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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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5.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照单履职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分类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还应当同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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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doc质检总局2015年1月7日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那么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形,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依照需要,能够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打算,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打算,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治理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觉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精心整理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查。

督检查。

1.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精心整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备生产检查。

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检查: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附2(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1.2.3.4.实施。

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现场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规定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是指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和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执行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

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含个人,下同)出示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或质监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的事项和内容,并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安全监察人员每次检查,应当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监察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安全监察指令书上签字的,安全监察员可以将情况记录在案,邀请证人签字,或者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五、被检查单位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在限期内整改,整改自查合格后书面报告下达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监察机构,由下达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指派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复查,并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并立案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七、检查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不符合原许可、核准、登记条件的,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条件,应当上报发证机关撤消原许可、核准、登记,由发证机关下达许可、核准、登记撤消决定书。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5号)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知识简介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知识简介

4、检查项目说明 ① 如何判断哪些是特种设备。 ②是否所有特种设备都要进行注册登记。(简单压力 容器除外) ③特种设备的检验有哪些。 ④ 怎么看懂检验报告。 ⑤电梯检查要注意维保。 ⑥怎么检查作业人员证书是否有效。
锅锅炉炉使定用管期理检验
1、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结论分为符合 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
常见的特种设备
电站锅炉 工业锅炉 生活锅炉
快装链条 锅炉
水管锅炉外形
水管锅炉结构
流化床锅炉
立式燃油(气)锅炉 卧式燃油(气)锅炉
低压热水锅炉
高压热水锅炉
立式横水管锅炉 立式汽水二用锅炉
常见的特种设备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储存容器
分离容器
反应容器
换热容器
氧气瓶
种设备安全,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实施较为严格的行政监管措 施: —在监管主体上,强化了政府部门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体的职 能与责任; —在监管环节上,实施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检验等七个环节的全过程安全监察; —在监管方式上,确立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项基本制 度。
2、检查分类 日常监督检查:按附表项目完整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只检查相关项目,由
安全监察机构自定。(重点时段监督 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主要针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或举报投诉)
3、检查方式
明确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 的方式
3.检查基本内容:
突出“三落实”(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 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设备有使用证、作 业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设备依法检验), 一预案(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检查重点, 增加部分专业技术要求。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年第5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1月7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促使使用单位及时整改,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具体实施由特种设备监察员进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监察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地点和目的。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察员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确认,并依法出示监察员证件。

第九条特种设备监察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包括特种设备基本信息、运行记录、维护记录、安全控制措施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严重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监察员可以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在限期内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监察员应当及时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评价,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部门协作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与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应当定期举行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程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程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程序》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①出示证件②说明来意③现场检查④作出记录⑤交换检查意见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⑧整改复查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三、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五、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六、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①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②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③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④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⑤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七、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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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
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
位。

(附2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

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押;
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

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
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
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

(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查。

门统一执法文书。

第三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七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附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4——压力管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附3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记录员:日期年月日
精心整理
附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监特令[]第号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
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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