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Removed_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与《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
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见表1。
表1 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等级资助额度比例(%)一等全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学业助学金50二等半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学业助学金30三等全额学业助学金20二、管理机构成立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领导下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各系系主任、研工办主任、学工办主任等任成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三、评定范围参评对象必须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和单考生不参加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一年级基本奖学金等级确定为一等,其它年级按本细则评定。
四、评定办法1. 新入学的研究生参照初复试成绩和入学前所在学校或单位的表现综合评定;其它年级研究生按照“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四项评价指标综合评定。
基本奖学金评定等次,结合名额指标数按总评分的高低确定,总评分=“思想品德与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评分+“课业成绩”得分+“学术表现”评分。
四项指标在总评分中的权重分值见表2。
各项指标评分的计算式为该项指标的权重分值该项指标的最高得分该项指标的实际得分某项指标的评分⨯=表2 评价指标的权重分值权重分值 (分)内 容二年级三年级备 注思想品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1010课业成绩70—学术表现2090四项综合100100第1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故二年级主要考核学生的课业成绩;第2学年课程学习结束,为毕业论文阶段,故三年级主要考核学生的学术表现。
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的主要意义在于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和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学习进步及全面发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应综合考虑研究生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综合评价研究生的全面表现与整体素质。
第二章组织评定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计担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计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等。
第五条各研究生班级成立“班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
班级评定小组由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班级普通成员组成。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类别、标准及比例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及比例见下表:第四章评定范围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外国语学院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档案未在学校的无参评资格。
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1.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抄袭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3.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或者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4.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5.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申请;6.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伪造材料者,一经查实,即实行“一票否决”;此外,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学金,一经查实,将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院党政联席会议2014年11月12日通过)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方案(试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德育为优秀。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申请人在最近一次的学业奖学金总分排名为年级前15%,或者在前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之间有文章在《武汉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期刊目录》所列的A类或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且已见刊。
(注:未列入该目录的SSCI收录期刊论文和期刊影响因子在1.0及以上的SCI、SCIE收录论文为A类期刊论文。
未列入该目录的期刊影响因子在1.0以下的SCI、SCIE收录论文为B类期刊论文)3.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分。
平均学分绩=∑(所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一年级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为该学年全部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二年级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为一、二年级全部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重修或补考后合格的课程,以60分计入平均学分绩。
评选学年度单科成绩应不低于70分。
评选学年度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不论其补考或重修后的分数,一律视为不满足此项条件。
二年级结束后评定奖学金考察单科成绩最低分时,只考察二年级学年度所修的课程,但一、二年级所有课程不能有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二年级重修或补考一年级的课程,视为二年级所修的课程,应不低于70分。
申请人所修课程成绩以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给院评审委员会的成绩单为准。
硕、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航运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一年级研究生、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加入校当年的奖学金评审。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选:(一)申请人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在校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2)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在校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者。
(二)评价指标1.综合素质:综合素质测评为班级(按培养类型分)前3名,德育得分27分以上;2. 学习成绩:本学年度课程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课程平均计算方法为:∑(本学年度所修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3.科研成果加分:(1)本学年度公开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A区每篇3分,B区每篇2分,C区每篇1分。
可累加。
(2)在有届次的、相关行业的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计2分,在全国性(国内一级学会发起的)学术会议宣读论文计1分。
论文在一级航海学会组织的国家级比赛中获奖加2分,论文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奖加1分。
可累加。
(3)参加学生学术科技竞赛,获国家级(只计前5名)一等奖,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4分、3.5分、3分、2.5分、2分、二等奖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3分、2.5分、2分、1.5分、1分、三等奖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2.5分、2分、1.5分、1分、0.5分;省部级或一级相关学会组织的比赛中获一等奖(只计前3名)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3分、2.5分、2分,二等奖(只计前2名)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2分、1.5分,三等奖(只计前1名)奖励1分;获校级一等奖前3名按2分、1.5分、1分计,二等奖前2名按1分、0.5分计;三等奖前1名按0.5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校人字〔201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其激励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教职工及直接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专项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奖励原则:(一)奖励项目设置应规范、合理,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二)奖励对象应具有先进性,依据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重点奖励已取得的标志性、典型性成果或成绩,充分发挥获奖者的示范作用。
