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式及评价频率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价方式。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天一次。
计算机评价系统每天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基准日,计算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
三、评价信用信息和信息时效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以信用评价时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库)的信息为依据,信用信息的时效以基准日起算。
信用信息及其时效分别为:(一)工程业绩信息以合同信息报送完成日期为准,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二)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处罚信息或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录入信用信息库的日期为准,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以《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生效并录入信用信息库的日期为准,程度为“轻微”或“轻”的,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程度为“重”或“严重”的,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经认定其他不良行为的划分标准详见附件2。
(三)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按最近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计算。
(四)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人民法院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以被录入信用信息库日期为准,自基准日起追溯两年。
(五)获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级奖项信息和与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市级奖项信息(详见附件3)以正式发文并录入信用信息库日期为准,自基准日起追溯三年。
(六)水利、交通等部委信用评价结果按最近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计算。
四、评价标准及分值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 100 分,按标准加减累计分值计算。
1、基础分设置为20分,每个企业直接取得。
2、工程业绩设置20分,每个企业底分为 0 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沪建管联[2014]320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
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为了提高上海市建筑行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秩序,上海市制定了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该标准对于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评估,通过评价结果为企业提供信用等级,并据此进行信用管理。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管理评价在项目管理方面,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工程资质、工程管理组织体系、项目控制及进度管理、合同管理、工程质量保证、工程验收等。
对于具备高资质、有完整组织体系、能够有效控制项目进度、严格合同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项目验收合格的企业,将给予较高的信用评级。
二、质量保障评价良好的质量是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该项评价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现场管理水平、材料选择与使用等。
评价结果将根据企业的建筑工程质量以及经验积累进行判定,质量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将为企业赢得更高的信用评级。
三、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方面,相关评价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配备与培训等。
评价结果将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事故处理和预防措施等得出,安全生产成绩好的企业将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
四、诚信经营评价诚信经营是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指标包括纳税信用、信用记录、诚信承诺、信用纠纷处理等。
评价结果将根据企业的纳税记录、信用记录、诚信评价情况以及信用纠纷处理结果,具备良好信誉的企业将得到更高的信用评级。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上海市建筑企业的规范发展,推动建筑行业的良性竞争。
同时,这也将提高建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企业的信誉意识。
相信通过信用评价的实施,上海市的建筑企业将进一步提升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形象,为上海市的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是指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各类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中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的方式生成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在沪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六条(信用记录)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日常管理环节中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A级: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信用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
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除外)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完成产值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建议
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建议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是指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务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评价标准的出台旨在保护建筑行业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促使建筑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首先,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评价。
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人员素质、工作经验等条件,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如一级企业、二级企业等级评定。
这些评定结果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工程投标、项目承接等方面的竞争力。
其次,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还包括企业失信行为评估。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进行失信行为评估,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
这些失信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拖欠工资、拖延工期、违反劳动法规等行为。
评价结果将被纳入信用系统中,影响企业在工程项目中的参与和竞争资格。
此外,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还包括企业业绩评价。
对企业过去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评估,以评价企业的施工能力和综合实力。
评价结果将会被用于后续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接决策。
另外,上海市还会对企业的自律管理行为进行评价。
这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表现评价。
对于有良好管理表现的企业,将予以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支持;而对于有违规行为或管理不善的企业,则会进行相应处罚。
此外,上海市还在信用评价标准中考虑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对于企业在慈善捐助、环境保护、职工福利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最后,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还注重了监督和管理机制。
建立信用评价工作的专门机构,加强对建筑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总的来说,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企业的信用水平。
通过评价企业的资质等级、失信行为、业绩、自律管理行为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方面,鼓励企业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沪环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日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三章结果公开及运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适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上海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信用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利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评价采用每日计算机自动评价的方式。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下列信息:(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中形成的企业工程业绩、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等信息;(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信息;(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信息.第五条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在沪建筑业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诚信手册系统,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
第六条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与上海市法人信息库、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征信。
第七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进行记录,记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录信息。
第八条在沪建筑业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回复,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第九条市建设管理委定期对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信用评价标准,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上海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上海市安全员B证复审模拟考试
【上海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上海市安全员B证复审模拟考试1、【多选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分为()。
