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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收单业务风险责任追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收单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风险意识,落实风险职责,防止重大风险事件、业务事故及内部案件的发生,保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 银行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办法》(X银…2010‟630号)、《XX 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X银…2008‟8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节风险管理责任机构及责任人
第三条按照“谁出险,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分行及其下辖经营机构(含异地机构,下同)为风险管理责任机构,承担属地风险责任。分行零售事业部(收单业务主管部门,下同)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分行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经营机构发生风险问责范畴内的违规事件和业务事故,经营机构承担直接风险责任,所属一级分行承担间接风险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风险管理责任人主要包括分行零售事业部总监、副总监,负有收单业务管理责任的二级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及相关收单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等;经营机
构负责人、商户拓展岗位人员等。
第二章风险问责规定
第一节问责范畴
第五条对于因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行各项管理规定,辖内出现收单风险事故情形之一,导致本行遭受1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或因收单业务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通报批评和处罚,经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分行零售业务年度评先资格,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条收单风险事故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对收单业务不相容岗位实施有效分离,致使商户拓展、商户审批、机具管理、风险商户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未能发挥相互监督制约作用的;
(二)未相对固定分行收单业务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相关岗位业务检查和风险培训,导致因收单业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或职业道德低下发生风险事件的;
(三)未严格执行商户发展“亲访亲核”等相关规定,违规发展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内容及禁止拓展类商户的,收集的商户资料在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上存在严重瑕疵的;
(四)未严格执行商户审批制度和流程,未尽职核实商
户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未调查商户经营状况、资信背景等重要事实,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审批操作,违规或错误设臵系统参数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现场装机,导致商户实际装机与申请资料不符等原因违规受理银行卡的;
(六)未执行商户审核、巡检等相关规定,导致发生虚假申请商户、恶意倒闭商户、伪冒交易合谋商户,以及利用终端机具侧录客户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开展商户回访,或伪造、虚构回访工作记录,致使本应在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状况未得到及时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
(八)未按规定对预警商户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导致预警商户的风险和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九)未按规定清理无效商户、失联商户,导致大量无效终端机具布放、失控直至风险产生的;
(十)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资金清算,导致资金清算错误、款项错划,且未能及时监控、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一)未合理测算商户为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和价值贡献,大量无效垫付清算资金和手续费的;
(十二)未按照终端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失职或渎职造成终端批量损失的;
(十三)未按规定时限,及时、妥善保管各类商户档案资料,导致档案资料不齐全,遗失或商户资料信息泄露;
(十四)未按收单业务外包机构管理规定,超权限、超范围委托或疏于管理的;
(十五)未按照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的规范和要求操作,造成有关系统或终端发生账户信息泄漏的;
(十六)本行员工自行或串通商户、持卡人,利用本行收单业务的激励资源和营运资金,套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七)未对影响本行声誉的突发、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处理,或未主动采取或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的;
(十八)发生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节事故程度
第七条风险事故等级的认定以损失程度(包括直接资金损失、赔偿、罚款和法律诉讼损失)和外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处罚的级别为主要考虑因素,兼顾对本行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
第八条风险事故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级事故”为超过200万元(含)以上重大经济损失,或被中央级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处罚(含罚款、限制业务开展等),对本行声誉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
(二)“二级事故”为达到50万元(含)-200万元
的较大经济损失,或被中央级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通报批评,或被省级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处罚(含罚款、限制业务开展等),对本行声誉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三)“三级事故”为达到10万元(含)-50万元的经济损失,或被省级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通报批评,对本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节问责处罚
第九条风险事故的问责处理,以事故程度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为依据,除按照《XX银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风险管理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外,还对风险责任(含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条对风险事故责任机构的处罚划分为以下三类:(一)对发生“一级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及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收单业务综合考评资格、取消收单业务转授权、暂停部分交易功能处罚,或暂停高风险商户发展至暂停新商户发展处罚。
(二)对发生“二级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及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收单业务综合考评分数、取消收单业务转授权处罚,或暂停部分交易功能至暂停高风险商户发展处罚。
(三)对于发生“三级事故”的,给予全行通报批评处罚,或扣减收单业务综合考评分数至取消收单业务转授权处罚。
第四节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对外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处罚的,总行自动启动对风险责任人和责任机构的问责处罚机制。
第十二条总行相关部门在日常收单业务监督管理、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和风险损失,需进行处理的,上报总行领导,根据启动问责程序的决定、事故责任和程度的认定、负面影响程度的评估结果对有关责任机构及人员进行问责,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涉及重大违规行为、事实不清等情况的,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可会同总行相关部门组成问责小组,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据事故责任和程度的认定、负面影响程度对有关责任机构及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对于严格遵守管理规范、岗位职责、操作流程,但客观上仍造成事故发生,或主观过错责任较轻、但客观上仍造成损失的情况,经责任认定小组认定后,报总行领导批准,可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对重复发生此类事故的情况,经认定后按照上述程序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对挽回或减少本行损失、维护本行利益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机构和人员,总行将酌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或结论应向风险管理责任机构反馈,风险管理责任机构有权进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