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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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实验数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影响

补充实验数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影响

补充实验数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影响日前《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进行了修改,而申请日后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的判断中起重要的作用。

据此,梳理了以往中国专利局和欧洲局的相关规定,从而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和建议。

标签:审查指南;補充实验;技术效果1引言为了更好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下文简称为《指南》)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指南》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申请人通过补交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有着普遍的需求,为了避免现行规定可能带来的误解并明确审查员应对补交的实验数据进行审查,此次修改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在规则层面予以明确,使专利审查更加依法行政,更好的服务创新主体、促进我国经济创新健康发展。

关于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指南》修改的位置是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3.4节“关于实施例”,将此节中涉及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内容增加至3.5节“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小节中,并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修改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2案例介绍由于此次修改是对旧《指南》的规定可能带来的误解予以正面澄清,我们首先梳理以往中国专利局的规定和做法。

在2006版《指南》中,将原第二部分第十章中“后补交的实施例只能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时参考”的内容删除,而修改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充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在2010版《指南》中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内容并未进行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10章节-化学领域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10章节-化学领域
(2)“一种磁性合金,含有10% ~60%(重量)的A和90% ~40%(重量)的B”;
(3)“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含有Fe3O4和K2O……”。
以上(1)为非限定型,(2)为性能限定型,(3)为用途限定型。
当该组合物具有两种或者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允许用非限定型权利要求。例如,上述(1)的水凝胶组合物,在说明书中叙述了它具有可成型性、吸湿性、成膜性、粘结性以及热容量大等性能,因而可用于食品添加剂、上胶剂、粘合剂、涂料、微生物培养介质以及绝热介质等多种领域。
4.2组合物权利要求
4.2.1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于这种情况。
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开放式和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下:
4.5用途权利要求
4.5.1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
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
如果利用一种产品A而发明了一种产品B,那么自然应当以产品B本身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
(1)化学产品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者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应当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记载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说明;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记载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从一个案例看新型合金类金属材料的专利侵权确定方式

从一个案例看新型合金类金属材料的专利侵权确定方式

从一个案例看新型合金类金属材料的专利侵权确定方式Getting the methods of confirming the patent tort as to new李洪江【摘要】在专利检索中输入C22C(按照IPC分类表为合金)可以得到自CN85100034至CN200420078860.9共5302条的合金组和物发明专利,可见新型金属材料在最近的将来仍将以合金材料为主,而关于合金类组合物的专利侵权案件也是比比皆是。

本文通过分析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对合金类组合物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类型及表达方式,组分及含量的表述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该类发明专利的侵权确定方式,以及侵权判定的一般步骤。

【关键词】组合物、专利侵权、等同原则【全文】案例介绍: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1]原告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被告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辰公司诉称:原告南辰公司于1996年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发明专利,并于2000年1月22日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号为:CN96109099.5。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它是含有铜、锰的合金箔,合金中以铜为主,以锰为辅,其合金成分(重量百分比)如下:铜 0.2-0.3、锰 0.1-0.3、铁<0.25、硅<0.15,余量为铝以及不可避免的杂质。

2001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华源公司生产的Y801H19铝箔产品,与原告上述专利产品在性能、成分上完全相同。

被告华源公司辩称:华源公司生产的电子箔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制作工艺和产品结构上都不同,且与原告产品在生产中对锰元素的使用手段、效果、功能、功用上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85.01.19•【文号】专利局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1985.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局公告[第3号]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集佳薛晨光

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集佳薛晨光

通常情况下,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该申请的提出、审查和专利权存续期间等各阶段均离不开“保护范围”这个概念。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请求被授予如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保护范围”;在审查阶段,审查员审查该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保护范围”是否具备授权条件;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专利权人享有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保护范围”的专有权。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那么,对于技术特征相同,采用开放式表达的权利要求与采用封闭式表达的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基于2006年版《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中的解释,得出的结论是:它们的保护范围不同。

在2001年版《审查指南》中,关于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仅在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有关组合物权利要求的章节中提及。

然而,在实际操作时,“半开放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断方法与“开放式”权利要求的判断方法相同;另外,通过大量的审查实践发现,“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在其它领域中也具有普遍适用性。

有鉴于此,在2006年版《审查指南》中,关于“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和封闭式的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作了两处修改。

