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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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节历史建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

《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 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作⼜上了⼀个台阶,下⾯是⼩编特地为⼤家整理收集的《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欢迎⼤家阅读与参考。

《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 《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08年4⽉2⽇由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8年起开始施⾏。

这份条例的出台,对于近⼏年来各省各地出现的申报历史⽂化名城的热潮起到了指导性的作⽤。

本⽂通过对条例的解读,来探讨《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旅游规划与开发、申报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起到的作⽤及其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在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上,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绩和成功的经验,使得⼀些历史悠久,且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巷和建筑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存。

同时,也存在诸多认识理念和保护实践的误区,导致不少古村镇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过程中⽆情的被拆除,或者在开发过程中出现了对于资源价值并不⾼的建筑群落等过度开发,甚⾄炒作,造成了资⾦的浪费和历史⽂化名城名镇鱼龙混杂的局⾯。

因此,认真解读《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旅游规划与开发,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核、开发和保护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指导作⽤。

⼀、《条例》的重要作⽤ 1.加强了⼤众对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意识。

为了更好的保护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要特别强调加强保护的意识。

要让⼈们,尤其是地⽅旅游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旅游规划企业、旅游景区投资商等,认识到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化意义和保护价值,让其了解哪些东西是应该保护的,哪些是必须保护的以及应该怎么保护等。

否则,可能出现投资越多,结果离要取得的效果越远。

没有正确的保护意识,盲⽬的开发只能把这些⽂化遗产毁掉。

《条例》对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定义和保护做出了详细的定义,普及了⼤众对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认知,也为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与开发⼯作提供了指导思想。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促进城乡文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本条例的适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范围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全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城市。

(二)历史文化名镇是镇级单位,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

(三)历史文化名村是村级单位,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历史文化名村。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依据“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制定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规划应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保护、修缮、利用、开发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明确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创造条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重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考古发掘规划,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文物的保护与修缮。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对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代表性建筑的保护。

应当通过合理利用和恢复代表性建筑,将历史文化背景保留下来。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编制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规划,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传统手工艺技艺的保护和传承。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文化旅游业的开发。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旅游局应当积极地引进外资和国内的投资者,发展和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建立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条例和行政管理措施,保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工作的长期实施。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参与保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节历史建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第524号条例。

该条例于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并由国家总理于2008年4月22日对外公布。

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原因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2、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忽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3、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

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

4、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甚
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5、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2015征求意见稿)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2015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Code for Historic Towns and Villages Conservation Planning(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5/05/25)××××-××-××发布××××-××-××实施×××××××××发布前言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11]建标第17号文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衔接国家相关条例与办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调查与评价;4、划定保护范围与制定保护措施;5、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功能提升;6、基础设施与防灾措施。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励吾科技楼718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管理办公室(邮编:510641,E-mail:arosklsbs@ ,ardwxiao@)。

本规范主编单位:华南理工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清华大学、重庆大学、南京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目录1 总则 (5)2 术语 (7)3 调查与评价 (9)3.1一般规定 (9)3.2调查内容与要求 (10)3.3综合评价 (11)4划定保护范围与制定保护措施 (11)4.1一般规定 (11)4.2划定保护范围 (13)4.3制定保护措施 (14)5 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功能提升 (15)5.1一般规定 (15)5.2传统建筑的分类保护 (15)5.3传统建筑的功能提升 (16)6 基础设施与防灾措施 (17)6.1一般规定 (17)6.2道路交通设施 (18)6.3综合管线与沟渠 (19)6.4防灾措施 (19)附录 (21)附录A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现状情况调查内容与方法 (21)附录B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资源信息调查内容与方法 (22)附录C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价值特色综合评价 (24)附录D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现状条件评价 (26)本规范(标准、规程)用词说明 (27)引用标准名录 (28)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5)2 Terms (7)3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9)3.1 General requirements (9)3.2Investigation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10)3.3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11)4 Conservation area and measures (11)4.1General requirements (11)4.2 Defining conservation area (12)4.3 Conservation measures (14)5 Traditional buildings conservation (15)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5.2 Classific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Traditional buildings (15)5.3 Function improvement of Traditional buildings (16)6 Infrastructure planning and disaster prevention (17)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6.2 Traffic facilities (18)6.3 Integrated pipeline and ditch (19)6.4Disaster prevention (19)Appendix A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present situation investigation (21)Appendix B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resource investigation (22)Appendix C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characteristic value (24)Appendix D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present situation (26)1 总则1.0.1为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有效保护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与地域文化,制定本规范。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聊城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聊政字〔2021〕5号(2021)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聊城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聊政字〔2021〕5号(2021)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聊城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聊政字〔2021〕5号(20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确定了丁马庄贡砖窑遗址等25处文物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发挥文物在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附件:聊城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聊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聊城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25处)一、古遗址(1处)总序号分类号名称地址时代保护范围11丁马庄贡砖窑遗址临清市魏湾镇丁马庄村西北2000米明、清保护范围整体为方形区域。

