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三、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根据新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现行法中的规定。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作者:汪洋来源:《商情》2013年第47期【摘要】这些年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一直是我国合同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课题,《合同法》制定前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是达到了高潮。
虽然近年来对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探讨有所缩减,但我国法学界对其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本文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研究对象,分析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以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表现,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促进我国民事法律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违约责任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立法基础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根据何种原则让其负责,是确定违约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
换句话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法律是依据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还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为判断标准,从而使违约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判断过程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判断经常又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或者仲裁而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法律归属判断所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归责原则不仅受特定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统治阶级所推崇的法哲学思想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在早期古代法中,受落后物质生活环境的制约,人们奉行原始的平等观念,因此采用结果责任。
进入18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要求补偿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损失,于是合同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以后,商业贸易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趋向多元化,人们推崇分配不幸损害的公平理念,要求对公用行业要求采用严格责任,从而分配风险。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孙令来源:《商》2014年第32期作者简介:孙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
摘要:通过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内涵的理解,构建了全文体系,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新的合同法,我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归责原则。
通过考察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归责原则进行合理地思考,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应用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在我国违约责任中决定着违约责任的价值判断,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合同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赔偿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重要的问题,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
我国统一合同法的修订,吸取了两大法系中適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内容,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行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则,也顺应世界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并与国际相接轨,在理论方面开创确定了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双轨制归责原则,更具有合理、实务、适合国情的特点。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论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履行时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破坏了双方的合意,中断了正常的交往同时给非违约方造成了不利影响。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成立与否,即判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是否成立。
归责原则决定了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的形成。
归责原则如果不同,那么归责的内容就会不一样,那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会不一样。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指导与运用下,受害方就有对违约方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可以要求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受害方无需对违约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予与证明。
违约方只能举证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方可免责。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使用的概念,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侵权法专有的概念,而事实严格责任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一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 合同法》第 1 0 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 、 采 违约责任即违反 了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 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 同 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 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 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 以下特. : 第一 , 违约责任 的金钱 ;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 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 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 其一 , 经济补偿。 在数额的确定上 , 将完全赔f 源 则和可预 见 规 则相结合 , 从 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 若 而兼 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基此, 我国《 合同法) ) 第1 1 3 条中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则无违约责任可言 ; 其二 , 违约责 规定 :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 给 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 没有违反合 同义务 的行为, 便没有违约 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 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包括 责任 。 第二 ,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陛。 违约责任的相对眭, 是指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 ,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 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 合 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 不负违约责 任。 第三 ,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眭。违约责任 ,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 担违约责任的主要 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 因违约行为所遭受 的损 失。 第四, 违约责任的可约定 眭。 根据合同 自 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可 以 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 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哪些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哪些【合同事务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种类:(一)全部违约(二)预期违约(三)迟延履行(四)不适当履行(五)其它违约行为。
签订合同以后,导致发生合同违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不能说发生违约以后,全部的违约责任就必须要由违约方一个人来承担的。
在我国制定的合同法当中,其实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双方针对合同违约诉诸法院以后,我国法院也是按照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处理合同纠纷的。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哪些?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
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
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无过错责任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赔偿实际损失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内容提要: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将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其实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展望四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正文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严格责任原则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这并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本文拟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①,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例如,针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法律适应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使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归责原则的内涵所在。
