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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一、风险管理目标银行卡收单业务是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银行卡收单业务中的风险,我们制定了以下风险管理办法模版,旨在确保业务运作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二、风险管理架构1.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协调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应对。
3. 业务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完成风险管理工作。
三、风险管理措施1. 风险识别:建立全面的风险识别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评估: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3. 风险监测: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并跟踪风险动向,保持对风险的高度警惕。
4. 风险应对:根据风险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
四、风险管理工具1. 风险控制矩阵:明确不同风险类型及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2. 风险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指标体系,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各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前发现风险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风险管理流程1. 风险识别流程: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识别报告,确保全面了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状况。
2. 风险评估流程: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明确风险的具体性质、概率和影响,为风险控制和应对提供参考依据。
3. 风险监测流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掌握风险动态变化,确保风险的及时控制和处置。
4. 风险应对流程:在风险发生时,及时启动应对措施,防止风险扩大或蔓延,保障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正常运作。
六、风险管理效果评估1. 定期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
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
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进行欺诈活动,或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未按制度、流程操作或操作失误,以及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管理不善泄露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机制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应按照总、分行相关规定,建立收单组织体系,设置专职收单业务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省分行要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业务管理岗、系统管理岗、审批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批岗与风险管理岗不得混岗。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卡机具、移动支付等渠道接收消费者的银行卡支付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
收单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普遍开展的业务之一,如何有效地监管和管理收单业务风险,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银行本身的正常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收单业务风险分类1. 法律风险:收单业务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商户在传统的经营活动中,必须获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而在收单业务中,商户还需要获得特定的资质、通过特定的审核、评估等才能进行该业务。
2. 系统风险:收单业务的系统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信息传输中间环节以及系统的运行不规范导致的系统出现异常状况。
3.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商户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或其他因素导致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
因此,对商户的经营稳定性及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管是银行防范该类风险的重要手段。
4.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职员在收单操作中的疏忽、失误及过失,导致银行资产遭受损失、银行业务受到影响的风险。
5. 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指银行在收单操作中遭受黑客攻击、窃取、篡改、破坏等事件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和业务影响。
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1. 定期审核商户资料,对商户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对于经营状况不稳定的商户,可以采取划拨资金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减少风险。
对于新开通商户,应当制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对商户账户进行限额设置。
2. 加强内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估。
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维护机制,加强数据备份、防范窃取、病毒攻击、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措施,确保采取合适的措施来防止窃取和篡改。
3. 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在开展收单业务前,应在银行内部制定一整套的系统流程,按照规定的步骤完成系统开发、测试、监管、培训等阶段,避免由于系统问题而导致的风险事件。
4. 加强商户身份认证。
X银行收单业务风险责任追究细则
XX银行收单业务风险责任追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促进本行收单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风险意识,落实风险职责,防止重大风险事件、业务事故及内部案件的发生,保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 银行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办法》(X银〔2010〕630号)、《XX 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X银〔2008〕8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节风险管理责任机构及责任人第三条按照“谁出险,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分行及其下辖经营机构(含异地机构,下同)为风险管理责任机构,承担属地风险责任。
分行零售事业部(收单业务主管部门,下同)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分行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经营机构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经营机构承担直接风险责任,所属一级分行承担间接风险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风险管理责任人主要包括分行零售事业部总监、副总监,负有收单业务管理责任的二级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及相关收单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等;经营机构负责人、商户拓展岗位人员等。