东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20米,南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120米,西至德商高速公路,北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120米。

二、古墓葬(2处)总序号分类号名称地址时代保护范围21霍氏先茔临清市潘庄镇英东村东500米明、清保护范围整体为方形区域。

东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100米,南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100米,西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100米,北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100米。

32张天瑞墓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西胡里庄村西150米处明保护范围整体为方形区域。

东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60米,南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60米,西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60米,北以文物本体为基线外扩60米。

三、古建筑(11处)总序号分类号名称地址时代保护范围41羊使君街古井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铁塔社区羊使君街清保护范围为古井本体边缘外扩5米所构成的圆形区域。

古井中心点坐标:115°58′13″E 36°26′28″N52康营村田氏家庙及石刻东昌府区侯营镇康营村明、清保护范围为家庙所在院落围墙围合而成的区域。

聊城市古城区保护与整治规划要求

聊城市古城区保护与整治规划要求

聊城市古城区保护与整治规划要求聊城市古城区保护与整治是顺应时代发展,促进城市功能的演进与提升,使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区获得新生,并利用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推动和发展城市旅游业的需要。

目前《聊城市古城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等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复或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古城区保护与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年来围绕古城区保护与整治编制完成的各项规划成果,对古城区保护与整治的规划提出如下要求与建议:一、古城保护与整治目标及原则聊城市古城区保护与整治是在历史、现状、规划策略和措施研究的基础上,以有利于规划实施为目标,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具体落实规划策略和措施中确定的相关内容,为政府对古城保护与整治工作的开展与决策提供依据。

1、保护与整治目标:(1)保护古城区整体历史格局、肌理、风貌和历史文化遗迹,将古城区打造成为遵循原真性、整体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的经典范本。

(2)优化古城区功能,增强古城区活力,突显古城经营创新活动,服务于城市旅游业发展。

同时,改善古城区居民生活环境。

(3)打造历史文化古城“金名片”,将古城逐步发展为高端的生态文化、休闲度假、养生养老、旅游观光的独特空间载体。

2、保护与整治原则: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系统有机更新的原则;风貌整体和谐的原则;利于实施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保护与整治内容1、保护与整治内容:(1)古城区功能调整与居住社区整合,分别按规划迁出或导入各种功能设施,完善古城空间功能布局。

(2)发掘、展示古城区沉积的历史文化内涵,发展旅游与文化产业,有选择地保护和复建古城区内的历史文化遗迹和各类历史建(构)筑物,强化古城历史风貌特色。

(3)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4)强化道路建设与交通组织管理,提高绿化景观水平,加大建筑造型、色彩、尺度等的整治和控制力度,提升古城空间环境品质,保护古城格局及其历史特色。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聊城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聊城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聊城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聊政字〔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聊城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4〕1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利用和传承,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常态化保护,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始终把保护放到第一位,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的原则,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具有聊城地域文化特色的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保护对象名录基本完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加强保护利用,形成一批以用促保、保用结合的活化利用示范案例;在城乡建设中牢固树立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严禁建设性破坏行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政策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聊城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活态传承,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全面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全市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内容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不仅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外游客热门景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我国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定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文脉延续和历史风貌完整性等方面综合特征的城镇村落,其文化价值具有区域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等特征。

这些城镇村落在历史上承载了一定的历史事件,如战争、政治、文化、商业等,有着很高的历史意义。

同时,这些城镇村落中留存的文化遗产、传统民居、历史街区、历史遗迹以及文化习俗等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重点是保护其中的历史文化遗产,如古建筑、文物、古迹等。

保护的方法包括加强修缮、维护、保养等工作。

(2)保护传统民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民居是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了解当地的文化的窗口。

因此,保护传统民居也是重点之一。

(3)保护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历史街区是一个村镇或城市发展的核心地带,因为它记录了当地的历史和文化百态。

因此,保护历史街区也是重点之一。

(4)保护文化习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文化习俗是当地的民俗文化,也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文化习俗也是其的重要内容之一。

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这些城镇村落提出了许多措施,如:(1)制定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的基础,制定规划可以确保保护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可以确保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

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

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1. 聊城古城简介聊城古城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中心,是全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

聊城古城建于唐代,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底蕴。

对于全国文化史和建筑史研究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聊城古城区域遭受了极大的破坏和破损。

为保护聊城古城的文化和历史遗产,制定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势在必行。

2. 保护方案2.1 社会宣传和文化推广在聊城古城区域内开展文化活动和旅游推广,重点向游客宣传聊城古城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增强游客对聊城古城的认知和文化性。

