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权利边界
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与规制
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与规制
广场舞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健身舞蹈,它富有祖国特色,是许多人释放活力的方式。
有数据表明,近年来在中国很受欢迎,每天有数以百万计的人在广场上跳起舞来。
由于这种活动,公众收到了极大的好处,但是,也必须有一定的边界和规制,以便确保大家共同享受美好时光。
首先,公民参与广场舞活动有责任对自己及其他参与者负责。
公民应确保只有基本的礼仪,这样可以降低意外造成的伤害。
其次,要求舞者不会带任何危险的用品,如刀,器具等。
第三,要求舞者在参与舞蹈活动的同时,确保广场的清洁卫生,减少垃圾的产生,以及饮食行为的文明。
此外,一般情况下,公民进入公共场所,例如广场,应遵守当地及其法律法规。
除了礼节,广场舞还伴随着一定的音乐表演,如果出错了,会造成噪音污染,所以要求舞蹈过程应遵守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当地公园的音量不应超过该地区的允许范围。
总之,大家可以充分享受跳广场舞等健身舞蹈,但一定要充分遵守规则,做到安全文明。
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跳舞过程中保持文明,且有责任对他人和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永远分享美好的时光,为我们所在社区做出贡献,让我们更健康,更快乐!。
权力边界的概念
权力边界的概念权力边界(Boundary of Power)是指在政治、组织或社会系统中,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界限。
它界定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合适性,同时也限制了权力的滥用和扩大。
权力边界的确立对于维护机构的稳定和合理行政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对权力边界的概念进行探讨。
首先,权力边界可以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来解读。
在民主国家,政府的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
宪法确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责任,法律规定了政府职能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
这些法律和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界定,禁止政府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保护公民的权益。
例如,宪法规定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自由和人权,并保障公民的参政权利。
同时,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如禁止滥用职权、违宪行为等。
这些政治和法律的规定给予了权力以边界,使得权力行使受到了制约和监督。
其次,权力边界也可以从组织管理的角度予以理解。
在一个组织中,权力是由管理层掌握的。
然而,管理层的权力在组织内部也有其边界。
边界的设定可以体现在组织的结构和规定上。
例如,一个公司的管理层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不能随意进行权力滥用或超越职权的行为。
此外,组织内部也会设立各种监督机制,如董事会、内部审计等,对管理层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组织内部边界的设定有利于优化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增强组织内部的公平公正性。
此外,权力边界还可以从社会角度来探讨。
在社会中,权力是分布不均的,尤其是政府、富人和权贵等群体拥有相对更多的权力。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社会对于权力的边界也提出了需求。
社会通常通过法律、公民社会机构和公民抗议等途径来制约和约束权力。
例如,公众舆论的监督、公民的诉求和参与等对权力行使的边界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社会的监督和干预,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边界的设定和维护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权力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滥用权力的问题也愈发突出。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基于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保护公民的安全与利益,国家或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限制是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1.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当公民权利的行使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妨碍公共利益时,政府需要对其进行限制。
比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言论自由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公民权利的冲突:公民的不同权利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解决这种权利冲突,政府需要限制一些权利的行使。
例如,当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与他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可能会限制他的言论自由。
3.公民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需要对一些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政府可以限制自由聚集、示威和游行的行为。
4.社会秩序的维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需要限制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公民的出行自由以防止恐怖袭击或其他暴力事件的发生。
1.立法限制:通过立法对一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通过国家安全法、反恐法等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
2.行政限制: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公民的权利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实施紧急状态、宵禁等措施来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3.司法限制: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自由、言论等权利进行限制。
1.法定原则: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任意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限制条件和程序,并确保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合理性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政府不能以过度的手段限制公民的权利,应该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3.比例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成比例。
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边界问题研究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发展城市、建设基础设施等目的,通过依法程序收回土地,并对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拆迁,然后进行规划建设。
征地拆迁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公民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
公民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往往会受到侵犯。
对于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和法律规范。
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问题。
