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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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冋
出质人(甲方):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基本账户开户行: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号:
法定代表人:
直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合同(以下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
合同的主合同。
1.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3.1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3.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4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______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 日
至 __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4.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3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2.1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保管质押财产、实现质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质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三三三质押财产
3.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质押财产的具体状况详
见本合同附件:
□编号:《动产质押清单》;
□编号:《权利质押清单》;
□编号:《仓单质押清单》;
□编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清单》;
编号:《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编号:
3.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3.3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币种,金额(大写)__ 。上述
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四条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4.1以动产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4.2以权利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4.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4.4质押财产如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
续;质押财产如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4.5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押财产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
第五条质押财产的保险
5.1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动产的,质押财产交付前,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财产保险;此前已投保的,须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
5.2保险合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之约定。
5.3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主债权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4甲方办理或变更质押财产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的情况。
5.5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6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质押登记
6.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押财产的提存
7.1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二方提存。
7.2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