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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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重整程序
步骤十四
14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 司恢复正常运行;
步骤十五
15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 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结束

至此,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4
重整程序的强制性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 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以法定程序通过重整计划,并经法院批准,对所 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01
破产重整特点
5
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
新破产设置了管理人制度,一般情况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
重整、和解申请)时,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进驻企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各项财产
担保链错综复杂
内部担保、外部担保错纵复
杂,屡次涉诉
涉诉查封
因欠款、担保等问题,屡
资金严重匮乏
资金严重匮乏,正常经营 的流动资金无法满足。经 营已经陷于停滞
次涉诉,导致账户、资产
被封,企业无法经营
03
重整必要性
朝阳行业
医疗行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 家大力扶持的朝阳产业。
卓越模式
圣光独创的“互联网+联姻、零库存”供应 链协同模式,是对医药行业的一场颠覆,已 经体现出突出的价值。如能顺利推广,必将 实现爆发式增长。
05
成功案例
案情受理
上海一中院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确 定由9家公司作为联合投资人。2014年10月8日,管理人公告发布《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关于 确定投资人相关情况的公告》等文件。管理人结合超日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意向投资人综合考察, 确定由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九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超日公司重整案的投资人。九家联合投资 人将出资19.6亿元用于超日公司重整,其中18亿元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1.6亿元作为超 日公司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 《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于同年10月23日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经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 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管理人申请,上海一中院于10月28日裁定批准超日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 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超日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 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含本数) 部分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此外,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久阳投资管理中心 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11超日债”本息全额受偿。超日公司更名为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重整的意义和价值
债务人
避免破产清算,继续经营,实现经营改 善和转型,获得重生
债权人
避免破产清算情形下清偿比例过低,有 机会挽回损失并获取更大利益
挽救企业
社会整体利益
保障利益
保护职工、上下游关联企业利益,保障国家税 收、地方产业结构及社会稳定
03 重整必要性
03
重整必要性
债息负担沉重
银行贷款高达数十亿元,每 年利息成本上亿
感谢聆听!
步骤十二
12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
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无论是否通过,均未获 得法院批准)
步骤十三
13
《重整计划》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 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计 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2014年实现盈利。2015年8月12日,*ST超日更名后在深交所恢复上市。至此,超日公司重整成功。
05
成功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选择同行业企 业作为重整方是本案迅速重整成功的关键。超日公司若要恢复上市,避免 破产清算,必须在2014年内重整成功,扭亏为盈,这意味着重整工作的有 效时间至多半年。而超日公司负债规模大、资产情况复杂,还涉及6万多 股民及大量海外资产,重整难度较大,因此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组方是 较优选择,经过公开征集投资人,最终确定由同行业的江苏协鑫能源有限 公司等作为重整方。引入同行业投资人可以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以解 决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问题,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基于此,超日公司迅 速恢复生产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重整成功案例
05
成功案例
基本情况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是 国内较早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976亿 元。2010年11月,超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挂牌交易。2012年3月7日,超日公司发行了存续期限为五年的 “11超日债”。此后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生产经营管理 陷于停滞,无力偿付供应商货款,银行账户和主要资产处于 被冻结、抵押或查封状态,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11超 日债”也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 受制于财务负担沉重以及光伏产业整体处于低谷时期等因素 的影响,超日公司已经很难在短期内通过主营业务的经营恢 复持续盈利能力。 2014年4月3日,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超日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上海一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院经审查, 于6月26日裁定受理。因连续三年亏损,超日公司被暂停上市。
优秀团队
公司经营团队均具有多年医药行业经验, 专业、敬业。
03
重整必要性
如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重生
2020
实现上市
预计实现净利润6.2亿元,
成功上市
2019
盈利增长
预计实现净利润4.7亿元
2018
预计扭亏
预计实现净利润2.4亿元
04 破产重整程序
Hale Waihona Puke Baidu4
重整程序
步骤一
01 02
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 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 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 公告;
步骤二
步骤三
03 04
05
步骤四
法院指定管理人;
步骤五
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04
重整程序
步骤六
06 07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 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步骤七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步骤九
步骤十
04
重整程序
步骤十一
11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通过,按破产法第87条, 经法院批准的,由法院强制裁定通过。(表决通过或表决不通过但强裁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
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 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通 过且获得法院批准);
01
立法宗旨转变
债权人本位
债权人与债务人 的利益平衡本位
破产和解
破产清算
债权人、债务人 与社会利益均衡 本位
破产重整
01
三大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
破产和解
破产重整
破产管理人受理或变卖债务 人的全部财产,将所得收益 在全体债权人内部公平分配, 并终结企业法律主体资格
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 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 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 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问题
认识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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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重生
01
概念解析
INTRODUCTION
目录
02
意义与价值
SUMMERY
03
破产必要性
MAKING PROCESS
04
CONTENT
实施程序
PRODUCT SHOW
05
成功案例
BACKGROUND
01 概念解析
INTRODUCTION
人外,允许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申请。
破产清算要求“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情形下申请破产。破产重整则除了上述情形外,在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下,即可申请重整,有利于尽早启动对企业的挽救
程序,使重整更易成功。
2
担保物权受限
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 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 望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和利 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企业继续 经营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 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 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01
破产重整特点
01
破产重整特点
1
重整启动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仅允许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申请;破产重整除债权人、债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 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担保物权受限,有利于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护所有利益主体的最大利益。
01
破产重整特点
3
多方主体参与,重整计划多样性
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利益相关方均参与重整; 重整计划是有关债务人重建的具体方案,是债务人再生的宣言书。它包括有关各 类债权人、担保权人、股东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变更;公司营业或财产的转让、 产权变更、资本减少或新股、债券的发行、债转股、兼并、分立,公司的新设等 措施。 南望集团、东北特钢、辉山乳业等公司均在重整中创新使用债转股工具,成功通 过重整计划。南望集团经营早已步入正轨,东北特钢已引入战略投资,实现盈利, 企业重新焕发活力。
及营业事务。 破产重整程序则属于例外,因为在此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这无 疑给债务人的重生增加了便利,也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即便由其自行管理企业也需要接受对法院及债权人负责的管理人的监督。
02 重整意义和价值
02
重整的意义和价值
破产重整不是洪水猛兽,而是浴火重生!
02
步骤八
08 09
10
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 产和经营事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 交《重整计划草案》(谁管理谁提交)。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 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 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人数1/2+债 权额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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