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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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精编版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精编版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长审行〔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审行〔2010〕80号长沙市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施工单位: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报送、流转等行为,强化审计资料管理,提高审计效率,经研究,特制定《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料报送第三章资料流转第四章相关责任及附则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简称建设项目资料,下同)报送、流转等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审计机构的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和预算的审计资料管理,其他项目的审计资料管理按长沙市审计局的相关审计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门的审计联络员,凭建设单位介绍信,向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简称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下同)报送建设项目资料,并负责其他审计事项的联络、协调工作。

施工单位不得直接呈报建设项目资料,不得直接参与审计事项的联络、协调工作。

负责初审的中介机构不得代为呈报建设项目资料,不得直接参与审计事项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或完成招标控制价审核和预算编制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报送建设项目资料。

经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核合格后,方可进窗。

延期报送建设项目资料所造成的审计延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报送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

(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

(表二)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

(表三、四、五)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

(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

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

(表七)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一种监督手段,旨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下面将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审计的基本原则。

审计应以公正、独立、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规定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审计范围应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机构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审计内容应详细说明需要审计的项目信息、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审计的权责和程序。

审计机构应明确审计的权责,如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周期等,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工作计划。

审计工作应包括资料收集、数据核对、现场检查、汇总分析、编制审计报告等环节,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强调审计结果的运用和监督。

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项目管理机构,以便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整改落实。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最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应建立起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以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诚信运行。

综上所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合规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才能有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投资项目审计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和效益评估。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2. 审计责任与权限2.1 审计部门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或授权特定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2.2 审计人员审计部门应配备具备审计专业背景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审计人员,确保他们拥有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态度。

2.3 审计权限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在依法取得授权的前提下,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机构、人员和资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资金使用、项目进展、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审计。

3. 审计程序与内容3.1 审计程序审计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投资项目审计:1.审计计划制定: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2.审计准备工作: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为审计做好准备。

3.审计实施:执行审计计划,进行现场调查、核查和抽样检查等工作。

4.审计报告编制: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阐述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5.审计报告审核与发布:审计报告应经过审计部门内部审核,并提交相关管理人员批准后发布。

3.2 审计内容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检查:•投资项目的立项依据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是否合规;•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和绩效管理是否科学合理;•投资项目的合作协议和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 审计结果与处理4.1 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严重性评估;•提出的改进建议;•审计发现对投资项目的影响分析;•审计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4.2 处理措施审计报告的执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相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改进建议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审计部门。

投资审计项目执行管理制度

投资审计项目执行管理制度

投资审计项目执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审计项目的执行管理,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资审计项目的执行管理。

第三条投资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并购审计、财务重组审计等。

第四条项目执行管理应秉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实施第五条投资审计项目应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条项目实施前,审计机构应向客户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费用预算和费用结构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实施计划进行,确保按时完成审计工作。

第八条项目实施中客户应积极配合,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和经营资料。

第九条如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或审计进程不顺利,应及时向客户报告,并与客户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保守客户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审计项目的质量。

第十二条审计项目实施期间,应定期进行项目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文件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把关。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应有专门的项目经理进行管理,统筹协调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负责项目的计划编制、执行管理、团队协调和客户沟通。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定期向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汇报风险和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分派审计人员的任务和工作量。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优秀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向客户征求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的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改进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管理规定最新

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管理规定最新

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管理规定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管理,规范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编制、审核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对所审计单位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章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编制真实、完整、准确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项目概况、审计发现及审计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审计报告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内容简明扼要,逻辑性强,数据准确。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审核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审核制度,对审计报告进行严格审核。

第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确保审计发现及审计建议有事实和数据依据。

第八条审核发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应当退回审计人员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使用
第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监督和问责依据,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纪检、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根据标题"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管理规定最新"拟定的内容框架,概括了审计报告编制、审核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实际执行时,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及其所辖各单位,负责项目工程审计管理人员和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明确审计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档案,做好审计活动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设总监,直接承担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设主任,直接承担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设项目审计组,具体负责对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审计组设组长,直接承担项目审计组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审计组设审计员,具体负责对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策划和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审计组负责对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六条项目审计员负责对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项目审计组接到审计任务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项目审计员按照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项目工程审计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18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18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15〕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工程管理及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4年10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下列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三)政府债务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审计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招标代理、征收等相关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接受审计调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绵府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日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一)深刻理解《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法治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进入新的时期。

《条例》的颁布施行,在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扩大覆盖面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方式方法,规范了审计程序和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对象的权利、义务,健全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努力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坚决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大力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进行清理,对照检查相关制度是否违背《条例》的相关精神,对与《条例》相冲突的规定或条款,要予以废止或修订,对审计机关移送事项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投资、融资和各类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审计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原则:审计内容应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保密原则: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设计、施工、竣工等全过程审计。

(二)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审计。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情况审计。

(四)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审计。

(五)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情况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是否合法、合规。

(二)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是否合规、有效。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是否公正、公平。

(四)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五)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是否合理、合规。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审计计划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审计计划。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审计。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整改阶段: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通过国家审计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进行审计,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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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规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

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要及时制定或修改有关聘请专业人员的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聘请人员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切实提高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要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他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审计投资管理通知
抄送:建设部办公厅,南京审计学院。

署内分送:署领导(8),投资司(4),存(5)。

审计署办公厅 2006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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