2.2 整治近期破损在聊城古城区域内进行整治工作,解决近期出现的破损问题。

修缮城门、城墙、亭台楼阁等建筑,修剪绿化带、开辟文物展示区,使其焕然一新。

2.3 规划修缮长期破损依托聊城古城区域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进行规划修缮工作。

将聊城古城的规划和修缮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重点对长期破损和需要修缮的地方进行修缮和保护,修缮和保护聊城古城建筑的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

2.4 制定保护标准和监管措施根据聊城古城的特点和历史文化价值,制定聊城古城保护标准和监管措施,将聊城古城的保护纳入正规化程序。

建立、完善聊城古城保护管理体系,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破坏聊城古城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3. 整改方案效果测评制定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后,对整改工作效果进行测评,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测评:3.1 旅游流量测评实施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后,开展旅游业,统计旅游流量数据。

据此进行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的效果测评。

3.2 旅游收益测评在实施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后,进行财政统计,实现旅游产业经济效益的统筹管理。

统计旅游产业经济收益数据,据此进一步进行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的效果测评。

3.3 观众满意度测评在实施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时,进行观众调查,对旅游者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最终根据数据进行评估,进一步进行聊城古城保护整改方案的效果测评。

4. 结语聊城古城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聊城市及全国都应加强聊城古城保护。

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2•【字号】聊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聊发[2013]10号)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1994年聊城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历届党委政府围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现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聊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历史文化名城是聊城发展历史的见证,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基石,我们必须以对历史、对人民和对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保护聊城的历史。

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传承的载体,是聊城历史记忆的符号,是凝固的历史,是“活”的历史教科书。

直观地看到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就能唤起人们对历史场景的生动想象。

消失了这些历史遗存,单凭文字的记载,人们就会觉得空洞、抽象,难以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更好地保护历史,传承历史。

(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对聊城人民的负责。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文化名城是世世代代劳动人民智慧和汗水的结晶。

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民把历史文化名城交到我们手里,我们就有责任和义务,把先人的创造保护好、传承好,给后人留下遗产,绝不能留下遗憾。

(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保护聊城的未来。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经济社会进步到一定程度,城市发展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靠将由经济实力而转变为文化软实力,城市的历史文化将成为核心竞争力,历史文化名城将成为聊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力引擎。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2号《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1年6月18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保护利用第一节一般保护规定第二节特别保护规定第三节合理适度利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将文物保护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教育体育、党史文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做好文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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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发布部门 : 聊城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批准部门 :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09.25发布日期 : 2020.09.29实施日期 : 2020.12.01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8月31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0年8月31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确定与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第二节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第五章传承与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文物、古树名木、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可持续性。

第四条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论证或者评审,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专家库由建筑、文物、历史、土地、规划、消防、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保护经费:(一)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二)政府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四)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保护经费用于本条例保护对象的规划、保护与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章申报、确定与撤销第十一条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申报与确定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未达到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并且集中连片的区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区。

传统风貌区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经妥善保护,传统风貌区达到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

第十三条设立市(县)历史文化名村。

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存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产生过关联;(二)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基本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三)基本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十四条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以及相关影像资料;(三)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清单及其说明;(四)保护范围、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市(县)历史文化名村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确定:(一)市辖区的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过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市历史文化名村。

(二)其他各县(市)的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县(市)历史文化名村。

经妥善保护,市(县)历史文化名村达到国家或者省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

第十六条设立市(县)传统村落。

申报市(县)传统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集中分布或者总量达到一定规模,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村落格局鲜明并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三)拥有比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情况良好。

第十七条申报市(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符合申报条件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的材料。

市(县)传统村落的申报与确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市(县)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尚未达到历史建筑标准,但有一定建成历史,基本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可以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并予以公布。

经妥善保护,传统风貌建筑达到历史建筑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

第十九条符合市(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申报条件不申报的,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条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制度,将保护对象分类纳入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应当保持其标准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预保护制度。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普查,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建筑群、建筑物、构筑物等,经专家论证需要采取预保护措施的,自专家论证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预保护决定并送达相关权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建筑群、建筑物、构筑物等,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告知相关权利人,并按照前款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是否需要采取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预保护对象。

预保护决定作出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按照预保护决定采取预保护措施,派员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预保护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预保护对象启动申报程序。

自预保护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预保护对象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保护措施自行解除。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普查、申报、确定以及预保护等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普查、申报、确定以及预保护等工作,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警示,通过官方网站、报刊、新闻媒体等平台进行公示,并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毕。

整改期限届满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撤销市(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称号。

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称号的撤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护规划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对象确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护规划期限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其保护要求和控制范围的规划深度应当能够指导保护和建设。

各项保护规划应当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消防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二)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要求;(五)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七)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方案;(八)保护规划的分期实施方案;(九)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十)其他有关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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