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3月目录一、概述 (3)二、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一)“必要、科学、合理”原则 (3)(二)“安全、有效性、质量可控”原则 (4)(三)研究用样品的选择原则 (5)(四)关联变更的研究原则 (5)(五)含毒性药材制剂的要求 (5)三、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分类 (6)(一)总体考虑 (6)(二)药材前处理工艺变更分类 (7)(三)提取纯化工艺变更分类 (8)(四)成型工艺变更分类 (10)四、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及申报资料要求 (12)(一)Ⅰ类变更研究及申报资料要求 (12)(二)Ⅱ类变更研究及申报资料要求 (15)(三)Ⅲ类变更研究及申报资料要求 (16)参考文献....................................................... . (16)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中药的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是对《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相关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开展相应的研究,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已上市中药的工艺变更包括:生产工艺路线、方法、参数等变更。
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可能涉及药材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工艺的变更。
其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环节,也可能涉及多个环节。
根据中药的特点,以及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工艺变更可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
无论何种类别的变更,都不应引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生产工艺变更是指对已上市中药的原材料、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等进行改变或优化的技术活动。
由于市场需求、生产条件、技术进步等原因,中药生产工艺常需要进行调整和变更。
为确保中药的质量、安全和疗效稳定性,必须对工艺变更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
本文将介绍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一、确定工艺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工艺变更是对已上市中药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的一种手段。
首先需要明确工艺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对原工艺存在问题的分析和评估,以及新工艺的可行性评估。
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不仅需要依据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进行,还需要参考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二、制订工艺变更方案在确定工艺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制订工艺变更方案是关键的一步。
方案的制订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药材选择:选择适合新工艺要求的药材,包括其品质、有效成分含量等。
2.工艺流程:重新设计工艺流程,考虑原材料的加工、提取、制粒等环节的工艺参数和工艺条件的调整,确保原材料的有效成分能够充分释放和保持稳定。
3.生产设备:根据新工艺流程的要求,对生产设备进行选型和改造,确保设备能够满足新工艺的需要。
4.质量控制:根据新工艺流程的要求,重新制订质量控制方案,包括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质量检验项目、方法和标准。
5.技术文档的更新:根据新工艺的要求,更新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规程,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新工艺。
三、验证工艺变更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工艺变更完成后,需要对新工艺进行验证,评估其有效性和稳定性。
验证包括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两个方面:1.实验室研究:在实验室条件下开展相关试验,包括对原材料和最终产品的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对中间产品的产率、纯度、含量等进行评价,验证新工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2.工业化生产:在工业化生产条件下进行试生产,验证新工艺在大规模生产中的可行性和稳定性,确保新工艺可以满足商业化生产的需要。
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指导原则中药工艺变更是指针对已上市的中药产品,根据生产实践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传统工艺进行优化改进的过程。
中药工艺变更的核心目标是提高中药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疗效可靠性,以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
为了引导中药企业进行工艺变更,以下是一些中药工艺变更的指导原则。
第一原则:确保疗效和安全性中药工艺变更应严格把握疗效和安全性两个核心问题。
任何工艺变更都必须确保对疗效没有负面影响,同时不增加任何安全风险。
在进行工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科学研究和实验验证,确保其疗效和安全性的稳定。
企业可根据已有的临床研究结果和科学文献,选择恰当的工艺变更方案。
第二原则:文化和传统的尊重中药工艺变更是一项综合性课题,需要充分尊重中医药的传统文化和医疗实践经验。
在实施工艺变更时,必须与中医药专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尊重传统,保留优秀的传统工艺和经验,同时合理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中药工艺的优化和提升。
第三原则:规范变更程序和要求中药工艺变更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必须建立一套规范的变更程序和要求。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中药工艺变更的标准操作规程和变更申请程序,确保变更的整体流程能够科学有序地进行。
此外,变更计划应提前向药监部门报备,确保变更不违反法规和政策。
第四原则:持续优化和改进中药工艺变更是一个持续优化和改进的过程。
企业应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工艺评价和科学研究,持续改进中药工艺。
工艺变更不应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断提升中药产品的质量和疗效。
第五原则:透明公开和信息共享中药工艺变更的核心是科学研究和实践,企业在实施工艺变更时应积极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企业应加强与科研机构和知名专家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通过共享信息,促进同行业的交流和学习,形成科学、合理的中药工艺变更模式。
