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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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6.12.26•【字号】深人发[1996]81号•【施行日期】199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6日深人发〔1996〕81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第一条中“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
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的规定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的不予执行,其他规定请按照执行。
符合探亲规定的工作人工作探亲路费仍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文)执行,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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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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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3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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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深人社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29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10年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城市化退休人员,下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先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二)再按照每名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3.5元(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部分,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在普增的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同时满足本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增发)。
四、2010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以上规定的一致。
五、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仍达不到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补齐。
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
七、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092dc6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b4.png)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关于发放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各镇、街,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标准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2〕23号〕和《关于进一步标准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补充通知》〔穗人社发〔2022〕63号〕精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权利,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发放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计算方法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某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某200%。
全年工资收入构成如下:工程根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机关调整后的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含暂时保存局部〕本人12月份的根本工资事业单位调整后的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后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法附表水平〔不含暂时保存局部〕备注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实施步骤〔一〕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
各单位据实统计本单位工作人员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情况,填报《2022年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带薪年休假情况审核公示。
经本人签名确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带薪年休假报酬发放。
各单位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公示无异议、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2022年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送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履行程序,按照统一标准,据实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严禁出现既休年休假又领取报酬的情况。
凡擅自提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的单位,要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追究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338295a4763231126edb11fd.png)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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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https://img.taocdn.com/s3/m/de48fe74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64.png)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合法休假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关于建立健全职工休假制度,并印发以下通知:一、总体要求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休假制度,明确职工休假的各项具体规定,确保职工合法休假权益。
二、休假类型1. 年休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的累计,按照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
2. 带薪年假:职工工作满1年后,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而定。
带薪年假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休假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病假,具体天数根据疾病种类和诊断结果而定。
4. 产假:女职工怀孕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支付。
5. 丧假:职工家庭成员因丧失亲人需要休假的,可享受丧假,具体天数根据家庭成员关系和情况而定。
三、休假流程1. 申请:职工需提前向单位申请休假,明确休假类型、休假日期和休假天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
2. 批准:单位根据职工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职工休假结果。
3. 记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休假记录制度,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
四、保障措施1. 经济保障: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职工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职工享受带薪年假时,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带薪年假工资。
2. 假期安排:单位应妥善安排职工的休假时间,尽量满足职工的合理休假需求;对于连续休假天数较长的职工,单位应做好工作交接和安排替代人员。
五、监督检查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力度,确保职工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
2. 对于违反职工休假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惩处。
关于认真组织201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关于认真组织201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637dc65fbfc77da269b18a.png)
附件一:青人社字〔2010〕80号关于认真组织201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组织、政工)处:为做好2010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障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09〕4号文件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2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切实研究制定本单位2010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年休假计划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于4月30日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采取集中休假与分段休假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真正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领导应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带头休年休假。
要严格把关,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无法安排调休的人员,应认真履行不休年休假审批手续。
经批准不休年休假并享受不休年休假待遇的人员,应以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一线工作人员为主,并控制在本单位在编人数的5%以内。
四、各级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推动观念转变,营造良好的带薪年休假氛围。
要加强检查督促,对各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力的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检查和纠正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附:1.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2.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休年休假审批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工资福利带薪年休假通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印发。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9f07e153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55.png)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5号)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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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3818 【字体:大中小】吉人字[200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除需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外,还需在本年度内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所备案的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工作需要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非确属工作需要的,责令单位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吉林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01d48e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34dd145.png)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年休假的计算1.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2.工作人员入职的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3.从第二年开始,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工作年限逐年递增,具体计算方法如下:–2年(含)以下:5天–2-10年(含):10天–10年以上:15天四、年休假的安排与申请1.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2.工作人员需提前提交年休假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3.年休假可分为连续休假和分段休假,但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得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4.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兼职、业务活动。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因公受伤、患病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和支持。
六、年休假的监督和督促1.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下级单位进行督促。
2.工会组织可协助对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七、年休假的延期和补休1.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向单位提出年休假延期申请。
2.发生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与年休假重叠的,应当视情况延长休假期限或安排补休。
八、年休假的记录和统计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记录制度,记录每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情况。
2.每年底,单位应当对全年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年度年休假报告。
九、附则1.对于实施本办法中出现的争议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与工会协商解决。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后续调整,应当重新公布。
以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确保员工权益和工作秩序的有序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a7aea70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87.png)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近年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员工的工作福利越来越重视。
其中,带薪年休假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福利,它为员工提供了休息和放松的机会,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随着国家与地方政策的改革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在逐步完善。
一、什么是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年休假期满后,可以再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间,这些时间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而有所不同,同时还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条件。
在休假期间,员工不需要上班,但是可以享受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就意味着即便不工作,员工的薪酬水平仍然不受影响。
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现状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不同地区和单位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在一些单位中,员工需要在工作一定年限后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在一些其他单位中,则是按照职务等级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划分休假时间。
此外,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中,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待遇也存在差异,有的单位给予规定标准的福利,有些单位则更为宽松。
这些不同的实施办法无疑会对员工造成一些困扰。
三、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完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将为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的便利。
首先,实施较为标准化的办法可以让员工了解和掌握自己的休假权益,从而更为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其次,完善的年休假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最后,实施统一的带薪年休假也可以锻炼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四、如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建立更为完善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1.明确规定:在设定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标准时,应该更为明确地规定各种不同情况下的休假标准和时长,并将其记录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之中。
2.加强管理:单位领导及时查阅和跟踪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情况,切实保障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到应有的休假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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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计算。
1.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5天;2.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3.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5天;4.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20天;5.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30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1. 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与单位商定年休假的具体时间;2. 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年休假;3.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保证工作人员的休息权益。
四、年休假的补偿。
1.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继续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年休假的管理。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申请、批准、安排和补偿等具体办法;2.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3.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年休假制度,不得擅自拖延或中断年休假,不得利用年休假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年休假的保障。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保障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益;2.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宣传和解释,使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3.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
七、年休假的处罚。
对于违反年休假制度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853df19e314332396893fe.png)
人社发〔2010〕2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514号令)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后,原省人事厅、省直机关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9〕52号),省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了职工享受休假的合法权益。
近期,一些部门和单位询问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有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也不尽一致。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有工作经历的公招人员,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
四、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
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员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工作人员上年度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
五、当年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生前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上年度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dd581b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48.png)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深人社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机关公务员、机关老工勤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下同)公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机关公务员、机关老工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公伤(亡)范围、申报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公伤认定、待遇核定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体负责。
二、上述人员因公伤亡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相关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计算“本人工资”。
其中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执行,但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尚未完成公伤认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完成公伤认定的,本通知执行后新发生的公伤待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2月20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_规章制度_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_规章制度_](https://img.taocdn.com/s3/m/4278873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da.png)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
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
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2019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2019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
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深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深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f982d46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86.png)
深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深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大家知道深圳事业单位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例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深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深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事业单位休年假制度: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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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8文号:深人社发〔2010〕119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休假制度及休假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
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补休的,应按照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支付办法是,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表样附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3日。
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并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应休年休假当年截至12月31日止实有在编在岗人数的10%。
三、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给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实行薪级工资制的公务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薪级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五、我市机关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列入部门预算,按照不超过规定比例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数实报实销;其他经费类型的事业单位自筹解决。
六、以上规定从2010年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
注:此表由单位填写,本人签字确认,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本单位公示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