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土地价值评估方法的不合理和补偿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了征地补偿不公平,给公民权利带来了侵犯。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合理补偿,导致拆迁户权益受损。
二是协商议价问题。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和拆迁户之间的协商议价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 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协商议价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了公民的权益受损。
三是强制拆迁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时,采取了强制手段,未能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一些拆迁户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赔偿或安置条件,给公民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以上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多个层面进行研究和探讨。
政府需要加强征地拆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建立公平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金额进行公开评估,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需要建立健全的协商议价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公民在协商议价中处于公平地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公民权益受损。
应该加强对征地拆迁程序的合法性监督,加大对强制拆迁的监管力度,确保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时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受损。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为公民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浅析公民权利行使的冲突与边界
浅析公民权利行使的冲突与边界作者:任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社会发展带来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无疑是法治社会和法学家值得称幸的事情,但公民对权利探寻的欲望却使得公民对自己权利行使的方向日益模糊甚至产生自我创设新兴权利的现象。
法律的滞后性是难以被克服的,公民在权利行使时,往往会逾越必要的权利行使边界而跳入他人繁杂的权利网中,导致种种权利行使冲突。
近一段时间,“广场舞”现象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对此,笔者从“广场舞”权利行使角度进行切入,探析广场舞相关主体权利行使逾界而产生冲突的原因,从而对公民权利行使的边界加以论证并提出冲突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公民权利行使冲突边界“广场舞”现象作者简介:任杰,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2-02“广场舞”在是一种中国独特的社会现象,并随着参与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和矛盾。
参与者乐在其中,而被“广场舞”影响的部分附近居民则对其反对甚至出现极端手段制止“广场舞”的行为。
要站在法学角度分析类似“广场舞”现象(例如一些高校学生占座等现象)的产生原因,公民权利的行使边界无疑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
一、公民权利及对立要素(一)公民权利之源《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对权利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我国人权法学家李步云教授认为,“人权的内容,也可称其为人权的客体,是指人可以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所谓权利,其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三个:即权威、利益、自由。
”公民作为权利直接拥有者,无疑是权利的指向主体,所以,公民权利应当是人之所以为人且同时为一国之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或其他国家权威所认可、支持与保护的并能自由支配的各种利益的总和。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应当被人权所包含,而不能与人权内涵范围相等。
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
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在当今社会,自由和个人权利是一个广泛而深刻的话题。
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石,自由被认为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我们也必须正视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
本文将探讨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并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让我们明确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含义。
自由是指个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的状态。
它涵盖了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方面。
个人权利则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等。
自由和个人权利是紧密相关的,但并非完全相同。
个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由则更多地与个体的内心感受和选择相关。
然而,自由与个人权利并非没有限制。
就像任何其他权利一样,自由也必须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言论自由方面,个体不能恶意诽谤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同样地,在财产权方面,个体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这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和正义。
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不侵犯他人”。
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干涉他人的权益或剥夺他人的自由。
个体的自由权利应当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行使。
例如,个体有权选择自己的信仰,但不能因此而迫害、歧视或伤害他人。
这种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也常常引发争议。
一个经典的例子是言论自由与尊重他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个体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必须注意避免恶意攻击或造成伤害。
这就需要我们在言论自由和尊重他人之间寻找平衡点,确保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个人权利。
此外,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还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能需要被限制。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这种情况下,个体的自由权利被放在次要位置,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福祉。
行使公民权利也须有“边界意识”
法审查环1 了 ,把公众参与 、专家沦证 、
成一致才能成功 ,这就大大地影响了权 力运行的效率 .但} 1 j 于对权 力制约来说
这 是比 较彻 底的 ,因此 ,它 比较适 用于
J x 【 险弹估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沦决定 等各个步骤的工作做扎实 、做细致 、做 到位。第四,要细化立法审议环节 ,把
妻 ,该段视频的流出和传播 ,给夫妻俩
的生活带 来 极大 I 木 J 扰 夫妻俩 遂 以拍客
据 .很有可能 导致针对公民个人信息 保护 的 “ 划行 而治” ,落入 “ 九龙治
水 ” 的 窠 臼。 毕 竟 ,公 民 信 息 泄 露 涉
的行 为侵犯他们的 肖像权 、名誉权 为 由,将拍客告上法庭 ,要求拍客承担侵 权责任 、最终这名拍客输掉了官司,不 但要对当事夫妻做出公开道歉 ,还要进 行必要的精神赔偿 法院之所以做出现
