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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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对民办幼儿园政策

2020年国家对民办幼儿园政策

2020年国家对民办幼儿园政策近日,中国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并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即《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此外,教育部等五个部门还印发了《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时刻。

第一条政策规定,各级政府不得限制社会力量办幼儿园。

自2017年起,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次获得官方认可,并且主管部门变更为工商部门。

因此,幼儿园可以自行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政府将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2017年,中国开始实行幼儿园分类管理,将幼儿园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国家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政策还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幼儿园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幼儿园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这将扩大幼儿园的办学资金来源,利用现金流发行ABS等创新金融工具将更加活跃。

根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16.27万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其中14.64万所为民办幼儿园,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65%,比上年增长5%。

在园儿童有2302.44万人,占全国在园儿童的54%。

随着民办幼儿园数量的暴涨,竞争的加剧是必然的。

现实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日益增多,民办幼儿园面临更大的挑战。

1月19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了“十三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战略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提出:“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租金、培训教师等方式,加快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普惠性幼儿园的各类扶植政策已在逐步落地,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也将随之大幅提升。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逐渐发展壮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制定一份科学、可行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方案,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保障教育公平。

2.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分类登记、差异化管理原则;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激励、引导原则。

三、分类标准1.办学层次:分类为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四个层次。

2.办学类型:分类为普通民办学校、特色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三个类型。

3.办学规模:按照学生总数分类为小型(200人以下)、中型(200-500人)和大型(500人以上)三个规模。

四、分类登记管理步骤1.申请备案:民办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办学计划、教学设施、教职工配备、经济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判断符合备案条件的学校进行备案批准。

3.上报审查:初审通过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审查备案: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和备案证明书,并公示备案结果。

5.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的民办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1.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方便管理和监督。

2.增加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为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3.建立民办学校质量评估机制,对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严重不达标的应予以取缔。

4.建立民办学校师资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增强教育质量和办学实力。

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 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 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第五条举办者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 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可认定为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六条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营利性民 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接受的国家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七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机构编制部门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取得相应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法人登记手 续。
生效时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 儿园) 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发布的文件
01 标题
03 分类
目录
02 原则 04 生效时间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规 范性文件。
标题
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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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的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机制,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民办教育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管理规定民办教育管理规定,教育是国家之本,下面是带来的民办教育管理规定,欢迎阅读!民办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那么今年全国两会有哪些热点提案呢,一起来了解最近几年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民办教育是历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更是直言,300万民办学校教师对未来没有稳定预期。

闻听此言,笔者颇有同感。

如果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待遇问题再不及时解决,久拖下去将对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更大负面影响。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是民办学校的一大优势。

大量聘请兼职教师,是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较低并能够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另一方面,高薪选用少量优秀专职教师,使之成为骨干,专兼结合使民办学校不仅教师队伍相对稳定,而且教育质量也在不断提升。

但是,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措施很多仍停留在文字层面,反而实施了一些不符合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的政策。

比如,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当然包括教职工队伍条件要求。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民办学校的合法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设立的、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分类登记原则分类登记原则按照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类登记的目的是便于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分类依据民办学校的分类主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1. 学校的办学层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

2. 学校的办学性质:包括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

3. 学校的办学规模:包括小规模学校、中等规模学校、大规模学校等。

第五条分类登记标准根据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分类登记程序1. 学校申请登记:学校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分类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计划、教学设施等相关资料。

2.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情况,应向学校指出并要求学校进行补充或修改。

3. 分类登记结果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向学校发出分类登记结果通知书,明确学校的分类等级及管理要求。

4. 分类登记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已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名单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第二章分类登记管理第七条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监督评估对于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职员工素质、教学设施等情况。

第九条分类登记标志对于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颁发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志,学校应将分类登记标志张贴在醒目位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泉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泉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泉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泉政文〔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泉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闽委教育秘〔2019〕1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发〔2019〕72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发〔2019〕7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支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一)落实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不得转设为营利性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得将个人的债务转化为学校的债务。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落实国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健全本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市和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要求,为民办学校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四条(管理权限)市教育部门应当做好本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和各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许可机关和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许可机关”),负责对民办学校实施规划和许可。

市和各区民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

市、区各职能部门分别依职权对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本流程)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许可机关批准筹设或者正式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原则)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符合本市相应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