(三)奖励工作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学校各类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研究决定学校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定评选或推荐结果。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学校奖励工作。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学校奖励工作分别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评选或推荐,并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批(校外评奖)或备案(校内评奖)。
第六条科学研究专项奖励、人才培养专项奖励及学科建设专项奖励分别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奖励的设置第七条奖励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含行业、协会)和校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奖励分为以下六种类型:(一)科学研究专项奖励科学研究专项奖励是指学校和上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以科技工作为主的专项奖励。
包括:科学技术专项奖励(科研基地立项、创新团队与人才、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等)、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奖励(科研基地立项、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等)。
2013至2014学年度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名单
12676 12677 12678 12679 12680 12681 12682 12683 12684 12685 12686 12687 12688 12689 12690 12691 12692 1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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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薛前 蒋龙 马栋梁 刘也萍 刘圣源 许晓彤 周雷 余安正 许新 陈熙 徐杨 马凯文 傅逸蒙 郑扬银 苏策 罗文涛 喻奕 李莉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杨宏欣 何湘 张杨伊兰 易凤梅 鲁丽盈 孙倩 江珊 罗香 谢莹莹 韩晓靖 袁飞飞 汤骅 邓悦 张雨溪 谢威 金颖婕 刘晏岑 王颖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2013-2014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姓名 姜珊珊 张晓平 毛鹏燕 杨楚楚 木天胜 罗丽莎 方清明 张尉博 随献伟 陈星竹 陈明凤 王奕媛 李念念 陶勇 刘丰艺 朱城业 学校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院系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专业 材料化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科学硕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复合材料与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学号 0121101030132 0121101010334 0121101010434 0121101080528 0121101010805 0121101080333 0121101040126 0121014660115 0121101050106 0121201010131 0121203920406 0121201010332 0121201010730 0121201010501 0121201040101 0121201080401 性别 民族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男 女 男 女 女 男 男 男 入学年月 证书编号 12624 12625 12626 12627 12628 12629 12630 12631 12632 12633 12634 12635 12636 12637 12638 12639 满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1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侗族 2012年9月 汉族 2012年9月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管理学院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2)学术不端行为;(3)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5)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者。
(6)到校外单位带薪实习或工作期间,或无正当事由长时间不在学校者。
(7)外出离校未办理离校手续者。
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评价办法:1、学习成绩的参评条件为本学年度课程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三年级研究生参评资格依据二年级研究生成绩,若无课程则无单科成绩限制。
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出具成绩单为准。
2、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思想道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工作的总和排名。
3、详细评定办法1)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A思想道德,占10%;B课业成绩,占50%;C学术表现,占30%;D社会工作,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50%+C*30%+D*10%2)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A思想道德,占10%;B课业成绩,占10%(前2年的课业成绩总计);C学术表现,占70%;D社会工作,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10%+C*70%+D*10%3)思想道德计分标准(1)思想道德总分=基本评分+思想道德奖励分(2)基本评分包括基准分、活动分和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与《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
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见表1。
表1 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和比例等级资助额度比例(%) 一等全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学业助学金50二等半额学业奖学金+ 全额学业助学金30三等全额学业助学金20二、管理机构成立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领导下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各系系主任、研工办主任、学工办主任等任成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三、评定范围参评对象必须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和单考生不参加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一年级基本奖学金等级确定为一等,其它年级按本细则评定。
四、评定办法1. 新入学的研究生参照初复试成绩和入学前所在学校或单位的表现综合评定;其它年级研究生按照“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四项评价指标综合评定。
基本奖学金评定等次,结合名额指标数按总评分的高低确定,总评分=“思想品德与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评分+“课业成绩”得分+“学术表现”评分。
四项指标在总评分中的权重分值见表2。
各项指标评分的计算式为该项指标的权重分值该项指标的最高得分该项指标的实际得分某项指标的评分⨯= 表2 评价指标的权重分值内 容权重分值 (分) 备 注 二年级 三年级 思想品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10 10 第1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故二年级主要考核学生的课业成绩;第2学年课程学习结束,为毕业论文阶段,故三年级主要考核学生的学术表现。
武汉理工大学各专业收费明细表
武汉理工大学各专业收费明细表学校建立了奖学金、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奖学金:1.新生奖学金为了吸引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新生一等奖学金5000元;新生二等奖学金3000元;新生三等奖学金20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有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500元/人;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特等奖学金奖励面为参评学生人数的0.1%,其余等级分别按参评学生人数3%、8%、15%的比例评定。
在国家任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范围内评选。
3.专业奖学金该奖学金为我校国家计划招收的航海类专业普通本、专科生设立,金额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100元用于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其它费用)。
4.单项奖学金在学习进步、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精神文明等四项中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每项均占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每人100元。
5.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是指由社会出资方在我校设立的对学生的奖励,该类奖学金的名称、评选等级、标准、比例及评选范围见各自的奖学金评选条例,该类奖学金的评选以每年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定的文件为准。
