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知识概括
社会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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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包括其支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schooloflaw)、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
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 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
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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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
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
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
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
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
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
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
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
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
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
简评社会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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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华仿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60-65页
主题词: 社会法学派;资产阶级;行为规则;法律社会学;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制定法;现实主义法学派;霍姆斯;社会利益
摘要: <正>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二十世纪西方各国。
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1862—1922)在美国系统地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1841—1935)、庞德(1870—1964)。
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
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宣扬了法的社会性,否定了法律的阶级性。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https://img.taocdn.com/s3/m/1165d0610b1c59eef8c7b44f.png)
法社会学张会凯 2010050035作为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法社会学派所使用的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对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在众多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其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埃利希、卢曼等。
一、法社会学派产生的背景(一)社会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面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
进入20世纪,资产阶级更是强烈要求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来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社会化的法律”成为时代的潮流。
同时,由于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分析思路以不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鉴于此,法学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法律社会学应运而生。
(二)传统渊源---历代法哲学家的社会观点和研究方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人们对社会、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了解以及对社会其他现象的观察早已出现。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社会思想到启蒙思想家对人与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学因子。
例如,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显然,这些观点和研究方法都具有某种法社会学的倾向。
(三)方法论来源---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西方学者认为,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孔德从两个方面促成了法律的社会学运动。
首先,他开创的实证主义哲学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式研究哲学,研究社会,认为哲学应该是实证的,其任务在于分析经验现象。
其次,他的社会学为法社会学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基于此,他被认为是早期法社会学的创始人。
遗憾的是,孔德本人并没有将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
但是,在他之后的斯宾塞、沃德、耶林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其开创的理论,解释了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法学流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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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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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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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一)孟德斯鸠:社会与法的精神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历史渊源却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完成了自己的主要杰作《论法的精神》。
他曾感概地说:“我毕生精力耗尽于《论法的精神》一书”。
这部巨著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具体情况、地理气候等因素相联系的。
也即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
所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的“法的精神”的组成部分。
“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他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
例如,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作用,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有重要作用,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就难以实行与民主、共和、•法治相通的政治法律制度,但是,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关于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肥沃的土壤使人眷恋家园和生命,缺乏毅力,而贫瘠的土地使人能艰苦奋斗,意志坚强,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在贫瘠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
社会法学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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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律创新,完善法律体系
推动法律理论创新
01
社会法学派鼓励在法律理论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为法治建设
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02
社会法学派认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要求
不断推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
03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加强执法力度
04 社会法学派对法律制度的 评价
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适应性评价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反映社会现 实和时代精神。
评价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时,需要考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 平、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
