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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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区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青岛开发区管委、黄岛区政府关于完善我区村庄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开管发…2011‟18号)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抓住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桥隧时代”来临的机遇,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村庄改造配套政策,保障改造社区和居民根本利益,推进全域城镇化进程。

二、总体目标通过完善村庄改造有关政策,扶持改造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发展,保障社区居民基本民生需求,提高社区和居民参与村庄改造的积极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速推进国际生态智慧城等五大城市板块村庄改造工作和我区全域城镇化步伐。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保障居民利益和改善民生,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村庄改造补偿安置政策既考虑全区统一,又兼顾各街道办事处现行办法;坚持“政策引导,统筹推进”的原则,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坚持“开拓创新,加强管理”的原则,提高基层组织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完善社区管理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四、政策内容(一)继续执行的部分现行政策1.住宅安置面积标准合法正房补偿安置面积包括无偿兑换和优惠购买两部分,两者之和每间不超过40平方米,以四间合法正房为例,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原则上为一套多层和一套高层),其它间数以此类推。

各街道办事处无偿兑换和优惠购买面积结合现行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2.正房、附房搬迁补助费用的兑付方式正房、附房搬迁补助费继续计入个人账户,用于抵顶安置住宅优惠购买面积的价款。

3.搬家补助等5项费用标准搬家补助费:按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500元;电话与有线电视(含宽带网)移机费:已安装的,每处一次性给予500元移机费用;空调与太阳能迁移费:已安装的,每处一次性给予500元移机费用;暖气补偿费:已安装的,每处一次性给予800元补偿;经营性补助费:利用合法房屋合法经营的,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元补助;4.社区办公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社区办公用房:按社区原有户数计算, 300户以下(含300户)的社区为500平方米;多于300户的社区,每多1户增加1平方米。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青政字[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09〕31号)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区五市”),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紧紧围绕“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以改善农民居住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市场推动、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推进全市村庄实现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由平房向楼房、由村庄向社区“三个转变”,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产业向园区、耕地向规模经营“三个集中”,为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自2009年至2011年,三年新建农村住房16.6万户,规划建筑面积约1660万平方米;农村危房改造2.2万户。

其中,2009年计划新开工建设7.2万户,规划建筑面积约720万平方米;危房改造0.86万户。

(二)建设类型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突出抓好六种类型的住房建设:1.城中村改造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业发展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房地产行业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3‟25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保障性住房和市场多层次需求住房建设体系的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495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尊重企业的设计意愿和自主性(一)分期办理相关许可证。

在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项目分期交付使用的前提下,区规划分局、城建局可根据开发企业的申请,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发企业可以独立楼栋作为最低单元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

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实行弹性调节,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不再进行预售价格管理。

(二)“90/70”套型结构比例在全区统筹平衡。

尊重企业设计意愿,区城建局根据项目的位置、地形、居住群体等情况,合理确定住宅套型比,90平米以下套型比例达不到70%的项目在全区统筹平衡。

二、增强企业资金活力(一)后置征收房地产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燃气配套资金)。

对于提供银行保函、抵押或担保机构担保书等保障措施的,多层项目配套费后置一年,高层项目配套费后置两年,但均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保障措施的项目,配套费后置到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开发企业须提供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证明后,区国土房管分局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鼓励企业拓展地下空间。

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征收,地下面积不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燃气配套资金)(三)降低人防结建面积标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日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下同),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第三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红岛经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第七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域:(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区(片)、区(片)内房屋破旧简陋且大部分为平房;(二)居住区(片)内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拥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三)居住区(片)内市政公用设施不全,房屋内基本无上、下水,防汛抗灾能力差。

第三条棚户区拆迁安置、补偿实行“拆一还一、有偿安置”的原则,“拆一还一”是指对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面积予以安置:“有偿安置”是指安置的房屋超出原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不作为原房屋面积计算。

第四条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方案,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房屋安置工作实行“闭卡分房、公开安置”的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棚户区内现有人口分为应安置人口和非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是指符合被拆迁使用人条件、在拆迁地实际居住且在本市市区(含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内无住房的,以及按《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列入的拆迁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是指不具备应安置人口条件的其他人口。

棚户区的应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及住房情况的有关数据以确定的抄录核实户口日期时的情况一次性确认,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分步签订协议的办法,即在搬迁时确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工程开工半年内确定安置房屋的单元、层数、户号。