第二章风险问责规定第一节问责范畴第五条对于因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行各项管理规定,辖内出现收单风险事故情形之一,导致本行遭受1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或因收单业务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通报批评和处罚,经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分行零售业务年度评先资格,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条收单风险事故情形包括:(一)未按规定对收单业务不相容岗位实施有效分离,致使商户拓展、商户审批、机具管理、风险商户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未能发挥相互监督制约作用的;(二)未相对固定分行收单业务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相关岗位业务检查和风险培训,导致因收单业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或职业道德低下发生风险事件的;(三)未严格执行商户发展“亲访亲核”等相关规定,违规发展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内容及禁止拓展类商户的,收集的商户资料在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上存在严重瑕疵的;(四)未严格执行商户审批制度和流程,未尽职核实商户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未调查商户经营状况、资信背景等重要事实,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审批操作,违规或错误设置系统参数的;(五)未按规定执行现场装机,导致商户实际装机与申请资料不符等原因违规受理银行卡的;(六)未执行商户审核、巡检等相关规定,导致发生虚假申请商户、恶意倒闭商户、伪冒交易合谋商户,以及利用终端机具侧录客户信息的;(七)未按规定开展商户回访,或伪造、虚构回访工作记录,致使本应在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状况未得到及时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八)未按规定对预警商户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导致预警商户的风险和危害进一步扩大的;(九)未按规定清理无效商户、失联商户,导致大量无效终端机具布放、失控直至风险产生的;(十)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资金清算,导致资金清算错误、款项错划,且未能及时监控、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十一)未合理测算商户为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和价值贡献,大量无效垫付清算资金和手续费的;(十二)未按照终端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失职或渎职造成终端批量损失的;(十三)未按规定时限,及时、妥善保管各类商户档案资料,导致档案资料不齐全,遗失或商户资料信息泄露;(十四)未按收单业务外包机构管理规定,超权限、超范围委托或疏于管理的;(十五)未按照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的规范和要求操作,造成有关系统或终端发生账户信息泄漏的;(十六)本行员工自行或串通商户、持卡人,利用本行收单业务的激励资源和营运资金,套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七)未对影响本行声誉的突发、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处理,或未主动采取或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的;(十八)发生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第七条(业务外包)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银行强化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银行强化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银行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银行在发生违规行为、风险事件或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责任确认和追究。
第三条银行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追究责任应基于确凿的事实和证据。
(二)责任明确:根据事件的性质、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处理适当: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应适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
(四)手续完备:责任追究的程序应合法、完备,确保追究过程的公正、公平。
(五)权责对等:责任人应承担与其权利相匹配的责任。
(六)逐级追究:责任追究应按照层级管理原则,逐级进行。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一)员工在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二)员工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的银行损失。
(三)员工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参与违规行为或导致损失发生的员工。
(二)间接责任人:对违规行为或损失发生有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的员工。
(三)领导责任人:对下属员工的违规行为或损失发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分为:调查、认定、处理和反馈。
(一)调查:对涉嫌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事实和证据。
(二)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人的责任程度和性质。
(三)处理:根据认定结果,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反馈:将责任追究的结果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并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二)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
(三)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处理措施。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终端标准 (2)第三章商户准入规定 (3)第四章目标商户风险审查 (4)第五章商户签约 (6)第六章终端机具的布放和管理 (11)第七章特约商户的日常风险管理 (13)第八章调单 (19)第九章调帐 (22)第十章坏账管理 (23)第十一章特约商户交易终止 (23)第十二章撤机 (26)第十三章可疑商户信息共享 (29)第十四章对特约商户的风险指标监控 (30)第十五章交易审计制 (31)第十六章交易风险监控系统管理 (32)第十七章内控机制 (33)第十八章附则 (34)附件3 特约商户POS极具管理登记表 (40)附件4 智付通特约商户日常检查表 (42)附件5 智付通特约商户维护培训记录表 (43)附件6 智付通特约商户维护品质检查汇总表 (47)附件7 特约商户维护检查报告 (49)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加强智付通业务的风险管理,保护持卡人、特约商户、银行及交易中心等合法权益,保障智付通业务的正常运行,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环节的风险责任,在统一终端标准、严格的商户准入和日常管理制度、终端用户实名制度、交易审计制度、交易运行管理及商户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中实施全面的风险预测、管理及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终端标准一、终端资质要求接入智付通系统的所有交易终端,必须符合中国银联的终端规范,具备独立的金融交易加密模块,并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及中国银联的检测;二、终端交易密钥交易终端必须使用由智付通系统分发的唯一密钥和智付通规定的交易加密算法与智付通中心进行交易认证,智付通系统依据交易密钥及算法对终端进行合法性控制;第三章商户准入规定一、禁入商户类型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国内的商户。
XX农商银行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XX农商银行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行社高级管理人员贷款管理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泛指本行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贸易融资、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处罚应坚持“追根溯源、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风险贷款责任追究每季度一次。
第二章风险贷款内容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风险贷款是指新增不良贷款和虽未出现不良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贷款。
具体包括:(一)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按照总行相关规定进行债务落实或重组的贷款。
(三)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三违”贷款。
(四)其他总行认为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
