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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

摘要:当前监狱在押犯成份的变化,使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的职权面临新的考验,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现有法律赋予的职权,

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职权,成为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与

时俱进,迎接挑战。

关键词:监狱警察现有职权拟增职权执行刑罚

在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突出的形势下,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宁,需要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投入监狱,强制关押,劳动改造,并逐步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作为承担着如此重任的监狱人民警察,虽然包括在人民警察序列之内,但对其职权却没有在《人民警察法》当中得到确认,只是在第十八条当中作了这样简单的表述:“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这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而言,不是很有利。现行《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却没有集中明确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条款中的权力规定的过于抽象和单薄,远远不能满足强化管理,强制改造,确保安全的需要。目前,《监狱法实施细则》又一直没有出台。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一个警种,虽然其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构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武装力量,不论是从担负的职责,还是从工作环境,所承载的重负与付出的艰辛一点也不比公安人民警察少。众所周知,监狱行政执法是刑事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方式,其刑事司法是通过行政执法体现和实现的,司法与行政的双重性,是其基本属性。建国六十多年来,监狱人民警察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己任,长期战斗在大多远离城市的艰苦环境中,承担着高负荷、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任务,创造了光辉的

业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造和布局调整,许多监狱的工作环境及软硬件建设都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一直没有通过立法及相应的法规进一步明确。因此,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急需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注意和深入研究。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

到目前为止,在监狱法的相关规定中,已经就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相对而言,笔者认为还不够系统和完善,目前大多认为应有以下十九项职权:1、收监权;2、罪犯身体检查权;

3、违禁物品没收权;

4、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

5、罪犯监外执行批准权;

6、减刑、假释建议权;

7、释放权;

8、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权;

9、罪犯脱逃抓获权;10、警戒隔离带设置权;11、戒具使用权;12、武器使用权;13、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14、罪犯接受财物批准权;15、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励权;16、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17、对罪犯的教育权;18、强制罪犯劳动权;

19、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上述这些职权,均应是法定的权力,依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位而确定,这些权力的行使,为实现依法治监,推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积极而有成效的作用。特别是前几年所开展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活动,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就目前而言,必须看到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那就是押犯构成日趋复杂,暴力犯、累惯犯、涉黑涉毒犯不断增多,罪犯的整体素质下降,而维权意识又上升,不服管教、抗拒改造、公开顶撞、捣乱袭警等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行为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给监管改造增加了难度。与此同时,伴随着监狱人民警察的更新换代,近几年参加工作的年轻警察,非人民警察学院、学校及非法律专业的年轻警察增多,这些人有工作

热情,但缺乏对罪犯本质的正确认识及管理教育的方法和技能。因此,明确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强化其职权意识,从而使其正确行使刑罚执行职权,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宁,已成为影响今后监管工作的一大瓶颈问题。如何更好的行使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笔者试将其分成六大类,并分述如下:

一、及时收押新入监罪犯,正确行使对罪犯的收监权、身体检查权、违禁物品没收权,打好对新入监罪犯关押改造的基础收监就是收押新犯,即收押新入监的罪犯。是监狱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收入监狱,进行关押改造的活动。罪犯初入监狱,对监狱的一切都不了解,所以要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入监教育,帮助罪犯了解监狱,早日走上改造的正道。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依法行使收监职权,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确定收监的范围,核定验证。收押的依据是《监狱法》第二条的规定,收押对象为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罪犯。此外不在收监范围之内的,应一律拒绝收监。核定验证,主要是根据《监狱法》第十六条,依据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诉的应有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罪犯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材料、资料登记凭证等法律文书。没有上述法律文书的,不得收监。上述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记载有误的,也不得收监。

二是对新收监的罪犯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和搜查。由监狱医院按照要求项目逐项检查,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性犯罪罪犯没有经县级以上医院性病检查,排除性病者均不可收监。搜查女犯由监狱女人民警察进行。

三是对新收监的罪犯所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除生活必需

品外,非生活必需品等必须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后由其家属带回,违禁品一律予以没收,禁止一切危险、违禁品流入监狱。

二、正确行使对罪犯的关押和监管职权,对罪犯分别关押、警戒隔离,使用戒具和武器,进行狱内侦查,抓获脱逃罪犯,切实保障监狱安全,为教育改造、劳动生产创造条件

一是分别关押权。对于如何关押罪犯,经过了六十年的探索现实践,目前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那就是分别关押、分类施教。首先是男女罪犯分别关押,其次是成年犯和少年犯分别关押,再次是不同犯罪类型罪犯分别关押。监狱体制改革以后,生产经营已经不再是监狱工作的重心,因此,客观上为分别关押,分类施教创造了条件。实践证明,这对于提高改造质量至关重要。

二是设置警戒隔离带职权。《监狱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在完成上述分别关押的基础上,设置警戒隔离带,从而设置生产、生活区域的警戒线,对于劳动现场有条件的可采取封闭措施,以保证硬件措施的可靠性,同时,还要针对其封闭现场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警戒措施,以有效防止各类问题的发生。

三是使用戒具职权。《监狱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实践当中,对罪犯使用的戒具包括警绳、手铐、脚镣。使用时要按规定的原则使用,即法定的权限、法定的强度、法定的限度。

四是使用武器职权。《监狱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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