其一、第二部分第十章中组合物权利要求中关于开放式和封闭式的部分修改为:“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

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

开放式和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下:(1) 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2) 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的专利申请与保护

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的专利申请与保护

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的专利申请与保护专利申请与保护在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领域中显得尤为重要。

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的专利申请不仅可以保护研发者的创新成果,也能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本文将介绍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的专利申请与保护的相关问题,包括专利的定义与类型、申请流程与条件以及专利的保护与维权等内容。

一、专利的定义与类型专利是根据《专利法》规定,由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以保护其在技术领域创造的技术新型、外观设计或者对已知产品、方法进行的技术改进等。

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的专利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对新发现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要求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实用新型专利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或者新应用的保护,要求具有实用性和新颖性;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外观的保护,要求具有审美特征并与现有设计有显著区别。

二、专利申请流程与条件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的专利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审查、公示和授权。

具体来说,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相关绘图等。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专利。

首先,申请的创造性应当具有实用性,即能够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

其次,所申请的技术创新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与现有技术有明显的区别。

最后,申请的技术创新应当具有创造性,即对所在领域的技术水平有显著提高。

三、专利的保护与维权专利的保护与维权是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申请人一旦获得专利授权,就可以享受专利权,即在专利权期限内对他人的未经授权使用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监测侵权行为:申请人可以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和调查,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2. 发出警告函:申请人可以向侵权方发出警告函,提醒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提起诉讼:如果侵权方不同意停止侵权行为,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2023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2023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23)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规划和相关重大政策;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一、专利制度概要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性质先申请制先发明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二、中国专利制度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及其过渡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先申请原则三种专利类型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相关概念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中国内地申请人中国港澳台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二、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产权激励措施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三、申请专利行为的规范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一、专利代理专利代理的概念专利代理的作用二、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满足的条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专利代理机构的事项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解散、注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和注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专利代理执业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保密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息公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四、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举报投诉的情形和层级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联合惩戒对象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类型五、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代表机构的审批和备案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六、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职责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管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基本要求掌握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各项实质条件。

化学领域专利的分类特点和规则

化学领域专利的分类特点和规则

化学领域专利的分类特点和规则化学审查二部二处陈伟专利文献是一座蕴藏着全人类智慧的技术宝库,也是技术领域中专利保护信息的唯一源泉。

如今的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掌握信息才能把握发展的方向。

为能迅速有效地从如此庞大的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需的技术情报和法律情报,必须熟悉和掌握专利文献的分类手段,即国际专利分类法。

国际专利分类表是根据1971年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的斯特拉斯堡协定》编制的,并且为改进分类系统和适应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地进行修订,目前使用的是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的第七版。

分类表是使各国专利文献获得统一分类的一种工具,它的基本目的是作为各专利局以及其他使用者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而进行的专利文献检索时的一种有效检索工具。

也就是说,国际专利分类的原则是,同样的技术主题都应归在同一分类位置上,并且同样能够从该位置上再次找到,这一位置就是该技术主题最有可能被检索到的位置。

有关化学的技术主题,其分类位置主要在C部。

C部包括了纯化学(包括无机、有机或高分子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应用化学(适用于某些用途的组合物)、边缘工业(包括炼焦、发酵、制糖等)、操作或处理(皮革处理、水处理等)、冶金或合金。

此外,某些有关化学的技术主题由于其特殊的应用,具有除C部以外的分类位置,例如,A61K(医用、牙科用或化妆用的配制品)、A61L(材料或物体消毒的一般方法)、A62D(灭火或者消灭或预防有害化学药剂的化学方法)、B01(化学工艺及装置)、B27K(木材的化学处理)、G03(感光材料及工艺)、A01N(植物处理或动物处理)、A23(食品及其处理)、A24B(烟草)和D部中纺织品化学处理或造纸等。

如上所述,有关化学领域的分类分布于大多数分类表分册中,因此,具有广泛的分布范围是化学领域的分类特点之一。

化学领域的技术主题可分为产品(例如化合物、组合物等)、设备(例如反应器、分离装置等)和工艺方法(例如氧化、还原、聚合、纯化、改性方法等)。

10-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0-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0-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专利申请当前位置:SIPO首页->专利审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实质审查返回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