(CDE )A、优秀B、良好C、优良D、合格E、不合格2、【多选题】《标准化法》规定,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AC )A、强制性B、威胁性C、推荐性D、强权性E、示范性3、【多选题】下列选项中()符合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的要求。
(BCDE )A、设置的连续、封闭围档,除管线工程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B、安全网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C、禁止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撑D、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噪声作业设备E、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生活设施4、【多选题】以下情形不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的保险责任的有()。
(ABCDE )A、被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B、投保单位或其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故意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C、违法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D、不可抗力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E、间接损失5、【多选题】关于施工许可证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AD )A、施工许可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为条件B、施工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关C、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施工许可证取得为前提D、工许可证应当重新申请领取E、施工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持证主体相同6、【多选题】在《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材中,阐述系统原理中的原则主要有()。
(BCDE )A、动力原则B、动态相关性原则C、整分合原则D、反馈原则E、封闭原则7、【多选题】基坑支护结构中的支挡式结构类型有()。
(ABCDE )A、拉锚式结构B、支撑式结构C、悬臂式结构D、双排桩E、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结合的逆作法8、【多选题】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主要内容有()。
(ABCD )A、支护结构的方案比选B、支护结构强度计算C、支护结构变形计算D、支护结构的整体稳定性验算E、围护墙的抗渗验算图片9、【多选题】学习运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的目标是()。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在上海市逐渐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为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一、背景介绍上海市建筑业企业众多,种类繁多,从小型工程到大型工程,从房屋建筑到市政工程,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在上海市内随处可见。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多变以及一些企业违规行为的存在,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差等。
二、意义和目标建立并实施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鼓励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其目标是通过信用评价,筛选优质企业,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避免不良企业参与工程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可靠的建筑工程。
三、主要内容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和诚信经营管理。
1.企业信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是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基础。
通过对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行为、资质证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信誉度。
同时,对企业的信用违规行为将进行记录和归档,为后续评价提供依据。
2.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建筑工程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评价建筑业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过程验收等方面的考核。
对有良好工程质量记录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而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企业将被扣分。
3.工程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安全是关乎施工人员和市民生命安全的紧急问题。
评价建筑业企业的工程安全管理将包括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考核。
对存在安全事故的企业将被扣分并记录,严重者将取消参与工程建设的资格。
4.诚信经营管理诚信经营是企业在市场中赢得声誉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关键。
评价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经营将包括合同履约情况、企业有无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方面的考核,对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
上海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建(97)第060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反馈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上海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施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责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建委领导。
第二章资质审查第四条(立项审批)本市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先经市建管办立项审核同意。
方可向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第五条(立项审核条件)本市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立项,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立项申请报告;二、企业成立的可行性报告;三、企业章程;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五、市建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不予受理立项申请的范围)下列企业,市建管办不予受理立项的申请:(一)未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二)外省市投资企业或者含外省市投资份额的企业;(三)境外独资企业;(四)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五)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资质审查)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上海市安全员C证考试试题题库
B、纸质证书 C、电子卡片 D、纸质卡片 45、【单选题】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机械应当经过安装自检、使用验收 、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投入使用,起重机械在。前还应进行检验检测。(B) A、安装自检 B、使用验收 C、方案交底 D、安全技术交底 46、【单选题】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应当向安装单位进行进场作业的总交底, 双方签字确认。(D)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安质监站 D、施工总包单位
D、5 32、【单选题】基坑降水施工时,采取设置隔水帷幕的措施是为了()。 (A) A、减少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总压力 B、增加坑壁稳定性 C、减少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D、保证基坑支护工程质量 33、【单选题】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施工方法、 ()、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 A、地上水位 B、地下水位 C、周边水位 D、相邻水位 34、【单选题】墙模板构造中,当钢楞长度需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墙模板宽或高的()。(C) A、5%-10%
B、1。%-15% C、15%-20% D、20%-25% 35、【单选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B) A、5 B、I。 C、15 D、20 36、【单选题】对于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立杆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模板支架总高度的(),且不得大于 50mm。(D)
C、断裂 D、脱焊 E、螺栓松动 15、【多选题】玻璃幕墙专项要求正确的是0(ABC) A、幕墙玻璃的公称厚度应经过强度和刚度验算后确定,单片玻璃、中空玻璃的任一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6mm. B、幕墙玻璃边缘应进行磨边和倒角处理 C、幕墙玻璃的反射比不应大于0.3 D、幕墙用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 E、幕墙用钢化玻璃不宜经过热浸处 16、【多选题】钢结构安装施工,施工现场应有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AD) A、用电设备 B、上水管 C、下水管 D、电线路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03
•【字号】沪建管〔2015〕376号
•【施行日期】2015.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管〔2015〕376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doc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
一、适用范围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式及评价频率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评价系统自动计算的评价方式。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日一次。
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评价基准日,计算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分。
三、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按照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建管信用信息库)的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算。
信用信息范围及其配套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的有关规则如下:(一)工程业绩信息本标准所称的工程业绩信息,是指按规定应当办理项目信息报送的工程所签订的,并经合同信息报送且履约完成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各类施工承发包合同业绩。
工程业绩以合同履约完成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本标准所称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含涉及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设计施工联合体承发包的一体化合同。
专业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的合同。