以上是对中药工艺变更指导原则的一些探讨,中药工艺变更是一项复杂的课题,需要企业、科研机构和药监部门共同努力,确保中药产品的质量和疗效不断提升,更好地服务于患者的临床需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科学规范和指导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工作,保证研究质量,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目录一、概述二、基本原则及要求三、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五、变更生产工艺六、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七、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八、参考文献九、著者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开展已上市中药制剂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的变更研究。
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变更申请,其临床试验研究应经过批准后实施。
本指导原则目前主要涉及以下项目: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变更生产工艺、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等。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将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目录一、概述二、基本原则及规定三、变更药物规格或包装规格四、变更药物处方中已经有药用规定旳辅料五、变更生产工艺六、变更药物有效期或贮藏条件七、变更药物旳包装材料和容器八、参照文献九、著者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一、概述本指导原则重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开展已上市中药制剂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旳变更研究。
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变更对药物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旳影响,进行对应旳技术研究工作,在完毕有关工作后,向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旳变更申请,其临床试验研究应通过同意后实行。
本指导原则目前重要波及如下项目:变更药物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药物处方中已经有药用规定旳辅料、变更生产工艺、变更药物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药物旳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药物生产场地等。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详细状况,按照本指导原则旳基本原则进行对应工作。
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取、运用旳影响程度,将所述及旳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旳变化,对药物旳吸取、运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旳明显变化;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旳吸取、运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旳明显变化,或对药物旳吸取、运用也许产生明显影响。
类别划分旳目旳是协助申请人便于确定变更研究旳内容,有效地开展变更研究,进行评估和申报。
但在详细研究中,类别界线也许不是很明显,则需根据详细状况及其研究成果确定类别。
由于变更状况旳复杂性,申请人作为变更研究旳责任主体,需根据本指导原则旳基本规定,以及药物注册管理旳有关规定,根据产品旳特性开展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评价角度论述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变更时应考虑进行旳有关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旳各项研究工作旳详细规定可参见对应旳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7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为持有人)根据对已上市中药的认知,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针对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拟进行的变更开展研究和评估工作。
本指导原则涉及事项包括: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
对于变更类别可能不清晰的,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和研究评估结果确定变更类别,进行相关研究。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通过研究、总结、吸收近几十年来中药生产过程中变更研究的经验和成果,根据中药特点,从技术评价角度列举了目前中药常见变更事项及其分类,阐述了对已上市中药拟进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应开展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持有人作为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原则和要求,充分考察研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在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变更的实施。
本指导原则所列变更分类是基于对所列情形的一般考虑,仅反映了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基本认知。
对于具体的变更,持有人应结合产品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
此外,由于已上市中药变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指导原则内容无法涵盖所有变更情况,而且随着工艺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出现新的变更情况,需要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更新。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目录一、概述二、基本原则及要求三、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五、变更生产工艺六、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七、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八、参考文献九、著者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开展已上市中药制剂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的变更研究。
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变更申请,其临床试验研究应经过批准后实施。
本指导原则目前主要涉及以下项目: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变更生产工艺、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等。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将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
类别划分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便于确定变更研究的内容,有效地开展变更研究,进行评估和申报。
但在具体研究中,类别界限可能不是很明显,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及其研究结果确定类别。