由此可见,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责任。
根据各国的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在大陆法系中,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立法中大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就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而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具体来说,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
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为你推荐】解除劳动合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定金能退吗效力待定合同违约金怎么算转租合同合同违约行为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为了减少违约责任给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会将违约责任写进合同条款,发生违约行为时直接适用违约条款,但是在发生违背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进一步探讨,下面小编为大家做详细解析。
一、归责原则1、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2、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3、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采取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有其优点:1.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合同,从而保证合同的严肃性。
3.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
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查询请参阅汇法网。
第六章违约责任-PPT课件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 构成要件:违约;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 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了继续履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 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 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以预期获得 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 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的利益;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支出; 约定;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过高或过低 定比例( 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条件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赔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不影响债务履行 不履行合同的处理:不能收回;双倍返还 报酬等)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控制、 无法避免)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种类:自然的;社会的
履行期内发生
Hale Waihona Puke 免责条件: 及时通知对方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一
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公司)到四川收 购了一批干辣椒,价值5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 购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四川省某储运公 司(简称四川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湖南公 司将这批干辣椒在四川公司仓库中存放 7 天( 8 月 20 日至 26 日),待原告派车来运。湖南公司支付了仓 储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8月23日,四川公司仓 库因电线老化,雷击起火,致使湖南公司装在麻袋 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一半。四川公司工作人员在 废墟中将剩下的干辣椒清理出来,堆放在露天里就 各自回去睡觉了。半夜忽然下起了暴雨,装辣椒的 麻袋经过火灾后很不结实,有的干脆散放在地上, 经暴雨一冲,且在雨水中浸泡了7个多小时,第二天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孔东菊
【期刊名称】《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20)003
【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二元论,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并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和适用领域.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孔东菊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探析 [J], 夏文忠
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J], 苏丽亚;曹海青;
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J], 苏丽亚;曹海青
4.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J], 汪洋
5.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J], 杜莉诗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
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很明显,它们所采纳的都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惟一的例外就是经济合同法,其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
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199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讨论会上,有的同志建议删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尽管有不同意见,但这一删除建议最终为立法所采纳,并经调整后形成今天的合同法第107条。
很明显,这一变化就是从过错推定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化。
4.严格责任是合同法发展的趋势甚至通例。
(1)尽管大陆法基于其根深蒂固的传统而采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违约人有过错,而是要求违约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视为有过错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守约人)设置的.过高的门槛。
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合同法
三、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基本构成要件: A、违约行为——积极要件 B、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消极要件
2、具体责任方式特殊构成要件: 每种责任方式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不等
同。
三、违约行为
➢ 根据违约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 违约
➢ 迟延履行:指合同义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却未 按约履行的违约行为。
➢ 不符合约定履行:包括质量有瑕疵的履行;部分履行;履行 期限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不当;加害履行等。
完全正确的履行
什么是加害
给付?
债
履行迟延
的
不适当履行
履
瑕疵履行
行
受领迟延
债的不履行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3.根本违约
(1)修理 (2)更换 (3)重作 (4)退货 (5)减少价款或报酬
(三)赔偿损失
1、含义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时依合同约定
或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以弥补该损失为目的的一种违约 责任形式。 2、特征 第一,以财产损失为赔偿对象 第二,原则上只具有补偿性 第三,是保护非违约方合法权益最广泛适用的责任形 式
(2)可与赔偿损失并用
——《合同法》第112条
3、 采取补救措施的特别构成要件
(1)须违约行为表现为以瑕疵履行为主的不适当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2)须缺乏不适当履行违约责任的约定和交易习惯
(3)须有受害人提出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补救措施的请求
4、 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责任形式
答案:
C 依据合同法,违约金和定金二者不可并用,选
择其一。如何选择?依非违约方意志而选择于 其最有利的一个。明白此道理,许多人仍不会 选择。 选择定金:4ⅹ2=8 选择违约金:6+4=10(选择违约金后、原定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文摘要:本文从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对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论述了在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坚持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一、确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意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确定违约责任,首先要确定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
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则原则方面,主要采用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过错,使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后者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乃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使各种违约责任形式要求有各自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但均以过错作为共同的构成要件。
而根据严格责任,过错尽管不是在归责中绝对不能考虑的因素,但严格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为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减轻其过错举证的负担,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则由违约方负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但是,因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因此,违约方没有必要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免责事由。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
免责事由是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它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在特殊情况下,意外事故(如债务人生病等)也可能导致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的免除。