本章旨在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原则,对于如何处理化学发明审查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若干规定。

这些规定尚需在以后的审查实践中不断补充和修改。

本章内容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申请、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化学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及化学发明的单一性等六节。

涉及生物技术发明申请的一些独特的问题在第7节中阐述。

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申请2.1天然物质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

2.2菜谱和烹调方法菜谱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见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不能在工业上应用的烹调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2.3医生处方法22.4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

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的过程,均没有工业实用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2.4物质的医药用途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3.5.2节)。

3.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3.1化合物权利要求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

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

关于化学成分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在专利法中的规定

关于化学成分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在专利法中的规定

关于化学成分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在专利法中的规定马库什权利要求主要用于化学领域,是一种在一个或多个部分的化合物中具有多种“功能等同”的化学成分的权利要求。

该要求根据尤金·马库什得名,他是于1920年第一个在
在化学领域中,同系物、同族原子、同分异构体等通常可以归为一个“类属”,同一个“类属”中的化合物通常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化学性质。

例如,将某个化合物甲(R-CH3)中的甲基替换成乙基,从而得到化合物乙(R-C2H5),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认为化合物甲和化合物乙具有近似的结构和相似的性质,即化合物甲等同于化物乙,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因此,在化学领域专利中,允许申请人使用化学通式的形式来概括大量具有相似结构和性质的具体化合物,这类权利要求被称为马库什权利要求。

马库什权利要求在中国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
要求。

典型的马库什权利要求表述为:“通式为图1所示的化合物,式中R1为乙基;R2-R4为苯基、环烷基或芳香基,……”
品特定的形状或构造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在审查程序上,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到,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技术方案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或构造而言的,是宏观层面上的,而合成化合物的技术方案则是微观层面上的,因此涉及化合物的发明创造。

解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

解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

2009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真题1.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C.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D.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答案] A B C[知识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解析] 《专利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据此,A、B选项正确。

《专利法》(如无特别说明,本解析中所述的《专利法》为2009年10月1日前施行的文本,《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为2010年2月1日前施行的文本。

)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由此可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都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的。

据此,C选项正确。

《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化工领域的专利与知识产权

化工领域的专利与知识产权
06 专 利 战 略 的 调 整 与 优 化 :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企 业 发 展
需要,对专利战略进行调整与优化,以适应市场竞 争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专利布局: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 发展趋势,制定专利布局策略
专利保护:通过专利保护,防止 竞争对手模仿和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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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 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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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定义: 专利是一种知 识产权,是指 发明人或设计 人对其发明或 设计享有的专
有权利。
专利的作用: 专利可以保护 发明人的创新 成果,防止他 人未经许可使 用其发明或设
计。
专利的种类: 包括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和外观设计专

案例背景:某化工企业与另一 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纠纷原因:专利侵权
解决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结果:侵权企业被判赔偿损失 并停止侵权行为
经验分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及时采 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专利实施: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 专利转让:明确转让条件,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专利保护:加强专利保护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专利管理: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提高专利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01 确 定 专 利 战 略 目 标 : 明 确 企 业 专 利 战 略 的 目 标 , 如
保护核心技术、提高市场竞争力等。
03 专 利 申 请 : 根 据 专 利 布 局 计 划 , 进 行 专 利 申 请 , 包
括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专利申请流程的跟进等。

审查指南(2010)1.1

审查指南(2010)1.1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法26细则44(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细则45(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法75细则95及96细则99(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细则44.1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化学类发明专利的特点

化学类发明专利的特点

化学类发明专利的特点化学类发明专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创新性:发明专利是对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的保护,因此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创新性。

发明专利要求所申请的发明在公开之前是全世界范围内的新颖技术,即该项技术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任何人公开过。

这就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自己的发明是具有创新性的。

2. 实用性:发明专利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实用性。

发明专利要求所申请的发明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即该项技术能够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得到应用。

这就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对发明进行实际测试和验证,确保其具有实际应用的能力。

3. 技术性:发明专利的发明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即该项发明涉及到技术问题,并且解决了该技术问题。

这就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对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确保自己的发明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4. 法律保护:发明专利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一旦获得了专利权,就可以享受专利法律保护下的专有权利,阻止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