在 这种 判决 的根本 原 因 .不 是根据 拍客
及的行业广泛 ,电子商 务只是其 中之
一
成熟程度 、中清部f J 的重视程度 、争 } 义
协调的难 易程 度和 立法 项 目 规 划和 汁划
。
与行业 相关的法律在立法或者修
法时写入公民信息保护的规定 ,固然
的培育梯度等9 个方面来考虑选择政府
立 法 项 目。 其 次 ,要 重 视 立 法 草 拟 环 节 ,反映 国 内外可 供借 鉴的经 验 、地方
可行 ,但行业立法不能也不可能去解 决针 对 所有 个 人 信息 保 护 的 共性 问
题 、通行准则 ,行业立法需要做的 只 是针对 行业的特 殊性 ,在遵循个人信 息保护普遍规 则 、制 度设计下 ,打上 具有个性的 “ 4 " 41 " 丁”。
自由权力的边界
自由权力的边界自由权力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它给予了个体在自我决定、表达和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一定的自主权。
然而,自由权力并非绝对的,它有其边界。
本文将探讨自由权力的边界,以及在不同情境下如何平衡与限制自由权力。
一、法律的约束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限制自由权力的重要手段。
法律规定了行为的界限和责任的范围,确保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力不会侵害到他人的权益。
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例如,在言论自由方面,法律规定了不得进行诽谤、恶意造谣等行为,以保护他人的名誉和隐私权。
二、公共利益的考量自由权力的边界还包括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一些情况下,个体的自由权力可能需要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例如,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不能损害到他人的权益,不能以牺牲他人福祉为代价。
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自由权力的措施,如宵禁、限制集会等,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三、道德约束除了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外,自由权力还受到个人的道德约束。
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愿的、内在的,它对个人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个体在行使自由权力时,应该尊重他人的意愿、尊重道德规范,并有责任为社会建立和谐、善良的价值观。
四、合理限制与平衡自由权力的边界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
合理限制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权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对权力进行滥用或剥夺。
在限制自由权力时,应该遵循公正原则,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整体效益。
例如,在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何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恶意攻击的发生,就需要寻找平衡点,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措施。
五、责任与自由权力自由权力的行使不能凌驾于责任之上。
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力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例如,在言论自由方面,个体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
同时,社会也应该对滥用自由权力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自由与权力的边界
自由与权力的边界自由和权力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作用,共同塑造着社会的面貌。
然而,过度的权力可能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而过度的自由可能导致混乱和无序。
因此,探讨自由和权力的边界问题成为当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首先,自由是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
它源于人的天性,是人类发展历程中争取和追求的目标。
自由赋予了每个人进行思考、表达意见和选择行动的能力。
自由是建立在人权之上的基石,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信仰和利益来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
然而,自由并不等于无限权力。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自由并不包含背离理性的行动。
”这意味着自由的行使应在一定的限制和规则下进行。
这就是权力的作用了。
权力是指能够掌控资源、行使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权力的来源可以是政府、组织或个人。
权力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在很大程度上,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由。
然而,权力也可能被滥用,从而造成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所以自由和权力之间的边界就出现了。
边界的确立需要平衡个人自由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换言之,个人的自由应受到合理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规范的限制。
这样,社会才能够保持秩序,不会陷入纷乱和无序状态。
在法制健全的社会中,权力被明确规定,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政府作为权力机构,应该以民众的利益为导向,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控制权力的行使。
这样,在政府的监督和约束下,个人的自由得以保护和发展。
然而,在一些政权威权过大的国家或地区,自由与权力的边界往往变得模糊甚至不存在。
权力滥用和侵犯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时,人们需要勇敢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历史告诉我们,人们的勇敢和不屈不挠的努力是实现自由与权力之间平衡的关键。
在自由和权力的边界问题上,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确立一个公正、平衡和有序的社会。
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既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又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行使。
同时,我们也需要培养每个个体的责任和良好的公民意识,以强化社会共同利益的意识和实践。
论公民自由权的界限
论公民自由权的界限作者:朱雅萌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18期摘要:“葛宇路”案在当初闹得沸沸扬扬,甚至被评选为当年宪法十大案例之一。
葛宇路的行为在法律界引起了热议,公民行使自由权的界限是什么,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限制性条款对于规范公民行使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以及下位法规定的缺失,造成了我国法律保护和限制的落空。
法律对于公民自由权界限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为此,需要加强基本权利合理限制理论的研究,完善我国关于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葛宇路”案;公民自由权;界限;法律视角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由此可见,公民的自由权不是绝对的,宪法第五十一条的限制性条款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因此,葛宇路同学私设路牌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限制。
文章将从“葛宇路”案件入手,就公民自由权的界限展开论述,并就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案情回顾2013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苹果社区附近出现了一条名叫“葛宇路”的路段。
据悉,该路牌是一名叫做葛宇路的中央美院研究生对一条无名路进行的艺术创作。
