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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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行为

论无效民事行为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圭塾垒竺!竺!三望堕:耋鋈■圈圈圈圈论无效民事行为李璐肖娜摘要理论上无效民事行为分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我国的无效民事行为采用狭义说即指绝对无效民事行为。

本文认为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无效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3.02我国学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通说定义为“无效民无事行为是指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①日本和德国对其的定义则更宽泛,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前者指谁都可以主张其无效;后者指只有特定的人才能主张的无效。

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行为分类与大陆法系总体而言是一致的,只是我们在无效民事行为上采用狭义观点即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并将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单列。

一、这里我们需要区别几组概念(一)无效与不成立前者指外观上已具备使行为成立之事实而因欠缺某些要件致不发生效力:后者指组成行为的要件之事实根本上有缺陷。

②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二)无效与不生效力无效指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而不生效力则非永远不产生效力,其已具备了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具有生效的可能性,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即实际发生法律效果,正所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有以下五种类型:1.死因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死亡前;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3.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前:4.需经批准或登记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未经批准或登记前:5.需以标的物的交付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标的物未交付前。

④(三)无效与抗辩行为无效可对抗任何人,是广义抗辩权的一种,属永久性抗辩权,又称否认权;而一股所言之抗辩权为狭义说,仅具有一时性抗辩的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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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无效民事行为
(五)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例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疑编号56770104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

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下面的内容来对比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其主要包括:(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

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这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

该行为使得当事人一方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境地,并且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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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民事行为种类及法律后果(3篇)

民事行为种类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民事行为种类繁多,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民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买卖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转移商品所有权的协议。

(2)租赁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出租房屋、土地、设备等租赁物的协议。

(3)承揽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协议。

(4)技术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活动的协议。

(5)合伙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般侵权行为:指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救助行为:指救助处于危险状态的人或物的行为。

(2)照顾行为: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照顾的行为。

(3)管理行为:指对他人财产进行管理的行为。

4. 遗嘱行为遗嘱行为是指遗嘱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死后遗产的分配作出安排的行为。

遗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遗嘱设立:指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

(2)遗嘱变更:指遗嘱人对原有遗嘱进行修改的行为。

(3)遗嘱撤销:指遗嘱人取消原有遗嘱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 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1)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无效,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B.例外: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b、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B.法律规定a、《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b、《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A.概念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c)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b、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a)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b)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民法典⽆民事⾏为能⼒⼈实施的⾏为的效⼒是什么民事⾏为能⼒是指实施民事法律活动的⼀种能⼒,影响民事⾏为能⼒的因素包括年龄、精神状态两种。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关于民法典⽆民事⾏为能⼒⼈实施的⾏为的效⼒的更多内容,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民事⾏为能⼒⼈实施的⾏为的效⼒是什么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民事⾏为能⼒的成年⼈】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民事⾏为的种类有哪些民事⾏为的种类包括民事法律⾏为、准法律⾏为、事实⾏为。

1、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包含三个成⽴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

它与事实⾏为最⼤的区别就是民事主体具有意思表⽰,即具有设⽴、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2、准法律⾏为准法律⾏为,如催告、通知、宽恕。

此类⾏为并没有创⽴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

3、事实⾏为此类⾏为不以意思表⽰为构成要件。

⾏为⼈不具有设⽴、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事实⾏为也能引起法律后果,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法律后果。

与民事法律⾏为不同,事实⾏为的构成不要求⾏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最典型的例⼦就是,农村的⼈在⾃⼰的宅基地建造了⼀栋房⼦。

这种建造的⾏为属于事实⾏为。

将来这栋房⼦的主⼈去世,其继承⼈继承房屋的⾏为,则属于民事法律⾏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为,要经监护⼈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未经追认的,不具有法律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58条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58条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58条是怎样规定的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民法总则58条是怎样规定的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12日法(办)发〔1988〕6号)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民法总则58条是以无效的民事行为解释的条例,在第五十八条中对民事行为有着相应的限制规定,并且其中违法的合同有着特殊的制定。

关于该条例所归属的类别,都是对民事行为的一些约束以及相关的解释,那么在用到第五十八条的时候就需要清楚是否有着欺诈的一些突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无效、可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无效、可撤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3.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20年教材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题型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3题3分2题2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 2.5分2分合计5分 4.5分 4.5分 3.5分 2.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3)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遵守不了民法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


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都应该遵守法律、规范、原则以及各项法律制度,如果未遵守这些规定,就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从而给受影响的一方带来不必
要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是当事人的资格差错。

当事人的资格必须符合规定才能参与民事法律行为,当有一
方当事人资格存在差错时,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的。