这就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了解并遵守相关的专利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专利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5. 技术发展: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予,对于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技术领域进行调研和分析,从而推动了该领域的技术发展。

而发明专利的授予,则可以使得发明人积极投入到技术创新和研发中,进一步推动了技术的发展。

化学类发明专利的特点主要包括创新性、实用性、技术性、法律保护和技术发展等方面。

发明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需要确保自己的发明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对发明内容进行充分的技术研究和验证,遵守相关的专利法律规定,从而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并推动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

化学类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予,对于化学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化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9.2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浅谈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全面覆盖原则

浅谈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全面覆盖原则

2012年第11期90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浅谈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全面覆盖原则□李 熙 刘 昶 李 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贯穿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地撰写、审查以及专利权存续阶段的一个核心概念。

在撰写和审查阶段,申请人提出希望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审查员则对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否合适(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在专利权存续阶段,专利权人享有由保护范围所确定的专利权。

问题的提出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依据一定撰写形式确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直接影响其保护范围的大小。

而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节提出了“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概念:“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多个有关专利侵权判定的重要原则,其中,第七条规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即专利法理论上的“全面覆盖原则”:“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述全面覆盖原则并未区分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也未针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进一步解释,那么,按照这一原则,在判断某一被控侵权物是否侵权时,不管涉案权利要求是开放式(例如“一种A ,包括B 和C ”)还是封闭式(例如“一种A ,由B 和C 组成”),似乎均只需考虑该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了特征“A 、B 和C ”。

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化学领域部分1(大全五篇)

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化学领域部分1(大全五篇)

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化学领域部分1(大全五篇)第一篇: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化学领域部分1简答题基本知识:1、除了发明名称,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依次包括哪几个组成部分?答:(1)技术领域,(2)背景技术,(3)发明内容,(4)附图说明(有附图的,应当有附图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

2、在撰写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时,应当写明哪几方面的内容?答:(1)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为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3)相对于现有技术,发明的有益效果。

3、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包括哪两种基本类型?答: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或者: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

4、按照形式划分,权利要求分为哪两种类型?答: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5、通常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哪两个部分?答: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6、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7、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8、什么样的权利要求是从属权利要求?答: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9、从属权利要求一般包括哪两个部分?答: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10、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答: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11、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12、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请简述两者区别。

答: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

13、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同时符合哪两个条件?答: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14、什么是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答: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

专利预审范围

专利预审范围

专利预审范围
专利预审范围是指专利申请在正式进入审查阶段之前,经过预审部门的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专利保护要求。

预审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可保护的技术领域:专利预审范围通常限定在技术领域,包括机械、化学、
电子、计算机等各种技术领域。

非技术领域如抽象思维、艺术、商业模式等通常不符合专利保护的要求。

2. 可保护的发明类型:专利预审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的技术方案的保护;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的新方案的保护;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的保护。

3. 可保护的保护对象:专利预审范围通常包括机械、化学、电子产品、药物、
生物技术等各种技术领域中的创新发明、新颖实用新型和独具特色的外观设计。

4. 可保护的技术标准:专利预审范围要求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即发明在申请日之前在世界上没有被公开;创造性即发明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不容易得出的;实用性即发明在现实应用中具有可行性和实际效果。

5. 不符合保护要求的情况:专利预审范围对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发明会予以拒绝。

例如,抽象思维、数学方法、科学发现等无法具体应用于技术领域的概念不符合专利保护的要求。

专利预审范围的确定对于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新至关重要。

通过对专利预审范围
的掌握,创新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专利保护的范围,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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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研究快报防治“非典”专刊(六)2003年5月4日-5月5日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信息中心主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

本章旨在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原则,对于如何处理化学发明审查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若干规定。

这些规定尚需在以后的审查实践中不断补充和修改。

本章内容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申请、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化学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及化学发明的单一性等六节。

涉及生物技术发明申请的一些独特的问题在第7节中阐述。

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申请2.1 天然物质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

2.2 菜谱和烹调方法菜谱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见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不能在工业上应用的烹调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2.3 医生处方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

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的过程,均没有工业实用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2.4 物质的医药用途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3.5.2节)。

3.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3.1 化合物权利要求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

