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最新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最新版
1. 背景介绍
随着抗生素的广泛应用,抗菌耐药性成为全球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减少抗菌耐药性的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成为重要举措。
2. 规范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 抗菌药物适应症的明确 - 抗菌药物选择原则 - 抗菌药物使用剂量和疗程规范 - 抗菌药物使用时机和频率 - 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和监测
3. 临床应用管理要点
3.1 抗菌药物适应症的明确
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原体、病情严重程度和个体差异等因素,明确抗菌药物的适应症。
不得滥用抗菌药物治疗病毒感染等无效果的情况。
3.2 抗菌药物选择原则
根据病原菌的敏感性、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和患者的耐受性,选择最合适的抗菌药物,尽量避免盲目使用广谱抗生素。
3.3 抗菌药物使用剂量和疗程规范
严格按照抗菌药物的用药说明书或专家共识推荐的剂量和疗程进行使用,避免过量或不足的用药。
3.4 抗菌药物使用时机和频率
按照治疗需要确定抗菌药物的使用时机,保证用药频率均匀、稳定,避免忽略用药或频繁更换药物。
3.5 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和监测
严密监测患者在使用抗菌药物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调整用药方案,避免患者受到过度伤害。
4. 实施效果评估
通过建立系统的监测评估机制,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管理规范。
5. 结语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最新版》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程度,减少抗菌耐药性的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于推进临床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二、管理原则1. 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包括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途径以及疗程等方面的合理选择。
2. 严格遵守处方规范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范,明确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病历号等信息,标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等。
3.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联合使用不同的抗菌药物,以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并减少耐药性的产生。
三、管理措施1. 严格抗菌药物购买和使用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购买和使用流程,确保抗菌药物的采购来源透明可追溯。
在使用抗菌药物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药物检测和质控。
2.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监控结果要定期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3. 开展抗菌药物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要加强患者对抗菌药物的知识普及,增强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4. 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要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中表现出优秀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和创新实践。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
五、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管理办法,可以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并提高治疗效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司(局)便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在医疗领域,抗菌药物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可以有效治疗各种细菌感染病症。
然而,抗菌药物的不当使用可能导致细菌耐药性的增加,为此,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至关重要。
1. 建立多学科联动机制为了有效管理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医疗机构应建立多学科联动机制。
由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感染科、临床药学、护理等多学科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抗菌药物的应用管理政策。
2. 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针对不同病种、不同患者和不同病情,应制定个体化的抗菌药物用药方案。
在确定用药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耐药性情况、过敏史等因素,避免盲目使用广谱抗生素,减少不必要的药物使用。
3. 强化用药监测和评估在抗菌药物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用药监测和评估制度。
定期对患者进行用药效果评估和药物浓度监测,及时调整用药方案,确保患者获得最佳治疗效果。
4. 提倡合理用药原则医疗机构应提倡合理用药原则,遵循“最小抑菌浓度、最短抑菌时间”的原则,尽量减少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和剂量,避免不必要的药物暴露,降低细菌耐药性的风险。
5. 加强药物知识宣传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对抗菌药物的正确使用意识。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会议,普及药物知识,提高临床医护人员的用药水平。
6.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档案医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抗菌药物使用档案,记录患者用药信息、用药效果评估和相关检测结果等内容,为医务人员未来指导用药提供依据,并为科研人员提供数据支撑。
综上所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多学科联动、个体化用药、用药监测和评估、合理用药原则、药物知识宣传以及使用档案的建立等重要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水平,减少细菌耐药性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治疗服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产生,提高抗菌药物的疗效,保护患者的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括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适应症、适当使用、禁忌症、禁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监测耐药性等内容。
第二章第三条,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
第四条:1.确定病原菌和其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对其敏感的抗菌药物;2.根据患者年龄、性别、肝肾功能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抗菌药物;3.尽量选择窄谱抗菌药物,避免使用广谱抗菌药物;4.优先选择静脉给药,口服给药仅限于轻度感染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五条,对患者进行细菌药敏试验,及时提供准确的药敏结果,指导临床医生进行抗菌药物的选择。
第三章第六条。
第七条:1.患者有明确的感染证据,且感染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2.患者的病情严重,需立即使用抗菌药物治疗;3.抗菌药物是针对该感染病原菌的首选药物。
第八条,应按照相关临床指南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并在医疗记录中明确记录使用适应症。
第四章第九条,在遵循治疗原则的基础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条:1.使用正确的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调整剂量;2.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抗菌药物;3.治疗期间,定期评估患者的疗效,如无必要,不得延长用药时间。
1.不得将患者作为试药对象,禁止滥用新型抗菌药物及未批准的抗菌药物;2.在抗菌药物的使用中,应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3.不得将抗菌药物作为保健品或非医疗用途使用。
第五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不良反应、禁忌疾病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并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注意。
