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损溢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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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油品损溢管理办法
1 总则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油库、加油站的油品损耗及溢余管理相关内容及要求。
2 职责
2.1公司成立数量管理领导小组,小组职责如下:
2.1.1负责各环节油品超耗处理意见的审批;
2.1.2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发生油品超耗而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相关责任分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2公司数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数量办,职责如下:
2.2.1 负责对公司油品物流环节油品损溢数量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各环节油品超耗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对油品超耗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相关分公司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批;组织营销业务部、加油站管理部对物流环节超耗和溢余油品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
2.2.2 负责拟定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油库、加油站油品损溢控制指标、考核意见及公司一次运输外采油超耗索赔事宜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批;
2.2.3 负责定期(月度)统计分析公司各环节油品损溢数据,
对异常情况和问题提出控制措施。
2.2.4 负责协助营销业务部与发货方或承运商协调处理二次运输超耗索赔事宜,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超耗索赔情况;
2.2.2 负责储运安全部办理一次运输统配资源超耗索赔;
2.2.3 负责按照公司下达的物流环节油品损溢控制指标,定期对分公司各油库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3 储运安全部职责
2.3.1负责研究制定公司油品损溢管理制度和各环节损耗标准;
2.3.2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对油品损耗管理进行课题研究,推广降耗技术,制定实施降耗措施;
2.3.3 负责协助营销业务部公司一次运输统配资源超耗索赔事宜;
2.3.2负责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一次运输超耗索赔情况。
2.4 分公司职责
2.4.1对油库各环节油品损溢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本分公司油库油品损溢原因进行分析并作出说明;
2.4.2 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运输超耗索赔资料,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储运安全部;
2.4.3负责配合公司储运安全部、营销业务部、资产财务部检查本油库油品收、发、存过程中的数量差异原因;
2.4.4负责按规定程序将油库各环节损溢上报公司储运安全部办理逐级审批和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损溢核销处理权限
3.1.1 物流环节定耗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营销业务部、储运安全部根据油库月度油品盘核结果和输转损耗凭证按月、按批次、分环节及时核销处理;零售环节定耗由所属各分公司营销业务部、储运安全部、资产财务部按规定根据月度油品盘核结果和加油站送货运输损耗凭证按月及时核销处理。
3.1.2所属各分公司无权对本单位处理权限范围之外的超耗、溢余油品擅自进行核销处理。
3.1.3 物流环节油品超耗或溢余,由营销业务部牵头,与资产财务部、储运安全部一起对相关凭证和油品盘核结果进行核对后,交公司数量办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呈公司领导小组审批。
3.1.2零售环节油品超耗或溢余,由分公司所属各油库根据相关凭证和油品盘核结果,报公司加管部、资产财务部、营销业务部、储运安全部审核会签,由营销业务部、加管部登入《商品总账》、《加油站计量库存账》,由加管部将《存货盘点盈(亏)及报废审批表》交公司数量办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呈公司领导小组审批。
3.1.3超耗油品应首先依据责任划分,按合同约定或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索赔,确实无法索赔的须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核销。
3.2 油品定耗标准及确认原则
3.2.1油品定耗标准按《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 11083)执行(参见附录1)。
3.2.2所属各分公司可按照《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 1108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测定不同储存方式、运输方式等条件下的更加先进、严格的定耗标准,对涉及第三方的定耗标准,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形成书面约定进行明确。
3.2.3 公司各环节定耗标准规定如下:
3.2.3.1 铁路运输定耗标准:
a)铁路运输定耗规定为:汽、柴油单车损耗不超过120kg;外采油铁路运输定耗以国家、行业规定标准为准,特殊情况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但原则上汽油≯0.3%,柴油≯0.12%。
b)同批次同品种发运的油品损溢可以相抵,单车损耗在120kg 以上不能相抵。
3.2.3.2 公路运输定耗标准:
加油站送货运输、库批配送运输、库发小额配送运输和公路移库运输定耗均由运输车队负责处理。
3.2.3.3 储存定耗标准:
a)实物库存管理归公司所属分公司油库,储存保管定耗标准依据《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 11083)按公司企管法规部所定的绩效指标≯1.2‰执行。
b)租赁油库保管定耗标准按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标准1.5‰。
3.2.3.4 零售定耗标准:汽油0.29%、柴油0.08%。
3.2.4 损耗确认原则:
3.2.
4.1 损耗应按运输损耗、储存保管损耗和零售损耗三个环节进行归集确认,不得随意改变损耗发生环节,不得将各环节损耗汇总确认处理。
3.2.
4.2 对实际发生的损耗应严格按照损耗确认的标准,分定耗、超耗和非常损失(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意外损失,如自然灾害等。)进行确认,不得随意混淆处理。
3.2.
4.3 各环节发生的溢余和损耗应单独确认和处理,不得将溢余和损耗互相抵销后处理。
3.2.
4.4 油品运输损耗应按批次确认处理;保管损耗、零售损耗应按月确认并处理,确有原因不能按月处理的,一季度处理一次。当年的损耗必须在年终盘点后及决算前处理完毕。
3.2.
4.5 运输损耗按批次购进单价确认损耗金额,保管损耗和零售损耗按当月库存成本单价确认损耗金额。
3.3 铁路运输损耗的确认与处理程序:
3.3.1 铁路运输损耗的确认:
3.3.1.1 铁路运输损耗量及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铁路运输损耗量=起运前罐车计量数-卸货前罐车计量数
铁路运输损耗率=(运输损耗量/起运前罐车计量数)×100%
3.3.1.2 铁路罐车同批同品种发运的油品损溢可以相抵,但单车损耗超过120kg以上的应单独计算,不得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