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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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15日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对原用地及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厂房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本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用地保持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变、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研究。
第三条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方式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两种。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使用的行为,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是指在保持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变的前提下, 利用存量工业及仓储房产发展本办法规定的产业、行业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项目,可按市政府明确的规划用途,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位于市级(含)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研发、文创专业园区的,可以分别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项目;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可按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进行再开发,改造为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项目,低效用地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从城建规划档案纵观厦门城市规划历经之路

Exploration 探索5从城建规划档案纵观厦门城市规划历经之路■张 颜 福建省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摘要:厦门城建档案馆早年隶属于厦门市规划局。
笔者利用厦门城建档案馆馆藏的厦门城市规划历史档案资料,回顾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创办经济特区以来,厦门历次主要的城市规划。
关键词:城市规划;历史;回顾2015年1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发布《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草案,公示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
公示期结束之后将上报国务院。
根据此规划草案,厦门将构建起“一岛一带双核多中心”的组团式海湾城市。
“一岛”即为厦门岛,“一带”为环湾城市带,将串联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同时辐射漳州开发区、龙海、角美、南安、金门等区域。
“双核”则为厦门岛和去年确定的厦门东部两个市级中心。
到2020年,厦门常住人口达500万。
地铁成网约195公里。
规划的建设目标将使厦门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花园城市,美丽中国的典范城市,两岸交流的窗口城市以及闽南地区的中心城市和温馨包容的幸福城市。
笔者利用厦门城建档案馆馆藏资料,回顾厦门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创办经济特区以来,厦门历次主要的城市规划,梳理厦门城市规划的脉络,从中看出厦门是如何由昔日封闭、经济基础薄弱的海防小城市,逐渐变成一座基础设施完善、现代化的港口风景城市。
一、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城市规划1.1949年10月,厦门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城市建设拉开序幕,市政府将城市规划列入工作日程。
1954年8月,市政府组织编制了《筼筜港初步规划》,这是厦门市的第一部城市建设规划。
当时规划范围只局限于筼筜港及其周边20平方公里的区域,提出了厦门的城市性质为港口城市及渔业中心,人口规划为50万,市区规划面积20万平方公里。
2.满足国防需要,规划军港位置国家重点工程鹰厦铁路开工建设后,1955年市政府组织厦门建设局编制此后12年至17年的《厦门市城市初步规划方案》。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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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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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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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国函〔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厦门是我国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不断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逐步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在促进两岸共同发展、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发挥门户作用。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全市域1699.39平方公里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统筹安排岛内外城镇空间布局以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共同发展。
拓展闽台合作,促进两岸融合;加快厦(门)漳(州)泉(州)一体化发展,统筹安排产业布局,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5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40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
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5日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城市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全流程管控,全社会参与,全市域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生态文明在城市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5年,全市基本完成海绵城市建设。
集美学村控制性详细规划

摘自厦门规划局网站《厦门市集美学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性质:包括旅游、居住、休闲、科研等多种职能,是学、研、住一体化的综合性城市区域,满足集美、杏林乃至整个厦门市特色大型公建、生态旅游服务的厦门新市区。
规划原则:(1)综合性原则:集美学城作为厦门的一个文教和旅游特色突出的城市分区,其城市功能应该是完整的,否则就无法全面发挥自己的功能。
(2)开放性原则:集美学城是一个开放性的大学高教园区。
其开发性既体现在与周围地区的相互影响与渗透,更体现在学城范围内教育资源的共享、文化与旅游资源的开放性、高科技产业与教育产业引入的自由性等方面。
(3)生态优先原则:集美学城建设的一大目标便是提升该区环境。
规划必须充分尊重生态资源现状,最大限度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存湿地和水域,力图解决环境恶化问题。
当开发与生态破坏的矛盾在所难免时,“开发”将并非只是把自然改造变为人造物时就完结,而是尽最大努力将人造物再度接近自然。
(4)资源共享原则:无论是以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为主的硬资源,还是以技能、知识、氛围为主的软资源,如果既能被资源所在地的学校利用,也能被大学群体共享,同时也可以为城市所利用,显然其利用效率就可以大为提高。
(5)互补利用原则:厦门市、集美学城、各学校以及内部各区域,都有其较充足的资源和稀缺的资源,互补性利用是形成完整系统的强有力粘结剂与载体。
集美学城既是一个面向大众的文化公益事业,也应是一个效益丰厚的文化商业事业,不能仅仅满足于把一些文化活动的功能填充在大学城内,而应从多方面加以培育、提升、聚合成人气旺盛文化热点,增强大学城的整体竞争力。
