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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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青岛市《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内各项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设置1.1 市级组织机构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设立了市级组织机构,包括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2 区级组织机构青岛市各区也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区政府负责本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本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3 部门职责划分为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例如,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二、市场监管2.1 产品质量监管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市场上各类产品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了产品质量水平。

2.2 价格监管青岛市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调研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价格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市民的价格意识和维权能力。

2.3 食品安全监管青岛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了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加强了对市场上食品的抽检和监测,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三、环境保护3.1 大气污染防治青岛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治大气污染。

例如,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了大气环境质量。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青城管〔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的通知青城管〔2023〕2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月19日“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渠道,激发群众关爱城市建设家园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城市管理问题,营造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可以微信搜索“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搜索进入“点·靓青岛”功能模块,参与“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反映城市管理问题。

第三条受理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和即墨区等7区建成区范围内。

第四条市民通过“点·靓青岛”功能模块的“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模块反映以下城市管理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微信红包奖励。

A类问题(一)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二)不文明执法: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语言粗暴、举止野蛮等现象(必须上传30秒以内反映问题的短视频);B类问题(三)围挡破损、缺失、倒伏面积超过10%;围挡周边环境脏乱,面积5平方米以上;(四)道路撒漏:垃圾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撒漏导致的道路不洁,面积10平方米以上;(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作业公司混装混运;C类问题(六)卫生死角:城市道路、城乡接合部、居民楼院等公共区域积存暴露的生活垃圾,面积2平方米(或体积2立方米)以上;(七)户外广告招牌:户外广告招牌破损面积超过10%;(八)窨井盖:窨井盖缺失或破损面积超过10%;D类问题(九)早夜市管理:便民摊点群(早夜市)未按规定时间、区域经营(反映问题需带时间水印照片),摊位及周边积存暴露垃圾,或摊撤地面不净;(十)乱排、乱倒污水:建设工地引管乱排施工现场污水问题;沿街商户向雨水箅子乱泼、乱倒污水的行为;(十一)标有分类标识牌的投放点未设置分类垃圾桶;E类问题(十二)店外经营;(十三)露天烧烤。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规划执法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19〕1号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规划执法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19〕1号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规划执法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规划执法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19〕1号各区(市)综合执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规范性文件QDCR-2016-016001《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法字〔2015〕4号)部分规划、供热等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修改19项,取消3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同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4月3日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修改事项及裁量标准一百零八、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法律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承担业务的合同价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般:承担业务的合同价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二万元罚款;严重:承担业务的合同价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百零九、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法律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青城管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2〕1号各区(市)综合执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另,《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19〕3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燃气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0〕2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物业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1〕1号)于2022年3月15日废止。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3月15日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的法律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

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首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二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首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三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第二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四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第三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八十元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罚款;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查处五次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查处四次以上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城市管理督查评分细则

城市管理督查评分细则

城市管理督查评分细则
是指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评分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城市管理督查评分细则:
1. 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卫生、城市垃圾处理、道路清洁等方面的评分,如垃圾分类和清运、公共厕所的清洁程度等。

2. 交通管理:考察城市道路交通流畅度、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维护、交通违法治理等,如交通拥堵指数、道路交通事故率等。

3. 城市设施维护:评估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情况,如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绿化带等的维护和保养。

4. 停车管理:评估城市停车管理的便利程度,包括停车场的数量和位置、停车指示标识的设置等。

5. 治安管理:考察城市治安状况,包括犯罪率、治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等,如社会面治安指数、公共安全设施配备率等。

6. 社区管理:评估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情况,包括社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

7. 突发事件应对:评估城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的应对措施和响应速度。

8. 政府服务:评估政府机构和政务服务的效率和满意度,如政府网上办事服务、行政许可审批等方面的评估。

以上仅仅是一些可能的城市管理督查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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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转发)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共阅[368]出处:物业处作者:; 发布日期:2011-6-20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使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工作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本着贴近实际、操作简洁、方便、高效的原则,市城管办在总结前几年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工作和征求各考核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两年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做法,按照市领导有关意见和城管委工作部署,对2006年6月印发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青城管办字〔2006〕40号)进行了修订,拓展了考核范围,精简了考核内容,调整了各行业考核分值,加大了平时检查的分值比例,增加了城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分值比重,统筹七区一个考核标准、五市一个考核标准,同时,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更新各行业考核内容和标准,目的是更好地贴近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和有效促进城市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为市民创造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

