判决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如果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无法得到评估和认证,那么其所产出的鉴定结论将缺乏权威性和可信度,可能导致司法错误的发生。
因此,质量评估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二、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标准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条件:法医学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以确保实验过程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2. 仪器设备:法医学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先进的技术和准确的性能,能够满足法医学鉴定的要求。
3. 人员素质:法医学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执业医师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4. 质量管理体系:法医学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程序和规范的落实,以及对实验过程的可追溯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三、质量评估的具体步骤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初步评估:通过对实验室的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等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待评估的重点和改进方向。
2. 数据收集:收集实验室的相关数据,包括实验过程中的记录数据、实验室管理的相关文件等。
3. 实地考察: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查看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了解工作人员的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4. 质量评估报告:根据收集的数据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明确实验室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5. 改进与认证:依据质量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实验室应及时进行改进工作,并向相关部门申请质量认证。
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
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评估与认证法医学实验室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犯罪现场收集的物证进行分析、鉴定,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因此,实验室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标准化程度十分重要。
为了保证法医学实验室的质量,需要进行详细的质量评估和认证工作。
本文将讨论法医学实验室质量评估与认证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评估指标和流程。
一、法医学实验室质量评估的重要性法医学实验室质量评估是确保实验室工作高质量进行的重要手段。
首先,评估能够评估实验室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其次,评估可以发现实验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改进提供指导。
最后,评估是对实验室人员的激励和鞭策,促使他们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实验技术。
二、法医学实验室质量评估的指标在对法医学实验室进行质量评估时,可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1.设备与设施:评估实验室的设备和设施是否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包括实验仪器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实验室的通风和安全设施等。
2.人员素质:评估实验室人员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培训情况,以及其在实验室工作中的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
3.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实验室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对实验室工作的记录和文档控制等。
4.实验方法和程序:评估实验室使用的实验方法和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并且是否能够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5.数据分析与结果报告:评估实验室在数据分析和结果报告方面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包括数据的解释和分析方法的合理性等。
三、法医学实验室质量评估的流程法医学实验室质量评估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确定评估目标和范围:明确评估的目标和范围,包括评估的内容和时间安排等。
2.收集信息和数据:收集实验室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实验室设备和设施的情况、人员培训和素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评估实验室工作:对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评估,根据预先确定的指标进行分析和判断。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司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2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并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效率。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收集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二)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三)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四)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评估办法有哪些?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评估办法有哪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热门城市:定西律师信阳律师株洲律师丹东律师钦州律师海东律师张掖律师汉中律师大庆律师安康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做为中立机构,是对关于诉讼中出现的有关专门性的问题通过专业的技术和科学提供公证,合理的鉴定意见,为执法机关提供科学的判定依据,那么我国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质量评估办法有哪些?在下文中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解答。
一、司法鉴定机构是什么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质量评估办法(一)管理要求1.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1.1.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1.1.3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1.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1.1.5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专业能力等级评级
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专业能力等级评级司法鉴定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有争议的案件、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伤害鉴定、文书鉴定、生物鉴定、物证鉴定等。
上海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基地,其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评级尤为重要。
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评级旨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综合实力和专业水平进行评级,以便当事人、律师、法官等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评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素质评价:评价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从业年限、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素质水平,以及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有一支合格的鉴定人员队伍。
2.装备设施评价:评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设施、鉴定仪器设备、工作场所环境等方面的装备设施情况,以及是否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鉴定设备。
3.鉴定质量评价:评价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成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靠性,以及鉴定结论是否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事实和鉴定对象的真实情况。
4.服务能力评价:评价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以及是否能够及时、全面、深入地为当事人、律师、法官等提供专业的鉴定服务。
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评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其中,A级是最高级别,表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专业水平,能够为各类争议案件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B级是中等级别,表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实力,能够为一般争议案件提供合格的鉴定服务;C级是最低级别,表示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和实力较弱,只能为一些简单的争议案件提供基本的鉴定服务。
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评级由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评定,并通过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评估评审来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调整。
对于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而言,获得较高的专业能力评级是一种荣誉和骄傲,也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1. 前言在司法鉴定中,鉴定实验室的资质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更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它为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分类和管理提供了指导。