第三章责任主体及责任分配第六条风险贷款责任人是指对形成的风险贷款负有责任的授信、用信调查人员、风险评估(平行作业)人员、放款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七条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有责任人员(形式性风险评估和风险再审人员只作风险提示,没有“同意”或“否决”权)都必须在相关审批材料或表决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模棱两可的,均视作“同意”。
第八条各流程阶段的责任分配。
(一)授(用)信阶段,包括调查、风评(含形式性风评与平行作业)、审议以及用信4个环节。
1、仅某个环节应追责,则该环节承担100%的责任;2、若包括调查在内的多个环节应追责,则调查环节承担70%,其他环节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30%责任;3、若除调查以外的多个环节应追责,则其他环节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100%责任。
(二)贷后管理阶段,若应追责,则应承担100%责任。
(三)若授(用)信阶段与贷后管理阶段均有责任的,则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100%责任。
银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银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第一条特约商户风险评级根据银行卡交易情况,特约商户分为禁入类、谨慎发展类和优先发展类。
具体情况如下:(一)禁入类商户类型不得接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禁止交易的产品及服务行为的经营主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特殊行业商户:我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及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3.出售特殊物品类,包括:受保护动植物、文物、人体器官等。
4.涉嫌违规套现、非法洗钱或隐藏目前实际经营业态、故意套用其他行业分类代码的商户。
5.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行社所在地的商户。
6.存在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商户。
7.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商户。
8.商户或商户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被中国银联列入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
9.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商户或存在不良记录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所经营的商户。
10.被其他机构或组织列入“高风险客户”。
(二)谨慎发展类商户类型要谨慎发展易发生风险的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
2.易发生套现的商户: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批发类商户等。
3.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电话营销及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出租等。
4.易恶意倒闭的商户:预付款类商户、跳蚤市场、二手市场和街头个体商铺,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种俱乐部、美容店等。
5.主动上门要求入网的小型商户和新开立商户。
6.其他易发生欺诈交易的商户:如航空售票、物流运输类等商户。
互联网商户除以上述类别需谨慎发展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B2B贸易类商户,包括使用个人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的商户。
2.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医药类。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内控体系,防范案件隐患、强化员工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农信联发[2005]131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的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责任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根据相关岗位和条线从业人员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应包括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制约人、知情人、稽核人(检查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等。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作案或参与作案的本行从业人员;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职责分工,与当事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而未能有效阻止案件发生的本行从业人员。
银行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
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全行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处理,强化内部控制,增强员工履职尽责意识,完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责任范畴指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追究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制定的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的制度、规定与办法(含各个环节的未尽职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的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有信用风险调查、审查、审批权的各类人员,包括公司类、零售类、负债类客户经理,营销型网点负责人,各级审查人,有权审批人等。
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本办法酌情处理,本行保留对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流程责任人指信贷业务准入时至追责程序启动前,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人。
涉及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经总行有权决策会议讨论确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对该类业务涉及信用风险的调查、审查、审批和后续管理人员进行追责。
第六条本办法仅涉及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措施,包括责任罚款、风险赔偿。
对于同一违规行为,本办法中经济赔偿与《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中经济处罚不重复进行。
违规行为须进行纪律处分的,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尽职免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对信贷业务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形成信用风险的,或相关经办人在信贷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对信用风险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不适用本办法,应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授信尽职调查考核管理办法》、《授信尽职审查考核管理办法》、《信贷尽职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笫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吊卡商户收单i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ii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佶闽梯睑•闵锫的商卢.去仙仆.办苗乇诂痈杆的宙々各袅珐油矶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血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血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屐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细则(广州分行)
附件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广东省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辖内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安全高效、公平竞争、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开展收单业务。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广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要求。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法对在广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一节收单机构管理第五条收单机构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责任主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和承诺付款,取得收单收益并承担收单风险。