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 义。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等存在密切联系。这些社会规范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 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尽管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存在联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而其他社 会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来保证实施。
法律与道德关系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对独立,法律可以独立于道 德标准而存在;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连, 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发展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以适应社会 需要;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发展应遵循永恒的道德原 则。
与分析法学派比较
01
研究重点
探讨法律制度改进方向时,需要关注社会变革、科技创新、国际趋势等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影 响。
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https://img.taocdn.com/s3/m/c600c3cb2cc58bd63186bd7d.png)
利益法学主张, 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 利 益法学意识到, 利益是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本动因, 因 为利益造就了“应该” 这一概念。在利益法学看来, 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击。 利益以及对利益所 进行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利益”概 念是利益法学研究的出发点。 利益理论经历了产生和发展两个阶段。耶林发现并 指出利益是法律规则得以存在的基础。他所作的研究 应该被看成是利益理论的产生阶段。但是耶林并没有 从其理论中推出与司法判决和法学研究相关的结论, 而这项工作是由其后继者所发展起来且颇有成效的 “利益法学”完成的。
( 二) 利益法学������ 利益法学希望有效地为人们的日 常生活服务。它致力于认识法律之于人们日常生活的 重要性, 并试图从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的角度来理 解和发展法律规则。赫克认为, ������ 利益法学从两 个着眼点出发。第一个着眼点是, 在法律制度存在的 背景下, 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法官必然要 调整各种利益, 并且循着立法者的路子来调整各种利 益冲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使法官面对着各种利益冲 突。但是法官对人们利益冲突所作的判决要受立法者 在既定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人们利益冲突所做出的 评价的限制。利益法学的第二个着眼点在于, 法律是 不健全的, 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 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现代立法者对法律的这种不 健全性可谓耳熟能详, 因此, 他们并不希望法官仅仅 在字面上遵循法律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法官应该熟谙 法律中所包含的利益, 并且在处理案件时, 尽量使自 己所作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所表现出来 的利益保持一致。
2 从法律概念的产生上来看, 我们可以将法律概 念分为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和在法律科学中形成的 概念。 成文法本身就是被组织起来的概念的集合, 整个法 律秩序也由相互联系的概念构成。另外, 为人们更完 整地理解法律之便, 运用知识活动于其中的法律科学 不断衍生出新的法律概念。立法中的概念和法律科学 中的概念之区别有目共睹, 前者对法官有约束力而后 者则不然, 即便后者明确表达了命令的含义或者为补 充法律之不足而提出。 赫克进一步指出, 在法律科学中, 法律思想有三 个方面的任务, 它必须解决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 其 最终目标是创建法律规则。第二, 它首先必须密切关 注现实生活。第三, 对法律思想之成果进行最后整理。 与法律思想的三个任务相关联, 产生了三种类型的概 念: 即应该、存在和分类的概念。应该的概念更多地 存在于法典之中, 当然也见于法律科学的立法建议中; 存在的概念形成于法律科学对现实生活的研究之中;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4295d04d33d4b14e852468b9.png)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961a3f46336c1eb91a375d6b.png)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
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
新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
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
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
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分析实证法之所以能够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具有实践功能性,其首要特点即判断功能,“也就是将通过方法论所建构的理论体系运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实际工作中,检验、批判现行法律中的主要问题”,[2]通过对相关理论以及实践效果的考量,实现对实践的间接指导。
另外,法律的实践性决定了任何见诸于书本的理论最后都必将付之于行动,以接受检验,因而,对分析方法的讨论研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意义重大。
其次,尽管分析实证方法主要出自西万,其话语体系也是西方的,尽管我国的法学界还没有精进到分为相应的几个流派,但由于法律在一般意义上是同质的,因此,这种方法在我国同样具有可行性。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https://img.taocdn.com/s3/m/cd5deec208a1284ac850438a.png)
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摘要: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产生于19世纪前后,它们相互影响,而又各自发展,每个学派都有重要的著作和代表人物,其观点鲜明,立场清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它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
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的社会性,从社会的角度阐述法的性质和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正文: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
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而社会法学派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也是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中产生最晚的学派。
本文试从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产生、著作、代表人物等方面简单阐述它们的主要观点。
一、自然法学派(一)学派的基本情况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它主要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两个部分。
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现,特别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是新兴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17、18世纪,是在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第九章 社会法学派
![第九章 社会法学派](https://img.taocdn.com/s3/m/b2e90dd3b14e852458fb5747.png)
(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 由法法学家狄骥依杜尔克姆的社会学理论创的一社会法学。 后详述。 (4)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北欧法学和乌普萨拉学派 • 是20世纪初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中产生的一个社会心理学法 学分支,创始人为该大学的A.海耶斯特勒姆和丹麦的罗斯。 • 标榜批判“形而上学”,认为分析法学和价值法学都是形而 上学。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为社会安全建立起来的以人 为齿轮的社会机器,是关于行使武力的规则,是权力的工具; • 认为社会上大多数人之所以服从法律,并不是因强制,而是 出于习惯。不过认为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娥 心理因素。
• 在国家出现以前法律就已经存在,作为社会秩 序的法律,是一种实际上的法律或“活的法 律”。
• 活的法是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法,能建立社 会秩序的东西,甚至就是社会秩序本身。这种 法存在于社会和各个方面,表现形式多样,有 风俗习惯、社团规章等。 • 在司法中法官应该自由的去发现这些真正的法, 因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还有实际上造法的 权利。
参考文献:
• 1、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 社2005. • 2、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 律出版社1994.
思考题:
• 1、社会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 2、社会法学的法律观的核心是什么? • 3、社会法学的价值何在?
