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工作依据一、转让房地产收入1、政策规定(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摘自国务院第138号令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摘自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土地增值税条例中所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赠与”是指如下情况: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财税字[1995]48号规定)(3)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也随着一并转让。
如对各附属建筑物、附着物单独计价,也应当将所得并入收入。
具体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如下:地上和地下的各种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建筑有厂房、仓库、商店、医院、学校、住宅、地下室、游泳池、围墙、烟囱等;各种附属设施是指与建筑不可分割的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暖气和各种管道、线路等;附着于土地上的各种花、草、树木等。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一、准备工作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申报程序。
2.获取业务资料,包括土地买卖合同、评估报告、发票等。
3.审核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二、清算计算1.根据业务资料,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2.确定计算方法,包括采用实际利润法、评估增值法或其他方法。
3.根据不同的计算方法,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证明文件。
4.对计算结果进行核对和调整,确保准确无误。
三、鉴证审核1.制定清算鉴证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2.对清算计算结果进行审核,比对计算方法和数据的合理性。
3.确认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土地买卖合同、评估报告等。
4.与纳税人沟通,解答其疑问,确保其理解清算鉴证的意义和作用。
四、报税申报1.根据清算鉴证结果,填制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2.准备相关附件,包括业务资料的复印件、报告书、纳税申报表等。
3.审核申报表和附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及时提交申报表和附件,确保申报工作的及时性。
五、跟踪管理1.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申报情况和相关政策。
2.及时处理税务部门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3.跟踪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4.定期评估经营风险,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以上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通过严格按照指南执行,可以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应根据具体业务的特点和要求,灵活调整和补充指南内容,实现更好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一、土地增值税结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
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以企业自行确定的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但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因开发周期较长或其它特殊原因,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且各期的公共配套设施相对独立、齐全,其收入、成本、费用也能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企业的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分类(一)对于2022年1月1日以前启动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的结算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所包含的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二)对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房产应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交土地增值税。
开工建设时间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187号)第187号第2条清算条件”中所称的“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部竣工证书已报房地产管理部备案;2.开发的产品已投入使用;3.开发的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书。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87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中所称的“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的情形。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187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后三年”是指清算单位最近一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已满三年并已完成验收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则是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税收公平和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概念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准备(一)纳税人的准备工作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和归集,准确计算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
同时,应当整理和保存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各种资料,如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销售等文件和凭证。
(二)税务机关的准备工作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后,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清算审核的重点和方法。
同时,应当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清算审核的能力和水平。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确认(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一、概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于购置非自用的土地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转让、出让、赠与、调拨、置换或者竣工交付后的销售等情况下,依法应当纳税的,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和管理的过程。
本操作指引旨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流程、环节、责任等进行明确,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规范、透明和高效管理。
二、流程与环节1.土地权属确认:在土地转让、出让、赠与、调拨、置换、竣工交付等行为发生后,相关主体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权属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报后,进行土地权籍核实,确认土地权属。
2.土地增值确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权属后,将相关信息通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接到通知后,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土地增值评估,确定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一般以土地调整前后的交易价格之差为依据。
3.纳税义务确认:税务机关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将税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4.纳税责任确认: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实际纳税金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漏税、少税、错税等情况,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责任与要求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及时将土地权属信息通知税务机关,确保纳税对象的准确定位。
2.税务机关:负责对土地增值进行确认和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同时,还需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纳税金额的准确性。
3.纳税人:应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权属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书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四、注意事项1.纳税人应当保留与土地权属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使用。
2.纳税人应当密切关注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新的纳税义务,确保按时缴纳税款。
土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
土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流转活动中,由于土地价值变化产生的一种税收。
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是指对于土地流转活动中产生的增值税进行清算的具体操作指引。
下面是一份关于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的建议:一、税收主体及税款承担人1.增值税的主体为买卖双方和税务机关,其中买卖双方分别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受让方为增值税的代征人。
2.清算时,出让方为买卖双方中的纳税义务人,应当通过申报纳税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
二、纳税义务及申报时间1.出让方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时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个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具体时间以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三、增值税税额的计算1.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征收比例)÷(1+征收比例),征收比例一般为5%或11%,视具体情况而定。
2.土地增值额可根据土地流转价格与购置成本的差额来计算,购置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两部分。
四、增值税清算的步骤1.准备相关资料:准备土地流转合同、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明细、土地流转价格等相关资料。
2.计算土地增值额: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土地流转价格与购置成本的差额,得到土地增值额。
3.计算增值税税额: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增值税税额。
4.申报纳税:通过电子申报或者纸质申报等方式,将计算出的增值税税额填写在相应的申报表上,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注意事项1.清算操作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保证操作的合法合规。
