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从教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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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我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小学教师教学行为,塑造我校教师良好的“师表”形象,努力提升我校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在执教过程中要自觉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教师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严禁参与赌博、封建迷信、色情或邪教活动。
三、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无故停课、缺课、擅离职守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四、教师要热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评价和对待每一位学生,严禁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五、教师要严谨治学,自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增强创新意识,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水平,不准在教学中出现知识性错误,不得重复使用旧教案。
六、教师要尊重同事,团结合作,正确对待竞争,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不得诋毁其他教师,不得有损害学校荣誉和不利于同志团结的言行。
七、教师要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定期进行家访,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不得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八、教师要发扬奉献精神,坚守高尚情操,廉洁从教,不搞有偿家教,不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礼品和礼金,不准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严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规定书目以外的学习资料。
九、教师要为人师表,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文明,校内要讲普通话,写规范字,行为举止要礼貌,衣着得体,要体现教师
职业特点,不穿奇装异服,不浓汝艳抹,不穿拖鞋、背心进课堂。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在教学区和学生面前吸烟、打牌、喝酒,酒后不准进入教育工作场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课时间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或接听私人电话。
十、教师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合理、精选,科学布置作业,作业的份量和难度要适合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不以留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不加班加点,不占用学生的活动课及休息时间。
在职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如下处理:
1、将违规进行家教和违规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的情况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2、两年内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
3、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扣除当年考核发放的奖金;
5、五年内不能聘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现为中层以上干部的,查实后即刻解聘;
6、取消已取得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名师培养对象等资格;
7、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以下等次,学校可给予待岗、换岗直至解聘等处理或调离原单位。
中江县通山乡中心学校
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