然而,根据严格责任原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第四,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归责原则是指导各种责任形式和构成要件的基本规则,而损害赔偿原则旨在解决责任确定以后的损害赔偿的依据。
赔偿原则以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然而,由于赔偿原则也要受归责原则的制约,因此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具体的适用中,也可能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而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二、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则原则之比较分析一直以来,民法学者大都认为两大法系对违约责任均采用了单一的归责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典形式表现其法律渊源,其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显著地表现在各国的民法典上。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负责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债务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鉴于这两部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具有的影响力,学者一般认为大陆法系以过错责任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英美法系,由于缺少成文法传统,无法采用大陆法系习惯的宣示方法,但通过总结众多判例所反映的内容,仍然可以从中概括出其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
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条(2)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在英国的一个判例中,法官认为:“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被告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也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据此,两大法系形成了各自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并在形式上呈现出一种对立状态。
这种状态对于身处不同法系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似乎大陆法系国家只能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采取严格责任也成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标志之一。
事实上,对两大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已经表明,它们都正朝着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发展。
首先,大陆法系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排斥严格责任。
其次,正如大陆法系在采纳过错原则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排斥严格责任一样,英美法系在坚持严格责任的同时,也没有完全否定过错因素在确定合同责任方面的意义。
如在英美法中,违约行为中包括了过错,如果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不构成违约;在迟延履行责任中,英美法规定过错应作为归则事由;“合同落空”和“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弥补了严格责任的不足。
从以上分析可见,英美法虽强调严格责任,但并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
难怪英国学者猜图在详细考察了各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之后认为,两大法系在合同补救领域均采纳了二类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在理论界,民法学者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上,一直坚持单轨制原则。
这种思维对于抽象地分析两大法系在违约责任制度上的差异的确不无益处,但在实现法律对纷繁的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具体调整时,这种思维就显得过于简单、僵化了。
很显然,无论是坚持绝对的严格责任原则,还是只确立过错责任原则,都不利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实现个案公正。
理性的做法应该是基于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行为发生原因及违约所致后果的复杂性,灵活地适用双重归则原则以弥补单一原则的不足。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实现违约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
三、对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思考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部分学者据此将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否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
笔者认为确立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更为妥当。
(一)严格责任应当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责任的严格性,其体现在:一方面,严格责任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严格责任也不以违约方主观过错的轻微而免除其责任,即只要构成违约,哪怕违约当事人主观过错是轻微的也要承担责任。
合同责任仅以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条件,而意外事故不应当作为法定的免责条件,这就是说责任是严格的。
因为一方违约以后其能够被免除责任的机会是很少的,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是说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当事人就会被免除责任。
只有在不可抗力持续的影响到一方的主要义务不能履行,才使其负责。
如果只是暂时的影响义务的履行,只能推迟履行而不应免责。
如果只是影响到次要义务的履行,则更不能影响到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
当事人在订约时,有可能预见到未来会发生各种意外和风险,而合同法不承认意外事故能够免责,那么,当事人对意外风险实行免责的方法只有在事先达成免责条款。
第二,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违约方只有在能够证明违约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发生时,才能免责,因此,责任是十分严格的。
第三,严格责任即可以是法定责任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责任。
确立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原则,具有如下理由:第一,方便裁判,有利于经济诉讼。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而不用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被告免责的可能在于证明有免责事由。
由于不履行和免责事由均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存在与否证明起来相对比较容易。
而过错属于主观的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证明起来相对比较困难,所以采用严格过错责任有利于方便诉讼。
第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遵守合同的意识。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果没有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可以避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总是寻求无过错的理由以期逃脱责任的理象,有利于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合同。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当事人双方通过充分协商建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的预定而非法律的强加。
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这已使违约责任具有充分的合理的说服力,因此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它理由。
第四,严格责任更符合国际经贸交往的需要。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另外,实行严格责任为主,既有利于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又有利于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在我国《合同法》有所体现。
1.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而认定不可抗力的构成与否仍然需要以过错存在为衡量标准。
同时,对于全部免除还是部分免除责任,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本身也包含了以过错来确定的原则。
2.关于几种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仍然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如对租赁合同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对旅客运输合同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仓储保管合同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明确过错责任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可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方违约程度衡量的参考,有利于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争议。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合同法中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例外规定,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我国《合同法》坚持以过错归责原则为补充,有其重要意义。
1.体现了违约责任的道德属性。
强调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的补偿功能的同时,重视违约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通过对过错违约行为的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发挥了合同法惩罚和教育当事人的作用,有助于淳化道德风尚,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贯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适应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的需要。
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当事人一方面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就可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为市场主体从事正当的交易和竞争提供了明确的范围,不仅能够避免使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后果,而且有利于强化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和进行自由竞争,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1]沈明达.英美合同法引论[M].北京:对外贸易出版社,1993.[2]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3]陈安,涉外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