第六章、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七条,并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自身的临床研究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
第七章第十八条,监测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情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年一、背景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抗菌耐药性等问题日益严重,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提高药物的有效性,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年》。
二、目的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明确抗菌药物的使用范围、注意事项,规范医生开药行为,降低抗菌耐药性发生率,确保患者获取到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三、管理原则1.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应按照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滥用或过量使用。
2.临床路径管理: 抗菌药物的使用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选择。
3.联合应用:对于需要联合应用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方式及时间,避免产生耐药性。
四、管理措施1.药品登记:所有抗菌药物必须经过药品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抗菌药物禁止生产和销售。
2.处方管理: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循相应规范,详细说明用药原因、用量、频次及疗程,不得轻易更换抗菌药物或调整剂量。
3.临床监督:建立健全的抗菌药物使用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4.宣传教育:开展相关抗菌药物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生和公众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
五、管理效果评估1.数据监测: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数据监测系统,定期统计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管理措施的效果。
2.耐药性监测:加强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抗菌耐药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3.效果评估:定期开展抗菌药物管理效果评估,对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结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年》的制定旨在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公众健康。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全社会的参与,才能有效应对抗菌耐药性等挑战,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随着抗菌耐药性问题的日益严重,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迫在眉睫。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在临床中的使用,保护公众健康,并延缓细菌耐药性的扩散,制定了新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和管理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抗菌药物使用原则1.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应根据病原微生物的细菌培养敏感性试验结果选用,避免滥用和误用抗菌药物。
2.最小化使用:应尽量减少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和剂量,避免过度使用导致病原微生物耐药性增加。
3.联合应用:在需要使用多种抗菌药物治疗时,应根据病情和标准治疗方案选择合适的联合用药方案。
二、抗菌药物管理措施1.审批管理:医疗机构需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开具和使用。
2.监测反馈: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定期收集和分析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3.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应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提升医务人员的用药意识和水平。
三、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要求1.抗菌药物使用指南:医疗机构应制定抗菌药物使用指南,明确各类感染病种的治疗标准和抗菌药物的选择原则。
2.临床路径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办法的完整临床路径,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流程。
3.耐药菌监测: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耐药菌的监测,定期评估抗生素的抗菌活性和细菌的耐药情况。
四、抗菌药物使用风险管理1.临床应急抗菌药物保障:医疗机构应建立应急抗菌药物库房,确保在疫情爆发或抗菌药物短缺情况下,能够及时供应抗生素。
2.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抗生素使用中的不良反应。
五、抗菌药物管理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的规定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对于违反管理办法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的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共同守护公众健康和推动抗菌药物管理的持续发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应用中。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精准施治的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四条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特性、耐药性等因素。
第五条第一级抗菌药物为常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可以由甲级医院的临床医生合理使用。
第六条第二级抗菌药物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第三级抗菌药物为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第八条临床医生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当按照抗菌药物的等级进行选择,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种类、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应当定期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临床医生,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教育和告诫,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最新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最新版抗菌药物在临床中的应用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抗菌耐药性日益严重的问题,临床医生和医院管理者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与管理越发重视。
为了提高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减少不良反应发生的风险,降低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产生,各级医院均建立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的最新版,以帮助临床医生和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抗菌药物是目前临床医生经常使用的一类药物,广泛应用于各种感染性疾病的治疗中。
然而,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使用和滥用,越来越多的细菌产生了耐药性,导致抗菌药物对细菌的疗效逐渐减弱。
此外,抗菌药物的滥用还可能导致药物不良反应的增加,给患者的治疗带来风险。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患者的安全,各级医院纷纷制定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抗菌药物的开具、使用、监测和评估,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降低耐药性的发生风险,确保患者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抗菌药物的开具(1)抗菌药物的开具必须经有资质的医师或药师审核通过,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方。
(2)医师应遵循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根据病原菌的种类和药敏结果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避免过度使用广谱抗生素或未经必要的抗菌治疗。
2. 抗菌药物的使用(1)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嘱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延长用药时间,避免出现药物中断或丢药情况。