第六条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督促商户履行受理承诺,并对商户进行风险监督,承担商户发展、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七条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金融行业关于商户类别码和计费标识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设置或在交易报文中违规传输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类别码和特殊计费标识,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受理市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银行卡受理情况和交易记录,完善特约商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特约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二)工商营业执照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有效证照号)及有效期;(三)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四)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五)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七)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八)外包服务机构名称。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附件1: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机构)的风险管理,维护银联卡跨行网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POS网络的成员机构、专业化机构和商户。
若收单业务由多个机构(包括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结算银行)等共同参与完成,各参与机构之间风险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分润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商户准入规定1 禁入商户类型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下列商户:1.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1.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1.3 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1.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1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2 违规处理2.1商户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条规定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同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目标商户审查1 签约前的风险审查收单机构签约前,应对目标商户进行以下风险审查:1.1 审查该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1.2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有效性;2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1.3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拍摄实地照片;1.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
银行授信业务责任追究及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责任追究及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授信业务各环节的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完善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指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由于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违规或严重失职行为产生的操作风险或信用风险,根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处罚。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职,是指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敷衍履行岗位职责情节严重或超越职权办理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损失赔偿,是指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因授信业务人员违规、未尽职或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本行授信资产的损失,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进行个人赔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贷款、贸易融资、项目融资、贴现、承兑、开证、承诺、担保、资金业务等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五条责任追究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执行公平、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参与责任追究事项的工作人员为该责任追究事项的利益关系人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责任追究认定的范围:一、由于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严重失职,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二、虽未造成资产损失,但严重违规或严重失职的行为。
三、因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严重失职行为,给我行造成严重信用风险的行为。
第八条按责任的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第一次要责任、第二次要责任。
责任追究项目涉及多个业务环节的责任认定,按照业务流程的主要风险发生环节确定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责任追究项目涉及多个业务岗位的责任认定时,按照同一风险发生环节的主要风险发生岗位确定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九条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
对违规事项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当事人、经营行领导、上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连带责任。
第十条责任追究措施包括经济处罚、内部处理、行政处分及其他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章责任认定与追究处罚第十一条授信业务调查环节,有下列情形由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负全部责任:一、对授信业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授权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等真实性、完整性未尽职调查并核实;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未尽职实地调查并核实;调查材料反映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二、对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是否合法、是否有可变现性、是否已抵(质)押等影响抵(质)押物效力事项未尽职调查核实的;三、对需要查明权利凭证及相关要素真伪的授信业务负有核实责任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核实真伪的。
银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机具布放时,应充分考虑商户类型、商户地理位置、预期单笔交易金额、预期销售额等相关因素,落实以下措施:
1首先签署商户协议书,并确认在银联网络主机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再布放相关机具;
2“店中店”商户,应根据其经营的独立性,分别布放机具,严禁不同商户合用同一台机具终端;
3对于每台终端,应进行统一编码,并于程序下载后,将终端编码与机具序列编码建立对应关系,以便于机具管理;
2商户经营信息,包括营业时间、相关财务数据指标、经营方式、经营内容和对交易数据、单据的保存情况等;