2.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要准确、全面地考虑各项成本,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3.对于涉及到购置土地的流转活动,要尽量保留购置土地的相关凭证和证据,以备后续清算使用。
4.清算完成后,应妥善保存纳税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查询。
总结:增值税清算是土地流转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纳税人根据规定及时、准确地计算增值税税额,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2)纳税义务人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地产赠与等相关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
(3)纳税义务人应自行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2.税务机关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清算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2.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准确性和效率。
3.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合理减轻企业负担。
三、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地产赠与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2.本方案主要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等关键环节。
四、工作流程
1.纳税义务人自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第1篇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一、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地产赠与等行为均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合规缴纳,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本方案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提高清算效率。
二、目标
1.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法合规性。
六、总结
本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提高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通过明确清算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希望相关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严格遵循本方案,共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作出贡献。
(2)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税务机关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2)对申报数据有异议的,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说明。
(3)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
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
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一、基本概念1.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权益转移过程中,原土地权利人享受土地价值增长所得,按规定缴纳给国家的税金。
2. 清算鉴证:是指对土地权益转移交易进行核实、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过程。
二、业务流程1. 准备工作(1)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权益转移交易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财政部门报备材料等。
(2)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地块位置、土地使用权类型、权益转移双方情况等。
2. 核实计算土地增值税(1)核对原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核对原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计算土地增值:根据土地估价报告,计算土地的增值额。
(3)确定税款缴纳义务人:根据土地权益转移合同,确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
3. 缴纳税款(1)确定税款缴纳地和方式: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税款缴纳地和缴纳方式。
(2)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将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款缴纳给税务部门,并取得缴纳税款证明。
4. 出具清算鉴证文件(1)准备清算鉴证资料:包括土地权益转移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估价报告、税款缴纳证明等。
(2)编制清算鉴证报告:根据相关资料,编制清算鉴证报告,详细说明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相关情况。
(3)出具清算鉴证文件:将编制好的清算鉴证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作为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证明文件。
五、注意事项1. 遵守相关法规法规定,确保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对土地权益转移交易涉及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和审核,防止虚假交易和不法行为。
3. 对税款的缴纳要按时、足额地进行,并妥善保管缴纳税款证明。
4. 清算鉴证报告需要根据实际核实情况编制,准确、详细地描述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文介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从准备工作、核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缴纳税款以及出具清算鉴证文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法规法规定,确保操作合法合规,并对相关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和审核,以保证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与清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与清算方法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1.首先,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点。
通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点是土地出售或转让时,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点进行清算。
2.其次,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准。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准是土地的增值额,即土地转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的差额。
3.确定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区间为30%~60%。
4.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为土地的所有者或者土地转让方。
5.开具土地增值税发票。
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后,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相关凭证。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1.实际成本法。
实际成本法是指根据土地的实际投入成本来计算土地的增值额和应纳土地增值税的方法。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额=出售价款-购置价款-土地出售相关费用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税率2.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是指根据土地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来计算土地的增值额和应纳土地增值税的方法。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额=出售价款-土地市场价值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税率3.比例法。
比例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比例来计算土地的增值额和应纳土地增值税的方法。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额=出售价款×土地增值比例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税率在实际应用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比如特殊的土地用途、不同的土地取得方式等,可以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计算。
总结起来,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包括确定清算时间点、确定计算基准、确定税率、确定纳税义务人和开具发票等步骤。
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主要有实际成本法、市场价值法和比例法。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清算方法,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引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权陈述与申辩权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1)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清算规程第四条,征管法25条、63条、64条)(2)应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可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清算资料清算规程第十一条)(3)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见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建筑供材方式、项目分期、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成本费用分摊方式以及是否申请享受免征普通标准住房土地增值税等基本情况和主管地税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发改委备案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初始产权登记证、测绘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凭证;*拆迁协议(合同),拆迁房、拆迁安置费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相关有效凭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甲供材料设备购领存明细表;*商品房销售台账、销售合同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相关证明资料,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规约;*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于已经开发利用的土地进行增值税的结算操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征税单位和纳税人来说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规程》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首先,规程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包括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结算等内容。