由于变更情况的复杂性,申请人作为变更研究的责任主体,需根据本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开展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评价角度阐述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变更时应考虑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7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为持有人)根据对已上市中药的认知,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针对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拟进行的变更开展研究和评估工作。
本指导原则涉及事项包括: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
对于变更类别可能不清晰的,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和研究评估结果确定变更类别,进行相关研究。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通过研究、总结、吸收近几十年来中药生产过程中变更研究的经验和成果,根据中药特点,从技术评价角度列举了目前中药常见变更事项及其分类,阐述了对已上市中药拟进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应开展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持有人作为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原则和要求,充分考察研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在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变更的实施。
本指导原则所列变更分类是基于对所列情形的一般考虑,仅反映了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基本认知。
对于具体的变更,持有人应结合产品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
此外,由于已上市中药变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指导原则内容无法涵盖所有变更情况,而且随着工艺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出现新的变更情况,需要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更新。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一、概述二、基本原则及要求三、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五、变更生产工艺六、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七、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八、参考文献九、著者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开展已上市中药制剂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的变更研究。
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变更申请,其临床试验研究应经过批准后实施。
本指导原则目前主要涉及以下项目: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变更生产工艺、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等。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将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禾I」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U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川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
类别划分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便于确定变更研究的内容,有效地开展变更研究,进行评估和申报。
但在具体研究中,类别界限可能不是很明显,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及其研究结果确定类别。
由于变更情况的复杂性,申请人作为变更研究的责任主体,需根据本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开展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评价角度阐述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变更时应考虑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目录一、概述二、基本原则及要求三、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五、变更生产工艺六、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七、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八、参考文献九、著者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开展已上市中药制剂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的变更研究.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变更申请,其临床试验研究应经过批准后实施。
本指导原则目前主要涉及以下项目: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变更生产工艺、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等。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将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
类别划分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便于确定变更研究的内容,有效地开展变更研究,进行评估和申报。
但在具体研究中,类别界限可能不是很明显,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及其研究结果确定类别。
由于变更情况的复杂性,申请人作为变更研究的责任主体,需根据本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开展研究验证工作.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评价角度阐述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变更时应考虑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已上市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1.4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 化药类似)
致性。
• (一)I 类变更
只涉及药品包装中最小包装药品装量的改 变,如颗粒剂、煎膏剂、糖浆剂、丸剂等 包装规格的变更;改变片剂的片重大小, 胶囊剂的装量规格等。
• (二)Ⅲ类变更 b
8
3.1.2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 的辅料(化药类似)
• 变更辅料种类、用量、来源、型号或级别
• 重点考察以下方面:第一,辅料的性质。是否会影响制剂药物溶出或释放行 为,或影响制剂体内药物吸收速度和程度。第二,制剂的特性。
• 变更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药品处方 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变更生产工艺、 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 包装材料和容器、变b更药品生产场地、变 3