第二节耶林的法学思想
• 一、生平与著作 • 二、学术历程:从概念法学 到目的法学 • 三、“为权利而斗争”
• 因此,社会被看作是个人权利的共同体,虽社 会目的具决定作用,但它要通过同时促进个人 目的才能实现。 • 此“目的”非抽象的目的,而是决定目的的具 体事实,即“目的原因”。为后法社会学发展 确立了方向。 • 发端于椰林的现代法学三个特征: 1、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2、转移法学研究者的视点,由研究法律之性质 转向侧重研究法律之鹄的(bull’s eye),由研 究作为手段之权利转向侧重研究作为目的之利 益; 3、司法行政理论。(庞德)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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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
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它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
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的主要观点如下:
1. 法律的独立性: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体系,不受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受到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 法律的确定性:概念法学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认为法律规则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相对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
3. 法律的形式主义:概念法学倾向于关注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忽视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是评价法律的重要标准,法律应该关注社会问题并为社会服务。
4. 法律的中立性: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中立的,不偏不倚地适用于所有人。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具有价值取向的,反映了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冲突。
总之,社会法学派批判概念法学的观点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
这种观点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https://img.taocdn.com/s3/m/6c4bf1a3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7.png)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概述•法社会学理论•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社会法学派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与贡献01社会法学派概述定义与背景社会法学派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对当时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批判和反思。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应该从社会的角度来研究法律。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反映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功能性法律的相对性法律不仅具有规范功能,还具有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等功能。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030201社会法学派的核心思想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自然法学派的绝对主义和理性主义,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相对性。
与分析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与其他社会学派如历史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有密切联系,共同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02法社会学理论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反映了社会分层和不平等的现实,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维护社会结构。
法律与社会分层法律对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公司法、行政法等促进了各类社会组织的建立和规范运作。
法律与社会组织03法律与文化传承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既受文化传承的影响,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01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法律既受社会发展的推动而变革,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产生反作用。
02法律与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01法律通过设定行为规范和制裁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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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主要特征是:反对成文法规是唯一法的渊源的 观点,重视社会现实中的“活法” 主张扩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可以根 据正义原则和习惯自由地创制法律规则。 埃利希认为:无论现在和过去,“法律发展的 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 而在社会本身。”
二、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这些早期的社会学家分别从物理学、生物学、 心理学、社会学的角度解释社会和法律,确立 了法律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社会连带法学 社会工程法学 活法 现实主义法学 伯克利学派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一)社会连带法学 ——代表人物狄骥 法国狄骥(1859—1928)主张:法学家的视野 必须越过分析法学的界限,努力以观察社会事 实为根据,忠于观察到的事实,从而抛弃了形 而上学和一切先验论的概念。 狄骥所创立的社会法学体系建立在他的“社会 连带”的范畴之上,因此被称为“社会连带法 学”。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接着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个人利益、公共 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 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1)人格 (2)家庭关系 (3)物质利益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公共利益是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 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2)国家作为社 会利益的保卫者的利益 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 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孔德认为:确保知识内容是可靠或科学的事实
的唯一途径,是将知识建立于观察经验的基础 之上;哲学不应该抽象推理而应以“实在的事 实”为根据,知识的进步只能通过观察和实验。 他首次使用“社会学”这一术语去标明一个独 立的学科,并把社会学解释为关于社会秩序和 社会进步的科学。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一)社会连带法学——代表人物狄骥 法国社会学家孔德、迪尔凯姆(《社会劳动分 工论》)都曾使用过社会连带的概念。 迪尔凯姆指出人类社会有两种连带关系,机械 连带和有机连带。 机械连带是建立在通知的价值和行为、强烈的 社会约束、对传统和亲属关系的忠诚之上的。 有机连带是建立在专业化和劳动分工高度发展 的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 依赖关系之上的。
二、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龚普洛维奇(1838—1909)波兰籍奥地利法学家和政