(2)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婴幼儿等,应慎重考虑抗菌药物的使用,必要时应根据病情和药物安全性做出合理选择。
3. 抗菌药物的监测(1)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对医师开具的抗菌药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使用的情况。
(2)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耐药性的发生和扩散。
4. 抗菌药物的评估(1)对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最新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二)202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二)第四章临床使用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在药师的指导下,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规范和治疗指南,制定合理使用的策略和措施,并加强对临床使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小组,负责监测和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
监控小组应定期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临床医师和患者的教育,提高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和意识。
医疗机构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知识的传授和宣传。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南,明确各类感染的诊疗原则、抗菌药物的选择原则、用药剂量和疗程等,供临床医师参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储存和配送管理。
抗菌药物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洁净的环境中,避免受潮、曝光和污染。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审批制度,对符合使用指南的患者进行审批,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名称、剂量、疗程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药师和医生,做到抗菌药物的使用信息透明化。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抗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评价制度,对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进行评估,评价抗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不断改进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合规范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南和相关政策,推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法规,本办法是为规范抗菌药物在临床应用中使用的管理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类、使用指征、禁忌、用药剂量以及基本药理特点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与临床应用解读
第四章抗菌药物的副作用与安全使用
第五章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抗菌药物使用统计与报告
第七章附则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抗菌药物:指能够抑制或杀灭细菌、真菌等微生物,且针对细菌和真菌感染病情的药物。
(2)剂量:药物在治疗、预防疾病过程中使用的量。
(3)禁忌:指在药物治疗中使用该药物不适用的人或情况。
(4)副作用:指在药物治疗中使用药物,产生的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
(5)安全使用:指在药物治疗中使用药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发生的处理方式。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药品管理法:我国法律规定的药品销售、生产、使用、管理等一系列法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国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诊疗等方面的法规。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管理药品注册方面的法规。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管理办法: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监管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的法规。
(5)药品配送管理办法: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管理药品配送方面的法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维护公众健康和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等抗菌药物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抗菌药物管理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水平。
第五条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抗菌药物人员的考核,对经常超量或不当使用抗菌药物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管理第七条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八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销售、使用台账,记录抗菌药物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九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假冒、劣质抗菌药物,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和监测。
第十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菌药物的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监督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落实。
第十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事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置。
附件:附件一: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示范培训计划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实施的管理规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和滥用,耐药菌株的增加已成为全球性的医疗难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保护公共卫生和延长药物的有效使用寿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原则1.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应遵循“精准用药,谨慎使用”的原则,应用前要明确病原学诊断,选择敏感的药物种类,根据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等因素确定用药方案。
2. 适度用药在确定用药方案后,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调整用药剂量和疗程,避免过度或不足使用抗菌药物。
3. 微生态平衡抗菌药物不仅会杀灭致病菌,还会损伤正常微生物群落,影响机体体内微生态平衡。
因此,在使用抗菌药物的同时,应重视维护和修复机体的正常微生态环境。
4. 预防耐药长期、大量使用抗菌药物容易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因此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遵循最小抑菌浓度原则,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
二、抗菌药物的选择原则1. 根据病原菌的药物敏感性选用抗生素在确定病原菌的种类和敏感性后,应选择对其有较强抗菌活性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2. 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在考虑病原菌的药物敏感性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病史、过敏史等因素,选择对患者适用的抗菌药物。
3. 根据药物的毒性和不良反应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在选择抗菌药物时,不仅要考虑其抗菌活性,还要考虑其毒性和不良反应,选择对患者无毒副作用或毒副作用较小的药物。
三、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原则1. 制定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临床应用规范,明确抗菌药物的使用范围、适应症、禁忌症、用药剂量、疗程等,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2. 加强药物使用监控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医生的抗菌药物处方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抗菌药物的使用质量。