经过精心编制和修订,该分类表能够提供明确的资质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的背景、内容、意义以及我对此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背景司法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根据法律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利用科学方法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技术评定和结论提供的专门工作。
鉴定实验室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司法鉴定实验室数量众多,且存在着不同领域、不同级别的实验室,如何对其进行分类和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应运而生。
该分类表由司法部制定,通过对实验室进行资质评估和认定,将实验室分为不同级别和领域,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实验室的鉴定工作。
3. 内容和意义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的内容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物证鉴定、生物鉴定、司法医学、化学检验等。
每个领域都根据不同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分类和评定,以确保实验室的鉴定工作能够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
这样的分类和评定方式具有多重意义。
它能够提高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通过按照一定标准认定实验室资质,可以筛选出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的实验室,为司法鉴定提供更可靠的技术支持。
它有助于落实司法公正原则。
依据分类表对实验室进行认定,可以避免因实验室的水平不一而导致司法鉴定结果的不公正。
该分类表还能够帮助实验室定位和发展。
实验室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和能力,有针对性地向特定领域发展,提高自身在该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4.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个人认为,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1. 引言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是指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分类表。
该表对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类,旨在保障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质量和权威性,提高鉴定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2. 分类表的内容及意义根据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程主要包括:一般技术检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量技术、环境监测、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职业卫生检测、食品安全检测、药品检测、医疗器械检测、建筑材料检测等多个方面。
这些分类涵盖了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主要领域,对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鉴定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也有利于促进实验室之间的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推动实验室发展和创新。
分类表的内容还可用于指导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审核工作,为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3.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的执行执行分类表时,实验室应首先了解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验室的业务范围和相关资质,选择相应的工程分类。
实验室需要按照分类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在进行资质认定工程时,实验室要充分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所有检测活动的合法合规。
实验室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以满足资质认定工程的要求。
4. 个人观点和总结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的制定和执行,对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分类表,可以规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鉴定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推动实验室的发展和创新。
在执行分类表时,实验室需要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遵守,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能力的提升,不断完善自身,以满足资质认定的要求。
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条件、受理申报、审查考核、综合评定、授牌发布等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过开展评定活动,建设一批“整体能力强、鉴定水平高、示范作用大、社会公信力好”的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安机关建设和评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应当立足现实需求,着眼未来发展,做到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资源共享。
第五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与职能部门决策相结合的评定机制。
第六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公安部刑侦局是全国公安机关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整体发展建设规划;(二)组建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三)决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延续和撤销;(四)组织定期评估审核,进行动态化管理;(五)组织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六)其他与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二)合理配置鉴定资源,按需保障鉴定工作正常运行;(三)报送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材料;(四)管理监督和年度考核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
第九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评定条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二)建立和运行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三)填写申报材料和配合专家组现场评审;(四)加强内部管理,适时开展自查自纠;(五)依法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武汉市法医鉴定实验室标准
法医鉴定实验室标准通常涉及实验室的设施、设备、人员、操作程序、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在中国,法医鉴定实验室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和评审。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于武汉市法医鉴定实验室的标准和要求:
1. 实验室设施:实验室应具备适当的面积和布局,以满足法医鉴定的需求。
实验室应分为不同的区域,如样品接收区、实验操作区、仪器分析区、资料室等,并确保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温湿度控制。
2. 实验室设备: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显微镜、离心机、PCR仪器、光谱仪、色谱仪、法医毒物分析仪器等,并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满足法医鉴定的精度和可靠性要求。
3. 实验室人员:实验室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法医病理学家、法医临床学家、法医毒物学家等,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4. 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以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5. 认证和评审:实验室应通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和评审,如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登记或备案登记,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等。
6. 法规遵守:实验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医鉴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鉴定工作。
7. 保密和伦理:实验室应严格遵守保密和伦理原则,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权益,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请注意,上述标准是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实验室标准可能会根据武汉市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有所不同。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一致性,经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商定,制定本评审要求。
一、申请的类型、对象、条件和要求(一)申请类型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特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
(二)申请受理机关1.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受理;2.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申请由国家认可委受理;3.实验室、检查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3.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6.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五)申请要求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2.鼓励符合(三)中所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
二、评审依据(一)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司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已经2021年5月26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1年6月15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分别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
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
司法鉴定机构评分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评分标准
1. 机构资质,评分标准会考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情况,包括
机构的注册资格、人员组成、技术设备等方面。