• 根据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 用的影响程度,将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 类:
• Ⅰ类:微小变更,无明显影响 • Ⅱ类:中度变更,有影响,但变化不大 • Ⅲ类:重大变更,明显影响
• (二)Ⅱ类变更 如变更含挥发性成分、热敏性成分药物的涉及受热 温度、受热时间的工艺操作,应进行对比研究,如 药用物质变化不大,属于Ⅱ类变更。
已上市中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示例文章篇一:《关于〈已上市中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一些想法》嘿,大家好呀!今天我想跟你们聊聊一个有点特别的东西,就是《已上市中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你们可能一听这个名字就觉得好复杂,好难懂哦,可实际上呢,它对我们的生活还挺重要的呢。
我第一次知道这个东西呀,是听我爷爷说的。
爷爷可喜欢研究中药啦,家里有好多好多的中药书呢。
有一天,爷爷皱着眉头在看一本新的关于中药的书,我就好奇地凑过去问:“爷爷,你在看啥呀?看起来好头疼的样子。
”爷爷指了指书上说:“这个《已上市中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这里面的门道可多啦。
”我当时就特别不理解,我就说:“爷爷,这到底是个啥呀?为啥这么重要呢?”爷爷就笑着跟我解释说:“你看啊,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卖的中药制品,要是想有什么改变,就像换个包装、改变一下制作的方法之类的,那就得按照这个原则来研究研究,看看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
”我似懂非懂地点点头,心想这可真复杂。
后来呀,我在学校里跟我的小伙伴们说起这个事儿。
我的好朋友小明,他是个特别机灵的家伙。
他就问我:“那这个原则是不是就像给中药的变化设了个规矩呢?就像我们在学校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我眼睛一亮,说:“哇,小明,你这个比喻好棒啊!就像是这样的,要是没有这个规则,那中药随便乱变,可能就会变得不好啦。
”另一个小伙伴小红就有点疑惑地说:“可是,为什么中药要变呢?一直按照原来的样子不就好了吗?”我就赶紧跟她解释说:“小红呀,你想啊,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技术会变得更好,就像我们现在用的手机比以前的功能多好多一样。
中药也可以在好的方面变一变呀,比如说让它的效果更好,或者让它保存的时间更长。
但是这个变化可不能乱来,这时候《已上市中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就像一个大管家一样,管着这些变化呢。
”我再给你们举个例子吧。
就像有一种中药药丸,以前的包装很容易受潮,那药厂就想换一种更好的包装。
第二稿(讨论稿)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讨论稿)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目录一、概述 (3)二、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4)三、变更药品规格和/或包装规格 (6)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8)五、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11)六、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14)七、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15)八、变更药品生产场地 (19)参考文献………………………………………………………………著者…………………………………………………………………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对已上市中药(指中成药,下同)有关变更的研究。
已上市中药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中药提出的涉及原辅料、工艺、规格、包装、生产场地、有效期等的变化。
这些变化是否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可控性,需要针对拟发生的变化开展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
申请人应当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由于申请变更的情况非常复杂,本指导原则目前主要涉及以下变更研究:变更药品规格、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等。
对于其他情况,宜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由于中药注射剂的特殊性,中药注射剂的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有影响但变化不大,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III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需要进行全面的研究工作证明其变更对药品的质量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料种类及用量等的变化)及原因。应同时说明关联
变更的具体事项和理由,提供制剂处方、药品规格
等信息,明确说明制剂处方、药品规格是否发生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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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变更研究及申报资料要求
3.生产工艺变更研究
(1)变更的合理性评价和风险分析 基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变更内容进行风险
分析。分析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确定变更的合理性 和变更风险。
Ⅲ类变更 • 药材粉碎的粒度由细粉变更为超微粉
6
提取纯化工艺变更分类
I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 药液静置、过滤改为离心(或离心改为药液静置、过滤),且药液 中的固形物及指标成份含量不变。
• 不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提取液,在浓缩方法、参数及受热 程度不变的前提下,由“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变更为“每次提 取液直接浓缩,在浓缩罐中混合”,或由“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在浓 缩罐中混合”变更为“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
21
(2)变更研究
①生产工艺:完整描述变更后的生产工艺及主要工艺参数。 ②工艺研究 ③生产工艺验证和中试生产数据:提供3批能够代表生产实际情
况的中试研究数据,包括批号、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量、 成品量、成品率等。
17
②工艺研究
• 简述变更工艺的的选择依据和优化过程 • 列出相应的工艺步骤及主要工艺参数控制范围 • 提供详细的工艺路线、工艺方法、工艺参数界定,
• 不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药液缩短浓缩干燥的受热时间或降 低受热温度。
• 不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几种浸膏(包括药粉与浸膏),由“ 几种浸膏共同干燥(包括药粉加入浸膏中共同干燥)”变更为“分别干 燥”,或由“几种浸膏分别干燥”变更为“共同干燥(包括药粉加入浸膏 中共同干燥)”。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7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为持有人)根据对已上市中药的认知,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针对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拟进行的变更开展研究和评估工作。