这个颇具创意的行为艺术,存在了三年之久都没有人发现异常,该路名甚至被百度、高德、谷歌等知名地图软件收录,为当地居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
葛宇路对自己的艺术行为引以为傲,他在《如何在北京拥有一条以自己命名的路》中称,北京市的快递、外卖、导航、市政表示等都可以用“葛宇路”這一名称定位。
该文一时引起广泛热议。
然而这个有趣的行为艺术并没有得到一个圆满的结局,2017年7月13日,“葛宇路”的路牌被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城管队的工作人员拆除,拆除的理由是该路牌属于个人违规设立的非法路牌,双井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也曾公开表示会对葛宇路进行追责。
浅析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浅析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摘要:在专制社会时期,国家权力处于绝对地位,人民只是权力的客体,只有服从的义务,几乎无权利可言。
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从本质意义上讲无疑应该是一致的。
但在遭遇紧急情况,如遭遇重大灾情或传染疾病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又该有怎样的冲突和表现呢?结合2003年“SARS”一例,本文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含义、条件、不足和完善措施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更好的帮助我们认识究竟该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二者的平衡,这对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限制;传染;紧急状态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权利限制概述(一)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指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
从终极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而是人本身所固有的,同时又为宪法认可和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概括为如下六个权利群: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宪法中规定基本权利的目的有二:其一是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通过确认公民权利,以明确这些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促使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其二是限制国家权力。
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二)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停止其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宪法秩序。
一般说来,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剥夺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剥夺政治权利或继承权;其次,在特定的条件下,终止所有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在戒严期间,戒严地区对所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中止;再次,对特定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予以限制,如对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最后通过人为手段,在人权理念与人权实践发生严重冲突时,根据基本权利性质与特点确定限制的方式。
简述权利的界限
简述权利的界限在我们的周围,权力与权利,财富与贫穷、无知与智慧等等之间发生着许多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权力一旦失去了限制,也会变成魔杖一般,将无数个生命和幸福化为灰烬。
可以说,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历史上,一切具有反抗性的权力都必须有所制约,否则便不能称之为权力。
正因为权力具有反抗性,它总是处于不断地争夺与斗争之中,永不停息。
古今中外的各种权力之争,都是由此引起的。
但是,谁能够从权力之争的漩涡中全身而退呢?比如,自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为了加强对全国的控制,秦始皇就将权力下放到地方,让地方官管理百姓,并把他们叫做“郡县”。
由于郡县是中央派出机构,所以它又被称为“直道”。
再比如,我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她就是凭借权力登上皇位的。
因为她出身高贵,还颇具文采,受到了唐太宗的赏识,被封为“武才人”。
后来,李治继位,武则天被封为皇后。
她为了掌握大权,竟然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亲生儿子。
当时的唐高宗却偏袒武则天,听信谗言,最终逼死了自己的亲生母亲。
最终,在众臣的强烈反对下,唐高宗只得将武则天废黜。
但唐高宗仍没有罢手,还把他的兄弟、侄儿和堂兄弟等亲属分别流放到四川、云南、甘肃等地。
如果唐高宗再稍加克制的话,他也不会落得这样的结局。
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如果权力缺乏相应的制约,权力滥用或腐败就极有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应该努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切后果。
”正是由于权力具有反抗性,才使得古今中外许多人们渴望拥有的东西变成了空想。
在现实社会,人们常常用“提心吊胆”、“战战兢兢”等词语来形容权力所带来的压力,尤其是在谈到权力时,更是脸色骤变,甚至浑身发抖。
对于这些人来说,没有权力他们尚且不能安居乐业,一旦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权力,那么他们所感受到的恐惧与压力将难以用语言来表达。
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却忘记了权力的限制,将权力运用得肆无忌惮。
权利界限的名词解释
权利界限的名词解释众所周知,权利界限是指个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时所面临的约束和限制。
它是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一种体现,旨在保护公众的利益,防止权力滥用和造成伤害。
权利界限的范围广泛,涉及各个领域,包括人权、隐私保护、言论自由、财产权等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权利界限的含义、种类以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一、权利界限的含义和作用权利界限是指在行使权利时所受到的限制和制约。
正如人们常说的“自由并非无限制”,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种限制的存在可以保护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权利界限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他人权益:权利界限确保一个人的权利行使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言论自由方面,人们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不可以散布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权利界限的存在可以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2. 防止权力滥用:权利界限限制了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行动,以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的权利。
例如,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明确划定,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安全等。
3. 维护社会秩序: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例如,在财产权方面,人们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但也受到法律对财产的合法保护和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权利界限的种类权利界限的种类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界限:法律是对权利行使的最基本界限,它确保权利的行使不超越法律的范围。
