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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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

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

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8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3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吉府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吉府办发〔2015〕30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战略部署和《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5〕16号),以及市委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干干净净、漂漂亮亮、井然有序、和谐宜居”的城市管理目标,以专项治理为抓手,重点解决影响市容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创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努力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城市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披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现象基本杜绝,卫生环境、道路环境、生态环境、人居环境明显提升,居民文明指数、安全指数、幸福指数大幅提高,市容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重点内容(一)干干净净1.垃圾清扫干净。

一是整治小区环境卫生。

健全小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实行垃圾日产日清,清除小区杂草、乱堆放的破旧家具、杂物、建筑垃圾等,确保小区内无积存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垃圾死角。

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后应定时、定点投放,保洁员按时收集,严禁乱倒乱扔垃圾、乱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自觉维护小区卫生。

二是整治沿街店面卫生。

全面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做到随脏随扫,全天候保洁,依法对沿街店面乱扔乱倒垃圾现象加大处罚。

三是整治道路路面卫生。

大力推进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的市场化、机械化、专业化,根据天气变化按要求每日进行1至2 次洒水降尘,主次干道路面、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实行夜间一日一冲洗,力争做到路面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渣土;人行道、绿化带无垃圾、纸屑等杂物。

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7日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2年8月31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绿色生态宜居美丽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绿化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将城市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城市绿地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相应调整。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包括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长江、河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边界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园林绿化、水利、环保、文化、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参与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规划管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红线规划管制第五条城市红线确定的依据:(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二)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街巷红线。

第六条城市红线的审批:(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红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支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一并确定。

第七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管制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报刊栏、广告和指示牌等,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第七条规定可以建设的内容除外)。

临街单位或个人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两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吉府办字[2015]179号【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0【实施日期】2015.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两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5〕179号)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2015年6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两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0日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4]295号)精神,做好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2015年推出市中心城区后河公园部分绿化养护项目和庐陵文化生态园区内卫生清洁服务项目(包括硬质铺装、园路、办公室、厕所等公共区域)向社会购买服务;2016年逐步扩大范围;到2017年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园林绿化养护的服务制度。

二、购买主体吉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为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三、承接主体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4]295号)文件要求,由购买主体通过公共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关专业购买服务经验的企业作为承接主体。

四、购买内容1.2015年绿化养护的购买服务内容:购买主体拟推出吉安市中心城区后河公园的部分绿地,即北至吉安大桥匝道,南至军民桥,东至后河东路,西至后河西路的绿地,面积为14.94公顷,向社会购买服务。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文号:( 吉府发[2004]14号 ) 颁布日期:2004-04-15 实施日期:2004-04-1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十五日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城区的公园、广场、滨河绿地、小游园、居住区集中绿地等。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
1. 城市道路的修建、拓宽和维护应遵循有关规定,确保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

2. 道路上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合理,包括道路标志、交通信号设施等。

第二节城市绿化管理
1. 城市绿化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和布局各类绿地。

2. 城市绿化的植物种类应当符合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增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垃圾分类与处理
1. 城市居民应按照指定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提倡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 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1.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应有卫生设施,如公厕、垃圾桶等,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整洁。

2. 卫生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四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措施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述与本条例不符的相关规定将被废止。

以上为《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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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档包含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全部条款,目的是为了规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权益。

具体内容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的说明。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吉府办字〔2017〕313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313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2日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和建设优美城乡环境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整治美丽的交通环境,现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通过深入开展公路路域环境和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优化全市公路基础设施,使公路通行更加顺畅;深入实施公路绿色生态提升工程,使公路环境更加优美;集中清理违法搭建、违法占道经营,依法打击损毁公路违法行为,消除“脏、乱、差、堵”等现象,使公路路域环境更加舒适;加大对违法超限超速超员客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客货运车辆的治理力度,使公路通行更加安全;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路域环境和通行秩序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为实现“三个走在前列”“两大战略任务”提供良好的公路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以“保畅通、保安全、保秀美”为目标,以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为重点,集中整治全市所有公路路域环境和交通秩序。