3商户的收单经验,包括商户之前是否有过收单经验、收银员的收单操作技能
4其他业务。要求商户提供它所拥有或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四)对商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核实商户或其负责人是否有过破产记录,以及现在或过去是否有其他信贷困难或财务危机;
8当收到商户的相关信息变更通知时(如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收单机构必须与商户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员进行验证确认;
9对于商户提出的POS维护要求,如增加、替换或更新POS,也必须与商户进行确认;
10当商户地址变动或增加新装机地址时,实施现场审查;
11加强商户交易监控,关注以上欺诈特征。
第五章
第十七条建立风险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风险责任划分
(一)电子银行部
电子银行部是我行收单业务清算数据接收、账务查询及差错处理管理部门,要制定我行收单业务差错处理流程,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风险的,电子银行部应负主要责任:
1对特约商户的清算资金未及时下载并对清算资金没有进行日常监控工作;
2账务接收中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
(三)建立规范严格的申请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有效性,对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要定期装订、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商户资料信息。
收单商户防范风险承诺书
收单商户防范风险承诺书
尊敬的收单机构:
本商户(以下简称“承诺人”)在贵机构开展收单业务,为确保交易
安全,防范各类风险,特此向贵机构作出以下承诺:
1. 合规经营: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贵机构的相关规定,
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2. 真实交易:承诺人保证所有通过贵机构收单系统进行的交易均为真
实有效的商业交易,不涉及任何虚假交易或欺诈行为。
3. 信息保护:承诺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或被非法使用。
4. 风险监控:承诺人将建立和维护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对异常交易
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理。
5. 反洗钱义务:承诺人将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进行报告,并配合贵机构进行相关调查。
6. 技术支持:承诺人将确保使用的收单设备和系统符合贵机构的技术
标准,及时更新软件,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7. 教育培训:承诺人将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培训,
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8. 应急响应:承诺人将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迅速
响应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9. 诚信合作:承诺人将与贵机构保持密切沟通,积极配合贵机构的风
险管理和监管要求。
10. 违约责任: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收单业务终止之日。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
要求进行调整。
]。
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称“本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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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资产问责处罚标准实施细则 模版
银行风险资产问责处罚标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统一本行风险资产问责处罚标准,充分体现问责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资产,是指本行承担一定风险的资产业务,包括授信业务、同业业务、债券业务、投行业务等。
其中授信业务按授信对象分为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小企业类(含个人经营性)授信业务、非小企业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按照风险资产余额及业务环节不尽职行为的情节统一界定问责处罚标准。
本条所称风险资产余额,是指尽职调查与问责时该笔业务的敞口余额。
本条所称业务环节,是指业务办理的重要节点,其中授信业务环节包括客户准入、信用评级、授信额度审批、额度项下用信、贷后管理以及清收处置等;同业业务环节包括客户准入、同业授信、业务调查与审批、额度项下用信、投后管理、清收处置等;债券业务环节包括授权、授信、投后管理、清收处置等;投行业务环节包括客户准入、项目调查、审查与审批、额度项下用信、投后管理、清收处置等。
本条所称不尽职行为,是指违反监管规定或本行政策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行授信业务按以下标准实施问责处罚:(一)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1.风险资产余额在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1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2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3 个月绩效工资。
2.风险资产余额在50 万元-100 万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2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3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4个月绩效工资。
3.风险资产余额在10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3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4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扣减5-6个月绩效工资。
4.风险资产余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存在一项不尽职行为,扣减4-6 个月绩效工资;同一环节存在多项不尽职行为,扣减5-6 个月绩效工资;多个环节存在不尽职行为,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从业资格、降低技术职务序列等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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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收单业务风险责任追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收单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风险意识,落实风险职责,防止重大风险事件、业务事故及内部案件的发生,保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 银行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办法》(X银…2010‟630号)、《XX 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X银…2008‟8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节风险管理责任机构及责任人
第三条按照“谁出险,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分行及其下辖经营机构(含异地机构,下同)为风险管理责任机构,承担属地风险责任。
分行零售事业部(收单业务主管部门,下同)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分行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经营机构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经营机构承担直接风险责任,所属一级分行承担间接风险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风险管理责任人主要包括分行零售事业部总监、副总监,负有收单业务管理责任的二级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及相关收单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等;经营机
构负责人、商户拓展岗位人员等。
第二章风险问责规定
第一节问责范畴
第五条对于因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行各项管理规定,辖内出现收单风险事故情形之一,导致本行遭受1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或因收单业务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通报批评和处罚,经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分行零售业务年度评先资格,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条收单风险事故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对收单业务不相容岗位实施有效分离,致使商户拓展、商户审批、机具管理、风险商户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未能发挥相互监督制约作用的;