法律界限的例子包括司法程序的规定、合同法的限制等等。
2. 道德界限:道德是人们共同遵循的伦理规范,它对权利的行使起到一定制约作用。
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普遍认为在言论自由方面需要更加关注他人的感受,避免伤害他人的尊严。
3. 社会公共利益界限:为了追求整体社会的利益,对某些权利的行使可能被限制。
例如,为了保护环境,法律规定了对污染行为的限制,对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了一些限制。
浅析公民权利边界
浅析公民权利的边界问题摘要:公民权利的内容与范围是有边界的,在边界之内,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超出这个界限,就有可能使权利失去合法性的基础,从而不能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规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的和自由。
规定公民权利界限与保障公民权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关键词:权利边界权利冲突权利限制一、公民权利的边界分析公民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毫无疑问,权利是有限的,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个界限就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了。
无限的权利指的是不受任何条件或界限的约束。
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基本的生命权都不是无限的,至少今天还有许多国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于死刑。
宪法不可能保障无限的个人权利,因为人类社会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因而一个人权利的膨胀必然迟早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与权利是可能发生冲突的。
虽然,理论界对于权利冲突这一命题真伪存在不同观点,认为权利冲突是伪命题的学者称: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法学界应结束权利冲突的无谓讨论而致力于权利边界的探究。
此种观点是以权利存在边界为前提的,只是其聚焦点与权利冲突肯定论者有所不同。
但这种观点至少给了我们启示,那就是对于权利边界的设定对于防止权利间冲突有很大帮助。
权利的边界离不开对权利的限制,两者密切相关。
权利边界是权利限制的原因,权利限制是划定权利边界的手段和方法。
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冲突更多的是法理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纯粹的私法权利冲突也更多的是需要民法的规制,本文仅着眼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讨论。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边界问题研究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居民土地进行征用,并进行相应的拆迁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居民的权益问题,尤其是他们的公民权利保护问题。
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却往往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征地拆迁的背景、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提供一些启发性的思考。
一、征地拆迁背景征地拆迁是中国长期以来的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因此引发了国家对土地的大规模征用。
在这一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居民的住房和土地进行拆迁,以满足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对于政府来说,征地拆迁是为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的规划和建设水平。
而对于居民来说,征地拆迁则可能会带来财产、生活、职业等多方面的困扰。
征地拆迁一直备受争议,尤其是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二、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公民权利保护是一个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平的体现。
在征地拆迁中,居民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因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公民权利保护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居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势必会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公民权利保护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重视公民权益的国家,必然能够获得更多的国际认可和尊重,有利于国家形象的提升。
公民权利保护在征地拆迁中显得尤为重要。
三、存在的问题征地拆迁中公民权利保护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征地拆迁中政府和居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居民对于征地拆迁流程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部分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存在侵犯居民权益的行为,例如强拆、低价补偿、缺乏合法程序等,给居民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由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的土地产权问题常常难以保障。
权力的边界社会现实下的黑暗面
权力的边界社会现实下的黑暗面在当今社会,权力成为了许多人追逐的目标。
无论是政治家,商人,还是普通百姓,每个人都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力。
但是,权力的边界和范围却不是人们所能够轻易掌握的。
在社会现实下,权力不仅具有正面的作用,还隐藏着许多黑暗的面向。
本文将讨论权力的边界及社会现实下的黑暗面。
一、权力的边界权力是指一个人或组织对其他人或组织的控制力。
权力可以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教育等方面的掌控力。
然而,权力也需要有边界和限制。
如果没有适当的边界,权力就会成为一种滥用和掠夺。
这是许多国家内部冲突的根源。
权力的边界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和保护。
宪法是权力的最高法律依据,它限制政府和个人的权力,确保政府和人民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一些国家,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健康,导致权力的滥用始终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制约。
这种情况下,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很容易被破坏。
因此,权力的边界问题需要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和重视。
二、权力的黑暗面在社会现实下,权力的边界往往成为许多人追求权力和滥用权力的诱惑。
权力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积极的作用。
但权力也有一些黑暗的面向,需要我们认真看待。
1.腐败现象腐败现象是破坏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它包括商业、政治、行政和社会等方面。
在权力这个方面,腐败往往是通过贪污受贿、利益输送、权力寻租和行贿等方式来实现的。
这些行为会导致公共资源的侵占,破坏公正和公平的规则,减弱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2.社会撕裂当一些人拥有更多的权力并滥用他们的权力时,社会往往会产生分裂。
这种分裂可能是由贫富差距、政治权利、地位和信息失衡等因素造成的。
权力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会导致社会上层和下层之间的深刻分裂,使贫富分化和阶级冲突更加严重。
3.暴力、压迫和歧视权力的滥用不仅可能导致社会的撕裂和分歧,还会对弱势群体造成暴力、压迫和歧视。
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只是一句口号。
这一情况常常在一些政治体制不健康的国家和地区出现。
论公民上访权利边界--—从保护公民上访权利实现角度
内容摘要上访是我国最传统、最贴近生活的民意诉求渠道,是公民维护正义的最后防线。