民办教育分类细则

民办教育分类细则

民办教育分类细那么1. 引言民办教育是指由个人、社会组织或者企事业单位以非营利或者营利性质举办、经营的教育活动。

根据不同的教育层次、内容和特点,民办教育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本文将对民办教育的分类细那么进行详细介绍。

2. 民办学前教育民办学前教育是指针对3-6岁幼儿提供的教育活动。

根据不同的办学模式和教育特点,民办学前教育可分为以下几类:2.1. 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民办学前教育中最常见的形式。

这类幼儿园通常由个人、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创办,根据幼儿成长需求,提供入园教育、游戏教育、社交教育等,并符合国家制定的学前教育指导纲要。

2.2. 民办早教机构民办早教机构主要针对0-3岁婴幼儿开展教育活动。

这些机构通常提供早期启蒙教育、亲子互动、身体健康等效劳。

与民办幼儿园不同的是,民办早教机构更注重感官刺激和身体运动的开展。

3. 民办根底教育民办根底教育是指针对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教育活动。

根据教育层次、内容和特点,民办根底教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分类:3.1. 民办小学民办小学提供为期6年的学前教育,主要教授根底学科知识和学习方法。

这些学校多由持有小学办学许可证的个人、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创办。

3.2. 民办初中民办初中是为学业成果良好、进入中学阶段的学生提供的教育阶段。

民办初中通常提供三年的教育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3.3. 民办高中民办高中旨在提供高中阶段的教育,为学生升学和就业做好准备。

这些学校通常提供三年的高中课程,并注重学术和职业教育的结合。

4. 民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教育主要面向中职、高职、技工院校等学生群体,旨在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人才。

根据教育层次、内容和特点,民办职业教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分类:4.1. 民办中职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为学生提供与职业岗位相关的课程和实践时机。

这些学校通常由持有职业教育许可证的个人、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创办。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意见》,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划分:
一、民办学校的分类
1.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2.按照办学性质划分:分为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民办学校(如职业技术学校、艺术学校等)。

3.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分为全日制学校、非全日制学校(如师范类院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4.按照特殊需求划分:分为特色学校(如体育特色学校、外语特色学校等)。

5.其他适用的分类。

二、分类登记的要求
1.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设施条件。

3.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4.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服务能力。

5.其他相关要求。

三、分类登记的程序
1.申请: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分类等级。

4.公示:对已经确认的分类等级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登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完成分类登记手续。

四、分类登记的效力
1.分类等级是学校办学和教育管理的依据。

2.分类等级有助于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选择学校。

3.分类等级可以作为政府教育资源的分配依据。

4.分类等级的调整和变更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
1. 登记分类: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等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普通民办学校、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等不同类别。

2. 登记条件:普通民办学校需要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职业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和教育资源等要求。

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适宜教育环境和师资力量的能力。

3. 登记程序:民办学校在办学前需要向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登记资格。

4. 登记权限: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在获得登记资格后,具有不同的办学权限和管理范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

5.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教育行业的规范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化的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具体规定。

此外,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
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法规进行查询和了解。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0-06-01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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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导语: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下面是为大家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如何区分两类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单地讲,就是六个字——“禁止分配原则”。

郭春鸣说,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更通俗一点,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能够拿收益,以及学校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是否能够分配。

同时,在准入领域方面,两类学校也有所不同。

发布上介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但是,民办营利性学校不允许进入义务教育阶段。

《意见》提出,对于民办教育,要完善国家扶持制度。

郭春鸣表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享受扶持方面——“同“而又“不同”。

例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等方面,都享受国家财政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

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方面,两类学校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而“不同”之处,就体现在了差别化扶持。

例如,在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例如,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郭春鸣认为,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

去年11月7日《关于修改的决定》颁布后,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在此次修订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被界定为“现有学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使现有学校平稳过渡,保证举办者的权益,共做了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给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现有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可以自主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

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保证举办者的出资权益。

确认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

第三,明确了选择的流程,对分类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给予地方更多的统筹权。

谢焕忠特别强调,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希望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出台相应的措施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明确回答了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的问题。

首先,明确登记机关。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其次,现有学校分类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意见》规定,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谢焕忠介绍,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三是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

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2.xx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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