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保护-关于人权维护者之欧洲联盟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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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保护- 关于人权维护者之欧洲联盟指导方针
ENSURING PROTECTION -
EUROPEAN UNION GUIDELINES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
(一) 目的
(1) 对人权维护者提供支援,长久以来一向是欧盟人权对外关系政策的部分。本《指导方针》
之目的,为加强欧盟对此问题的行动提供一些实际的建议。本《指导方针》可以用于同第三国一切阶层交涉,以及多边人权论坛之时,以支援及加强欧盟一直提倡与鼓励对维护人权权利的尊重。本《指导方针》也规定欧盟可以为人权维护者身处危险而出面干涉,并提出实际方法来支援与协助人权维护者。本《指导方针》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之《特别程序》,包括联合国关于人权维护者之特别代表人以及适当地区性机制以保护人权维护者。本《指导方针》将协助各欧盟使团(各欧盟会员国之大使馆与领事馆以及欧盟委员会代表团)同人权维护者进行联系。本《指导方针》在强调首要目的为特别关注人权维护者的同时,也要尽力全面加强欧盟之人权政策。
(二) 定义
(2) 为了定义本《指导方针》之人权维护者,《联合国关于个人,团体与社会机构促进及保
护全球承认之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权利与责任之宣言》之实施段落第一段
(参看《附件一》)中说明了下列原则:“每个人都有权独自或是同其他人联合,在国家或国际层面促进并争取人权和基本自由权的保护和实现”。
(3) 人权维护者就是指那些促进及保护全球承认之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权利与责任的个
人,团体与社会机构。人权维护者寻求促进与保护民权与政治权利;以及促进、保护
并实现经济,社会与文化之权利。人权维护者也促进与保护如原著民等团体成员之各
种权利。本定义不包括那些施行或宣扬暴力之个人或团体。
(三) 总论
(4) 欧盟支持《关于个人,团体与社会机构促进及保护全球承认之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权利与
责任之宣言》中的各项原则。虽然促进与保护人权之主要责任在于各个国家,但是欧盟认为所有个人,团体与社会机构在进一步促进人权的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包括:
- 提出侵犯人权之书面文件;
- 寻求各种补救方法向受到人权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心理、医学或者其他帮助;并且
- 反对一贯地包庇和不断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却不受惩罚之恶行。
(5) 人权维护者的工作经常涉及对于政府政策与行动之批评。但是,各政府都不应该将此情形
当作坏事。对政府政策和行动容许独立思考和自由辩论乃是基本原则,而且历经考验证明是进一步提高保护人权的方式。人权维护者能够协助政府促进与保护人权。他们在协商过程中担任许多重要角色,以协助草拟有关立法法案及制定各种关于人权的国家计划与策略。这种角色也应该予以承认和支持。
(6) 欧盟承认人权维护者在近年来的行动已经更加得到认可。他们更多地出来确保对收到
人权侵害的受害者给予更大保护。但是,实现这一步的代价甚大:人权维护者自己本身已经逐渐变成攻击目标,在许多国家,他们权利受到侵犯。欧盟认为确保人权维护者的安全并维护他们的权利乃是重要之事。因此,在涉及到人权维护者的问题时必须要应用一种性别的观点。
(四) 实施指导方针
(7) 本《指导方针》之实施部分就是要根据《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的条文找出在第三国内
有效进行促进与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方式和方法。
监督,报告,以及评估
(8) 欧盟的各使团团长都已经受到请求,要他们对派遣国之人权情况提供定期报告。
“议会人权工作小组(COHOM)”最近已经通过了事实报告的大纲以便进行这项任务。
各使团在提出这种事实报告时也应该特别说明在他们的报告中之人权维护者的情况,要特别指出对人权维护者发出的任何威胁或是攻击行为。在这方面,使团团长们应该知道:制度框架对于人权维护者是否能够在安全情况下进行工作是主要的问题。国家在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有关措施之问题上所采取的保护人们之行动,例如:防止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敌对性歧视,压力或其后果是令人权维护者无法合法行使任何《联合国关于人权维护者之宣言》中之权利的任何任意施加的行动,都和制度上的框架有关。各使团团长在受到呼吁时,应该向COHOM 提出建议要求欧盟采取可能之行动,包括对威胁与攻击人权维护者之事提出谴责,也要在人权维护者处于即刻或严重危险情况时提出行动方针及公开声明。各使团团长也应该在他们的报告中汇报欧盟各种行动的效力如何。
(9) 各使团团长的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例如来自负责人权维护者事务之秘书长特别代表,
联合国特别报告处与条约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报告书和建议事项,均能够使
COHOM 和其他有关工作组认识到呼吁欧盟采取行动的情况并决定将采取的行动,或者在适当情况下向PSC / 议会提出建议采取此种行动。
各欧盟使团在支援与保护人权维护者时的任务
(10) 在许多第三国内,各欧盟使团(欧盟会员国之大使馆和欧洲委员会之代表团)是欧盟以
及欧盟会员国同当地人权维护者之间的主要接触面。因此,他们在欧盟向人权维护者落实政策时承担着重要使命。因此,欧盟各使团应该对人权维护者设法采用一种公开的积极政策。他们应该同时知道在某些案件欧盟的行动可能会导致对人权维护者的威胁或是打击。因此,他们应该在适当情况下和人权维护者商议有关可能即将采取的行动之问题。欧盟各使团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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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切协调及分享关于人权维护者的信息,包括身处险地者;
- 同人权维护者保持适当联系,包括在使团接待他们以及访问他们的工作地区;为达到此目的,在分担任务的基础上在需要时可以考虑任命明确的联络官员;
- 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利用适当之宣传,访问,或邀请方式对人权维护者作出明显可见之赞誉;
- 在适当情况下,出席及观查对人权维护者之审判。
在和第三国的关系方面以及多边论坛时提高对于人权维护者的尊重态
度
(11) 欧盟的目标是要影响第三国让他们尽到责任,尊重人权维护者的各种权利并保护他们不受来自非国家之行动者的打击与威胁。欧盟在同第三国沟通中,将在认为有必要时表示需要一切国家都坚守及遵照有关国际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联合国宣言》。总体目标应该是创造出一种人权维护者可以自由运转的环境。欧盟将公开欧盟之此种目标乃是其整体人权政策的一部分,并将强调这对于保护人权维护者之重要性。支援这些目标的各种行动将包括:
- 在理事会主席,CFSP 之高级代表人,或是欧盟特别代表人及特使,或是欧洲委员会进行国家访问时,他们将在适当情况下包括同人权维护者举行会谈并对个别之案
件提出问题,作为他们访问第三世界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 欧盟与第三国和地区性组织之间政治对话中的人权部分,将在相关的时候,包括人权维护者的境遇。欧盟将强调对人权维护者和其工作支持,并在需要时对个别令人关切的案件提出询问;
- 以类似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的主要观点,同其他理念一致的国家密切合作;
- 促进现有地区性对人权维护者的保护机制,使其强化,例如将焦点对准于非洲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