在公民因上访而被“劳教”、被“精神病”的报道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界定公民上访权利边界,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保障公民上访权利实现,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本文将在公民上访权利的理论基础上,探讨公民上访权利边界,提出保护公民上访权利实现的措施。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上访概念、历史,分析其权利属性、法律依据。
上访不同于信访、申诉,应对它们做详细的比较区分。
上访的权利属性表现为救济性、参与监督性和程序性,分析权利属性是为了更好的界定权利边界,保障权利的实现。
上访权利有法律上的依据,更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权力机关不得侵犯。
第二部分是对公民上访权利行使现状的描绘,透过现象,分析本质。
公民上访权利行使中遇到的问题,在于上访权利行使难,上访结果难如意,上访招致合法权益受损。
而行政机关在面对公民上访时,也表现出一些问题:未做好本职工作,面对上访事项,推、拖、踢皮球;在“维稳”和政绩压力下,拦截上访者,甚至非法拘禁上访者,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是公民上访权利的边界,先通过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这两对矛盾论证权利边界的存在,再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访权利的规定和向行政机关与信访工作机构的授权来剖析上访权利边界的内容。
第四部分是保障公民上访权利实现可采取的措施。
从不同主体出发,分别论述上访人在上访权利实现中的作为与不作为;行政机关和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在保障上访权利实现中的作为与不作为;人大在保障上访权利实现时可采取的具体举措;司法机关对侵害公民上访权利行为的追责;公众媒体在保障上访权利实现中的监督举措。
这些措施的相互配合将保障公民上访权利的最终实现。
关键词:上访;信访;权利边界;权利实现AbstractPetition, as the most traditional and convenient way to express public opinion is the last stand for people to protect justice. Under the case that a lot of people were reported to be sent to the jail or announced to be psychopath, how to define the petition right boundary, standardizing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exercise power and protecting the petition right becomes the topic of people.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petition right boundary and come up with measures to protect petition right on the basis of knowing the right of petition.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ion and history of petition and analyzes its attribute of right and legal ground. Petition is different from appeal or sending letters or emails to authorities to express opinions or complaints. This paper will do a detailed comparison on them. Attribute of right can find an expression in remedy, supervision and procedure. Analyzing the attribute of right is to define the right boundary and ensure the achievement of right better. Petition has its legal ground and i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law and administrative organ has no right to violate.The second part describ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exercise of petition and analyzes the essence through phenomenon. There arethree problems in the civil petition right exercise. First, it’s hard for people to use petition right. Second, the result of petition is not good enough for petitioner. Third, petition damag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esides, malpractice exists i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when they deal with petition. For example, they are irresponsible. To show social stability and achievements, they intercept the petitioners and even detain the petitioners illegally, which damages the petitio n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he third part talks about right boundary of petition. First, it’s try to demonstrate that right exercise through right and right, power and power conflict. Second, find the content of petition right through the current laws, and the law have authorized to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 complaint reporting handing office.The last part is talking about the measures which can ensure the achievement of petition right. On the basis of five different subjects in the petition, there are five measures. First, petitioners should protect their legal petition right actively. Second, administrative organs should do their duty to help protect people’s petition right. Third, the nation people’s congress can do something to prote ct the petition right. Fourth, judicial office should punish the behavior which damages petition right. Fifth, the Supervision of social media should be used. The interaction of thes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citizens petition right to the final implementation.Key words: P etition; Letters and visits; Right boundary; Right‘s achievement目录引言 (1)一、公民上访权利的基本理论 (3)(一)上访的涵义 (3)(二)上访的发展历程 (4)(三)上访的权利属性 (7)(四)上访权利的法律依据 (11)二、公民上访权利行使现状 (12)(一)公民上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2)(二)行政机关应对上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5)三、公民上访权利的边界 (18)(一)公民上访权利边界的依据 (18)(二)公民上访权利边界的基本内容 (19)四、公民上访权利的实现 (26)(一)上访人的作为与不作为 (26)(二)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作为与不作为 (27)(三)人大监督保障上访权利实现 (28)(四)法律追责保障上访人权利实现 (29)(五)社会监督保障上访人的权利实现 (30)参考文献 (32)引言一、论题及研究目的论文以备受公众关注的上访权利为研究对象,以上访内涵、属性和发展历程为研究起点,分析上访权利行使现状,探究上访权利边界,并提出措施保障公民上访权利的实现。
2.7 权利都是有边界的
法律基础
第 二 章
宪法学
Part TWO
权利为什么要有边界呢?