江西吉安市绿地系统规划(2009—2020)文本

江西吉安市绿地系统规划(2009—2020)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吉安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空间,美化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质,进一步使吉安市的生态系统形成良性循环,使资源得以永续利用,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吉安市现状,应用生态学及景观生态学的有关理论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对《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专项规划的深化和完善,作为吉安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不得违背本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规划依据与范围目标第四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7]第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9]第2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7]第84号令)《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城[2004]98号)《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2002年)《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7年)《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19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批79号)《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第五条规划范围、规模与期限规划范围:本次“吉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范围与“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一致,即东起青原区的田心、平湖、浒岗、吉安县永和镇的南安、龙山、彭家塘、永安;西至吉州区的淇塘、大塘、新民、罗塘、罗家坊、大巷、瓦桥、彭家坊、吉安县敦厚镇的竹山、南街;北起吉州区的大江边、青原区的临江,南至吉安县社前、连山、梨塘。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交通干线绿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交通干线绿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交通干线绿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交通干线绿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交通干线绿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七日吉安市交通干线绿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我市交通干线两侧的林地和森林资源绿化保护工作,根据《吉安市交通干线绿化保护暨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2007]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类经营,努力把我市交通干线建设成为结构完整、功能完备的绿色生态屏障,成为充分展现我市良好生态环境的绿色“窗口”。

二、建设范围凡高速公路、铁路、国道105线、国道319线、及省道古高线、新吉线、水峡线、抚八线、永吉线、吉莲线、敦永线、万洋线、安茅线、杨万线、井横线、遂车线、宁东线、黄井线、分安线和宜严线等交通干线两侧视线范围1公里内的山林,均属于交通干线绿化保护工程建设范围。

各县市区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山林也属于交通干线绿化保护工程的建设范围。

正在建设中的高速公路、铁路,其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山林也要参照本实施方案搞好绿化保护。

三、目标任务力争1年内全面完成建设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任务,1-2年内全面完成建设范围内宜林地造林任务,通过3-5年的努力,使建设范围内的林相彻底改观,建成结构完整、功能完备的绿色生态屏障。

具体目标任务是:1、对交通干线沿线两侧视线范围1公里内的荒山荒地、取土采石空地、料场地、森林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等造林地要营造针阔混交林,高速公路沿线要依据地形地势栽植2-10行阔叶树,高速公路之外的其它干线,要对两侧的行道树进行整枝补植,力争在3-5年内改变交通干线沿线林相。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8年4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江西省绿道设计规范

江西省绿道设计规范

江西省绿道设计规范一、绿道率指标绿道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绿道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绿道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绿道率不得小于20%。

二、道路绿带设计1.分车带绿地设计分车带绿地包括行道树分车绿带、两侧分车绿带、中央分车绿带、路侧分车绿带。

分车带宽度为方便用4·5—6·0m,最小的也有1·2—1·5m,这种最小的宽度只能满足分隔交通的要求。

分车绿带宽度小于1·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2.行道树绿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m。

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绿带。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

最小种植株距为4m,行道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125px,慢长树不宜小于200px。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在此三角区内不能有建筑物、广告牌以及树木等遮挡司机视线的地面物。

在视距三角形内布置时,要使其高度不得超过0·65—0·70m,宜选矮灌木丛生花草种植。

3.两侧分车绿带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

4.中央分车绿带中央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高度0·6m 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倍。

5.路侧绿带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以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普通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普通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普通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吉府办字[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普通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1〕57号)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全市普通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全市普通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营造“畅、安、舒、美”的行车条件和运营环境,确保以良好的路容路貌和路域环境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特制订全市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紧紧围绕迎国检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全面改善公路路域环境状况,提高公路保畅通和保服务能力,构建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为吉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路域环境综合整治以国省干线公路、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为整治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整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拆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非公路标志。

2、依法依规拆除并更换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或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的公路交通标志。

3、整治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乱堆乱放、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打场晒粮、乱停乱放车辆、占道加水洗车等,以及抛洒、滴漏等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公路可视范围内“脏、乱、差”问题。

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房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在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举报投诉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登记造册,明确管理单位,并送国土、农业、林业、规划、城管、水务、环保、房产、公安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划定为城市绿地的规划用地,由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登记造册。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2024年城市绿线管理方案