(6)弹性原则:大学城的建设发展,与城市文化品质的提升一样,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之中,规划涉及现代高等教育和高科技产业都正处在迅速变革的时代,确立一个具有弹性的开放的规划框架能够较好地符合长期建设和分期建设的需要,灵活应对在建设进程、强度和规模上的不确定性,且能够在总体风貌统一的前提下形成多元的局部风貌。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厦规[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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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正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规〔2013〕66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我局特制定《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2013年6月4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我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经营性用地的各项详细控制指标在图则阶段提出。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面积、总建筑规模等强制性内容,作为确定地块容积率指标的依据。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按以下方式合理确定其容积率:(一)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规模,应当提供以下依据:1、有可参照的标准的,应提供可参照的国标、地方标准及其它可以参照的行业标准。
2、建设单位有上级条管部门的,应当提供其上级条管部门同意申报规模的文件,并经市政府确定。
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案例实证研究

公建配套:02、03 地块公建配套基本未 照规划进行,洪文居住区公建配套有多次调 整,但都在本区内完成;
城市设计导引:控规、城市设计中空间 形态的构思在用地许可证内未体现,基本上 未起到作用。 4.2.2 不同地区的控规实效比较
(1)控规实施效果比较。厦门市的控规 编制有统一的模式,对不同的地段,均采用 统一的格式,但从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情况 来看,同一控规形式起到的效果不同。比较 厦禾路、莲前路地区情况结果(表 4)。由于 新开发区的不确定性,地块划分、容积率变 更比例明显高于旧城区。
基本遵照控规来建设,由于填海建设会展中 心、环岛路外移导致东侧路网发生较大的变 化。该区已建成的用地以住宅用地为主,都 是征用农田建设的。原有的村庄用地扩大, 成为外来人口的暂住地。乡镇企业零星分布, 不断扩大,这些用地穿插在新居住小区内, 与新区建设格格不入。该区已建公建设施较 少。整个地区的空间形态差异较大,既有瑞 景新村等环境较好的示范区,也有密度很高、 建筑形象不佳的多层住宅;
(2)环境容量控制。控规所制定的各地 块开发强度,在管理过程中鲜有被完全采纳 的。大部分地块的容积率均有不同幅度的上 调,建筑密度、绿地率也随之变化。
(3)设施配套控制。新区多数公共设施 位于政府统建房用地内 ;旧城区配套设施基 本未落实。市政设施的用地未得到控制。
(4)建筑建造控制、行为活动控制。建
厦门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二0一七年九月目录一、指导思想 (1)二、调整原则 (1)三、主要内容 (3)四、指标分解方案 (5)五、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 (8)六、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13)七、保障措施 (13)八、附表 (15)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同时基于规划中期评估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6]32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7]248号)的要求,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调整原则(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继续实施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保持建设用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结合本区“十三五”规划部署,在“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指导下,合理调整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等主要规划指标,优化土地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
(二)坚守红线、量质并重。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
按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耕地数量为基础,科学确定本区的耕地保有量。
2020年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2020年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xx年12⽉21⽇经厦门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xx年4⽉1⽇经福建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xx年7⽉1⽇起施⾏。
下⾯是为您精⼼的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内容,仅供⼤家参考。
(xx年12⽉21⽇厦门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年4⽉1⽇福建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第⼀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保护历史⽂化和⽣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风景旅游城市为⽬标,推进岛内外⼀体化,满⾜厦漳泉⼤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遵守。
第五条市⼈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作。
区、镇⼈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作。
市、区⼈民政府相关⾏政主管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作。
第六条市⼈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和规划信息⼯作建设。
各级⼈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4.22【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海港风景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全域全要素覆盖_全生命周期管理——聚焦福建省厦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体系建设

他山之石详细规划在刻画城市的尺度上,既要承上启下又要精雕细琢,需要“致广大而尽精微”。
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的范围全新拓展,规划目标更加综合,空间要素更为复杂,有必要进行适应性改革,使详细规划能承担起建设全域全要素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城乡“一张图”精细化规划管理、提高空间品质、服务政府现代化规划治理等职能。
2021年以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探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体系构建工作,已逐步形成了具有厦门市特色的“全域全要素覆盖、全生命周期、全时空传导”规划体系;聚焦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全流程,让详细规划实用好用管用,成为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加速提升民生福祉的一颗颗种子,种入城市转型的土壤,静待开花结果。
优化编制单元划分推进详规全域全要素覆盖构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体系,划分详规编制单元是第一步。
将总体规划要求分解到详规编制单元,再逐步深化落实到实施层面,才能保障总体规划意图落到实处。
其间,详规编制单元发挥的是“二传手”作用,实现总体规划和实施环节的有效衔接。
厦门市2009年起使用的详规编制单元划分方式,出现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分配与实际属地服务错位的问题。
2022年起,厦门市启动详规编制单元重新划分工作,积极探索更有效传导单元,土地资源的管控规则不仅包括开发,还涉及保护、整治、修复等,那么城镇单元详细规划内容就需要在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上外延拓展,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农林水土地整治、陆海统筹生态修复等内容;乡村单元以乡村地区和特定功能区(陆域主要为自然保护地)为主,相应地编制类型就要细分为多村联编的村庄规划和特殊管控区详细规划。