W h y d o r i g h t s h a v e b o u n d a r i e s
我们生活在国家和社会中,公民与他人、社会和国家之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关系,公民行使或不行使一定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其他主体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因此为了给每个公民行使权利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合理划定公民权利行使的边界是必需的、必然的。
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
⏹不能侵犯公共利益,这是宪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不能侵犯其他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同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程度可能不同。
例如以前讲的焚烧国旗案,美国宣布可以焚烧国家,这是言论自由,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都没有这么做,认为公民可以选择替代式的方式来行使言论自由,不必要焚烧国旗,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不同侵犯;
⏹第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也不相同。
例如表达自由,往往在战争期间管制的非常严格;
⏹第三,有些公民基本权利是完全不受限制的,或者说倾向于不受限制。
如精神自由,人格尊严;
⏹第四,紧急状态下,某些权利要受到限制,如人身自由、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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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权利的边界问题摘要:公民权利的内容与范围是有边界的,在边界之内,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超出这个界限,就有可能使权利失去合法性的基础,从而不能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规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的和自由。
规定公民权利界限与保障公民权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关键词:权利边界权利冲突权利限制一、公民权利的边界分析公民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毫无疑问,权利是有限的,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个界限就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了。
无限的权利指的是不受任何条件或界限的约束。
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基本的生命权都不是无限的,至少今天还有许多国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于死刑。
宪法不可能保障无限的个人权利,因为人类社会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因而一个人权利的膨胀必然迟早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
①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与权利是可能发生冲突的。
虽然,理论界对于权利冲突这一命题真伪存在不同观点,认为权利冲突是伪命题的学者称: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法学界应结束权利冲突的无谓讨论而致力于权利边界的探究。
②此种观点是以权利存在边界为前提的,只是其聚焦点与权利冲突肯定论者有所不同。
但这种观点至少给了我们启示,那就是对于权利边界的设定对于防止权利间冲突有很大帮助。
权利的边界离不开对权利的限制,两者密切相关。
权利边界是权利限制的原因,权利限制是划定权利边界的手段和方法。
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冲突更多的是法理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纯粹的私法权利冲突也更多的是需要民法的规制,本文仅着眼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讨论。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①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②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年第9期。
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③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
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民权利限制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是公民权利行使不应限制或侵害到其他公民行使权利;二是公民权利行使权利时应尊重和保证社会公益的不受损害。
虽然大部分人都会赞成对权利适当限制从而使得大家都更好的享有权利,但其中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边界问题如何划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显得清晰明了。
二、公民之间的权利边界及冲突——以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为例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都是可以在宪法中找到明确依据的,几乎所有的名誉侵权案件中都会体现出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言论自由保护的条款虽然高悬于宪法上,但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在没有宪法审查制度的情况下,人们无法在任何一个法院启动一个所谓言论自由之诉。
相反名誉权除了可以溯及宪法,而且明载于《民法通则》,同时也是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
其结果,不仅言论自由不能像名誉权一样成为一个日常的诉讼主题,即使是作为一项抗辩,言论自由的理据也无法在审理民、刑案件的法庭上充分展开并受到重视。
最后,在“名誉权诉讼”这一流行概括中,名誉权诉讼的另一面就被遮蔽甚至忘却了。
④但是,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同样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之基本权利,不存在一个显然比另一个更优先的权利。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言论自由予适当的关注,并在此基础考虑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与平衡。
目前,我国关于名誉权受损的认定是以“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有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来认定,但这决不意味着问题已解决,事实上我们对这一问题作了极为简单的处理,使得我们在审理有关案例时仅作简单分析,不经意中损害言论自由。
事实上这两种权利之间的边界是模糊与不确定的,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平衡两者间的冲突并非易事。