现将修订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印发至各单位试行实施。

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世界宜居城市和筹办世园会的需要,市城管办将适时对考核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通知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15日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根据2011年全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为落实好《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切实增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效性,结合青岛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充分借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和总结前几年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世界眼光和国际标准为统领,以建设世界宜居城市和筹办世园会为目的,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为对标,坚持每天检查、每周巡查、公开曝光、考核评比“四项制度”,突出“便捷、常态、高效”考核检查原则,发挥“市、区(市)两级管理”的积极性,达到综合考核办法切实解决城市管理实际问题的目的。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平政办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20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3日2020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城市功能,实现以考促改、以考促管,打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青烟潍城市群会客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按照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职能部门、镇政府(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分为四组:第一组:东阁街道办事处、李园街道办事处、同和街道办事处、凤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

第二组:市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第三组:各镇人民政府、白沙河街道办事处。

第四组:市自然资源局、教体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

二、考评内容第一、二、四组,共17项内容。

主要考评生活垃圾管理(含生活垃圾清、运、处、分类)、绿化养护管理、道路保洁、公用设施管理、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管理、露天烧烤治理、市容秩序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治理、建设工程管理、道路亮化、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城市道路桥梁及路名牌保洁管理、河道水域与排水设施管理、全民健身公共设施管理、交通设施管理、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组,共11项内容。

主要考评驻地生活垃圾管理(含生活垃圾清、运、处、分类)、绿化养护管理、道路保洁、公用设施管理、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管理、镇容镇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城市道路桥梁及路名牌保洁管理、全民健身公共设施管理、交通设施管理、交通秩序管理。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交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交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清理整顿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
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6.04.11
【实施日期】200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通告
(2006年4月11日)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有效制止违法设置和违规经营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全市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整顿。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七
区)范围内,违反规定设置和违规经营的。

各牵头单位考核细则内容及所占分值权重

各牵头单位考核细则内容及所占分值权重
80
60
二、扫黄打非工作方面:1.各中队要进一步完善“扫黄打非”基层工作站工作,做到制度上墙,档案完整、有管理员的加1分;社区、行政村(企业、学校)一级设立“扫黄打非”信息员,各辖区不少于5名,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档案齐全的加2分。
2.各中队积极开展设立“扫黄打非”进基层示范点工作,示范点做到制度上墙,档案完整、人员到位,特色鲜明。入选全省“扫黄打非”进基层示范点,每个点1分。(入选国家级加5分)
100
90
80
150
规划土地执法(国土执法科负责)
1.未建立网格化责任区、未落实具体责任人员的扣3分;
2.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没有建立完整台账或者台账登记不全、没有制定整改计划、实施整改行为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3.违法案件应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查处不到位,适用法律和裁量标准错误或不恰当的,每起扣0.5分;
2.农业类案件:胶莱、胶西、里岔,洋河,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15起;铺集、胶北,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10起;三里河、九龙、胶东、李哥庄,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8起;阜安、中云,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2起。每超量完成1件,加0.5分(总分最高加2分);少完成1件扣1分。(每起案件均为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的非警告案件);
3.罚款分(占总分值的70%)。⑴阜安、中云、三里河:一般程序案件罚款数额、胶西、胶莱:一般程序案件罚款数额22万元,以罚款入库票据为准;⑶铺集、里岔、洋河:一般程序案件罚款数额17万元,以罚款入库票据为准;⑷开发区、大沽河:一般程序案件罚款数额5万元,以罚款入库票据为准。⑸大要案:每中队完成大案要案不少于1件(大案要案是指罚款额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案件,以罚款入库票据金额为准,开发区、大沽河除外)。
2.物业方面应建立详细的档案,建立辖区物业管理通讯录,对业主的投诉能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应物业公司,并做出处理与回复,未建立档案一次扣1分;对小区内投诉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重复投诉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落实巡察制度,认真填写巡察记录,未建立扣0.5分。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20修正)

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20修正)

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实施日期】2020.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06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7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配合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规划、市政公用、建设、土地、房产、城市园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青城管〔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青城管〔2022〕70号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11月9日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根据《民法典》、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统一、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工作,指导各区(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信息化、标准化、流程化处理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备案、共有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规避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如下:一、适用范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应按照本指南由筹备组通过平台电子投票系统发起,同时保留线上和线下投票渠道。

