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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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0、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1、法系: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普通法法系亦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

它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能力或资格。

5、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6、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7、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8、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体系10、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范围和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指法律在时间、空间、对象等方面所具有的约束力,是强制人们遵守的作用力。

13、法律类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14、法律解释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15、司法是指法的适用,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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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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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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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

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

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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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及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概念进行解释。

一、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构成法律规范或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

法律原理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内在的一致性。

其中普遍性要求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符合理性和伦理的要求,内在一致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所构成的整体。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具有层次结构、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一致性,其中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指导和限制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规范的产生是指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产生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途径。

立法是最主要的产生法律规范的途径,通过议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法律。

司法是指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裁定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

行政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解释有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不同方法。

文字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将法律规范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了解制定法律规范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来解释法律规范。

五、法律规范的实施法律规范的实施是指将法律规范付诸行动和执行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包括警察、法院、检察院等。

实施法律规范需要保障公正和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道德、伦理和公正等价值观。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也是判断法律规范优劣的标准。

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公正和社会稳定等价值,同时也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6、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现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四、法理学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科理论整体。

五、①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②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六、法律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七、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八、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九、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十、公法:指关于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包括:行政法、刑法、组织法、财政法等。

十一、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十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十三、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十四、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十五、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十六、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学科,也被称为法哲学。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对法律的形成、解释、实施和变革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组织和探讨。

法理学不仅研究法律的现象和规则,还探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基础,同时也涉及法律与伦理、政治、社会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理学试图回答法律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有法律这样的问题。

它研究法律的定义、形式和属性,揭示法律的核心特征和功能,从而揭示法律的真正意义和目标。

2. 法律的认识和解释:法理学研究如何对法律进行认识和解释,探讨如何根据法律文本的规范和规则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和效力,以及法律如何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3.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理学关注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即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和合理的标准。

它研究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和演变,批判和评估各种法律理论和制度,为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4.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权力和力量支持。

它探讨法律规范的力量来源和表现形式,分析法律与其他权威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机制。

5. 法律的变革和发展: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变革和发展,认为法律是一个活跃的体系,需要与社会变革相适应。

它分析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探讨法律的增长和衰退,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学科,探讨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原则,并研究法律的认识、解释、正当性、权威、效力、变革和发展等问题。

通过系统地理解和分析法律现象和规则,法理学为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提供理论基础,为解决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思想和方法的指导。

法理学 名词解释(10个)

法理学 名词解释(10个)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1. 社会调整:是把社会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是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 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4. 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就是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

5. 法律秩序:使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结底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6. 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1)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律实践,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式,西方学者有时称之为“行动中的法”或“活法”,与“书本上的法” 相对应,它包括多种形式;(3)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实践有着紧密联系,一般讲,同法相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实践起积极作用,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本身虽不是法,但脱离法律意识的法和法律实践只是抽象的.死的东西。

7. 法的历史类型:是法制分类标准的一种,即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狭义)是指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和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指分析法学。

(广义)同于理论法学,包括以研究应然法为主要对象的“法哲学”,狭义的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律:(广义)国家全部法规,不包括自然法。

即国法、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狭义)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人们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是那种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系统。

包括应然法和实然法。

法的作用:指的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其存在对其他社会事物,最后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包括规范作用(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指的是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参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社会秩序:是社会范围内诸事物之间的运动,特别是人活动的一种有序状态。

自由: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分为可为、应为、勿为三种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后果。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 和方法论。它是法学的基础部分,也就是说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法是由国家制订、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 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以人的行为和行为关系为 调整对象,通过规定某种权力与责任或权利与义务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 级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相比较而存在的特殊性,是法的现象的外在表现,它与 法的概念和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 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法律概念: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 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 护法、社会保障法。 法系:也可称为法的谱系,是指由于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而形成的具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网络。许多国家的 法律,由于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等方面表现出 相似性,它们就可以构成一个法系。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 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 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 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 法等。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即部门法体系。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 有关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权利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 一种手段。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或从法律中演绎出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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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是经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和分科。

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

3.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以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主要法学学科。

4.法的效率是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5.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6.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7.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8.准用性规则即是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9.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10.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11.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12.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字面上看,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到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成,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13.分配的正义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一种分类法,对后世法学有重大的影响.它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14.利益就是好处,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都存在利益,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利益的性质,内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15.法的评价准则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予盾时,对它们进行评价的标准.16.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作用.17.法的作用(功能)是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18.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 19.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20.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21.法的历史类型,我国法理学对法的历史发展,一般都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的理论,以不同社会形态为标准进行划分,包括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以上划分统称为法的历史类型.22.法律移植的含义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或吸收,即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创制本国法律过程中一个共同的规律;在立法是以本国国情或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历史上和外国法律中有用的因素.23.法的现代化是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24.法的国际化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互借鉴与吸收,逐渐形成共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某些领域中,使本国的法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相互衔接.另一是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协议,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5.成文宪法制是指有一个称为宪法的,单独的,成文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它的制定和修改也往往要通过不同于般立法的程序。

26.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权授权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27.公法是西方学者使用的法律分类用语,通常是指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与私法相对称。

28.私法是西方学者使用的法律分类用语,通常是每时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如民法,商法,与公法相对称。

1.普通法法系是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普通法特指英国12世纪左右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法律,与衡平法相对称。

3.衡平法是指英国从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4.法治是与人治对称的,从字面上看,法治与人治是指两种治理国家的制度的原则,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后者强调人的作用。

5.法制一词大体上指以下三种含义:一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二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三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6.法治的实体原则又称价值原则,是指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7.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8.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9.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10.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11.民主的法制化是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12.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和原则以及根据这些观念,原则而形成的人们相互行为的某种准则和规范。

13.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有时也称“法制观念”或“法制心理状态”。

14.法律文化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

15.法律意思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心理和态度等,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

16.特殊301条款是美国于1988年再次修改《综合贸易法》后推出的一项条款,根据这一条款,美国可以对所谓不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和不向美国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开放市场的“重点国家”实行经济制裁。

17.立法(广义)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18.法的连续性是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19.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0.立法体制指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21.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止和废除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22.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23.法的制定通常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在法制实践,也习惯的称之为“立法”。

24.法的渊源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25.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26.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27衡平法是指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

28.授权法是指立法机关把自己某项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立法的决定和决议。

29.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最重要的并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

30.地方性规章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一种重要渊源。

31.自治条例一般是指规定关于本自治区实行的工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32.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3.单行条例一般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和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或者规定本自治区某一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34.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

35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分类和加工,使之形成系统的活动。

36.成文法以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37.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包括关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8.法律调整机制是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39.行政法是指关于规范和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主要包括关于行政管是体制,行政管理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

40.商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经济法制指包括经济法,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及依据这些法律制度形成的法律秩序,其核心是依法管理经济和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42.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3.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44.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并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45.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以社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46.法的遵守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司,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47.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48.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准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49.属人主义原则是指凡是本国的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而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该国法律。

50.属地主义原则指一国的法律对它所管辖的地区内的一切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约束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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