西方国家中关于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已经拥有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但这些规则本身并不是一夜产生的,而是从不同时代的经典案例中得出并得以保留下来的。
(一)在此类案件中首要关注的应该是言论者所发表的言论是纯粹的私人性言论还是公共性言论,公共性的言论应该受到更大的宽容。
在学术批评,艺术评论,知识探讨等方面,公共性显而易见,这些方面的言论可以获得更大的宽容,③殷啸虎:《宪法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④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如果言论不仅具有此类形式,并且针对的话题也是公众关心的公共话题,那么就更值得保护。
(二)名誉权的享有者为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也是关系到是否给予言论自由更多保护的一个因素。
美国著名的“纽约时报”一案中确立并发展了此规则。
公众人物对于其名誉权的主张,需要通过更加严格甚至苛刻的标准才能被接受,即证明言论者有“实际恶意”。
理由是公众人物借公众舆论得已享受比普通人更多的益处,因此在对待公众言论的时候需要有更多的开放度和容忍度。
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公众人物已经在这项权利上较一般公民有优势,因此在其名誉权与其他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应当向言论自由倾斜。
(三)对于言论中的“事实陈述”与“见解”分开审查,其中法院对于言论中的事实陈述严格审查,而对于其中的思想见解则更多的给予保护。
可以看出,在平衡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时,很难(事实上也不可能)真正找到一条万能的规则。
也就是说在两种权利之间,边界依然是模糊的,我们所能做的是依据经验与正义的观念最大程度的保护两种权利,使之平衡。
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
三、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以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限制为例“权利”这个概念一开始就是作为个体不受集体侵犯的保障而发展起来的;失去了个体主义的背景,抽象地谈论“权利”就失去了意义,甚至可能受到滥用,成为国家在高谈“权利”的幌子下侵犯个人权利的借口。
⑤可以说,我们要防止国家以假借公益为名,对个体公民权利进行侵犯,同时也要重视在真正遇到社会公益与个体权利发生一定程度冲突的时候需要对个体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时候,这种限制应该被限制在何种范围内,即对于限制的限制。
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不超越一定的界限,不逾越一定的边界。
例如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在客观上保持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然而要做到这一平衡并不容易。
在一个国家遇到紧急情况时,紧急状态会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冲击,有可能侵害宪法所赖以发挥作用的环境,如果不迅速控制,国家的宪政基础也可能受到动摇,国家体制甚至有颠覆的危险。
这时,赋予国家紧急权以应对这种紧急状态,迅速恢复国家秩序和宪法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服从国家紧急权的管理需要,配合国家迅速有效的地控制紧急状态。
但是国家对运行紧急权所需要的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应该超越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仍⑤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要受到一定的制约。
首先在限制的范围上,国家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不得根据紧急状态可以克减基本权利的规定而克减生命权、不受酷刑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非因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受监禁、罪行法定、人格尊严、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
⑥《美洲人权公约》第27条规定,不得因紧急状态许可暂时停止下列权利条款的实施,包括法律人格权、生命权、人道待遇的权利、不受奴役的自由、不受有追溯力法律的约束、良心和宗教自由、家庭的权利、姓名权、儿童的权利、国籍的权利、参加政府的权利,以及暂时停止实施为保护这些权利所必要的司法保证。
当保护个人权利与保护国家生存、独立和安全的国家利益间发生严重冲突时,在相当程度上后者优先,但这种有限性的价值基础也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即个人权利的价值融合在国家与公共利益之中。
因此,一般说来,限制或克减范围的大致标准是: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一般可以克减,人权的最本质部分——人的生命、思想、信仰方面的权利则不得克减。
其次在限制的程度上,基本权利的克减应该有一个程度上的限制,不得侵害人权的本质内容。
人权的本质内容通常是指成为人权核心的实体内容,本质内容的侵犯就是指因这种侵犯,公民的自由或权利变得有名无实。
⑦在保证基本权利本质内容不被侵害的同时,我们要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限制在合理的程度内。
在紧急状态下,宪法仍然能够发挥作用,仍然发挥着保障基本权利的功能,只是保护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在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以确保宪法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
遵循比例原则在出现于诸多学者的文章之中,也许这是对确定个体权利与社会公益之间平衡所不可缺少的,它可以最大程度上明晰个体权利与社会公益之间的边界,保障国家在为公益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之间的平衡。
四、结语权利与权利,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一条边界,但是这条边界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这是导致权利冲突的原因。
要确保权利在自己的边界内行使,就必须尽最大可能明晰这条边界。
在个体权利对抗个体权利时,我们要抓住个体权利的扩张边界,即个体权利不能无限扩张;在个体权利对抗社会公益时,我们要抓住个体权利的收缩边界,使个体权利在为公益而做出的限制时有一个限度,不至于⑥韩大元:《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4期。
⑦韩大元:《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4期。
失去人权的本质内容。
明晰权利的边界,需要在特定时间空间做出灵活的平衡,而不是寻求一条万能的规则。
参考文献:[1]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2] 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年第9期。
[3] 殷啸虎:《宪法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 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5] 韩大元:《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