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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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是指城市(县城)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强调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标准,并经福建省绿化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批准授牌的城市(县城)。森林城市(县城)建设区域为所辖行政区域。

一、组织管理

(一)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创森”目标,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二)编制城市(县城)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三)建设资金有保障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创建期间建设资金逐年增加,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执法严格有效,近3年无非法侵占绿地、林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及发生严重的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

(五)城市森林建设工作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六)城市森林建设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图件齐备。

二、森林建设

(一)市(县、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山区达到60%以上;非山区达到35%以上。

(二)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森林覆盖率达25%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达20%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乔木栽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三)城市(含县级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开发区、校园、厂区、住宅小区以及军营等绿化覆盖率全部达30%以上。

(四)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70%以上;县城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15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70%以上。

(五)“创森”期间,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或规划区内须新建1处以上,以乡土树种为主,面积超过7公顷的城市片林;县城建成区或规划区内须新建1处以上,以乡土树种为主,面积超过5公顷的城市片林。

(六)城区主干道、滨水道路、环城路、出入口等城市道路绿化特色突出,基本形成林带有一定厚度的林荫大道。建设

有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连接城乡公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的城市绿道网络。

(七)区域内高速公路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100%,国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5%以上,县乡道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85%以上。

(八)积极开展绿色乡镇、绿色村庄创建活动,70%以上的乡镇和村庄至少有1处公园绿地,人均公园绿地达5.5平方米以上;每个乡镇50%以上的村保存有良好并连成一片的风景林(或风水林)。

(九)采取生态经济型、生态景观型、生态园林型等多种模式开展村镇绿化,每个乡镇至少有1处林木种苗、花卉栽培、观光采摘或森林人家休闲旅游等特色生态产业发展基地。

(十)城市郊区农田林网建设按照国家要求达标。

(十一)辖区内沿路、沿江、沿海、环城一重山可绿化的宜林地绿化率达100%,废弃矿山“青山挂白”植被恢复的治理率达100%以上,低质低效林分提升面达90%以上。

(十二)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水岸宜林地绿化率达80%以上,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近5年来水质不断改善。

三、生态文化

(一)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及重要区位的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合理保育。

(二)城市森林建设树种丰富,以乡土树种为主,基本实现“四季皆绿、四季有花、四季变化”的景观。植物生长和群落发育正常,形成以近自然为主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三)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合理,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效果显著。

(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开展挂牌保护管理,管护措施有力,古树名木管护良好。近3年内没有人为破坏性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五)森林生态科普宣传设施完善,创建城市(含县级市)至少建成2处、县城至少建成1处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每年举办各类生态科普活动2次以上。

(六)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每年植树造林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建有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

(七)积极开展生态文化宣传,公民绿化意识强。随机抽样调查公民对绿化重要性的知晓率达85%以上,对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县城)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

(八)积极开展市(县)树、市(县)花评选、宣传和推广普及工作。

四、指标说明

(一)森林覆盖率

1.计算公式: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片林面积+林带面积)/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土地总面积×100%。

2.片林:连续面积≥1亩,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作为片林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

(1)由乔木树种组成的,郁闭度≥0.2的林分。

(2)人工营造或萌芽更新的“速生”乔木树种(桉树、泡桐等),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3)人工大苗(胸径≥5厘米)移栽的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4)人工营造(大苗除外)“慢生”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4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5)人工营造的“经济”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80%,分布均匀。

(6)竹林:附着有胸径2厘米以上的竹类植物,密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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