截至2023年年底,厦门市陆域详细规划覆盖率达90%以上;开发边界外92个村庄已全部完成规划编制。
此外,在特殊管控区详细规划层面,厦门市在海域单元以及国有林场单元也取得积极进展。
同时,厦门市详细规划编制内容范畴从以往主要聚焦建设用地转向强调山水林田湖海全自然资源要素统筹。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厦门经济发达,给人们带来了高质量的生活水平,这都是有赖于其城市的规划作用,那么你知道厦门城市规划条例有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厦门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内部分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城市规划制定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下列事项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草案;(二)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三)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建制镇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13—17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13—17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8.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13—17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
案的批复
市资源规划局、机场片区指挥部:
你们《关于呈请批准13—17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3〕282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13—17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重要依据,请你们严格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附件:
厦府〔2023〕129号.
pdf。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7•【字号】厦府[1995]综119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
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1)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3)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7)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 (21)第八章旧区改建 (21)第九章城市绿地 (22)第十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 (24)第十一章城市道路 (25)第十二章城市用地竖向 (30)第十三章城市防灾 (31)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34)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 (35)第十六章城市供电工程 (35)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38)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39)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43)第二十章城市管线综合 (47)第二十一章附则 (51)附录一:名词解释 (51)附录二:计算规则 (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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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 (1)2、成果构成要求 (2)3、成果容要求 (2)3.1重要强制性容要求 (2)3.2文本容要求 (5)3.3规划管理图则容要求 (6)3.4附件容要求 (9)3.5现状调查要求 (9)4. 规划成果的格式要求 (11)4.1装订格式要求 (13)5.2电子数据制图标准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1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14)1. 总则1.1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结合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在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2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时期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图管理”。
1.3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为主件、规划管理图则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4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容是:“六线”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控制。
1.5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
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和《市标准街道划分研究》,划定规划管理单元(以下简称“管理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1.6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提高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除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
1.7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的要求,并应符合《社区公共配套设施指标研究》、《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和建筑面积配置标准》等标准的要求。
如因特殊原因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做出专门说明。
1.8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纳入规划成果信息系统,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市规划编制成果电子版制图要求(试行)》的要求。
1.9本规定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2、成果构成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主件、规划管理图则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见附录1: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1)主件包括文本和土地利用规划图,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容的文件;(2)规划管理图则由“两图一表”(管理单元(街道)图则、基层社区控制图则和地块控制容一览表)组成,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3)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图纸等,是主件和规划管理图则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3、成果容要求3.1重要强制性容要求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强制性容在参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考虑市场体制下政府调控需求,结合市实际,重点落实保证城市健康发展的必须由政府行为控制的容,包括六线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控制。