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

3.2 组合物权利要求3.2.1 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表达。

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于这种情况。

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

组合物权利要求有开放式、封闭式及半开放式三种表达方式。

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半开放式介于两者之间。

这三种表达方式的保护范围不同。

常用措词如下。

(1) 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2) 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3) 半开放式,即“基本”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例如“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采用这种方式表达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介于开放式与封闭式之间。

它使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只是向着这样一些未指出的组分开放,这些组分可以是任何含量,但必须是那些对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上影响的组分。

(4) "主要”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时,即“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其含义为开放式。

上述这些开放式或封闭式在使用时,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例如,权利要求的组合物A+B+C,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

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一项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A+B+C,假如其下面一项权利要求中还有另一组分D,则对于开放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封闭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独立权利要求。

3.2.2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细则21.2(1) 如果发明的实质或发明点只在于组分本身,发明的任务是要选择组分,而组分的含量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发明的任务不仅要选择组分,而且要确定该组分的特定含量,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

细则21.2(2)在某些领域中,如在合金中,合金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都必须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

细则20.1(3) 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如“大约”、“左右”、“近”等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

组分含量可以用“0-X"、“<X"或者“X以下”等表示,以“0-X"表示的,为选择组分,“<X"、“X以下”等的含义为包括X=0,不允许以“>X"表示含量范围。

细则20.1(4) 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细则20.1(5)用文字或数值难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可以允许用特性关系或用量关系式,或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

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用文字定性地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催化量的”等等。

3.2.3 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有三种类型,即非限定型、性能限定型以及用途限定型。

例如: (1)"一种水凝胶组合物,含有分子式(Ⅰ)的聚乙烯醇、皂化剂和水”(分子式(Ⅰ)略);(2)"一种磁性合金,含有10-60%(重量)的A和90-40%(重量)的B";(3)"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含有Fe3O4和K2O......"。

以上(1)为非限定型,(2)为性能限定型,(3)为用途限定型。

当发明强调组合物本身,或者该组合物具有两种或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允许用非限定型权利要求。

例如,上述(1)的水凝胶组合物,在说明书中叙述了它具有可成型性、吸湿性、成膜性、粘结性以及热容量大等性能,因而可用于食品添加剂、上胶剂、粘合剂、涂料、微生物培养介质以及绝热介质等多种领域。

如果发明强调应用,则应写成用途限定型,例如(3)。

只指出性能(如(2)型)并不导致对用途的限制。

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必须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质或(和)用途。

大多数药品权利要求须写成用途限定型。

3.3 仅用结构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限定的化学产品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

(1) 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结构式或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

参数必须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清楚的。

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使用新的参数时,所用的新参数应能使采用该参数定义的产品与现有技术区别开。

(2) 允许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用制备方法之外的其他特征不能充分定义权利要求的化学产品,并且制备方法给予了该化学产品新的特性,使其能用于特定的用途。

3.4 化学方法权利要求化学领域中的方法发明,无论是制备物质的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如物质的使用方法、加工方法,处理方法等),其权利要求可以用涉及工艺、物质以及设备的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

涉及工艺的方法特征包括工艺步骤(也可以是反应步骤)和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时间、各工艺步骤中所需的催化剂或其他助剂等等;涉及物质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中所采用的原料和产品的化学成分、化学结构式、理化特性参数等等;涉及设备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所专用的设备类型及其与方法发明相关的特性或者功能等等。

对于一项具体的方法权利要求来说,根据方法发明请求保护的主题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以及发明点不同,选用上述三种技术特征的重点也各不相同。

3.5 用途权利要求3.5.1 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物质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

无论是新物质还是已知物质,其性能是物质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物质本身,而在于物质性能的应用。

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

如果利用一种物质A而发明了一种物质B,那么自然应当以物质B本身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

审查员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

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还应当明确的是“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不应当把它理解为与“作杀虫剂用的化合物X"相等同。

后者是限定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不是用途权利要求。

3.5.2 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允许;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某病的药中的应用”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如“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Y病药的应用”或与此类似的形式。

4.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4.1 化学产品发明的公开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

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公开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1) 化学产品的确认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公开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包括各种定性或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申请的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之间的区别能被清楚地辨认。

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应当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公开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公开;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公开其结晶度、密、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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