二是违反公平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是违反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全面考虑各项规定,不得有
违背明文规定和原则,如果有违反将被认定其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也受到立法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管,
这种监管作用涵盖了立法、审判、行政等各个方面,在这些方面规定的不同条款会影响民
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若果违反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总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旦有任何一方的行为违反法律,就会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格外注意,以免出现有效性的问题。

民法典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是什么

民法典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是什么

民法典的⽆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是什么民事法律⾏为需要满⾜⼀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的,民事法律⾏为如果存在欺诈、重⼤误解等的情形时,当事⼈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为,那么民法典的⽆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是什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为被认定⽆效或者被撤销的,⾃始⾄终不具有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哪些民事⾏为⽆效(⼀)⾏为⼈不具有⾏为能⼒实施的民事⾏为。

如17岁的少年设⽴的遗嘱⽆效、精神病⼈抛弃所有权的⾏为⽆效等。

因⾏为⼈⽆意思能⼒,其意思表⽰不发⽣法律效⼒,因此⽆效;(⼆)意思表⽰不⾃由的⾏为。

意思的形成⾃由和意思表⽰⾃由是意思表⽰真实的前提。

若在意思形成和表⽰过程中⽋缺⾃由甚⾄完全不⾃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乘⼈之危的⼿段订⽴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的内容发⽣效⼒;(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为。

该⾏为须具备下列条件:外部表⽰与内⼼意思不⼀致、表意⼈与相对⼈恶意通谋、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的利益的⽬的;(四)伪装⾏为。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为。

⽐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摊⼊成本以逃避税收;(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

所谓违法⾏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等。

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效力
(4)其效力消灭的时间限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却是“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对无效民事行为来说,向法院申请确定其无效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只要有无效的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既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予以变更。但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予以撤销,而只能予以变更;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既可以予以撤销,也可以予以变更。
3. 其他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如果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行为违反了其他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民事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追认;
④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追认的;
⑤法人超越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限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指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包括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新的《合同法》修改了这一做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是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①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因乘人之危而进行的民事行为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分类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②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③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①滥用代理权:a.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双方代理-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违法事项的行为②无权代理a.行为人始终没有代理权b.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c.行为人原有的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方式,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无效法律行为便是其中之一。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本文将从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原因、种类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原因(一)定义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得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不具备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3. 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等道德规范。

4.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行为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法律行为。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效合同、无效赠与、无效遗赠等。

2. 无效行政行为:包括无效行政许可、无效行政处罚等。

3. 无效刑事行为:包括无效刑罚、无效赦免等。

四、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一)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得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赔偿损失1. 行为人因无效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受害人因无效法律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三)恢复原状1. 当事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 当事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四)撤销权1. 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无效法律行为。

2. 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法律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追认权1. 当事人有权请求追认无效法律行为。

2. 追认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法律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结论无效法律行为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04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04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7年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曾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曾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1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解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推定形式,即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3.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甲乙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吉他送给乙)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甲订立遗嘱(甲去世后将其全部财产送给乙)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遗嘱根据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的行为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认),要么走向无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行为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但过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经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无论是否善意)。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权而已)―――效力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法院,通知即可(特别注意:根据05年卷3第58题的选项B,题目认为这种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相对无效(voidable)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可撤销合同本身从一开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无效;合同撤消后产生的后果和宣告无效的后果相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属于形成诉权)(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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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 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欺诈的构成条件为: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

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

但是如果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

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

根据《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

既然为胁迫行为,一定有胁迫人的预告危险,使得他人陷于恐惧的行为。

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对于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对于胁迫行为的理解,不要求该胁迫行为客观上是否可能实现。

如对于迷信者宣告将受神的惩罚,亦属胁迫行为。

2.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此种故意分两个层次: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这种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这一要件实际上包含多个要素:首先受胁迫方因为胁迫人的胁迫而陷于恐惧;受胁迫方因为这个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1.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

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

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当事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而故意加以利用,使当事人做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在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认定中,特别需要注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

即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做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做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3.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这类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

此种民事行为的特点主要有:1.当事人主观上为恶意。

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

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互相串通,即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共同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对这类无效民事行为应作广义理解,它实际上涵盖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但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仍是一种无效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和目的非法,亦称隐匿行为。

当事人实施这种行为时,其表示出来的形式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为了能够很好地把握无效民事行为的具体类型,我们将几种重要的、容易混淆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单方行为)——无效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民事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其他民事行为(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因乘人之危成立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因乘人之危成立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无效【历年试题】(99.卷二.多.47)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

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

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

”甲表示允诺。

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

()A.甲与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B.甲与乙之间构成合同违约C.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有效D.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无效答案:AD【模拟试题】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A.甲将一从国外带回的照相机赠与乙,作为回报,乙将自己的玉佩赠与甲B.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限制的私人借款合同C.甲公民将自己私藏的手枪一把卖给乙公民D.甲、乙之间签订一份包含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的运输合同答案:BD【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通意见》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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