第七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确定的棚户区范围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分户手续,对按规定确需迁入户口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房管部门停止办理分立房间承租名义手续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手续,停止办理换房手续和房屋买卖、赠与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22•【字号】•【施行日期】1991.10.2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1年9月2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市规划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好工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应依照本规定给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解决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保障方式健全覆盖不同群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在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逐步缓解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坚持调整完善配建机制,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也可结合实际,采取货币化方式加快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租赁补贴扩大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二、健全建筹政策(一)完善筹集机制。

除已进入审批程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2016年,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区市(含青岛高新区),可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对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按区域开展分批次集中采购、租赁或者根据需求订购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回购、租赁程序公开透明,房源应户型设计合理、周边配套设施较完善、价位合理。

(二)调整配建政策。

在完成建筹任务的前提下,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提取资金配建模式,即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配建比例计提相应资金,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城市更新等需要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措施。

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以下是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的一般内容。

1.安置房补偿:被拆迁人的住房需要被拆除时,可以得到安置房补偿。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安置房补偿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按照新房标准补偿;-按照原住房面积、类别、等级、年代等因素综合评估后补偿。

2.临时安置费:在拆迁期间,被拆迁人需要暂时离开自己的住房,可以得到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临时安置费的额度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的面积、位置、条件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3.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是指被拆迁人因住房被拆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等。

经济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根据被拆迁人的住房面积、年限、评估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

4.就业补助:对于因拆迁导致失去工作机会的被拆迁人,可以得到就业补助。

就业补助的标准根据被拆迁人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5.其他补偿:除了上述几种补偿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补偿方式,比如搬迁费、住房过渡费等。

这些补偿费用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拆迁补偿标准仅为一般规定,实际补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政府应该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同时,被拆迁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权益,积极维权,确保自己得到合理的补偿。

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黄岛区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作为青岛市黄岛区的一名居民,我对该区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并在此与大家分享我的观点。

首先,要了解黄岛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我们需要知道黄岛区的土地性质和市场情况。

黄岛区是青岛市的一个新兴区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黄岛区的房地产市场相对不太活跃。

因此,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6〕26号),黄岛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补偿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该房屋所在地段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的。

如果拆迁房屋是自住房,则可以获得一定的搬迁补贴;如果是出租房,则可以获得一定的租金损失补偿。

2.过渡期租金补偿在拆迁后,居民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找到新的住房。

如果新房的租金高于原先的房租,则可以获得过渡期租金补偿。

3.生活困难补助如果拆迁后导致居民生活困难,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

4.办公场所搬迁补偿如果拆迁的是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则可以获得一定的搬迁补偿。

从以上拆迁补偿标准可以看出,黄岛区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对较为合理,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黄岛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与其他区域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差距。

由于黄岛区的房地产市场相对不太活跃,导致房屋的市场价格比较低,因此拆迁补偿标准也较为低廉。

这对于一些居民来说,可能会导致补偿金额不足以购买同等条件的新房,从而造成一定的困扰。

其次,黄岛区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对居民的权益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拆迁工作人员可能会存在不尽职责的情况,导致居民的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加强我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8〕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7〕32号)青岛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青民福〔2019〕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要求(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当严格遵循《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青规字〔2018〕57号)《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等标准要求规划建设。

(二)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用于本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驿站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十五分钟生活圈”标准要求,统筹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选址应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邻近广场、公园、绿地、医疗卫生设施等交通便利地段。

服务设施须具备辐射家庭床位、康复护理、长托日托、助餐送餐、助洁助浴、文化娱乐等六大基本功能,主要服务于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老年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更好地解决停批宅基地后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进行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具体社区居委会名单由各街道办事处提报,经区城市建设局审核后,报管委(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农民安置房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组织、统一配售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农民安置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农民安置房配售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建设局是本区农民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安置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核定,区国土、规划、发改、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安置房的建设、配售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村庄改造进度及农民安置房需求情况,编制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报管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区国土分局根据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本着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优先安排供地。

第七条农民安置房建设用地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给街道办事处,土地费用列入农民安置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农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单位。

农民安置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区城市建设局与街道办事处共同选择优秀设计单位,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组织编制。

农民安置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农民安置房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代建。

街道办事处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农民安置房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质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宜。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青建规字〔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评估活动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三章评估工作管理第四章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中心”)承担。

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相关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9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区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已完成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管委(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区城市建设局是本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宅发展中心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等工作,区公安、统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本区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已完成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含5年)以上;(二)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30周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单身人员,符合本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2人(含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第七条货币补贴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保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拆迁工作,重视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社会稳定,推动城市建设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科学规划拆迁区域,统筹安置被拆迁人口和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机构为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程序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文件确定,以确保拆迁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包括拆迁决策、拆迁通知、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安置等环节。

