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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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颁布日期】2003.03.14【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3.03.14【分类号】11371020030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普通程序【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文号】法发(2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

这是在近年来实行控辨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加强这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两个文件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行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紧密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对于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试点,再逐步推行,切忌搞“一刀切”、简单化的做法,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2010-08-21 09:45·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10月11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我们知道案件的审理是有完整的流程以及规定,在审理的最后阶段都是会要求进⾏辩护词的陈诉作为案件审理的最后依据,法律上⾯有很多罪的处罚,今天抚顺律师主要向⼤家陈述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知识,⼤家⼀起了解⼀下这⽅⾯的辩护词该如何进⾏书写。

⼀、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叶某某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具有重⼤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因⼟地流转发⽣纠纷,潘某某阻⽌被害⼈施⼯,被害⼈要求介绍⼈(本案被告)出⾯解决问题,被害⼈⽤⼿抓住被告⼈的⾐领,被告⼈为挣脱被害⼈的纠缠保护⾃⼰,⽽发⽣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

正是由于被害⼈重⼤过错⾏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有过错或对⽭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实施加害⾏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应从轻处罚。

2、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的⾏为感到⾮常后悔,有坦⽩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主观恶性⼩,平时表现⼀贯很好,⽆前科,系初犯、偶犯。

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认识到⾃⼰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造成的伤害,被告⼈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致意见,取得了被害⼈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本案被害⼈有重⼤过错,被告⼈能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请求法院对被告⼈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次改过的机会。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50题)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4条规定:“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下列关于该规定的理解,错误的是?A.法庭当庭宣判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B.法庭当庭宣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迅速审判权C.法庭当庭宣判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D.法庭当庭宣判是审判公开性和终局性的体现【答案】 D2、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答案】 A3、何某犯杀人罪、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同时判处死刑,合并执行死刑。

何某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对此案依法报请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列哪种做法于法有据?A.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新审判可以不另组合议庭B.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应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新审判应当另组合议庭C.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D.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答案】 D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根本的组织原则B.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报告工作D.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答案】 C5、在侦查一起重大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组织了辨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辨认人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B.对犯罪场所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5张C.对辨认对象的辨认,应当录音录像,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D.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答案】 A6、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茶叶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课件)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课件)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详解(卷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故B项说法错误。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文档交流仅供参考...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等内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一篇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的一审诉讼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晓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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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从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所占的分值:(其中2002、2003年司法考试总分是240分。

)从题型上来看,前三卷是客观化、标准化的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

刑事诉讼法在试卷二上考查,卷二上考查的科目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其中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多选和不定项选择题一共50题,每题2分,一共150分,考试时间是180分钟。

另外,在试卷四上也有四种题型考查刑事诉讼法,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四种题型。

分值150分,考试时间210分钟。

试卷四只考查: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刑诉在试卷二一般占50分,2005年试卷四占到25分、2007年占到了20分。

试卷二上三种选择题的分配:单选题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答案只有一个,做题时可以例用排除法来做。

多选题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两项是最符合题意的,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可能是一个知识点相关的内容放在一起,也可能是不同的知识点放在同一个题目里。

不定项选择题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难度较大,但题量小。

试卷四中,今年考试说明中有一个新动态,就是新加了若干选作题,应试人员选择其一做答即可,若全部做答,只评判书写在前的一道试题。

试卷四中四种题型的答疑要求:(一)简析题(简答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仔细审阅试题,根据有关法律知识、规定,结合所给材料及提问简要分析、回答问题。

2004年简析题:五、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审普通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审普通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2010—08-21 09:45·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一、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刑诉司考真题 多选

刑诉司考真题  多选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三、不定项选择题:(2010年)(二)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95-97题。

(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5-97题)95.如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法院B.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C.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D.王某由法院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答案」AC「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解析」选项A正确。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再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选项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选项C正确。

《刑诉解释》第3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选项D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96.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答案」ABC「考点」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解析」选项A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选项C正确。

《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选项D错误。

《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对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工作情况的思考与建议