引导和鼓励业主委员会采用互联网形式通过平台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确保工作公开、透明,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绑定平台户数超过专有部分三分之二的,原则上应通过平台召开业主大会,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平台的除外。

业主通过平台参加线上业主大会会议或通过平台线下已登记功能录入纸质选票,由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核验业主身份,不再查验或要求业主出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

首次业主大会应将是否通过平台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和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等作为表决议题,并将该事项表决列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内各类管理行为,保障市民权益,促进城市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便市民和管理部门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规范管理行为1.1明确管理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管理、市容管理、市场管理等。

1.2规范管理程序:规定了管理行为的程序和流程,确保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3加强监督管理:设立监督机制,对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二、保障市民权益2.1明确权益保障:《管理办法》明确了市民的权益,包括生活环境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等。

2.2强化维权机制:设立维权机构,为市民提供维权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2.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促进城市发展3.1规划城市发展:《管理办法》制定了城市规划和发展目标,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

3.2优化城市环境:加强市容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3.3促进经济发展:通过规范市场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城市经济的繁荣。

四、加强法律意识4.1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和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

4.2强化法律执行: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4.3建立法律档案:建立管理行为的法律档案,便于管理部门和市民查询和核实。

五、持续改进管理5.1定期评估管理效果:定期对管理行为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5.2开展管理经验交流:与其他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经验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

5.3加强管理人员培训:为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结语:青岛市《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市民的权益和城市的发展,也关系到管理部门的形象和效率。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市民和管理部门能够更好地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共同促进青岛市的发展和进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7•【字号】青政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市政府决定,结合机构改革,对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统一行政处罚权。

一、指导思想这次调整改革应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9]13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复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管监察职能,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监察执法机制。

二、管理体制成立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部门。

将原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划归城市管理局领导,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并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确定职能和人员编制。

按照专业执法需要,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可设置直属专业执法大队。

同时,将市内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并入该局,加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牌子,为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职能部门。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考录、考核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不合格的,由市、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分流。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权责一致、协同高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6日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规范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先点后面、分步实施,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考核等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青城管〔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城管〔2022〕61号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将《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10月17日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运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视音频记录设备等收集、固定违法事实,采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非现场执法:(一)临街门店占路经营、乱堆乱放、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违法行为;(二)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等违法行为;(三)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等违法行为;(四)其他多发易发、直观可见、易于判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青政办字[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6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解决现有城市管理网格间存在的职责交叉、网格边界模糊等问题,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统一、覆盖城乡的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范围制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和划分原则,通过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以我市已初步建成的“数字城管体系”和相关部门编制的其他网格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该体系覆盖青岛市行政辖区全部陆域范围,实行单元网格四级管理,包括市、区(市)、镇(街道)、管理网格四个层级。

其中,市、区(市)、镇(街道)层级网格以行政界线为基础划分,管理网格在城市建成区区域原则上以社区为单元建设,在农村区域由镇(街道)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划分。

各层级间采用金字塔架构编制和存储,层级间拥有共同边界,通过编码规则联系,以满足不同应用需求。

二、网格划分原则(一)基础统一、面积适度原则。

网格的划分应基于统一的标准测绘数据进行,以保证其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比例尺一般以1∶500为宜,不应小于1∶2000,农村地区可适当放宽到1∶5000。

同类管理网格面积应基本相近。

(二)边界一致、对象管理原则。

网格外边界原则上应与行政界线相一致,不应跨越行政边界设立网格。

大型居住小区、学校、医院、景区、公园、机场、车站、政府机关、重点管理单位的独立院落,可独立划分网格。

(三)无缝拼接、边界可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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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共阅[368]出处: 物业处作者: ; 发布日期:2011-6-20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使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工作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本着贴近实际、操作简洁、方便、高效的原则,市城管办在总结前几年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工作和征求各考核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两年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做法,按照市领导有关意见和城管委工作部署,对2006年6月印发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青城管办字〔2006〕40号)进行了修订,拓展了考核范围,精简了考核内容,调整了各行业考核分值,加大了平时检查的分值比例,增加了城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分值比重,统筹七区一个考核标准、五市一个考核标准,同时,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更新各行业考核内容和标准,目的是更好地贴近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和有效促进城市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为市民创造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