本指导原则涉及事项包括: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
对于变更类别可能不清晰的,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和研究评估结果确定变更类别,进行相关研究。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通过研究、总结、吸收近几十年来中药生产过程中变更研究的经验和成果,根据中药特点,从技术评价角度列举了目前中药常见变更事项及其分类,阐述了对已上市中药拟进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应开展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持有人作为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原则和要求,充分考察研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在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变更的实施。
本指导原则所列变更分类是基于对所列情形的一般考虑,仅反映了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基本认知。
对于具体的变更,持有人应结合产品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
此外,由于已上市中药变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指导原则内容无法涵盖所有变更情况,而且随着工艺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出现新的变更情况,需要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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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对已上市中药拟变更生产工艺开展研究,是对《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相关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开展相应的研究。
已上市中药的工艺变更包括:生产工艺路线、方法、参数等变更。
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可能涉及药材前处理(包括药材净制、切制、炮炙、粉碎、灭菌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工艺的变更。
其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环节,也可能涉及多个环节。
根据中药的特点,以及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工艺变更可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
无论何种类别的变更,都不应对药品的安全性、—1—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分类的目的是便于申请人有针对性地确定变更研究内容,有效开展研究。
但是,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及工艺变更的复杂性,有时具体变更的类别界限可能不很清晰,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申请人作为变更研究的责任主体,需根据本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产品的特点开展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评价角度阐述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应进行的相关研究。
本指导原则所提及的各项研究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关指导原则。
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研究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工艺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可以不必完全按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
由于注射剂的特殊性,已上市注射剂的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要、科学、合理”原则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应体现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工艺变更的提出与研究是基于对拟变更工艺的了解,是以既往工艺研究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的。
前期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工艺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如果在前期质量设计阶段,有相关研究数据,可以作为后期工艺变更研究的依据。
申请—2—人应对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应当清楚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度,并以“质量源于设计”的思路和理念开展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发挥研究的主动性,研究建立全面、系统的质量风险管理体系。
通过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稳定性、生物学性质等方面的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说明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生产工艺与生产设备密切相关。
生产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
应树立生产设备是为药品质量服务的理念。
充分考虑为适应生产设备而变更生产工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原则中药所含化学成份通常比较复杂,其质量的稳定均一需要通过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来保证。
中药生产工艺的变更可能会引起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变化,从而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带来影响。
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后,申请人需针对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应根据生产工艺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类别、制剂的性质,以及变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设计研究内容。
对于成份复杂的中药制剂而言,工艺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往往难以客观评估。
保持生产工艺与确证性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生产工艺一致,是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与临床试验用样品一致,进而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方法。
工艺变更程度越大,上市药品的药用物质或其吸收利用与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差异可能越大,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受到的影响越大。
—3—如果药品标准不能较好反映药品质量,仅依据药品标准进行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对比研究难以评估变更的影响,应开展质量及药品标准研究工作,提高药品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
