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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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列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列

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列为了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人士,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

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犯或违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适当延长毕业时间。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纪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煽动闹事、组织、领导打架斗殴者:1、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煽动闹事,并未直接实行行为的,比照直接实行行为者可以从轻处罚。

3、组织、领导打假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并揭发他人者,可以从轻处罚。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趁机袭击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或知情不报者,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订立口头协议,给调查造成严重障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凡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斗殴,导致事态扩大者,斗殴中持凶器威胁或伤害他人者,一律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指导思想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校、违纪必究、慎重处理。

对学生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学团工作处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二级学院副书记(院长助理)、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委员会主要代表学院研究、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

对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类别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于学生的处分决定或相关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成立或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及团体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张贴、复印、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音带、光碟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外或互联网络上,捏造事实,诬蔑或恶意攻击他人,传播谣言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勒索公、私财物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盗窃未遂按已遂案件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未动手打人,但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两人打架,情节后果较轻者,给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21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接收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就业实习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重在教育原则。

处分过程做到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三)对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和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组织校内外其他人员一起违纪的。

(六)第二次违纪,经教育不改的。

(七)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到期可解除察看;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内仍坚持错误或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学院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履行完申诉程序、处分决定生效后,限期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学院将该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学院将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泄露国家机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以刑事拘留者,或被公安机关逮捕、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辱骂、攻击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包括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私接乱拉电线,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使用明火者,违反消防防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予以经济赔偿。

对于屡教不改者,处分级别根据检查到的次数累计叠加(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依此类推)使用违章电器被查处的学生宿舍取消“文明宿舍”评比资格;使用违章电器被查处的学生自查处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奖学金、评优、入党资格等。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 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有违法行为的,除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外,还依照本办法给予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贯彻本规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视其表现,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

延长留校察看期限的,由学校做出决定,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最长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达到两次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视情况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二)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者配合学校查处违纪案件有立功表现的;(五)过失违纪的;(六)其他依法依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Fl)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或煽动闹事的,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五条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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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中专生(职业班、成人班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依法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二)张贴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三)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带头集会、游行、静坐;(四)组织或带头参加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和校园秩序;(五)组织及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等。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打架、结伙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制造事端者1.引发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引发事端,参与动手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引发事端,又首先动手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酌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持械打架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5.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其他方式劝其对方“私了”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帮助一方打群架,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伪证者1.目击者或其他被调查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又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架致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受伤者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八)对聚众打架者,加重处分。

聚众打架者,为首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随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在院内拉帮结派,以各种不正当名义收“小弟”、收“保护费”“好处费”者,一经查实,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随从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于勾引社会闲散人员到院内拉帮结派,或勾结社会青年来院打架斗殴者,一经核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生邀请校外人员来访,校外人员扰乱学院教学或学生生活秩序者,追究邀请者的责任。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在校期间,凡参与三次以上(含三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宿舍或教室、餐厅内,摔砸哄闹,以期引起混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聚赌不制止并且围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不文明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公共场所男女生交往行为过度亲昵不符合公民道德规范、影响校园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留宿异性者、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留校外人员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侮辱、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或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从事陪酒、陪舞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散布、传播反动言论、封建迷信;利用上课、自习时间或夜间上网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凡收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光盘、黄色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聚众收看、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者从严处理。

(三)散布封建迷信,传看或张贴封建迷信、反动书画、传单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反动、邪教组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浏览非法或不健康网站,利用计算机观看不健康音像制品或进行黄色游戏、进行攻击诽谤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偷盗、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精心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多次作案,性质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损坏公物者按原物实价赔偿经济损失(含修理费),损坏公物隐瞒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及校园公共设施者,除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含修理费)外,根据破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一)破坏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破坏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破坏价值1000元至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价值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扰乱教室、会场、餐厅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知、通报、布告、封条等)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攻击政府、事业、企业单位等网站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宿舍)内经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章使用各种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不遵守学校正常作息制度,熄灯后点蜡烛、吵闹、下棋、打扑克等,不参加系(部)集体活动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教职工、学生干部依法或依章执行任务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内私自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或其他灶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在建筑物、墙壁、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故意弄脏、弄坏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打骚扰电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故意用污水、污物污秽他人身体,辱骂、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携带、藏匿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在学院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六)随地大、小便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连续两个月德育成绩达不到6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三个月德育成绩达不到6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八)在校内乱扔、乱倒纸屑、果皮及污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九)组织学生罢课、罢操、罢餐、静坐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严禁攀爬门、窗、阳台出入公寓,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一)未经本宿舍人员允许,擅自进入他人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二)严重妨碍公共卫生,破坏公共财物,破坏校园绿化、亮化、美化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三)在集会、开会等活动中,鼓倒掌、喝倒彩、吹口哨、做怪态、喧哗打闹,扰乱会场秩序者,除立即清出场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四)不遵守书刊借阅制度,有意撕毁、勾划、涂抹、盗窃书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五)在公寓内饲养鸟、猫、狗、兔等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六)在公寓内燃放烟花、鞭炮,使用明火、点燃废旧衣物、书纸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七)向洗涮水池、便池、下水道倾倒杂物,或向窗外、阳台外乱扔乱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八)酗酒滋事,不听劝诫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提供伪造证明,涂改、转借证件,制作使用伪一卡通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当面辱骂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辱骂且殴打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以下纪律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做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高职生连续旷课达20学时(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节)记),或累计旷课达35学时(节);中专生连续旷课3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45学时(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高职生连续旷课达3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45学时(节);中专生连续旷续4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55学时(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高职生连续旷课达4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70学时(节);中专生连续5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80学时(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高职生连续旷课达6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90学时(节);中专生连续旷课达9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100学时(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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