本标准所称的履约完成日期,是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核销日期或者合同信息报送履约完成的销项日期。
(二)不良信用信息本标准所称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对建筑业企业发出的涉及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沪建建管〔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通知沪建建管〔2009〕27号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简化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办理和使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使用机制,根据《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沪建建[2004]319号),自2009年6月1日,启用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电子版《诚信手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版《诚信手册》的内容和形式电子版《诚信手册》是利用数据库、互联网等计算机及现代通讯技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和显示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奖励和处罚等信息的载体。
电子版《诚信手册》分为公众版和企业版。
公众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通过网站公开电子版《诚信手册》中应公开的企业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企业版:电子版《诚信手册》全部信息,供本企业在网站上查询和使用。
网站提供打印带有二维条形码的《诚信手册》的功能,便于企业在不具备在线查询条件时使用。
电子版《诚信手册》打印件的真实性,可通过专用软件读取二维条形码进行验证。
二、电子版《诚信手册》使用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招投标(承发包)备案、合同登记备案等活动中,按约定或规定,使用本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
市、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和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限制信用差的企业,鼓励信用好的企业,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机制。
市、区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使用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开展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综合评价等管理和行业自律活动。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9版)
附件: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9版)一、适用范围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仅指施工企业)。
二、评价信用信息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以信用评价时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为依据。
信用信息包括:(一)在本市建筑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1、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报送信息;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信息;3、拖欠农民工薪酬(以下简称欠薪)行为信息;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
(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工商、税务、司法、安监、质监、规土、水务、房管、市容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处理)和判决信息。
(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信息(详见附表1)。
三、评价方式—4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价方式。
计算机评价系统根据企业评价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频率和信息使用时效评价计算频率为每天一次。
计算机每天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基准日,起算企业信用评分。
信用信息被录入信用信息库之后方能生效。
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以基准日起算,分别为:(一)工程业绩信息、处罚信息和其他违法违规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业绩信息以合同信息报送完成日期为准,行政处罚信息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签收记录日期为准。
(二)欠薪行为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欠薪行为信息以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记录日期为准。
(三)奖励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三年,按前年、上年和当年自然年度计算。
奖励信息以正式发文的日期为准。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按最近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计算。
五、评价分值组成企业信用评价分值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按加减累积分制计算,详见附表2。
1、基础分设置为35分,每个企业直接取得;—5 —2、工程业绩设置20分,每个企业底分为0分。
评价信息周期内,单个合同价两百万元(含)以下加0.1分,合同价两百万到三千万元(含)加0.2分,合同价三千万元到两亿元(含)加0.4分,合同价两亿元到五亿元(含)加0.6分,合同价五亿元到十亿元(含)加0.8分,合同价十亿元以上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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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信用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利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
评价采用每日计算机自动评价的方式。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下列信息: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中形成的企业工程业绩、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信息。
第五条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在沪建筑业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诚信手册系统,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
第六条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与上海市法人信息库、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征信。
第七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进行记录,记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录信息。
第八条在沪建筑业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回复,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九条市建设管理委定期对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信用评价标准,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5版)》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5版)
一、适用范围
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信用信息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以信用评价时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为依据。
信用信息包括:
(一)在本市建筑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1、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报送信息;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信息;
3、拖欠农民工薪酬(以下简称欠薪)行为信息;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
(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工商、税务、司法、安监、质监、规土、水务、房管、市容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处理)和判决信息。
(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信息(详见附表2)。
三、评价方式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价方式。
计算机评价系统根据企业评价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频率和信息使用时效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天一次。
计算机每天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基准日,起算企业信用评分。
信用信息被录入信用信息库之后方能生效。
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以基准日起算,分别为:
(一)工程业绩信息、处罚信息和其他违法违规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业绩信息以合同信息报送完成日期为准,行政处罚信息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签收记录日期为准。
(二)欠薪行为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欠薪行为信息以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记录日期为准。
(三)奖励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三年,按前年、上年和当年自然年度计算。
奖励信息以正式发文的日期为准。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按最近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计算。
五、评价分值组成
企业信用评价分值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按加减累积分制计算,详见附表1。
1、基础分设置为35分,每个企业直接取得;
2、工程业绩设置20分,每个企业底分为0分。
评价信息周期内,单个合同价两百万元(含)以下加0.1分,合同价两百万到三千万元(含)加0.2分,合同价三千万元到两亿元(含)加0.4分,合同价两亿元到五亿元(含)加0.6分,合同价五亿元到十亿元(含)加0.8分,合同价十亿元以上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企业分包业绩不计算。
最高得分为20分。
3、行政处罚(处理)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设置25分,每个企业底分为25分。
企业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未达到听证范围的每次减1分,达到听证范围的每次减2分,累计最多减20分;企业受到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每次减1分,累计最多减5分。
4、欠薪行为设置5分。
企业未发生欠薪行为的得5分。
经认定,发生欠薪行为且不配合完成清欠的每次减1分,发生欠薪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每次减2分,发生欠薪行为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并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名单的减5分。
5、奖励设置10分,企业底分为0分。
评价信息时效内每获国家级奖项一个加2分,最高得分为10分。
6、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设5分。
不达标的得0分,无竣工项目的得2分,标准化达标的得3分,标准化示范的得5分。
附表2:国家级奖项列表
注:非本市工程获得的国家级奖项,由相关行业协会统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