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应根据产品特点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如指纹图谱(特征图谱)、溶出度检查、生物活性检测等,进行样品质量的对比研究,以反映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对已上市中药的生产工艺变更要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风险,任一环节的疏漏或缺失,均可能对药品的安全、有效及质量控制产生不良影响,应加强系统研究和评估。
(三)研究用样品的选择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的研究验证一般应采用能够代表生产实际情况的样品,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等的变更研究应采用生产规模样品。
变更前后药品质量比较研究,一般采用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和变更后3批样品进行。
变更后样品稳定性试验,一般采用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考察,并与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稳定性数据进行比较。
(四)关联变更的研究生产工艺与生产设备、药用辅料、规格等密切相关,相互影响。
生产工艺的某一项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可能涉及多种情况的变更。
例如,制粒方式的变更可能同时伴随药液浓缩工艺、辅料及规格的变更等。
为了叙述方便,本指导原则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
当生产工艺变更同时发生药用辅料或生产设备等关联变更—4—的,应参照相应指导原则开展研究。
如关联变更的变更类型不同,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型进行研究。
(五)涉及毒性药材制剂的要求对于处方涉及毒性药材制剂的变更,应关注生产工艺变更对药品安全性的影响,尤其应关注以下几类制剂变更的安全性,开展相关研究。
(1)涉及大毒(剧毒)药材【注1】的制剂;(2)涉及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材的制剂;(3)涉及有毒药材【注2】,且为儿科用药、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4)涉及孕妇禁用或慎用的药材,且功能主治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
地方药材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三、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分类(一)总体考虑本指导原则所列举各类变更的具体情形是基于对中药变更研究的一般考虑,仅供参考。
生产企业应结合产品特点开展相应研究。
研究对象不同,研究内容也可有所区别。
如有效成份制剂等,成份相对清楚,可直接根据变更前后药用物质及其吸收利用等的对比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
本指导原则中列举的工艺变更情形主要适用于普通中药制剂,对于处方涉及毒性药材、生物活性强或安全窗较窄的中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研究。
对于本指导原则中划分为Ⅱ类或Ⅲ类变更的,如果有充分的研究数据显示变更对药物的物质基础以及吸收利用不会产生影—5—响,则可按照Ⅰ类变更要求进行研究。
对于本指导原则中划分为Ⅰ类变更的,如果研究数据显示变更对药物的物质基础或吸收利用可能产生影响,则应按照Ⅱ类或Ⅲ类变更要求进行研究。
(二)药材前处理工艺变更分类药材的前处理是中药生产的重要环节。
药材的前处理变更应考察对投料用饮片、后续中间体及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
1.Ⅰ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1)不含热敏性、挥发性成份的药材变更粉碎的方法、设备等,但粉碎前后的粒度分布、粉碎得率等基本相同。
(2)变更提取用饮片的大小、形状等,但对提取得率及药用物质无明显影响。
(3)多种药材单独粉碎变更为混合后粉碎,如单独粉碎的出粉率均较高,且变更前后的出粉率、粒度等变化不大。
2.Ⅱ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1)含热敏性、挥发性成份的药材变更粉碎工艺,且受热程度发生变化。
(2)药材粉碎粒度由药典中收载的一种粉末等级变更为药典中收载的另一种粉末级别。
3.Ⅲ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1)变更饮片炮炙方法,如处方中法半夏变更为姜半夏。
—6—(2)原药材或原粉增加60Co-γ射线辐照灭菌或微波灭菌。
(3)药材粉碎的粒度由细粉变更为超微粉。
(三)提取纯化工艺变更分类本指导原则中的提取纯化工艺除提取、纯化外,还包括药液的浓缩、干燥工艺。
提取纯化工艺直接影响中药产品的物质基础。
提取纯化工艺发生变更后,需全面分析工艺变更对药物成份种类、含量及物料性质等的影响。
当变更涉及关键工艺环节或主要工艺参数时应特别慎重。
此外,提取溶剂用量的变更,一般按照Ⅲ类变更进行研究,若提供充分的研究数据证明其变化不大,可按Ⅱ类变更进行研究。
1.Ⅰ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1)药液静置、过滤改为离心(或离心改为药液静置、过滤),且药液中的固形物及指标成份含量不变。
(2)不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提取液,在浓缩方法、参数及受热程度不变的前提下,由“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变更为“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在浓缩罐中混合”,或由“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在浓缩罐中混合”变更为“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
(3)不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药液缩短浓缩干燥的受热时间或降低受热温度。
(4)不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几种浸膏(包括药粉与浸膏),由“几种浸膏共同干燥(包括药粉加入浸膏中共同干燥)”—7—变更为“分别干燥”,或由“几种浸膏分别干燥”变更为“共同干燥(包括药粉加入浸膏中共同干燥)”。
(5)因生产设备、规模的改变而引起液体物料静置存放的温度、时间的变更,或浓缩、干燥所需时间等参数发生变更。
(6)在其他工艺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变更醇沉或水沉的时间,但醇沉或水沉上清液的相对密度、固形物及指标成份含量等不变。
2.Ⅱ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1)含挥发性成份、热敏性成份的浸膏等物料变更受热温度或受热时间等。
3.Ⅲ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1)工艺路线改变,比如:①饮片合并提取与分开提取的改变。
②提取溶媒种类的改变。
③挥发油提取变更为不提取挥发油。
④增加水沉(或醇沉)工序等。
⑤删除提取或纯化工序中的步骤。
(2)工艺方法改变,比如:①提取方式的变更,如传统提取工艺变更为超声波提取或动态连续提取、煎煮提取变更为温浸提取、热回流提取变更为逆流提取、渗漉工艺变更为连续热回流提取或静态提取、挥发油提取—8—工艺变更为超临界萃取工艺或芳香水提取工艺等。
②纯化方法的变更,如由醇沉变更为沉淀剂、澄清剂或膜分离纯化,萃取工艺变更为大孔吸附树脂、离子交换或硅胶等纯化工艺。
(3)工艺参数改变,比如:①变更提取的溶媒浓度、次数、温度或时间。
②变更醇沉/水沉工艺的主要工艺参数,如醇沉/水沉前药液相对密度、醇沉含醇量/水沉加水量、醇沉/水沉温度等。
③变更纯化工艺用澄清剂种类,如壳聚糖改为ZTC1+1澄清剂。
④变更柱层析纯化工艺的主要工艺参数,如柱填料种类和型号、填料用量与上样量的比例、洗脱溶媒种类及用量、洗脱液pH值、洗脱终点等。
⑤变更超临界萃取工艺主要工艺参数,如萃取压力、萃取温度、萃取时间、流速、分离釜压力、分离釜温度等。
(四)成型工艺变更分类成型工艺对中药制剂的质量、药物成份的吸收利用及制剂稳定性等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