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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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失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凡涉及二级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由集团公司决定。对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做出处理决定的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独资、控股的企业。
第二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六条按照生产规模、管理跨度、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煤矿和矿建施工企业,包括平朔公司、大屯公司、
煤气化公司、进出口公司、中煤龙化公司、一建公司、五建公司。
B类企业:煤焦化和土建安装施工和煤机装备企业,包括焦化公司、建安公司、中煤装备公司、中煤建公司。
C类企业:地面生产和设计企业,包括、综合利用公司、煤层气公司、西安设计公司、邯郸设计公司。
D类企业:其它企业。
党委书记交叉任职的,比照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没有交叉任职的矿处级党委书记的责任追究,由二级企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非死亡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划分标准,一般责任事故由二级企业进行追究,报集团公司备案;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由集团公司追究。
第九条特殊时期发生或性质严重事故的二级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第三章事故的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级企业负责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和其它应该报告有关情况等。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在伤亡事故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条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或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