2024年城市绿线管理方案

2024年城市绿线管理方案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变得尤为关键。

绿地作为城市的“肺”,不仅能够改善城市环境,还可以提供休闲娱乐和社交活动的场所。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绿地,提高其质量和利用率,制定2024年城市绿线管理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2. 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将城市绿地打造成为人民群众健康活泼的天地,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

(2)原则:生态优先、资源节约、科学规划、公众参与、创新发展。

3. 绿线规划和建设(1)绿线规划: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绿地资源分布,制定绿线规划,确定绿地的类型和功能,并与城市规划进行衔接。

同时,注重生态保护,将生态功能纳入绿线规划范围。

(2)绿化工程:加大城市绿地建设力度,注重绿地质量和景观效果。

采用多元化的绿化手段,包括树木种植、草坪建设、花坛设置等。

创新绿化技术,比如可绿化的屋顶和垂直绿化墙的建设,提高城市的绿化率。

4. 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1)绿地保护: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制度和法规,明确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对绿地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已经开发的绿地,要加强维护和管理,防止乱占乱建。

(2)生态修复:针对城市绿地的生态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包括泥土调理、植物更新、水体净化等,保护和改善绿地的生态环境。

5. 绿地管理和维护(1)绿地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制定绿地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加强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绿地管理中的问题。

(2)绿地维护:加强绿地的维护工作,包括除草、修剪、清扫等。

增加绿地的设施设备,提供更好的服务。

注重公众参与,组织社区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绿地维护工作。

6. 优化利用和创新发展(1)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绿地的规划和管理。

组织相关的绿地活动,如绿色运动、户外体验等,提高公众的绿地利用率和参与度。

(2)创新发展:借鉴国内外的成功案例,推进城市绿地管理的创新。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吉府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发〔2012〕6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现决定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根据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围绕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的战略目标,按照国家森林城市的建设标准和建设大气、雅气、秀气吉安的要求,全面推进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形成融“山、水、林、城”为一体的城市森林生态文化体系,实现森林走进城市、城市拥抱森林,构筑中心城区更高水平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努力建成生态、宜居、文明、和谐的现代森林城市。

二、工作目标以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全民参与,2012年市中心城区达到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标准。

主要目标为: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绿地率达到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建成区平均每500米建有一个公共休闲绿地,胸径10厘米以上全冠乔木人均达到3株以上,乔木绿地率达到30%以上,建成区主干道两侧行道树(胸径15厘米以上,全冠)不少于4排(老城区不少于2排),乡土树种占城市绿化树种比例达到80%,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5%以上。

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房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在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举报投诉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登记造册,明确管理单位,并送国土、农业、林业、规划、城管、水务、环保、房产、公安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划定为城市绿地的规划用地,由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登记造册。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地损坏赔偿规定的通知-吉府发〔2018〕6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地损坏赔偿规定的通知-吉府发〔2018〕6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地损坏赔偿规定的通知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地损坏赔偿规定的通知吉府发〔2018〕6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地损坏赔偿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7日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地损坏赔偿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和保护,明确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化赔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第三条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按2元计算,其他绿地按0.5元计算。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的损坏赔偿费标准进行赔偿。

第四条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120元,砍伐的600元;树干胸径10厘米以下的,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120元。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1600元,砍伐的4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的,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60元,砍伐的增加40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6000元,砍伐的16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的,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0元,砍伐的增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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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文号:( 吉府发[2004]14号 ) 颁布日期:2004-04-15 实施日期:2004-04-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十五日
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城区的公园、广场、滨河绿地、小游园、居住区集中绿地等。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要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机构会同城市园林机构根据城市绿化现状、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地貌等,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界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所确定的城市绿线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机构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批准与城市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20%。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界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

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城市园林机构审查,未经城市园林机构审查的,城市规划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机构对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未按绿线标准和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以及施工单位无资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机构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机构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机构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用或变相改作他用;不得临时占用。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树木、植被、建筑、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由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占用的,由城市园林机构会同城市规划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貌。

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如有违反,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机构、城市园林机构违反绿线管理规定而批准的文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撤销该批准文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批准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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