6.国防奖学金中国人民解放军为鼓励和资助志愿献身国防建设事业的学生,设立国防奖学金,根据个人申请,经学校和军队审批,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计息)(新机制):贷款对象:我校在籍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主要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
贷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负担;毕业后所有利息由贷款学生自付。
还款期限:毕业后一至二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
武汉理工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良好的研究生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6〕22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方案(试行)》(校研字〔2016〕20号)等文件精神与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进行评定。
具体办法如下:一、评审组织1.学院成立“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条件和细则的制定;负责奖学金申请及申报材料的审核与评定。
“评委会”由学院院长、书记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推荐,研究生代表由学院研究生会推荐。
2.“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如下:主任:范世东、熊兵副主任:高潮、袁成清委员:白秀琴、高岚、郭蕴华、吴超仲、王先荣、熊英姿、刘盛兰、郭晶晶、研究生会主席(或副主席)各研究生班级成立“班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定小组)。
班级评定小组由班长和三名班内民意代表成员组成。
3.评委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2)回避原则,即如存在与评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2014至2015学年度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名单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季运康 于任斌 郭文超 肖坤 马静雅 朱晨婷 程振徐 代浩 程思雨 李超颖 匡文宇 张晓艳 李建慧 杨美文 卜梅梅 张雪莹 殷宣宣 李泳全 陈果 胡超 李晴 黄亚春 王瑶 姚金 张迪新 涂皓 徐博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江珊 吕丽玮 陈慧 陈紫微 尹淑娟 王靖棉 汤骅 唐子阳 韩莹光 周孜潜 罗露阳 任铭婕 陈蕾 王晶 吴晓曼 赵逸凡 肖楚晗 李兴 王蒙 胡芮 王颖 郑伟杰 陈垚君 王冬月 冯元宵 常今朝 潘俊涛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优秀学生奖励办法【模板】
**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优秀学生奖励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及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评选项目包括:(一)优秀学生评选,包括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二)各类奖学金评定。
(三)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奖励。
(四)学生学术、科研竞赛奖励。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评先、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评先及各类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管理、筹集和使用。
学生评先、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全校学生评先、奖学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暨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先及各类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优秀学生评选第四条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具体如下:(一)校三好学生标兵。
综合测评及学年学业水平排名均为班级第1名;思想道德素质为优,承担一定的班级或校院工作;学年学习平均学分绩点为4.0以上,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单科成绩绩点不低于3.0,二年级(被测评学年,下同)及以上学生英语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标准且须参加一定的科研活动;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必须达良好及以上。
(二)校三好学生。
综合测评排名为班级前12%, 学年学业水平排名为班级前17%;思想道德素质为优;学年学习平均学分绩点为3.0以上,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单科成绩绩点不低于2.0,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英语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标准;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必须达良好及以上。
(三)校优秀学生干部。
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成绩突出,综合测评排名为班级前12%,学年学业水平排名为班级前17%;思想道德素质为优;学年学习平均学分绩点为3.0以上,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单科成绩绩点不低于1.5,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英语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标准;学生体质健康评定必须达良好及以上。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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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 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发布的文件
01 管理制度
03 申Hale Waihona Puke 程序目录02 岗位设置
基本信息
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针对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收入者除外)提供国家助学 金,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金。
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 〔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
申请步骤 (一)研究生院在每学期初公布“三助”岗位设置方案。 (二)申请者根据学校公布的“三助”岗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和学院初审后,供设岗单位 选择。 (三)各设岗单位根据需要在申请人中选用上岗人员,其中兼职辅导员必须报学工部审批。 (四)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只能申请1个“三助”岗位。 职务申请 (一)助教岗位 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硕士研究生助教总学时数每学期应控制在60学时以内,酬金不低于15元/学时,按学期统一计发。 (二)助研岗位
(二)助研岗位设置 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置。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按资助对象人数的100%设置;硕士研究生由导师根据 需要自行设置助研岗位,设岗数量应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50%,工科类学院应略高于以上比例,人文 社科类学院可酌情略低。 (三)助管岗位设置
主要面向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校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和人员缺编、在校学生人数多、工作量大的相关 学院及职能部门。助管岗位设岗数量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
武汉理工大学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办法校人字[2009]4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2006】31号)和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薪函【2007】18号)等文件规定,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即原年终一次性奖金)。
参照教育部在汉高校做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人员和不定等次的新进毕业生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新进毕业生除外)、未考核和其他的人员,均不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二、发放标准年度考核奖金按当年12月工资基数计算,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贴、教护10%、物福补贴、适当补贴、职岗补贴、住房补贴、校内房贴、伙食补贴和在岗交贴。
当年退休、调进的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等在岗不满12个月的,根据实际工作月份按比例计发。
其中,当年退休人员以在职最后一个月工资基数按比例计发。
三、发放办法工资由学校发放的单位,年度考核奖金由学校在考核结束后发放,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工资自筹单位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决定发放办法,所需经费自筹。
部分单位学校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另行规定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办法的,从其规定。
