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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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标准(一)
餐饮业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行业建筑规范》
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6、《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7、《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8、《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卫生部指导性意见)
二、经营范围
中餐、西餐、日韩餐
三、工作标准
(一)、选址原则:(依据2003年8月4日海淀区卫生监督所关于“食品制售业远离污染源标准”问题的请示报告)
1、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餐饮业、生产加工、制造、网吧、娱乐业等经营活动。(依据京工商发[2002]109号《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凡遇此情况环评前置。
2、餐饮业500米内不能有畜禽养殖场、垃圾处理场、粪场等污染源。周边25米内不得有露天厕所、垃圾楼(或垃圾站)、污水池(沟、坑)、无专业负责清理、无上下水设施的公共厕所、私人自建厕所等污染源。
3、有专人负责清理、上下水健全的公共厕所、垃圾楼(分类垃圾桶)、免冲厕所应距餐饮业10米以外。
(二)餐饮业图纸初审(参照《食品卫生量化分级标准》)
4、小吃城
由同一单位提供用餐面积及管理,并由多家餐饮单位供餐的餐饮形式。
注:1、图纸上注明水池、冰箱、各种柜子、架子、灶眼等设施及门、窗位置。
2、不需要初加工工序的餐厅加工间比例可以缩小。
(三)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1、加工间墙壁表面全部使用白瓷砖或其它浅色、防水、防潮、方便清洗的硬质材料。
2、加工间的地面由硬质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和地漏等排水设施,并设低位墩布池。
3、加工间内应安置有效的排烟、通风设施。
4、粗加工间(区域)分别设置畜禽食品、水产食品和蔬菜食品清洗池各一个。西餐、日韩餐肉类清洗和菜类清洗池不得相连。
5、冷荤(凉菜)制作有专用能密闭的房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并配有紫外线灯、冷藏箱、操作台和三个水池等专用设施,冷荤间内制作刺身区域与水果、冷荤区域分开。
6、餐饮具清洗消毒要设专用区域,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配置三个有足够容积的水池;采用消毒柜等物理性消毒的应设两个水池;水池不得小于40*60厘米2,并配置密闭餐具贮存柜。有密闭的垃圾容器。
7、加工间内有足够容量的冷藏冷冻设施。
8、食品库房要通风良好,设置货架,货架底层距地面20厘米以上,不得用于生活起居。
9、餐厅、加工间、库房要设置纱窗、门帘,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
10、设有顾客使用的洗手池。
11、设备布置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12、使用面积在30~50平方米的餐饮业,只能从事煎、炸、烙、烧、烤、蒸煮、涮等单一和简单制作方法的品种。
13、面点间至少有一个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