“六线”是指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和轨道交通橙线,其控制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控制要求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位置、界线、使用性质、规模以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3.1.1 道路红线控制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完善支路网路规划。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位置、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道路竖向标高、平面交叉口渠化、公交港湾停靠站及一般停靠站、道路缘石线、主要步行道路(包括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街通道,连接公共绿地、小学、幼托、公交场站和主要商业设施的步行道路);确定立交等主要交叉口、交通广场形式、位置、控制要求。
3.1.2绿地绿线控制确定各类绿地围的规划控制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
对于位于大单位部的专用绿地应划定专属绿地绿线,纳入绿地系统规划。
3.1.3城市紫线控制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落实“文物保护紫线”的控制,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根据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2004),落实“城市紫线”控制,具体包括: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街区、古遗址区(地下文物保护区)、古建筑群和传统风貌区四种类型)的保护围及协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划定历史遗迹、历史建筑(包括区级文物、区控文物、近现代优秀建筑、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居等)的保护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保护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划定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位置,明确保护围和控制要求。
3.1.4城市蓝线控制划定水域、水系、湿地等规划位置、保护区围控制界线,确定断面形式,提出护坡(驳岸)设置设想及有关控制要求。
3.1.5城市黄线控制划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划定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站控制界线;划定城市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市区变电所(站)、确定35KV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走廊控制界线、邮政局、电信局、消防站、防洪闸等城市公用设施控制界线。
3.1.6轨道交通橙线控制划定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规划控制区,并提出有关控制要求,确定出入口位置。
3.1.7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城市用地分类的中类、部分小类着重落实涉及空间利用的用地控制。
(1)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除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外,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2)按照市级、区级、街道级、基层社区级四个级别落实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位置、边界、规模及设置要求。
(3)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照《市社区公共配套设施指标研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确定街道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确定基层社区中心用地规模和设置要求,有条件的可确定用地位置;中小学、幼托依据《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和建筑面积配置标准》。
3.1.8基础设施用地控制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城市用地分类的中类、小类落实基础设施用地控制。
(1)基础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部分。
交通设施包括:对外交通设施,即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的场站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即公交首末站、公交停靠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以及公共停车场、加油站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即站点、站场等。
市政设施包括: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环卫设施、防洪设施、消防设施等。
(2)研究确定各类交通设施的规模,划定用地位置、规模和用地围,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
(3)研究确定各类市政设施的服务围、服务容量,划定各项市政设施源和站点的位置、规模、用地边界。
研究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
对涉及环境影响的设施(如水源保护)划定保护围,涉及安全防护的设施(如环卫设施、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划定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3.2文本容要求主要容包括:(1)总则(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等);(2)图则单元、地块划分及规划控制体系;(3)规划性质与规模控制;(4)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5)规划强制性容;(6)土地使用强度及建筑退让控制;(7)六线控制;(8)公共服务设施控制;(9)绿地系统控制;(10)城市设计引导;(11)道路交通控制;(12)市政工程管线控制(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13)环境保护控制;(14)环卫规划;(15)防灾减灾规划;(16)奖励与处罚;(17)附则(名词解释、主要执行文件、条例标准用词说明等)3.3规划管理图则容要求3.3.1单元、地块划分及编号规定(1)单元划分与调整岛外按行政区划分为4个大区,本岛湖里、思明两个区合在一起为1个大区。
共分为B(本岛)、H(海沧)、J(集美)、T(同安)、X(翔安)5个大区。
在大区基础上将全市分为85个管理单元。
控制性说细规划编制中时应依据《社区公共配套设施指标研究》标准,将管理单元(管理单元与标准街道界线基本一致,容纳人口10万人左右)划分为若干基层社区单元(容纳人口1万人左右),基层社区单元是管理单元的子单元。
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管理单元的,相邻管理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
(2)地块划分在图则单元中进一步划分规划地块。
地块划分的考虑因素:(1)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2)土地权属的完整性;(3)便于土地出让。
(3)编号规定图则中编码由单元(街道)代码—基层社区代码—地块代码三级代码组成。
编号构成为英文字母和数字。
具体如下:“B1”表示“本岛1号管理单元,“B1A”表示“本岛1号管理单元的A基层社区单元”。
“B1A01”表示“本岛1号管理单元——A基层社区单元——01号地块”。
3.3.2图则容要求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分别以管理单元(街道)和基层社区为围绘制,图则应集中标示在一有效的规划图纸上,图纸中主要体现容以下:1)区位示意、指北针、图则单元编码、比例尺、规划图例等。
2)规划详图:◆土地利用规划落在地形图上;◆图则单元边界;◆地块划分及编号◆用地性质代码;◆六线控制定位;◆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的位置、用地围及其符号;◆主次道路及支路的道路红线;◆主次道路交叉口形式;◆交叉点竖向标高;◆主要步行道路(包括人行天桥、隧道)等方面的容;◆重要地标和设施标注;◆公里网标注。
(3)图则单元的控制指标(容)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项目,六线控制、人口规模。
其中单元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六线控制属强制性指标(容);配套设施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属强制性指标(容),位置属指导性指标(容)。
(4)规划控制条文:六线控制、城市设计引导、地下空间利用引导等方面的容。
3.3.2地块控制指标(容)地块控制容属指导性指标。
地块控制容对地块具体规划控制和要求以表格和条文的形式表达,“地块规划控制一览表”(如表1所示)主要容包括地块编号、用地面积、用地性质代码、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地上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项目、配建停车位、备注等方面的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