3. 加强抗菌药物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运用水平,推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4. 强化临床抗菌药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管理专门委员会,负责抗菌药物的评估、监管和指导工作,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控制抗菌药物的滥用和合理使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医疗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对某些细菌或者其他微生物具有杀灭、抑制或者延缓作用的药物。
第三条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当根据病原菌、药物敏感性、临床类型、病情严重程度和患者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的信息管理,开展对抗菌药物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其结果应当做为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档案,按照规定,保存病历、处方等相关记录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七条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师治疗,正确使用抗菌药物,根据医师要求及时进行复查,不断调整治疗方案。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评价和反馈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抗菌药物使用的情况,可以有效调整抗菌药物使用策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体系,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和耐药性发生情况予以监测和上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抗菌药物购进、使用、配送和储存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使用、储存、配送和销毁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临床抗菌药物使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有关抗菌药物使用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临床医务工作者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患者的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相关的抗菌药物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识和素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指导和教育,引导患者遵守医生的治疗方案,防止患者自行停药或者自行增减剂量及服用时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一)202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一、引言近年来,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合理使用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严重问题。
大量的研究表明,抗菌药物的过度使用会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使得抗菌药物在临床治疗中失去效果,严重威胁到公共卫生安全。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二、临床应用原则1.抗菌药物应根据细菌感染的性质和临床需要进行使用,不得将其作为预防用药或滥用。
2.应当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以确定适合的抗菌药物。
3.在治疗开始时,应进行适当的患者评估,包括病原学、病情严重程度和患者的药物过敏史等。
4.抗菌药物的剂量和疗程应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调整,避免不必要的长期使用或过度使用。
5.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根据相关指南和临床经验进行选择,避免盲目使用。
三、抗菌药物使用管理1.临床应用专家团队的建立应当建立由医生、药剂师、微生物学家、感染控制专家等组成的临床应用专家团队,负责制定和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策略,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培训。
2. 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抗菌药物的使用,包括制定和修订管理办法,制定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和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
3.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的建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明确抗菌药物的使用权限和程序,必要时进行审批,并记录相关信息。
同时,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统计。
4.药物配送和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药物配送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及时供应和质量安全,避免药物过期或浪费。
5.抗菌药物使用培训和宣教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使用培训和宣教活动,提高医生、护士和药剂师等多个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其合理用药的意识和能力。
四、临床监测与评估1.医疗机构应建立系统的临床监测和评估机制,监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耐药情况和感染控制效果等。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治疗效果,特制定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应症与禁忌症1. 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应基于临床诊断和细菌培养结果,确保对于患者有效。
2. 禁忌症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药物过敏、肝肾功能不全、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
第三章:药物选择与使用1. 临床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病原菌的敏感性和抗菌药物的谱效,选择合适的药物。
2. 抗菌药物应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或医学指南推荐的剂量和疗程进行使用。
3. 对于重症患者或特殊疾病,应遵循最新的治疗指南和专家共识。
第四章:外用抗菌药物应用1. 外用抗菌药物应遵循局部给药的原则,避免过度使用和滥用。
2. 在外科创伤和烧伤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临床需要合理使用外用抗菌药物。
第五章: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1. 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应谨慎,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感染风险评估来决定是否使用。
2. 医疗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保证合理使用。
第六章:抗菌药物耐药监测1. 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耐药监测系统,定期进行临床菌株的敏感性检测。
2.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并与药学部门共同制定合理的抗菌药物使用策略。
第七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教育与培训1. 对医务人员、患者及公众进行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教育宣传,提高其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知。
2.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应纳入医学生和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并进行定期更新。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1.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与管理,制定相应的执法检查措施。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内部评估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九章:处罚与奖励1. 违反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积极宣传和推广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经验,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十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过去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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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
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