(二)未相对固定分行收单业务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相关岗位业务检查和风险培训,导致因收单业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或职业道德低下发生风险事件的;
(三)未严格执行商户发展“亲访亲核”等相关规定,违规发展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内容及禁止拓展类商户的,收集的商户资料在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上存在严重瑕疵的;
(四)未严格执行商户审批制度和流程,未尽职核实商
户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未调查商户经营状况、资信背景等重要事实,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审批操作,违规或错误设臵系统参数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现场装机,导致商户实际装机与申请资料不符等原因违规受理银行卡的;
(六)未执行商户审核、巡检等相关规定,导致发生虚假申请商户、恶意倒闭商户、伪冒交易合谋商户,以及利用终端机具侧录客户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开展商户回访,或伪造、虚构回访工作记录,致使本应在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状况未得到及时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
(八)未按规定对预警商户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导致预警商户的风险和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九)未按规定清理无效商户、失联商户,导致大量无效终端机具布放、失控直至风险产生的;
(十)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资金清算,导致资金清算错误、款项错划,且未能及时监控、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一)未合理测算商户为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和价值贡献,大量无效垫付清算资金和手续费的;
(十二)未按照终端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失职或渎职造成终端批量损失的;
(十三)未按规定时限,及时、妥善保管各类商户档案资料,导致档案资料不齐全,遗失或商户资料信息泄露;
(十四)未按收单业务外包机构管理规定,超权限、超范围委托或疏于管理的;
(十五)未按照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的规范和要求操作,造成有关系统或终端发生账户信息泄漏的;
(十六)本行员工自行或串通商户、持卡人,利用本行收单业务的激励资源和营运资金,套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七)未对影响本行声誉的突发、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处理,或未主动采取或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的;
(十八)发生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节事故程度
第七条风险事故等级的认定以损失程度(包括直接资金损失、赔偿、罚款和法律诉讼损失)和外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处罚的级别为主要考虑因素,兼顾对本行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
第八条风险事故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级事故”为超过200万元(含)以上重大经济损失,或被中央级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处罚(含罚款、限制业务开展等),对本行声誉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
(二)“二级事故”为达到50万元(含)-200万元
的较大经济损失,或被中央级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通报批评,或被省级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处罚(含罚款、限制业务开展等),对本行声誉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三)“三级事故”为达到10万元(含)-50万元的经济损失,或被省级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通报批评,对本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节问责处罚
第九条风险事故的问责处理,以事故程度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为依据,除按照《XX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风险管理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外,还对风险责任(含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条对风险事故责任机构的处罚划分为以下三类:(一)对发生“一级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及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收单业务综合考评资格、取消收单业务转授权、暂停部分交易功能处罚,或暂停高风险商户发展至暂停新商户发展处罚。
(二)对发生“二级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及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收单业务综合考评分数、取消收单业务转授权处罚,或暂停部分交易功能至暂停高风险商户发展处罚。
(三)对于发生“三级事故”的,给予全行通报批评处罚,或扣减收单业务综合考评分数至取消收单业务转授权处罚。
第四节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对外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处罚的,总行自动启动对风险责任人和责任机构的问责处罚机制。
第十二条总行相关部门在日常收单业务监督管理、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和风险损失,需进行处理的,上报总行领导,根据启动问责程序的决定、事故责任和程度的认定、负面影响程度的评估结果对有关责任机构及人员进行问责,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涉及重大违规行为、事实不清等情况的,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可会同总行相关部门组成问责小组,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据事故责任和程度的认定、负面影响程度对有关责任机构及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对于严格遵守管理规范、岗位职责、操作流程,但客观上仍造成事故发生,或主观过错责任较轻、但客观上仍造成损失的情况,经责任认定小组认定后,报总行领导批准,可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对重复发生此类事故的情况,经认定后按照上述程序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对挽回或减少本行损失、维护本行利益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机构和人员,总行将酌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或结论应向风险管理责任机构反馈,风险管理责任机构有权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被处理的风险管理责任机构及责任人收到处理决定后应立即遵照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出具该处理决定的机构提交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对违规行为处理的种类、权限、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的处理程序等均与《XX 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本细则中未列举但确属《XX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支付结算部门业务制度中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应比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及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风险责任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各分行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辖内相应的收单业务违规行为处理细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总行制定,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