治学家,主张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社会科学而享有盛名。 龚普洛维奇把社会学原理应用到法学和政治学上,主 张把法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而被称为法律社会 学之父。他认为法是从国家内部的阶级利害的冲突中 产生出来的,法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神的启示,是人 类本性和社会进化的一个结果。他否认自然法的概念, 从而否定把法划分为好法和坏法的二元论。他认为制 定法律并不是为了在任何抽象意义上去促进正义,而 是处在统治地位的一个或几个集团能够统治或者剥削 其他的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集团。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四)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霍姆斯——“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法不过是对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 已。” 这个命题是霍姆斯从坏蛋的角度看待法律得 出来的。霍姆斯告诉人们,如果你想知道法 律……,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蛋的角度看待法。 这个坏蛋不在乎公理和推论,但他很想知道某 一法院实际可能做些什么。在他心目中,法只 是关于法院实际上可能做什么的预测。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既然活法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起着实际的社 会控制的作用,那就意味着法官不仅应当了解 成文法,而且应当了解活法,那也意味着法官 可以而且应当在制定法没有覆盖的领域,运用 自由判决的方法去发现法律并把它们适用于当 前案件。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埃利希认为,在历史上,法先于国家出现,在现代, 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律——法律条文也仅仅是法律中 很小的一部分。与法律条文相对的是“活法”,这种 “活法”就是人类组织(商会、教会、学校、工会等) 的“内在秩序”。他们支配着实际的社会生活,是人 类行为的真正决定因素。 “活法”不仅是原始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今天,仍 然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它们是法律条文的最丰富的 来源。“活法”存在于司法决定、商业文件、社会组 织的秩序和人们的日常行动中,只要细心观察就能够 总结出来。
(四)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30年代兴起的,一度在美 国法学界占支配地位,至今仍有一定的影响。 其思想前驱是深受美国人崇敬的已故联邦最高 法院霍姆斯(1841—1935)和哈佛大学法学院 教授格雷(1839—1915),主要代表人物有卢 埃林(1893—1962)、弗兰克(1889—1957) 等。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把法比做社会工程,意味着要像对待工 程师那样衡量立法者、法官、法学家的 工作。作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 尽可能合理地建筑社会结构,以有效地 控制由于人地本性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的 社会矛盾和冲突,以最小的阻力最大限 度地满足社会中人类的利益。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狄骥指出,从社会连带关系中产生出三种“客 观”的社会规范,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 规范。法律规范是从经济规范和道德规范转化 过来的。之所以要有这种转化,是因为人们认 为这部分规范对于维护社会连带关系和生活秩 序极为重要。这种从社会连带关系中产生出来 的法律规范是“客观法”,它有三个构成原则, 即财产权,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这种“客观 法”高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心观点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三、社会法学派的各个分支和代表人物
一、社会法学的核心观点
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上看,社会学法 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 进的社会目的;把视角放在法的实际运 行和操作上,而不是法典中的条文和判 例;把法律的改进、改革、完善,缓和 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作为终极关怀。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四)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格雷——《法的性质和渊源》,明确区 分“法”和“法的渊源” 法只是法院在判决中所规定的规则,法 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 法的渊源,当法院作出判决是,真正的 法才被创造出来。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四)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卢埃林——他建议抛弃传统的定义方法,把注 意力集中在说明实际的法律生活和法律作用上。 据他的观察,法律似乎是对官员发出的,指示 官员们应该做些什么的具有权威性的规则。 卢埃林把法区分为纸上的法和实际的法,强调 只有实际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在这个意义上说, 法不是本本上的官方律令,法存在于人们的实 际活动中,特别是存在于法官的审判活动中— —法官关于争端作出的就是法。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那么法律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利益呢?庞德认 为主要是把利益上升确认为权利,并把它们及 相对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有维 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 如何进行利益的权衡,价值选择的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观念的方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斯宾塞(1820-1903)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
哲学家。 斯宾塞是进化论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社会有 机说”的创始人。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 界一样,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不断进化的有 机体。社会阶级的分化正如有机体内部的各种 有机的机能的分化。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斯宾塞还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 存竞争关系,在完善的社会中,人们应 该具有生存竞争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国 家和法律的任务在于维护和扩大个人的 自由,一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的 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的任何活动。
三、社会法学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狄骥接受并发挥了迪尔凯姆的理论,指出,社 会连带是一个永恒不变的客观事实:人们必须生
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社会连带关系 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求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共同 需求,只有通过共同生活才能满足这一关系;二是分 工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须通 过相互交换服务才能满足这种需求、社会连带关系是 人类一切社会的基本事实和社会存在的条件,因此构 成了包括法在内的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1870—1964) 30年代以来,庞德的学说几乎成为美国法庭上 的官方学说。
主要著作:
《社会法理学的范围和目的》 《法律史解释》 《法理学》5卷本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1870—1964美 国) 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把法类比为一种社会工程, 把法学类比为一种社会工程学。庞德解释说, 工程是指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 些知识和固定的建筑体系。人们对一个工程师 的才能和胜任工作与否的判断,是以他所负责 的工程的质量和效率来决定的。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它可以分为6类: (1)一般安全方面的社会利益; (2)社会组织安全方面的利益; (3)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 (4)保护社会资源方面的社会利益; (5)一般进步方面的社会利益; (6)个人生活方面的社会利益;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