2. 专业水平,评分标准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包括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经验、技术能力等方面。
3. 质量管理,评分标准通常也会考察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
体系,包括文件管理、案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
4. 诚信度,评分标准还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度进行评估,
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记录等方面。
5. 服务态度,评分标准可能也会考察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态度
和客户满意度,包括对待委托人的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评分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司法鉴定类型和具
体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评分标准旨在客观、全面地评价司
法鉴定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以便委托方和司法机关选择合适的鉴定
机构。
评分标准的建立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
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条件、受理申报、审查考核、综合评定、授牌发布等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过开展评定活动,建设一批“整体能力强、鉴定水平高、示范作用大、社会公信力好”的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安机关建设和评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应当立足现实需求,着眼未来发展,做到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资源共享。
第五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与职能部门决策相结合的评定机制。
第六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公安部刑侦局是全国公安机关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整体发展建设规划;
(二)组建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
(三)决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延续和撤销;
(四)组织定期评估审核,进行动态化管理;
(五)组织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与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
(二)合理配置鉴定资源,按需保障鉴定工作正常运行;
(三)报送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材料;
(四)管理监督和年度考核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
第九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评定条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二)建立和运行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
(三)填写申报材料和配合专家组现场评审;
(四)加强内部管理,适时开展自查自纠;
(五)依法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评定标准与范围
第十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采取国内外法庭科学领域通行的主要评价要素,包括主体资格、鉴定项目、整体素质、技术用房、仪器设备、科研能力、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管理、鉴定能力、物质保障、公信力、综合实力等。
第十一条重点鉴定机构在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的,符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评定。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在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的,符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的专业实验室中评定。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公安部刑侦局负责开展全国公安机关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明确评定数量、专业和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公安部刑侦局负责建立“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专家库从公安机关法庭科学领域学科带头人、科技管理专家中遴选产生。
第十五条申请评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专业实验室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申报审批表》;
(二)鉴定机构、实验室鉴定人和其他技术人员名册;
(三)鉴定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目录;
(四)鉴定机构、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文稿;
(五)鉴定机构、实验室采用技术标准和规范检验方法目录;
(六)鉴定机构、实验室近两年工作总结;
(七)鉴定机构、实验室近年利用鉴定技术直接破案典型案例5份;
(八)鉴定机构、实验室技术用房平面图;
(九)鉴定机构、实验室工作环境照片20张。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公安部所属鉴定机构、专业实验室的申报材料报公安部刑侦局;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专业实验室的申报材料,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刑侦局。
第十七条公安部刑侦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和《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的要求,及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通过或者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决定。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公安部刑侦局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从“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组人数为5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组长由公安部刑侦局指定,副组长由专家组内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专家组现场评审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介绍现场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二)听取申报单位的情况汇报;
(三)核实申报材料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
(四)围绕重点环节和关键指标进行现场提问;
(五)观看现场演示和考核实际操作;
(六)填写现场考核工作记录;
(七)专家内部评议,反馈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条现场评审专家评议在专家组内部进行。
专家评议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全体成员参加。
每位专家根据分工对评价要素和技术指标进行独立打分、实名签字。
专家组填写《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考核评审表》、《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考核评审表》后,提交公安部刑侦局。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公安部刑侦局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另行从“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定组,提出评定意见。
综合评定组人数为9至11人,组长由公安部刑侦局领导担任。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刑侦局根据综合评定组的意见,研究确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名单,报公安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公安部领导批准后,由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分别授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牌匾。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可以受理下列委托鉴定:
(一)辖区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
(二)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三)辖区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委托的鉴定;
(四)辖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处置自然灾害等委托的鉴定。
第二十五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除承担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的任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公安部指派或者直接受理本专业特长的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事)件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重新鉴定;
(二)为跨行政区域重大和疑案复杂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本专业特长的技术支援;
(三)为公安系统司法鉴定专业训练提供本专业特长的师资支援。
第二十六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公安部直属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的《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工作年报》、《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工作年报》报公安部刑侦局。
第二十七条对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与监督。
公安部刑侦局每两年组织专家对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监督评审。
现场监督评审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通过现场监督评审的重点司法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续延评定资格;未通过现场监督评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报工作年报的,由公安部刑侦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对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评定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
附件2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一、法医学检验鉴定实验室:
二、DNA检验鉴定实验室:
三、痕迹检验鉴定实验室:
四、理化检验鉴定实验室:
五、文件检验鉴定实验室:
六、声像资料检验鉴定实验室:
七、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