四、附则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奖学金是对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和鼓励,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评选对象1.1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主要为在校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自主招生本科生。
1.2 研究生:研究生也可以参预国家奖学金评选,但需符合相应的评选条件和标准。
1.3 博士生:博士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满足一定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
二、评选标准2.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标准,包括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等。
2.2 学术科研能力:对于研究生和博士生,学术科研能力也是评选的重要标准,包括发表论文、参预科研项目等。
2.3 综合素质:除了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能力外,综合素质也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考量因素,包括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
三、评选程序3.1 提交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家奖学金评选申请,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推荐信等材料。
3.2 学校初审:学校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继续参预评选。
3.3 专家评审:评选委员会会邀请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学金发放4.1 发放时间:国家奖学金通常在学年末或者学期末进行发放,以资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4.2 发放方式:奖学金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发放,方便学生使用。
4.3 使用范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合理使用奖学金,包括学习用品、生活费用等。
五、监督管理5.1 定期检查:学校和教育部门会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5.2 纠错机制: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学校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 建立档案:学校会建立获奖学生的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获奖情况等信息,以便今后参考。
总结: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激励学生、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翼各高校和教育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细则,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武汉理工大学
航运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5号)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发布本细则。
一、管理机构1、航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与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2、航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刘敬贤、肖耀根委员:刘克中、张干、郭国平、文元桥、马勇、方力、朱蓉蓉、2名学生代表。
二、评奖原则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突出科研与创新能力。
2、重点奖励在读期间取得的标志性研究成果者。
3、评定过程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参评对象及参评资格1、参评对象范围为在读且无固定收入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2、考评周期为上一学年度,非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的8月30日,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的9月30日。
3、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考评周期内测评成绩德育得分不低于28分。
4、考评周期内培养年级为一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在考评周期的课程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分(平均学分绩=∑(本学年度所修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如发表的学术论文在考评周期内被SCI检索收录,则对单科最低成绩不作要求,但须符合下面第6条的规定。
5、考评周期内培养年级为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考评期内以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一篇C区及以上学术论文。
6、考评周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课程有不及格或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者;(3)研究生“三助”考核不合格者;(4)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5)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考试舞弊者;(6)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7)本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者;(8)未能及时缴清学费、未能按照研究生手册规定履行报到、注册手续者。
[VIP专享]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7. 基本奖学金评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8.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基本奖学金评定:(1) 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2)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3) 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4) 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5) 本学年有学位课程不及格者;(6) 未通过中期筛选者;(7) 不按时缴纳各项规费并注册者。
五、评定程序1. 每学年结束后,评定委员会公布符合基本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填写《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表和评审支撑材料。
2.新生定于入学考试的复试中进行,其它年级定于当年开学第1周开始,具体时间见当年通知。
3.学院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3天,学生申诉时间为公示结束后的2天内。
最终评定结果由评定委员会确认后上报研究生院。
六、附则本细则由学院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2010年9月9日附件1:研究生思想品德及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的评定标准附件2:研究生学术表现的评定标准附件1:研究生思想品德及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的评定标准一、思想品德按《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中德育项评定,且等级必须为优。
二、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1.担任各类学生干部并考核合格校、院研究生学生会主席、团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加2分;校、院研究生学生会副主席、各部部长加1.5分;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加1分;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加0.5分;其他班委加0.5分。
2.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每次0.2分;校院集体活动每次0.2分;校运动会个人项目每项加0.2分,获得前五名的追加0.5分,集体项目减半;校院各大体育联赛,每项加0.2分,获得前五名的追加0.5分。
3.积极校院两级组织的学术活动听取学术报告年均4场(1分)及以上并提供书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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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当学年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或“校优秀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评审办法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学生评先的基础上进行。
“校三好学生标兵”颁发国家奖学金,“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各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暨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张榜公示五天,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五、发放及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有条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防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3、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校园卡对应的工商银行联名卡帐户。
4、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字[200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