现将修订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印发至各单位试行实施。

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世界宜
居城市和筹办世园会的需要,市城管办将适时对考核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15日印发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2011年全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为落实好《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切实增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效性,结合青岛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充分借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和总结前几年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世界眼光和国际标准为统领,以建设世界宜居城
市和筹办世园会为目的,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为对标,坚持每天检查、每周巡查、公开曝光、考核评比“四项制度”,突出“便捷、常态、高效”考核检查原则,发挥“市、区(市)两级管理”的积极性,达到综合考核办法切实解决城市管理实际问题的目的。

二、考核范围
(一)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

(二)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市直相关部门。

三、考核项目及分值
(一)七区五市
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具体包括年度城管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市容秩序保持情况两个方面,赋分权重视年度城管重点工作目标在全年城管工作中的重要程度确定。

具体赋分情况由市城管办每年发文制定。

1.城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方面: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市城管办下达的城市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市城管办有关城市管理工作政令畅通情况。

2.市容秩序保持方面包括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管执法、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物业、排水、广告8个行业,分别占该项分值权重的3/16、3/16、2/16、2/16、2/16、2/16、1/16、1/16。

(二)市直相关部门
考核项目为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和市城管办确定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任务。

各项工作任务的主要责任单位、配合单位为被考核单位。

各项工作任务除区、市政府之外的第一责任单位为主要责任单位,其它单位为配合责任单位。

每项工作任务的满分为100分。

被考核单位承担多项工作任务时,平均各项任务的考核得分为最终考核成绩。

四、考核分值评定
(一)七区五市
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

年终考核分值评定为每次考核分值按照所占比例加权后为其单位年终最终成绩。

市城管办将根据其考核成绩,进步幅度的大小,以及为我市城市管理贡献情况,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做为城管综合考核的奖励资金。

各行业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实施考核。

(二)市直相关部门
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

年终考核分值评定为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和市城管办确定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其组织完成每项工作任务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市城管办提出意见报市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审定;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其考核结果由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成员单位分别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城管办审核汇总加权后报市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审定。

五、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七区一个标准,五市一个标准。

(见附件)
六、考核形式
(一)七区五市
综合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考核两种形式。

定期考核共四次,每季度由市城管办组织各行业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采取明查形式进行集中考核。

(考核分值保留至整数)
日常检查考核每季度由各行业按照“四项制度”(每天检查制度、每周巡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考核评比制度),以暗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包括每月自行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暗查考核)。

(考核分值保留至整数)
七区季度成绩=定期考核成绩×30%+(行业分值-季度日常检查扣分之和)×70%
五市季度成绩=定期考核成绩×40%+(行业分值-季度日常检查扣分之和)×60%
年度考核成绩按6月、12月考核结果各占30%、40%,其他考核结果平均值占30%的比例加权计算。

(考核分值保留至整数)
(二)市直相关部门
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和市城管办确定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任务按整治工程(或项目)类、监督管理类,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1.整治工程(或项目)类任务通过现场检查进行
核实。

实行得分制和扣分制并累计。

未开工且未制定工程(或项目)实施计划、未落实经费的,不得分;有制定工程(或项目)实施计划的,得5分;落实了项目经费的,得10分;项目已开展但未完工的,按项目形象进度百分比(或投资额完成百分比、完成治理数量占总治理任务数的百分比)×85,得相应分值;全面完成的,得100分。

得分制累计得分减去政令畅通扣分(按照附件2政令畅通评分标准扣分累计)即为最终得分。

2.监督管理类任务通过日常调度进行核实。

每项任务基础分100分,实行扣分制并累计。

未制定任务措施的,扣10分;未组织进行现场问题排查的,扣10分;对突出问题未组织开展督查督办的,扣10分;按照附件2政令畅通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未制定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的,扣20分。

上述考核标准,适用于整治任务的主要责任单位。

配合责任单位参照主要责任单位的考核标准,减半扣分。

如因配合责任单位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导致整治任务未完成的,参照考核标准全额扣除配合责任单位相应的考核分值。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每次考核结果由市城管办负责向各区、市及相关
部门、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

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评比奖励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成绩按照市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纳入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八、考核工作的组织机构
成立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城管办主任任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城管办承担。

附件:
1.考核内容和评分汇总表
2.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考核内容汇总表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考核内容和评分
物业
注:所得分值按照物业占市容秩序保持方面分值权重对应换算,即为各区、市该行业考核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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