对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工作情况的思考与建议
善、 个别法院重视不足 、 各法院执行的质量参差不齐、 当 庭宣判率低等问题。 1部分法院仍存在重视不足的问题 。 . 个别法院由于案件较简单, 处刑多为三年以下, 大多适用了简易程序.口 力之对简化审重视不够, 没 有适用 《 意见》 审理案件 。 有的法院名义上是普通程序简化审. 实际上 是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只是为了写判决书简化而冠以简化审的名 称, 其建议、 告知、 征求意见等程序不完善 。 2程序问题。普通程序简化审庭前有两大要求, . 一是征求各方意 见, 即简化审的启动要求审判机关、 公诉机关 、 被告人方三方要形成一 致意见 ; 二是告知被告人因认罪并适用该程序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大 部分法院对该要求重视不足 , 没有严格按照 《 意见》 规定的程序操作, 从案件抽查的情况看, 只有两、 三个法院严格执行了《 意见》 的程序规 定, 其他法院, 或是没有庭前回复公诉机关的建议, 或是庭前没有告知 被告人法律后果和诉讼权利,或是庭审中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等 等; 启动简化审其一, 重视不够 、 程序不完善, 没有依照 《 意见》 的规定 启动简化审程序, 如开庭前没有征求或回复公诉机关 、 被告人的意见, 告知被告人法律后果等。 3庭审中的举证 、 . 质证、 认证 、 控辩的效果离 《 意见》的要求仍有 定差距。 主要表现 : 公诉机关配合问题。 有的案件公诉机关办案人员 因个人习惯或庭前准备不足等,举证时仍采取逐字逐句宣读的老办 法, 难于与法庭配合 ; 庭审举证的简化性 、 归纳性 。 部分案件仍对证据 逐一质证 、 认证, 不注意举证的简化性 、 归纳性 : 控辩问题 。 由于绝大部 分案件无辩护人参与, 对抗不强, 难于体现庭审控辩能力 。 3 大部分法院没有做到当庭宣判 。 . 据统计, 全辖区法院 20 年简 03 化审案件 31 当庭宣判的案件 9 宗, 7 , 3 宗, 2 占2% 除文昌法院5 宗案 2 件 10 的当庭宣判率外, 0% 其他比例偏低 。 据抽查的案件, 大部分案件 在立案后 2 0日左右已开庭审理, 因审批制度制约, 虽然已较快开庭审 理, 但等待领导审批拖延了结案时间, 该类案件审结时间一般都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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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电子版)【珍藏】(2012-10-06 11:03:14)转载▼标签:分类:实用百科转载原文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电子版)【珍藏】作者:哈哈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 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题2019年(13)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题2019年(13)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题2019年(13)(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以下哪一项不包含在内?( )A. 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B. 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C.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D.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下列哪一项不是关于完善司法管辖体制方面的措施?( )A.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B.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C.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D.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3. 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下哪项不包括在内?( )A. 为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B. 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C.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D.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察检察机关查办涉及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立案、逮捕、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4. 据报道,2012年3月,古律师接手了一起案件,主要内容是委托当事人在购买当地一家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后,由于迟迟办不下房产证,质疑后者存在欺骗行为,希望通过诉讼来解除合同。

五次犯罪高峰

五次犯罪高峰

(四)中国简易程序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犯罪经历了五次高峰,发案的数量一次比一次高,第一次是在建国初期,峰顶为1950年,当年立案53.1万起,从1950年春季到秋季的半年中,有近4万名群众和干部遭反革命分子杀害,1952年到1960年发案数一直保持在每年20万到30万起。

第二次高峰发生在三年困难时期,峰顶为1961年,当年立案42.1万起,这次高峰主要是因为天灾人祸引起的,所以81%是盗窃犯罪;1964年到1966年平均发案率为3%,出现了治安的黄金时期。

第三次高峰是在文革期间,1966年到1976年历时十年,犯罪高潮在1973年达到峰顶,当年立案53.5万起。

这是一次复杂而又独特的犯罪高峰,是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犯罪高峰。

文革期间冤假错案很多,仅仅经过法院系统纠正的就达31万余件,涉及当事人32.6万余人。

第四次犯罪高峰是在1978年开始(立案53万起)1981年达到峰顶,当年立案89万起。

第五次犯罪高峰是在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扩大、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矛盾明显暴露,诱发犯罪的因素明显增多的背景下出现的,1985年发案率仅是1979年的4倍,1986年立案54万起,到1991年陡升到236万起。

进入90年代犯罪像洪峰一样逐年上涨,90年代中期,发案率上升到80年代前半期的8倍,而且居高不下。

①随着刑事案件的不断增长,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199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82927件,比1993年上升了19.75%;②199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3082件,比1994年一升了3.15%。

③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没有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也没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因而也就谈不上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法官独任审判,但没有设立专门的简易程序。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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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
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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