其次,规程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程序,包括了课税、纳税申报、税款核算和缴纳等流程。
最后,规程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包括了清算报告的编制和备案、税款的核对和缴纳等工作。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中,规程规定了征税单位和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
征税单位须全面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施工作,同时须确保准确、合法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纳税人须积极配合征税单位的工作,保证提供真实、完整的税务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规程》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操作指南,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规程也为征税单位和纳税人明确了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促进税收的规范管理和合法征收。
希望通过规程的实施,能够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税收秩序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做出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
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调查人员应将了解到的情况进行记录,作为提出建议的依据。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已经取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报告的,对相应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鉴证可以考虑适当简化程序,并注意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开发成本进行分析比对。
第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参考本指南所附的《清算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注意划分鉴证业务和服务业务,正确选择合同的适用类型。
使所提供劳务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与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业务约定书应按有关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鉴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和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二章清算鉴证业务实施第一节项目前期管理情况鉴证第五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清算鉴证业务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一)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二)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清算项目及其范围,应特殊关注:(一)确认应税主体资格。
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过立项阶段、前期开发阶段、工程建设阶段、营销阶段。
房地产开发过程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确认应税主体资格:1.形式条件,是指能够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付款结算单证、收款收据发票等书面形式证据;2.实质条件,是指被鉴证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支配物权。
(二)确定应税行为。
对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鉴证时,应取得有关转让行为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取得转让收入等文件资料作为证据,作出判断,发表鉴证意见。
(三)确定清算条件。
对清算条件鉴证时,应取得有关商品房建设情况以及销售情况等文件资料作为证据并执行下列程序:1.审核清算项目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清算项目是否与初始项目登记表一致;3.整体项目用途与面积分布情况的全面审核;4.销售比例计算结果鉴证。
(四)确认清算申报期限。
对项目清算申请期限进行鉴证,应执行下列程序:1.查证符合应清算条件的委托单位是否按税法规定办理清算手续;2.查证符合要求清算条件的委托单位是否按税法规定办理清算手续。
(五)确认执行清算鉴证业务的时间条件。
执行鉴证业务,应根据税务机关对出具《鉴证报告》,是作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的前置程序,还是作为后置程序,选择出具报告是在清算申请环节还是税款申报环节,及执行业务的时间。
(六)鉴证清算项目及其范围应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的《项目基本情况鉴证表》和《转让行为鉴证表》。
第七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清算单位确认情况,应特殊关注:(一)鉴证清算单位的确认情况,应取得有关商品房建设情况等文件资料作为证据。
(二)清算单位的认定。
在确认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时,应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为条件。
凡应独立办理有关部门的许可证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才是一个法定意义上的独立开发项目。
鉴证时应考虑:1.以法定意义上的独立开发项目,确认开发项目;2. 按项目开发情况划分的,应作为单独鉴证对象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3.根据实际开发情况,分别以单项开发项目、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为清算单位;4.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三)鉴证清算单位的确认情况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成本核算对象(清算单位)鉴证表》。
第八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收入、成本、费用的归集情况,应特殊关注:(一)鉴证不同期间、不同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归集情况,应考虑:发生的真实性,会计记录的完整性,金额和其他数据的恰当性,所属期间的正确性,确认内容的正确性,计价和结转的准确性。
(二)鉴证不同期间、不同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归集情况,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鉴证表》和《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第九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划分情况,应特殊关注:(一)免征土地增值税项目与其他征税项目应分开清算。
(二)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应根据项目核算情况确认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鉴证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划分情况,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普通住宅判定表》。
第十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清算期间,应特殊关注:(一)满足清算条件之日为清算截止时间。
(二)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为清算的起始时间。
(三)应对清算期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进行鉴证。
(四)鉴证清算期间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项目基本情况鉴证表》。
第十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分期开发项目各期清算方式的一致性,应特殊关注:(一)各期转让收入、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方法是否一致。
(二)正确划分核定征收清算项目与查账征收项目的收入、成本界限。
(三)鉴证分期开发项目的各期清算方式是否保持一致,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查表》。
第十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鉴证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情况,应特殊关注:(一)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转让收入、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方法是否一致。
(二)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的收入、成本界限。
(三)鉴证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情况,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普通住宅判定表》、《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鉴证表》和《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第十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鉴证实行核定征收,应特殊关注:(一)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税务机关实行扣除项目核定确认,收入项目查账确认的清算项目,按照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和本指南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审核收入项目金额。
(三)税务机关实行收入项目核定确认,扣除项目查账确认的清算项目,按照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和本指南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金额。
(四)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的终止条件是:税务机关决定对收入项目金额和扣除项目金额均实行核定征收,且未发生有国家机关、清算组织、法定组织和个人等委托鉴证的情形。
(五)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委托条件是:虽然实行核定征收但有国家机关、清算组织、法定组织和个人等委托鉴证。
第十四条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鉴证关联方交易行为,应特殊关注:(一)审核与关联交易纳税调整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二)根据合法的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文件资料,确认鉴证期间应调整的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三)鉴证关联交易纳税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关联方交易调查明细表》和《关联方关系调查明细表》。
第二节收入项目鉴证第十五条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鉴证收入项目,应特殊关注:(一)调查收入有关的内部控制:1、根据收入有关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控要素,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2、调查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3、综合设计和运行的评价,对销售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总体评价;4、评估销售有关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风险,判断是否存在重大漏洞。
(二)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应计入增值额的收入。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及相关合同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四)对于实物收入,一般要通过对这些形态的财产进行评估(通常采用市场交易法)确认其价值。
对于其他收入,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
(五)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