第八条拆迁决策应当通过合法程序,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和审批。

拆迁通知应当送达给居民,并明确告知拆迁的原因和补偿标准。

第九条拆迁协议应当由被拆迁户和拆迁单位自愿协商达成,合理确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

第十条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包括按照房屋面积、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应当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提供相应的居住、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三章法律责任和维权保障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擅自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拆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被拆迁户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

第十五条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第十六条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缩写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于住房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数据、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于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于住房建设用地以拨付方式供应,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举,保证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出售经济适用于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抽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建设和出售经济适用于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建设经济适用于住房应遵从政府主导、社会参予,全市统筹规划、分区全面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黄岛老旧小区改造补偿方案

黄岛老旧小区改造补偿方案

黄岛老旧小区改造补偿方案1.黄岛老旧小区房屋安置补偿(1)原宅基地上是平房的安置补偿。

拆迁安置标准以改造村(居)合法的一个标准宅基地单位(通常为四间)为基数,每个标准宅基地单位(通常为四间)可安置总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的两套多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 120 平方米的多层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的多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 160 平方米的一套多层和一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 130 平方米的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的高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 180 平方米的两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的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30 平方米的高层楼房)。

房屋及附属物等按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与置换的安置楼价款进行找差,多退少补。

(2)原宅基地上是二层及以上楼房的安置补偿。

有宅基地、建房审批等相关手续的,实测建筑面积在 240 平方米以下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安置补偿同等面积的楼房;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120 平方米的按 120 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实测建筑面积在 240 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偿 240 平方米的楼房;楼房实测建筑面积 240 平方米以上部分及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 120 平方米的按 120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安置补偿面积除执行上述安置标准外,村(居)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为 40 平方米的安置楼房,按优惠价置换的安置楼房价款可用原房屋及附属物的成本评估值等进行找差,多退少补。

2.黄岛老旧小区货币补偿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按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宅基地上房屋评估值之和,扣除按优惠价置换安置楼房的价款进行结算,同时给予应安置楼房货币补偿金额5%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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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更好地解决停批宅基地后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进行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具体社区居委会名单由各街道办事处提报,经区城市建设局审核后,报管委(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农民安置房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组织、统一配售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农民安置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农民安置房配售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建设局是本区农民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安置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核定,区国土、规划、发改、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安置房的建设、配售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村庄改造进度及农民安置房需求情况,编制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报管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区国土分局根据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本着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优先安排供地。

第七条农民安置房建设用地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给街道办事处,土地费用列入农民安置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农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单位。

农民安置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区城市建设局与街道办事处共同选择优秀设计单位,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组织编制。

农民安置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农民安置房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代建。

街道办事处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农民安置房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质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农民安置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住宅房屋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公建及室外环境配套应当与农民安置房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街道办事处和农民安置房代建单位对其建设的农民安置房工程质量负责,向农民安置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安置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免缴供热配套资金;(三)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配售和购买
第十二条所在社区居委会未进行村庄改造且以所在社区居委会为居住生活地,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无住房的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农民安置房:
(一)兄弟二人与父母同住一宅,其中有一子年满二十周岁的;
(二)三代同住一宅,其中第三代有一子年满二十周岁或第三代有一女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并居住,住房确有困难的;
(三)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并居住,女方有兄弟或姐妹且与父母同住一宅,住房确有困难的;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落户,确无住房的;
(五)符合管委(区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对于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尚有非法占地建房或其它违法建房的,不享受农民安置房政策。

第十三条农民安置房销售价格由土地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含小区应摊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以及管理费、利润、贷款利息、税金等构成,管理费和利润之和控制在5%以下。

具体销售价格由街道办事处提报,待项目竣工经区审计局组织项目结算审计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报管委(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农民安置房配售方案,经区城市建设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民安置房配售工作严格执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购房资格审查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评议、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区城市建设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3.申请人填写的《农民安置房申请审查表》;
4.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初审、评议、公示。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评议、公示,其中公示期为5日。

经初审、公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将申请资料报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公示。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区民政局核定收入后,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民安置房符合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查证。

(四)备案。

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查、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区城市建设局备案。

(五)配售。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城市建设局批准的农民安置房配售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一户一房”的原则,向已取得《农民安置房符合条件通知书》的申请人配售农民安置房,并签订农民安置房买卖合同。

第四章产权和上市交易
第十五条居民购买农民安置房后,持《农民安置房符合条件通知书》、农民安置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农民安置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全区农民建房所需宅基地全部停止审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青开管发〔200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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